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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出版局、文化局《關於為原集體所有制租書店人員落實政策問題的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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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出版局、文化局《關於為原集體所有制租書店人員落實政策問題的請示》
天津市出版局、文化局
1982年10月5日
發布機關: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出版局、文化局《關於為原集體所有制租書店人員落實政策問題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望即依照執行。

關於為原集體所有制租書店人員落實政策問題的請示

  市人民政府:

  一九六六年前,我市共有集體所有制租書店(攤)二百一十個,從業人員四百二十一人。「文化大革命」中,圖書租賃業務被迫停業,一九七0年租書店(攤)全部解散。從此,不僅使基層文化活動的開展受到影響,也給從業人員的生活帶來了困難。為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對租書店解散後的情況作了一些調查。現報告如下:

  一、存在的問題

  1.租書店(攤)從業人員從一九六八年二月停業至一九七0年二月,每人每月只按工資百分之七十發給生活費,共少發十三萬零八百九十六元。

  2.行業解散時,有三百零三人轉為工人。當時市革委規定,這些人員凡工資高於五十五元的,一律降到五十五元(其中河北、河東區規定降到四十元)。有一百零四名老弱病殘人員,根據每人不同情況,發三到六個月工資,作了退職處理。粉碎「四人幫」後,各區文化部門為解決這些人的生活困難,每人每月補助二十元到二十五元不等。但仍不能解決醫療和生活費用問題。這部分人員,目前尚有六十五人,連同冤假錯案平反的八人,共七十三人需要救濟。

  3.租書店原有的集體財產(如房屋、圖書、設備等),均被區財政、文化等部門接收。其中除圖書大部銷毀外,其他物資(如電視機、辦公用具等)和一部分個人股金已被所在區有關部門接收。

  二、解決意見:

  根據中央和市委的有關規定,提出如下意見:

  1.落實工資政策問題。參照市委津黨發〔1979〕150號文件精神,對從業人員從一九六八年到一九七0年,由於停業而少發的百分之三十的工資差額和一九七0年轉業後所降的工資,不再補發。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由本人現所在單位酌情予以補助。

  一九七0年轉業後降低了工資的,從一九八一年一月起,恢復其原工資級別,由本人現所在單位發給。工齡連續計算。轉業後降低了工資又辦了退休手續的,從一九八一年一月份起,由本人退休時所在單位以恢復後的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的比例計發退休金。

  2.解決老弱病殘人員生活問題。參照國務院國發(1978)195號和市政府津政發〔1980〕116號文件精神,辦理退休手續。所需經費,由市文化局和出版局共同研究解決,各有關區文化部門負責辦理。

  3.財產、資金的處理問題。根據國發〔1978〕195號《國務院批轉商業部、財政部、供銷合作總社、國家勞動總局關於合作商店實行退休辦法的報告》有關精神,由原接收單位,妥善解決。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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