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古樹名木保護條例
天水市古樹名木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天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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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古樹名木保護條例
(2019年1月13日天水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9年3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維護天水歷史文化名城風貌,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凡樹齡在五百年以上的為一級古樹,樹齡在三百年以上不滿五百年的為二級古樹,樹齡在一百年以上不滿三百年的為三級古樹。
本條例所稱名木,是指珍貴稀有的或者具有重要歷史、文化、景觀與科研價值以及紀念意義的樹木。名木不受樹齡限制,不分級。
第四條 古樹名木保護堅持政府主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全面保護、依法管護、科學養護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為全市古樹名木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外古樹名木的調查登記、組織鑑定、報審公布、建檔掛牌、搶救復壯、保護監管、宣傳教育等工作。
市、縣區生態環境、文化和旅遊、農業農村、公安、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古樹名木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轄區內的古樹名木落實具體保護管理責任。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古樹名木日常管護以及搶救、復壯等保護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一級、二級古樹由縣區古樹名木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鑑定,報市古樹名木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確認,並報國務院古樹名木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級古樹和名木由縣區古樹名木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鑑定,報市古樹名木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市人民政府確認,並報省古樹名木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十年組織一次全市古樹名木資源普查,並在普查間隔期內,加強補充調查和日常監測,及時掌握資源變化情況,建立古樹名木資源動態數據庫。
縣區古樹名木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一級、二級古樹每半年檢查一次,對三級古樹和名木每年檢查一次。
第九條 古樹名木保護標牌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製作和編號,標明古樹名木的中文名稱、學名、科屬、樹齡、保護級別、編號、管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以及掛牌單位、設置時間等內容。
第十條 古樹名木的日常管護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生長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園、風景名勝區、林場、宗教活動場所等單位用地範圍內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二)生長在城市道路、公共綠地範圍內的,由城市園林綠化單位負責。
(三)生長在城鎮住宅小區、居民院內不屬於個人所有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
(四)生長在公路、鐵路、堤壩、水庫用地範圍內的,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五)生長在農村承包土地上的,由該承包人或者經營者負責;生長在農村宅基地上的,由宅基地使用權人負責;其他農村土地範圍內不屬於個人所有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負責。
(六)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由個人負責。
(七)被認養的古樹名木,認養期間由認養單位或者認養人負責。
對按照前款規定確定的管護責任單位、責任人有異議的,由縣區古樹名木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覆核、確定。縣區古樹名木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與管護責任單位、責任人簽訂管護責任書。管護責任單位、責任人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辦理管護責任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管護責任單位、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要求,履行日常管護責任,發現樹木受到損害或者長勢不良的,應當通過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及時報告縣區古樹名木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採取搶救、復壯等針對性保護措施。
對已死亡的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責任人應當通過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及時報告縣區古樹名木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查明原因,明確責任,並予以註銷登記後方可處理。也可以將死亡的古樹名木在保障安全的情況下,原地做防腐處理,永久保存,並將處理結果按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及時層報省級或者市級古樹名木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保護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對損傷、毀壞古樹名木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認養等方式參與古樹名木保護。捐資人、認養人可以在古樹名木保護標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權。
對在古樹名木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個人或者組織,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編制城鄉建設規劃,提出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應當保護古樹名木周圍的生長環境和風貌。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涉及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在辦理規劃許可手續時,應當徵得縣區古樹名木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提出避讓方案,落實保護措施,報縣區古樹名木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簽訂臨時管護責任書。涉及一級、二級古樹和名木的,縣區古樹名木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還應當層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移植古樹名木的,一級、二級古樹層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三級古樹和名木層報省古樹名木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經批准移植的,應當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實施移植,移植費用和五年內的復壯、養護費用由申請移植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十五條 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未經縣區古樹名木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買賣、轉讓。捐獻給國家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不得有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在樹上刻劃、張貼或者懸掛物品;
(二)借樹木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樹、折枝、挖根、摘采果實種子或者剝損樹枝、樹幹、樹皮;
(四)距樹冠垂直投影五米的範圍內堆放物料、挖坑取土、興建臨時設施建築、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動用明火或者排放煙氣;
(五)擅自移植、砍伐、轉讓買賣;
(六)其他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行為。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按照管護責任書規定履行管護責任,造成古樹名木長勢不良的,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古樹名木損傷的,每株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每株處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處理死亡古樹名木的,每株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採取避讓措施,未按照保護方案施工,未履行臨時管護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古樹名木損傷的,每株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每株處損失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有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每株並處二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每株處損失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毀壞古樹名木及其保護設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古樹名木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古樹名木損傷、死亡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樹齡在五十年以上不滿一百年的樹木,可以列為古樹後續資源,由縣區古樹名木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登記、管理、保護。
第二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甘肅省地方性法規對古樹名木保護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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