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重新公布天津市文物保護單位名單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發〔1981〕9號《國務院批轉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關於加強文物工作的請示報告》中關於各省、市、自治區要分別情況進行一次文物普查或文物複查工作,對原公布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調整和補充,重新加以公布,並切實落實保護、管理、維修的責任的指示精神,對我市文物保護單位作了調整和補充,確定了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三十五處(名單附後),並就文物保護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文物的保護、管理工作。市文化局主管全市文物管理事業,對所有管理、使用文物古蹟的部門和單位,負有業務協助、指導和監督、檢查的責任;各區、縣人民政府對所轄境內的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古蹟,負有保護和管理的責任。日常保護和管理工作,可委託有關的工廠、機關、部隊、學校和農村生產隊負責。
二、認真做好文物保護單位的「四有」工作,即劃出必要的保護範圍,作出標誌說明,建立保護組織和科學的記錄檔案。
這次公布的「天津市文物保護單位名單」中規定的保護範圍,是指保護單位的絕對保護範圍,在此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為了保持紀念建築和古建築周圍環境的協調,市文物管理和城市規劃部門要共同研究,劃出合理的限制建設範圍,並納入城市建設規劃。
市文化局要會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按照重新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名單,統一設置保護標誌說明,並建立健全文物保護組織和科學記錄檔案。
三、認真解決文物古蹟的安全防護方面存在的隱患。凡屬文物保護單位中的紀念建築、古建築,不能當作工廠、車庫、倉庫或交給其他有礙於保護、參觀的部門使用。凡經市文物主管部門同意使用的,使用單位應簽立使用合同,履行保護和管理文物的責任。未經同意簽立使用合同的,有關區、縣、局會同市文化局督促使用單位認真做好遷出安排。
四、做好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保養工作。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一般維修工作,由所在地的區、縣負責,經費列入區、縣文化行政費項目內。較大規模的修繕工程,區、縣可向市文物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凡有使用單位的,應由使用單位負責維修。各項維修工程,均須經區、縣文化行政部門和市文物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在維修、保養時,必須嚴格遵守恢復原狀或保持現狀的原則。
五、在古遺址、古墓葬的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基本建設、取土、開渠。特殊需要的,應事先報告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文化局,經批准後,方可施工。如發現出土文物,應保護現場,及時上報區、縣或市文化部門。
六、各區、縣文化行政部門,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國務院《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遴選有代表性的文物古蹟作為區、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經區、縣人民政府核定後公布,同時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七、各宣傳、文化部門在利用文物古蹟向人民群眾進行愛國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教育的同時,要宣傳文物政策法令,努力造成保護祖國文物的良好社會風氣。要宣傳和獎勵保護文物有功者,打擊和懲處私掘、盜竊、破壞文物的犯罪分子。
八、原屬省、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此次未予公布的,即行撤銷。對於其中有某種紀念、教育意義的,可設置說明標誌。
(一)革命遺址及革命紀念建築物
[編輯]編號 | 分類號 | 名稱 | 時代 | 地址 | 保護範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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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大沽口炮台 | 1858-1900 | 塘沽區大沽口海河南岸 | 威、鎮、海三座炮台基礎範圍以內(包括三座炮台之間) | 1962年河北省天津市人民委員會公布 |
2 | 2 | 天津教堂遺址望海樓 | 1870-1900 | 河北區獅子林橋口 | 望海樓圍牆外側以內 | 同上 |
3 | 3 | 周恩來同志青年時代在津讀書和革命活動舊址 | 1913-1917 | 南開區南開四馬路南開中學 | 東樓、禮堂、西齋宿舍、校內迴廊 | 1979年天津市革命委員會公布 |
4 | 4 | 覺悟社遺址 | 1919 | 河北區宙緯路三戒里4號 | 三戒里4號院範圍以內 | 1962年河北省天津市人民委員會公布 |
5 | 5 | 中共天津地委舊址(原中共天津建黨遺址) | 1924 | 和平區長春道普愛里21號 | 普愛里17、19、21號樓範圍以內 | 1962年河北省天津市人民委員會 |
6 | 6 | 孫中山北上在津期間居住遺址 | 1924 | 和平區鞍山道67號 | 鞍山道67號院範圍以內 | 同上 |
7 | 7 | 大革命前後天津革命基地之一 | 1924-1925 | 和平區上海道義慶里21號 | 義慶里21-29號範圍以內 | 1962年河北天津市人民委員會公布 |
