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興辦中外合營企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興辦中外合營企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津政發[1983]41號 1983年3月11日 發布機關:天津市人民政府 |
關於印發《天津市政府關於興辦中外合營企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興辦中外合營企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希遵照執行。
舉辦中外合營企業是黨的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藉助國外資金和先進技術,增強自力更生能力,加快四化建設步伐的重要措施。《暫行規定》是在總結我市興辦中外合營企業的實踐經驗,並廣泛徵求了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的。目的在於進一步統一對興辦中外合營企業的認識,按照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採取積極靈活措施,為大力興辦中外合營企業創造更多的方便條件。望在執行中,進一步提高認識,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注意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把興辦合營企業的工作做的更好。
天津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一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興辦中外合營企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一、關於合營企業董事會職權問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明確規定,合營企業實行董事會制度。董事會有權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黨政機關對合營企業的領導,主要通過中方董事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令來實現,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干預董事會行使職權。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嚴格貫徹一九八二年六月七日經貿部代表我國政府對外宣布的合營企業在人、財、物、供、產、銷方面的自主權。即有權決定本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和勞動工資計劃;有權從國內外市場直接購買所需的原材料、燃料、設備及零部件、配套件等,並按雙方所簽合同的規定在國內外市場出售自己的產品;有權同國內外的公司、企業簽訂各種經濟合同,通過執行經濟合同實現有關計劃;可以向國內外金融機構籌借人民幣和外匯資金,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並可以在中國銀行或其同意的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和外幣帳戶,自由存取,自籌自用資金;有權建立本企業的財務管理及其它經營管理制度,有權決定本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財務收支,預、決算;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細則許可的範圍內,有權決定招聘、解僱職工,決定採用本企業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獎勵、津貼等制度,並有權對職工進行獎懲;在本企業合同,章程許可的範圍內,有權採取必要的措施進行生產技術的革新和改造,增加花色品種,提高產量和質量。
二、關於計劃渠道問題。合營企業的生產、物資供應和運輸計劃要納入主管局計劃。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物資,屬於國內能夠生產供應的,由合營企業根據生產需要,按年度編制計劃,報主管局列入計劃,並與有關物資部門簽訂供應合同,物資部門要優先供給。屬於國內不能生產的,或質量不符合要求的物資,由合營企業自籌外匯在國際市場購買。合營企業在可行性研究過程中,對所需能源(包括電、煤、油等)事先要報經有關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在項目批准後,所需能源必須保證供應,由市經委、主管局、電力局、物資局等部門統籌安排。
三、關於基本建設問題。根據一九八二年中共中央6號文件,即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批轉《沿海九省、市、自治區對外經濟貿易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中外合營企業雙方的總投資在五百萬美元以下的,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規定,需要新建的合資企業基本建設由市政府批准後納入市基建計劃。有關基建程序和項目程序的審批要同步進行。凡屬於五百萬美元以上項目,按中央有關規定辦理。凡已簽約的合營企業的基本建設列入市的重點項目,保證按期投產。所需建築材料由物資部門與合營企業簽訂合同,保證供應。施工力量可由市建委統籌安排,合營企業也可以採取招標的方式由本市或外地建築公司施工,無論哪種形式,都要嚴格執行合同,講求經濟效益,各自承擔經濟責任。
四、關於價格問題。合營企業在國內購買的物資,凡屬用於直接生產出口產品所需的黃金、白銀、鉑、石油、煤炭、木材參照國際市場價格定價,以人民幣支付;凡屬用於生產內銷產品所需的黃金、白銀、鉑、石油、煤炭、木材仍一律按國內現行價格供應,以人民幣支付。其它原材料、輔料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燃料以及運輸、勞務、廣告等費用一律執行國內現行價格,以人民幣支付。合營企業所需進口物資,如屬國內供出口或從國外進口的,可與有關外貿單位協商,參照國際市場價格定價,可用外幣結算,也可以按外幣計價用人民幣支付。也可自行在國外採購進口。
五、關於進出口問題。合營企業在批准的合同、協議的經營範圍內,屬於外國投資者作為投資的機器、設備、備件、安裝材料以及物資等,可憑合同、協議辦理進口手續,不需申請許可證;屬於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輔料、備品、配件以及按合同、協議規定出口的產品,由合營企業按年編制計劃,報主管局審核,經市進出口委批准後,由外貿部門發給進出口許可證,在計劃範圍內可分期分批出口或進口。屬於國家控制的進出口物資和產品,以及計劃外的進口物資和產品,仍按審批權限規定辦理許可證。
