大陸委員會組織法
外觀
←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 大陸委員會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7年5月22日(現行條文) 2018年5月22日 2018年6月13日 公布於民國107年6月1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32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7年(2018年)7月2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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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目的)
- 行政院為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特設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統籌協調或處理事項)
- 本會統籌協調或處理下列事項:
- 一、各主管機關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事項之協調、審議等。
- 二、地方自治團體從事大陸事務相關事項。
- 三、政府委託中介團體處理大陸事務之授權及監督事宜。
第三條 (掌理事項)
-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 一、整體兩岸關係情勢研判、政策規劃、審議及協調。
- 二、兩岸文教政策、交流及協商等業務之統合規劃、審議及協調。
- 三、兩岸經貿政策、交流及協商等業務之統合規劃、審議及協調。
- 四、兩岸法政政策、法規、交流及協商等業務之統合規劃、審議及協調。
- 五、關於香港與澳門政策、法規、交流及協商等業務之統合規劃、審議及協調。
- 六、大陸政策國會聯繫、國內外溝通說明與新聞發布之研擬、規劃、協調及執行。
第四條 (正、副主任委員之設置)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五條 (委員之設置及會議之召集)
-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 有關大陸政策及重要工作事項,需經委員會議審議協調或議決之。
第六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七條 (境外辦事機構之設置)
-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於境外設辦事機構,並得準用駐外機構任免遷調、指揮監督、待遇福利等相關規定辦理;其組織規程,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八條 (各職稱之官職等及員額)
-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九條 (諮詢委員之遴聘)
-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為諮詢委員。
第十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