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街道辦事處條例
天津市街道辦事處條例 制定機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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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街道辦事處條例
(202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三章 公共服務
第四章 公共管理
第五章 平安建設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保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職,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多方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簡約高效的基層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體制,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實行以街域為「主戰區」的「戰區制、主官上、權下放」黨建引領基層治理創新工作機制,推動權責、資源、力量向基層治理一線下沉,構建黨建引領、區域統籌、條塊協同、上下聯動、共建共治共享的街道工作格局。
第三條 街道辦事處是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在本街道黨的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堅持職能清晰、權責一致、保障有力、高效便民的原則,依法在轄區內履行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平安建設等相應的政府服務和管理職責。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發揮家庭、家教、家風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作用,傳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美德,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主義新風尚。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應當遵循規模適度、管理科學、服務高效的原則,充分考慮本市經濟社會和城鎮化發展水平、城鎮體系和布局、人口規模、資源環境、人文歷史等情況。街道辦事處設立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撤銷、更名、調整、駐地遷移、管轄範圍的確定和變更,由區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 組織開展公共服務,落實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文化教育、科學普及、體育事業、住房保障、社會救助、養老助殘、就業創業、退役軍人服務、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民族宗教、公共法律服務等領域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承擔轄區生態環境保護、秩序治理、街區更新、應急管理、食品安全、人口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營造轄區良好生活和發展環境;
(三)組織實施轄區平安建設工作,預防、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和諧穩定;
(四)組織動員轄區居民、單位和各類社會組織參與基層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統籌轄區資源,推動形成社區共治合力;
(五)完善社區服務功能,指導居民委員會工作,支持和促進居民依法自治,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提升社區治理水平;
(六)做好國防教育、兵役等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和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可以確定街道辦事處承擔服務經濟發展、推動城鄉社區建設以及前款規定以外的服務、管理等職責。
第七條 本市建立街道辦事處職責清單制度。區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區街道辦事處職責清單,並向社會公布。應當由市和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落實的工作職責,不得轉交給街道辦事處。
未經市或者區人民政府批准,街道辦事處不承擔清單以外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賦予街道辦事處下列職權:
(一)在解決轄區內群眾訴求、聯合執法、應急處置等工作中,對區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進行統籌協調、指揮調度,並對部門完成指揮調度事項情況向區人民政府提出考核意見;
(二)對區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負責人的任免、評優評先等的建議權;
(三)對轄區內事關群眾利益的重大項目、重大決策等重要事項的建議權;
(四)對涉及本街道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參與權;
(五)對投入本街道所屬社區的財政資金的統籌管理權。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決定街道辦事處在轄區內行使綜合執法權,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實行主任負責制,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由區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精簡、效能、便民原則,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設立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機構。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市和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不得要求街道辦事處對口設立機構或者加掛牌子。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和完善內部工作規則,明確議事、決策、執行等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崗位職責、業務培訓、考核獎懲等日常工作制度。
第三章 公共服務
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整合服務資源,設立綜合便民服務機構,集中辦理各類面向轄區居民和單位的公共服務事項,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向轄區居民和單位公示公共服務事項辦事指南,明確工作流程和時限,推廣在線公共服務,擴大公共服務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的範圍,增強公共服務便捷性、高效性,提高服務水平。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健全服務訴求處理機制,對於轄區居民和單位直接反映或者通過市和區便民服務平台等途徑反映的需求、訴求,應當及時受理。
對於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落實責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規定時限辦理,並向當事人反饋辦理情況。
對於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報告,並向當事人說明情況。
第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根據本市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和轄區基本公共服務需求,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企業等社會力量提供公共服務。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國家和本市有關就業促進的政策和措施,開展以就業援助為重點的公共就業服務。
第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了解和反映轄區基本民生保障需求,組織落實相關保障政策,配合區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等做好社會救助和幫扶工作,推進社區養老服務,完善轄區助殘服務體系,做好低收入家庭和困境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
第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區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健全轄區教育和衛生服務體系,完善學前教育、基礎教育公共服務,健全社區醫療衛生服務網點。
第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職責做好基層綜合性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和管理,開展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治宣傳和社會公德教育。
第二十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積極開展公共法律服務宣傳,為轄區居民和單位共享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準的公共法律服務營造環境。
第四章 公共管理
第二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範化、精細化服務管理的要求實施網格化管理,合理劃分基本網格單元,整合轄區網格資源,健全完善轄區網格化指揮管理機制,加強網格員隊伍建設,提升網格化管理水平。
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掌握轄區網格內日常性服務管理的基礎數據信息,做好基礎數據的採集、更新、維護等管理工作,並將相關基礎數據向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反饋。
第二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健全完善日常巡查、信息採集、源頭發現、分層處置、聯動聯治、監督考核的網格化管理閉環工作流程。
對網格化管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處理或者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處理。需要多部門協同解決的,由街道辦事處協調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等進行處理,必要時可以報區人民政府確定責任部門。
