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和保障新時代濱海新區高質量發展的決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和保障新時代濱海新區高質量發展的決定 制定機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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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促進和保障新時代濱海新區
高質量發展的決定
(2019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加快推進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為了進一步依法促進和保障新時代濱海新區高質量發展,推動濱海新區當好排頭兵和試驗田,成為新時代高質量發展的示範標杆,特作如下決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堅持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銜接,及時研究新時代濱海新區高質量發展的法治保障需求,依法調整、暫停、創設相關制度規範,發揮立法引導、推動、規範、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立法權限範圍內,圍繞加快推進新時代濱海新區高質量發展的實際需要,及時制定、修改和廢止相關地方性法規,或者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在濱海新區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本市地方性法規的部分規定。
本市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凡與國家推進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決定不一致的,自動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二、在堅持國家法制統一原則下,根據本市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市人民政府可以圍繞加快推進新時代濱海新區高質量發展的實際需要,及時制定、修改相關規章、規範性文件在濱海新區先行先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三、在堅持國家法制統一原則下,根據本市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濱海新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濱海新區人民政府可以圍繞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提高發展質量效益、深化改革開放、創新驅動發展、生態環境保護、保障改善民生等重點領域以及自貿試驗區建設和各開發區發展,及時作出相關決定、決議或者制定相關規範性文件在濱海新區先行先試,按照有關規定備案。
四、在堅持國家法制統一原則下,根據本市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濱海新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圍繞自貿試驗區建設和各開發區發展等重點工作,依法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在濱海新區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本市地方性法規的部分規定,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五、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就促進和保障新時代濱海新區高質量發展的法治保障需求,加強與濱海新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聯繫和工作指導。
六、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依法促進和保障新時代濱海新區高質量發展改革舉措的有效實施。
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本決定實施情況的監督。
八、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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