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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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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2016年2月5日
發布機關:國務院天津「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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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2日,位於天津市濱海新區天津港的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兩次作出重要批示,並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專題聽取事故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置情況匯報,要求全力搜救人員,千方百計救治傷員,有序進行現場清理,加強環境監測,做好善後處置工作,徹查事故原因並嚴肅追責,堅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有效化解各類安全生產風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李克強總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並率馬凱副總理、楊晶國務委員親臨事故現場指導救援處置工作,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進行研究部署,聽取國務院事故調查組工作進展情況匯報,要求對現場進行深入搜救,全力救治受傷人員,注意做好科學施救,防止發生次生事故,依法依紀嚴肅追究事故責任,健全完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切實防範各類重特大事故發生。根據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的指示,張高麗、馬凱副總理和王勇國務委員7次與天津一線指揮部視頻聯線,指導事故搶險救援及防範發生次生事故災害等工作,並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劉延東副總理專門到天津看望慰問受傷人員及其家屬,指導傷員救治工作。孟建柱、栗戰書等中央領導同志也多次對事故救援處置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受黨中央、國務院委託,8月13日凌晨至19日,郭聲琨國務委員率國務院工作組趕赴事故現場,協調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8月18日,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經國務院批准,成立國務院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由楊煥寧同志(時任公安部常務副部長,現任安全監管總局局長)任組長,公安部、安全監管總局、監察部、交通運輸部、環境保護部、全國總工會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為成員單位,全面負責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並聘請爆炸、消防、刑偵、化工、環保等方面的專家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堅決貫徹落實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專題會議和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徹查深究、一查到底、給社會一個負責任的交代的要求,堅持「科學嚴謹、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安全高質」的原則,深入開展各項調查工作。通過反覆的現場勘驗、檢測鑑定、調查取證、模擬實驗、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和教訓,提出了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

調查認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火災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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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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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2日22時51分46秒,位於天津市濱海新區吉運二道95號的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北緯39°02′22.98″,東經117 °44′11.64″。地理方位示意圖見圖1)運抵區(「待申報裝船出口貨物運抵區」的簡稱,屬於海關監管場所,用金屬柵欄與外界隔離。由經營企業申請設立,海關批准,主要用於出口集裝箱貨物的運抵和報關監管)最先起火,23時34分06秒發生第一次爆炸,23時34分37秒發生第二次更劇烈的爆炸。事故現場形成6處大火點及數十個小火點,8月14日16時40分,現場明火被撲滅。

圖1 瑞海公司地理方位示意圖

(二)事故現場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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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現場按受損程度,分為事故中心區(航拍圖見圖2、示意圖見圖3)、爆炸衝擊波波及區(示意圖見圖4)。事故中心區為此次事故中受損最嚴重區域,該區域東至躍進路、西至海濱高速、南至順安倉儲有限公司、北至吉運三道,面積約為54萬平方米。兩次爆炸分別形成一個直徑15米、深1.1米的月牙形小爆坑和一個直徑97米、深2.7米的圓形大爆坑。以大爆坑為爆炸中心,150米範圍內的建築被摧毀,東側的瑞海公司綜合樓和南側的中聯建通公司辦公樓只剩下鋼筋混凝土框架;堆場內大量普通集裝箱和罐式集裝箱被掀翻、解體、炸飛,形成由南至北的3座巨大堆垛,一個罐式集裝箱被拋進中聯建通公司辦公樓4層房間內,多個集裝箱被拋到該建築樓頂;參與救援的消防車、警車和位於爆炸中心南側的吉運一道和北側吉運三道附近的順安倉儲有限公司、安邦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儲存的7641輛商品汽車和現場滅火的30輛消防車在事故中全部損毀,鄰近中心區的貴龍實業、新東物流、港灣物流等公司的4787輛汽車受損。

