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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網絡虛假信息治理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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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網絡虛假信息治理若干規定
制定機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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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天津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12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2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天津市網絡虛假信息治理若干規定

(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網絡虛假信息治理,規範網絡傳播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虛假信息治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國家對網絡虛假信息治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市網絡虛假信息治理工作遵循依法推進、標本兼治、規範有序、綜合治理的原則,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向上向善、理性表達的網絡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

第四條 本市建立健全網絡虛假信息綜合治理體系,構建網絡信息工作格局,協調解決網絡虛假信息治理有關重大事項,統籌推進網絡虛假信息治理工作。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網絡虛假信息治理工作的領導,組織、指導、監督各部門、各單位網絡虛假信息治理工作。

市和區網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虛假信息治理的綜合協調、監督管理等工作。

電信管理、公安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網絡虛假信息治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網絡虛假信息治理宣傳教育,指導、督促有關方面做好網絡虛假信息治理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形成全社會健康文明用網的良好氛圍。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絡虛假信息治理宣傳教育。

第六條 鼓勵個人和組織利用網絡製作、複製、發布和傳播含有解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制度、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優秀傳統文化和時代精神,以及其他謳歌真善美、促進團結穩定等內容的信息。

第七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等活動。

個人和組織不得利用網絡製作、複製、發布和傳播含有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等內容的違法信息,以及含有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權、隱私權、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內容的違法信息。

第八條 個人和組織應當防範和抵制利用網絡製作、複製、發布和傳播含有使用誇張標題、內容與標題嚴重不符,或者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行為和不安全行為、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內容的不良信息。

第九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制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細則,建立完善網絡虛假信息治理機制,健全用戶註冊、賬號管理、信息發布審核、跟帖評論審核、實時巡查和網絡謠言處置等制度。

第十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制定並公開管理規則和平台公約,完善用戶協議,明確用戶相關權利義務,並依法依約履行相應管理職責。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建立用戶賬號信用管理制度,根據用戶賬號的信用情況提供相應服務。

第十一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網絡信息內容發布審核制度,配備與業務範圍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負責網絡信息內容發布審核,防範和及時處置網絡虛假信息。

第十二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採用個性化算法推薦技術等推送信息,應當設置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鼓勵傳播、禁止傳播、防範和抵制傳播等要求的推薦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預和用戶自主選擇機制。

第十三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建立網絡虛假信息投訴舉報制度,在顯著位置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及時受理處置公眾投訴舉報並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四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依法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應當健康文明使用網絡,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和用戶協議約定,切實履行相應義務,在以發帖、回復、留言、彈幕等形式參與網絡活動時,文明互動,理性表達;積極參與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自覺防範和抵制網絡虛假信息,有權通過投訴舉報等方式對違法和不良的網絡信息進行監督,共同維護良好網絡生態。

第十六條 鼓勵行業組織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制定網絡虛假信息治理行業規範和自律公約,指導會員單位建立健全服務規範、依法提供網絡信息內容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行業組織開展教育培訓和宣傳引導工作,提升會員單位、從業人員治理能力,增強參與網絡虛假信息治理意識。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企業孵化、人才引進等政策措施,鼓勵網絡信息服務產業生態體系協同創新,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指導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建立完善網絡虛假信息治理機制,開展網絡虛假信息治理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宣傳培訓,維護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用戶自身合法權益和網絡傳播秩序。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對重大政策、突發事件等主動進行具有針對性、科學性、權威性的解讀和宣傳,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九條 市網信部門建立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眾等共同參與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情況監督評價機制,定期對本市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生態治理情況進行評估,推動網絡虛假信息治理工作。

第二十條 網信、公安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網絡虛假信息舉報工作機制,向社會公布舉報受理方式,接受社會各界對網絡虛假信息的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條 網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會商通報、聯合執法、案件督辦、謠言處置等工作機制,協同開展網絡虛假信息治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網絡虛假信息治理情況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平台依法開展專項督查。

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停止傳輸,依法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對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網信部門依據職責進行約談,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信息更新,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網信、電信管理、公安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依法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違反本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依法採取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網信、電信管理、公安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依法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違反本規定,未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採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的,或者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由網信、電信管理、公安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發布或者傳輸本規定第七條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網信、電信管理、公安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網信、電信管理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將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實施信用懲戒。

第二十九條 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網絡虛假信息治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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