8 | 8 | 五村農民反霸鬥爭遺址 | 1926 | 河西區西樓前街22號 | 西樓前街22號範圍以內 | 同上 |
9 | 9 | 中共中央在津秘密印刷廠遺址 | 1929-1930 | 和平區唐山道47號 | 唐山道47號樓範圍以內 | 同上 |
10 | 10 | 吉鴻昌舊居 | 1932-1933 | 和平區花園路4號 | 花園路4號院範圍以內 | |
11 | 11 | 中共北方局舊址 | 1936-1937 | 和平區黑龍江路隆泰里19號 | 隆泰里4-19號樓範圍以內 | |
12 | 12 | 盤山抗日根據地遺址 | 1938-1945 | 薊縣盤山 | 盤山烈士陵園、石刻抗日標語、冀東暴動及冀東報社遺址 | 1962年河北省天津市人民委員會公布 |
13 | 13 | 天津戰役天津前線指揮部遺址 | 1949 | 西郊區楊柳青鎮藥王廟東大街2號 | 藥王廟東大街2號範圍以內 | 同上 |
(二)古建築及歷史紀念建築物
[編輯]編號 | 分類號 | 名稱 | 時代 | 地址 | 保護範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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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 | 白塔 | 遼 | 薊縣城西南 | 白塔寺院牆以內,包括石經幢、石碑 | 1962年河北省天津市人民委員會公布 |
15 | 2 | 天成寺舍利塔 | 遼 | 薊縣盤山 | 天成寺基址範圍以內,包括石經幢、石碑 | 同上 |
16 | 3 | 定光佛舍利塔 | 唐至明 | 薊縣盤山 | 塔、石碑及附近摩崖石刻 | |
17 | 4 | 天后宮 | 元至明 | 南開區宮南大街 | 宮內及宮外旗杆、張仙閣和後樓 | 1954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 |
18 | 5 | 玉皇閣 | 明至清 | 南開區玉皇閣大街 | 院牆以內 | 1954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 |
19 | 6 | 文廟 | 明至清 | 南開區東門裡大街 | 府、縣文廟院牆以內,包括明倫堂及門前照壁、牌樓 | 同上 |
20 | 7 | 清真大寺 | 清 | 紅橋區小伙巷大寺前街 | 院牆以內,包括門外照壁 | 同上 |
21 | 8 | 廣東會館 | 清 | 南開區南門內大街 | 院牆以內 | 1962年河北省天津市人民委員會公布 |
22 | 9 | 大悲院 | 清至民國 | 河北區天緯路 | 院牆以內 | |
23 | 10 | 天尊閣 | 清 | 寧河縣豐臺鎮 | 院牆以內,包括石碑 | |
24 | 11 | 李純祠堂 | 近代 | 南開區馬場道 | 院牆以內 |
(三)石刻
[編輯]編號 | 分類號 | 名稱 | 時代 | 地址 | 保護範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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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1 | 千象寺石刻 | 唐至遼 | 薊縣盤山 | 石碑、石經幢、線刻石佛象及千象寺基址範圍內 |
(四)古遺址
[編輯]編號 | 分類號 | 名稱 | 時代 | 地址 | 保護範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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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1 | 圍坊遺址 | 新石器時代至戰國 | 薊縣圍坊村 | 圍坊村北高台地,南至東西向大道,西至南北向大道,東、北至台地邊緣 | |
27 | 2 | 田莊坨遺址(原稱莊伙地遺址) | 戰國至漢 | 寧河縣田莊坨 | 田莊坨村南北向大道以西500米之內,東西大道以北200米之內 | 1956年河北省人民委員會公布 |
28 | 3 | 巨葛莊遺址 | 戰國 | 南郊區巨葛莊 | 村南岑子地、村東貝殼堤及村北商家岑子墓地 | 1962年河北省人民委員會公布 |
29 | 4 | 泉州故城 | 漢 | 武清縣城上村 | 城內、城牆基及城外50米 | 1962年河北省人民委員會公布 |
30 | 5 | 秦城古城址 | 漢 | 寶坻縣辛務屯 | 城內、城牆及城外50米 | 1956年河北省人民委員會公布。1962年河北省天津市人民委員會公布 |
31 | 6 | 西釣台古城址 | 漢 | 靜海縣西釣台村 | 城內、城牆基及城外50米 |
(五)古墓葬
[編輯]編號 | 分類號 | 名稱 | 時代 | 地址 | 保護範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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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1 | 別山漢墓群(原稱別山七十二台子墓群) | 漢 | 薊縣別山鎮 | 吳家埝頭、王槓莊、崔各寨、楊家樓中學以東,二里店、田龍灣村以西,豆樓、後樓以北2公里以內 | 1956年河北省人民委員會公布 |
33 | 2 | 邦均漢墓群 | 漢 | 薊縣邦均鎮 | 小沙河以東、邦均中學操場以西,邦均鎮以北1公里以內 | 1956年河北省人民委員會公布。1962年河北省天津市人民委員會公布 |
(六)紀念地
[編輯]編號 | 分類號 | 名稱 | 時代 | 地址 | 保護範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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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1 | 紅燈照黃蓮聖母場 | 1900 | 紅橋區歸賈胡同口,南運河岸 | 1962年河北省天津市人民委員會公布 | |
35 | 2 | 義和團紀莊子戰場 | 1900 | 西郊區衛津河紀莊橋一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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