圖2 事故中心區航拍圖
圖3 事故中心區示意圖
圖4 爆炸衝擊波波及區示意圖

爆炸衝擊波波及區分為嚴重受損區、中度受損區。嚴重受損區是指建築結構、外牆、吊頂受損的區域,受損建築部分主體承重構件(柱、梁、樓板)的鋼筋外露,失去承重能力,不再滿足安全使用條件。中度受損區是指建築幕牆及門、窗受損的區域,受損建築局部幕牆及部分門、窗變形、破裂。

嚴重受損區在不同方向距爆炸中心最遠距離為:東3公里(亞實履帶天津有限公司),西3.6公里(聯通公司辦公樓),南2.5公里(天津振華國際貨運有限公司),北2.8公里(天津豐田通商鋼業公司)。中度受損區在不同方向距爆炸中心最遠距離為:東3.42公里(國際物流驗放中心二場),西5.4公里(中國檢驗檢疫集團辦公樓),南5公里(天津港物流大廈),北5.4公里(天津海運職業學院)。受地形地貌、建築位置和結構等因素影響,同等距離範圍內的建築受損程度並不一致。

爆炸衝擊波波及區以外的部分建築,雖沒有受到爆炸衝擊波直接作用,但由於爆炸產生地面震動,造成建築物接近地面部位的門、窗玻璃受損,東側最遠達8.5公里(東疆港賓館),西側最遠達8.3公里(正德里居民樓),南側最遠達8公里(和麗苑居民小區),北側最遠達13.3公里(海濱大道永定新河收費站)。

(三)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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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造成165人遇難(參與救援處置的公安現役消防人員24人、天津港消防人員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業、周邊企業員工和周邊居民55人),8人失蹤(天津港消防人員5人,周邊企業員工、天津港消防人員家屬3人),798人受傷住院治療(傷情重及較重的傷員58人、輕傷員740人);304幢建築物(其中辦公樓宇、廠房及倉庫等單位建築73幢,居民1類住宅91幢、2類住宅129幢、居民公寓11幢)、12428輛商品汽車、7533個集裝箱受損。

截至2015年12月10日,事故調查組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等標準和規定統計,已核定直接經濟損失68.66億元人民幣,其他損失尚需最終核定。

(四)環境污染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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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分析事發時瑞海公司儲存的111種危險貨物的化學組分,確定至少有129種化學物質發生爆炸燃燒或泄漏擴散,其中,氫氧化鈉、硝酸鉀、硝酸銨、氰化鈉、金屬鎂和硫化鈉這6種物質的重量占到總重量的50%。同時,爆炸還引燃了周邊建築物以及大量汽車、焦炭等普通貨物。本次事故殘留的化學品與產生的二次污染物逾百種,對局部區域的大氣環境、水環境和土壤環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1.大氣環境污染情況。事故發生3小時後,環保部門開始在事故中心區外距爆炸中心3-5公里範圍內開展大氣環境監測。8月20日以後,在事故中心區外距爆炸中心0.25-3公里範圍內增設了流動監測點。經現場檢測與專家研判確定,本次事故關注的大氣環境特徵污染物為氰化氫、硫化氫、氨氣和三氯甲烷、甲苯等揮發性有機物。

監測分析表明,本次事故對事故中心區大氣環境造成較嚴重的污染。事故發生後至9月12日之前,事故中心區檢出的二氧化硫、氰化氫、硫化氫、氨氣超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7)中規定的標準值1-4倍;9月12日以後,檢出的特徵污染物達到相關標準要求。

事故中心區外檢出的污染物主要包括氰化氫、硫化氫、氨氣、三氯甲烷、苯、甲苯等,污染物濃度超過《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和《天津市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059-95)等規定的標準值0.5-4倍,最遠的污染物超標點出現在距爆炸中心5公里處。8月25日以後,大氣中的特徵污染物穩定達標,9月4日以後達到事故發生前環境背景值水平。