第二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和愛國衛生相關職責,做好轄區內河(湖)的防洪防澇、截污治污、巡查監管等工作,協助開展老舊小區綜合整治,組織做好轄區內市容環境整治、環境污染防治、垃圾分類投放、停車秩序整治、私搭亂建整治、病媒生物防控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健全完善重大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體系,嚴格落實防控責任與措施,加強網格化管理,統籌社區醫療機構、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做好聯防聯控、群防群治,落實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的要求,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第二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實施與之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街道辦事處在日常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勸阻和制止;屬於街道辦事處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查處;屬於市和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通知有關部門予以查處;對涉及多部門協同解決的事項,應當協調區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開展聯合執法。
第二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健全基層民主協商機制,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群眾反映集中的民生問題及重大公共事務,組織轄區內單位、社區組織和居民等開展民主協商,聽取意見建議,及時溝通反饋。開展基層民主協商,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區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參加。
街道辦事處應當充分運用信息化等手段,拓寬居民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渠道,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
第二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採取措施引導和支持公益性、服務性、互助性社會組織參與基層治理。
街道辦事處應當統籌協調轄區內單位向居民有序開放文化體育、生活服務、養老助殘等資源,參與社區治理服務活動。轄區內有條件的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組織和指導轄區內的業主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組織召集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係,支持物業服務企業依法開展工作,協調相關部門解決物業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規範物業管理活動。
第二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協調、推動社區志願服務,支持人民團體、群眾活動團隊、社區志願服務組織依法開展志願服務活動,促進志願服務體系建設。
第五章 平安建設
第三十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的工作,推進轄區平安建設,動員、組織群防群治力量,共同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保障轄區公共安全。
第三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消防安全組織,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制度,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組織消防安全檢查與整治,指導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第三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和管理本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經常性地組織排查本轄區危險源、風險隱患,落實監測預警、應急演練、防控處置責任,做好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及時、客觀、真實報告突發事件相關信息,並根據事態發展及時續報,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第三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開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等群眾性自治活動,指導推動居民委員會制定、完善居民公約,不斷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工作,落實信訪制度和責任,發揮多元調解機製作用,就地解決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矛盾糾紛。
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居民委員會預防、排查、化解發生在社區的矛盾糾紛;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做好矛盾糾紛調處化解工作;對複雜疑難問題,應當及時上報、逐級解決。
第三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等工作,指導居民委員會依法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做好社區矯正工作,促進相關人員順利融入社會。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的行政經費和辦公用房由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街道辦事處財力保障機制,增強街道辦事處統籌發展、為民服務的能力。
區人民政府應當適度提高街道辦事處年度預算中機動經費比例,用於新增、臨時或者緊急項目。
經市和區人民政府批准,街道辦事處承擔市和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交辦的臨時性事項,需要人員、經費、技術等保障或者業務指導、業務培訓的,相關工作部門應當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考慮街道功能定位、區域面積、人口規模等因素,優化資源配置,整合基層的審批、服務、執法等方面力量,推動人員力量向街道辦事處傾斜。
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科學配置服務資源,合理設置服務半徑,健全服務設施,通過制定標準、資金保障、開展培訓等方式,為街道辦事處開展公共服務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街道、部門間聯動工作機制,督促相關單位依法履職。在重大事項處置、聯合執法等工作中,區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接受街道辦事處的統籌協調、指揮調度。
區人民政府對其有關工作部門進行考核時,應當將群眾滿意度評價和街道辦事處意見作為重要依據。
第四十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配備與街道規模和工作需要相適應的社區工作者隊伍,從事相關公共服務和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社區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獎懲,加強對社區工作者的專業技能培訓。
本市建立社區工作者崗位等級序列,以及與崗位等級和績效考核相銜接的薪酬體系。
第四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綜合指揮平台建設,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實時監控、綜合監測,提升智能化服務管理水平。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公共服務企業應當根據街道辦事處開展服務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依法將相關領域的基礎信息數據向街道辦事處開放,為街道辦事處開展工作提供支持。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信息數據安全防護管理制度,採取嚴格的管理和技術防護措施,防止在工作中獲取的信息數據丟失、毀損、泄露和篡改,確保數據安全。
第四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對街道辦事處的考核,職責清單以外的事項不得列為考核事項。未經區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不得對街道辦事處工作進行考核。
對街道辦事處的工作考核,應當聽取轄區居民、居民委員會及有關單位等各方代表的意見。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區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根據情節依法給予處理。
第四十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接受街道辦事處統籌協調、指揮調度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根據情節依法給予處理。
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不接受街道辦事處統籌協調、指揮調度的,街道辦事處有權向其派出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由其派出部門依法處理;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根據情節依法給予處理。
第四十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擅自將職責清單以外的行政事務交由街道辦事處承擔,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根據情節依法給予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轄區設有村民委員會的,本條例關於居民委員會和居民的規定適用於村民委員會和村民。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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