合營企業進口物資首先應進行詢價、比價工作,然後辦理報批手續。銀行、對外諮詢機構以及有關外貿公司應積極協助。
六、關於進口關稅和進口工商稅問題。合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作為投資的機器、設備和其它物資;為開辦合營企業以註冊資本在國外購買的機器。設備和其它物料等;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分期追加投資而進口的機器、設備和物料,一律免徵進口稅和工商稅。合營企業生產出口產品從國外進口的原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或包裝物料等,免徵進口關稅和工商稅。凡屬進口物料生產的內銷產品,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出口,而轉為內銷的部分,仍應照章徵稅或補稅。
七、關於合營企業的工商稅問題。在國家制訂新的稅法前,合營企業原則上仍執行一九五八年全國人大通過的工商統一稅條例,執行中如工商統一稅稅率高於國務院一九七三年批准在國內試行的工商稅稅率時,本着就低不就高的精神,一律按最低的稅率執行,屬於技術先進、產品大部分出口或生產經營有虧損的合營企業,可以申請減免工商稅。
八、關於中方投資單位的資金來源。合營企業的中方投資單位,其入股投資的資金來源,可由市財政或主管部門撥款,也可由中方企業自籌資金入股(包括廠房、設備、場地等固定資產和現金)。如入股資金不足,其投資差額部分,可向中國銀行或中國投資銀行申請投資貸款。在籌備期間由中方投資單位負擔的開辦費用,也可向中國銀行、中國投資銀行申請貸款。
九、關於中方投資單位的經濟權益問題。合營企業中方投資單位以自籌資金入股(其中包括國營企業不需要、未使用和閒置多餘的廠房、設備以及企業自有資金、自籌貸款和場地等)按股份分得的稅後利潤,全部留給中方投資單位,作為積累,用於歸還為舉辦合營企業投資性的貸款本息,收回自籌投資、合營企業再投資等,也可用於中方投資單位職工集體福利事業,技術改造、職工獎勵基金等。屬於由市財政或主管部門撥款給中方投資單位入股的資金,中方股份分得的稅後利潤,給中方投資單位或主管部門提成30%,上繳財政70%。
合營企業採用中方投資單位的專有技術而支付的技術服務費,全部歸中方投資單位所有。
十、關於場地使用費問題。根據國務院國發<1980>201號《關於中外合營企業建設用地的暫行規定》,合營企業提取的土地使用費(其中包括以土地使用費做為投資的企業、按原協議規定從利潤中提取的土地使用費;以廠房建築物等固定資產出租,在其租金中按規定計收的土地使用費)交由市建設銀行專戶儲存、管理,用於合營企業廠外公共設施的建設,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合營企業場外公共設施的建設,報主管局審查,由市建委會同市進出口委批准後,由建委組織施工。如資金不足,可由合營企業基建投資墊付,待以後用集中的土地使用費逐步償還。
十一、關於交通通訊問題。合營企業在可行性研究時,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周密考慮投產條件,提出電話、電傳等通訊設備的規劃,郵電部門應按合同或協議規定予以配置,保證通訊聯絡通暢。
合營企業辦公用車的配置,可根據實際需要,由董事會討論決定,在國內購買汽車時不受集團購買力的限制。合營企業的生產、生活汽車用油,應本着節約精神,打緊使用,不足部分由市石油公司保證供應。計劃定量用油暫按國內價格,以人民幣支付,超供部分按議價結算。
十二、關於技術保密問題。合營企業中方人員應認真貫徹執行一九八二年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國家科委《關於加強科學技術保密工作的報告》,切實執行國家批准的合同中有關保密的條款,嚴格保守技術秘密。有技術轉讓合同的按轉讓條款執行,合營雙方產品的技術無需保密,為發展本企業新技術、新工藝而總結積累的基礎性技術資料、原始記錄也不存在互相保密問題。出口產品,如進口國有明確規定,需要提供化驗的半成品,按國際慣例可以提供。
十三、關於外事紀律問題。合營企業中方組織,應經常對職工進行思想教育,嚴守一九八一年國務院轉發的《涉外人員守則》,既要搞好合作共事,友好相處,又要貫徹內外有別的原則,提高警惕,堅持原則,嚴守國家機密,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根據合營企業中方人員常年與外籍人員合作共事的特殊情況,他們之間可以個別接觸,但正式談判時,必須有兩人以上參加。
十四、關於中方職工工資待遇問題。合營企業中方職工工資待遇應嚴格按照一九八0年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辦理。根據獎勵先進、督促後進、有獎有罰,不搞平均主義,不套搬國內現行辦法,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的精神,由董事會討論決定,向市勞動局、主管部門和中國銀行天津市分行備案,即可實施。
按照合同規定,計入合營企業產品成本的工資,高於職工實得工資的差額部分,暫留給合營企業中方,由企業工會組織代管,專戶儲存,作為中方職工社會保險等專用基金。其中勞動保險費用、醫療費用、探親假補貼費用、取暖補貼費用、交通費補貼,由企業工會組織按有關規定掌握使用。其餘部分動用時需報主管局審批。
十五、關於外籍人員生活的有關問題。外籍人員在津工作期間,由市進出口委發給常駐憑證,憑證可在全市各類商店使用人民幣,購買商品。
外籍人員子女上學、入托問題,由市教育局等部門按有關規定安排解決。
十六、關於旅差費補貼標準問題。合營企業的中外雙方人員共同出差時,不論國內、國外,在經濟上享受對等待遇。中方人員單獨出差,在國內的旅差補貼費,可高於現行規定標準,但最高不超過50%。出國及赴港澳地區的出差補貼費,仍按國務院頒發的《暫時出國代表團和其它暫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執行。
十七、關於中方人員配備問題。合營企業中方人員的配備,包括翻譯、技術人員、職工等,應納入主管局的勞動、人事調配計劃。在調配人員、分配勞動指標時,優先考慮合營企業的需要。各主管部門推薦給合營企業的人員,均需由合營企業進行考試,擇優錄取。各部門不得強行「保送」和「走後門」。合營企業經市勞動局、人事局同意後也可以從社會上自行招聘所需人員。
十八、關於不准平調財產問題。合營企業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國家資本主義企業。其財產屬於中外雙方共有,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平調。已經平調的各種財產,要全部退還給合營企業。以種種藉口頂着不辦的要給予嚴肅處理。
十九、關於合營企業隸屬關係問題。為加強對合營企業的領導,合營企業的行政關係劃歸主管局或公司直接領導,在經濟權益上按本規定第九條執行。
二十、中外合作生產、合作經營的企業,可參照合營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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