採用大氣擴散軌跡模型、氣象場模型與煙團擴散數值模型疊加的空氣質量模型模擬表明,事故發生後,在事故中心區上空約500米處形成污染煙團,煙團在爆炸動力與浮力抬升效應以及西南和正西主導風向的作用下向渤海方向漂移,13-18小時後逐步消散。這一模擬結果與衛星雲圖顯示的污染煙團在時間和空間上的變化吻合。對天津主城區和可能受事故污染煙團影響的地區(北京、河北唐山、遼寧葫蘆島、山東濱州等區域)事故發生後3天內6項大氣常規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PM10、PM2.5)的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模擬了事故發生後18小時內污染煙團擴散對上述區域近地面大氣環境的影響,均顯示污染煙團基本未對上述區域的大氣環境造成影響。

本次事故對事故中心區外近地面大氣環境污染較快消散的主要原因是:事故發生地位於渤海灣天津市東疆港東岸線的西南側,與海岸線直線距離僅6.1公里;在事故發生後污染煙團擴散的24小時內,91.2%的時間為西南和正西風向,在以後的9天內,71.3%的時間為西南和正西風向。事故發生地的地理位置和當時的氣象條件有利於污染物快速飄散。

2.水環境污染情況。本次事故主要對距爆炸中心周邊約2.3公里範圍內的水體(東側北段起吉運東路、中段起北港東三路、南段起北港路南段,西至海濱高速;南起京門大道、北港路、新港六號路一線,北至東排明渠北段)造成污染,主要污染物為氰化物。事故現場兩個爆坑內的積水嚴重污染;散落的化學品和爆炸產生的二次污染物隨消防用水、洗消水和雨水形成的地表徑流匯至地表積水區,大部分進入周邊地下管網,對相關水體形成污染;爆炸濺落的化學品造成部分明渠河段和毗鄰小區內積水坑存水污染。8月17日對爆坑積水的檢測結果表明,呈強鹼性,氰化物濃度高達421毫克/升。

天津市及有關部門對受污染水體採取了有效的控制和處置措施,經處理達標後通過天津港北港池排入渤海灣。截至10月31日,已排放處理達標污水76.6萬噸,削減氰化物64.2-68.4噸,折合121-129噸氰化鈉。目前,由於雨雪水和地下水的補給,爆坑內仍有少量污水,正在採用抽取外運及工程隔離措施開展處置。

由於海水容量大,事故處置過程中採取的措施得當,並從嚴執行排放標準,本次事故對天津渤海灣海洋環境基本未造成影響。在臨近事故現場的天津港北港池海域、天津東疆港區外海、北塘口海域約30公里範圍內開展的海洋環境應急監測結果顯示,海水中氰化物平均濃度為0.00086毫克/升,遠低於海水水質I類標準值0.005毫克/升。此外,與歷史同期監測數據相比,揮發酚、有機碳、多環芳烴等污染物濃度未見異常,浮游生物的種類、密度與生物量未見變化。

事故發生後,在事故中心區外5公里範圍內新建了27口地下水監測井,監測結果顯示:24口監測井氰化物濃度滿足地下水III類水質標準;3口監測井(2口位於爆炸中心北側753米處,1口位於爆炸中心南側964米處)氰化物超過地下水III類水質標準,同時檢出硫酸鹽、三氯甲烷、苯等本次事故的相關污染物。近期超標地下水監測井的監測結果表明,污染濃度有逐步下降的趨勢。初步分析,事故中心區外局部30米以上地下水受到污染,地表污染水體下滲、地下管網優勢通道滲流是地下水受污染的主要原因。事故中心區及其附近地下水的污染範圍與成因仍在進一步勘查確認中。

3.土壤環境污染情況。本次事故對事故中心區土壤造成污染,部分點位氰化物和砷濃度分別超過《場地土壤環境風險評價篩選值》(DB11/T 798-2011)中公園與綠地篩選值的0.01-31.0倍和0.05-23.5倍,苯酚、多環芳烴、二甲基亞碸、氯甲基硫氰酸酯等有檢出,目前仍在對事故中心區的土壤進行監測。事故對事故中心區外土壤環境影響較小,事故發生一周後,有部分點位檢出氰化物。一個月後,未再檢出氰化物和揮發性、半揮發性有機物,雖檢出重金屬,但未超過《場地土壤環境風險評價篩選值》中公園與綠地的篩選值;下風向東北區域檢測結果表明,二噁英類毒性當量低於美國環保局推薦的居住用地二噁英類致癌風險篩選值,苯並[a]芘濃度低於《場地土壤環境風險評價篩選值》中公園與綠地的篩選值。

4.特徵污染物的環境影響。事故造成320.6噸氰化鈉未得到回收。經測算,約39%在水體中得到有效處置或降解,58%在爆炸中分解或在大氣、土壤環境中氣化、氧化分解、降解。事故發生後,現場噴灑大量雙氧水等氧化劑,極大地促進了氰化鈉的快速氧化分解。但是,截至10月31日,事故中心區土壤中仍殘留約3%不同形態的氰化鈉,以及少量不易降解、具有生物蓄積性和慢性毒性的化學品與二次污染物。

5.事故對人的健康影響。本次事故未見因環境污染導致的人員中毒與死亡的情況,住院病例中雖有17人出現因吸入粉塵和污染物引起的吸入性肺炎症狀,但無實質損傷,預後良好;距爆炸中心周邊約3公里範圍外的人群,短時間暴露於大氣環境污染造成不可逆或嚴重健康影響的風險極低;未採取完善防護措施進入事故中心區的暴露人群健康可能會受到影響。

6.需要開展中長期環境風險評估。由於事故殘留的化學品與產生的污染物複雜多樣,需要繼續開展事故中心區環境調查與區域環境風險評估,制定、實施不同區域、不同環境介質的風險管控目標,以及相應的污染防控與環境修複方案和措施。同時,開展長期環境健康風險調查與研究,重點對事故中心區工作人員與住院人員開展健康體檢和疾病篩查,監測、判斷本次事故對人群健康的潛在風險與損害。

二、事故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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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初起火部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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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調查詢問事發當晚現場作業員工、調取分析位於瑞海公司北側的環發訊通公司的監控視頻、提取對比現場痕跡物證、分析集裝箱毀壞和位移特徵,認定事故最初起火部位為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南側集裝箱區的中部。

(二)起火原因分析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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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除人為破壞因素、雷擊因素和來自集裝箱外部引火源。公安部派員指導天津市公安機關對全市重點人員和各種矛盾的情況以及瑞海公司員工、外協單位人員情況進行了全面排查,對事發時在現場的所有人員逐人定時定位,結合事故現場勘查和相關視頻資料分析等工作,可以排除恐怖犯罪、刑事犯罪等人為破壞因素。

現場勘驗表明,起火部位無電氣設備,電纜為直埋敷設且完好,附近的燈塔、視頻監控設施在起火時還正常工作,可以排除電氣線路及設備因素引發火災的可能。

同時,運抵區為物理隔離的封閉區域,起火當天氣象資料顯示無雷電天氣,監控視頻及證人證言證實起火時運抵區內無車輛作業,可以排除遺留火種、雷擊、車輛起火等外部因素。

2. 篩查最初着火物質。事故調查組通過調取天津海關H2010通關管理系統數據等,查明事發當日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儲存的危險貨物包括第2、3、4、5、6、8類及無危險性分類數據的物質,共72種。對上述物質採用理化性質分析、實驗驗證、視頻比對、現場物證分析等方法,逐類逐種進行了篩查:第2類氣體2種,均為不燃氣體;第3類易燃液體10種,均無自燃或自熱特性,且其中着火可能性最高的一甲基三氯硅烷燃燒時火焰較小,與監控視頻中猛烈燃燒的特徵不符;第5類氧化性物質5種,均無自燃或自熱特性;第6類毒性物質12種、第8類腐蝕性物質8種、無危險性分類數據物質27種,均無自燃或自熱特性;第4類易燃固體、易於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8種,除硝化棉外,均不自燃或自熱。實驗表明,在硝化棉燃燒過程中伴有固體顆粒燃燒物飄落,同時產生大量氣體,形成向上的熱浮力。經與事故現場監控視頻比對,事故最初的燃燒火焰特徵與硝化棉的燃燒火焰特徵相吻合(見圖5、圖6)。同時查明,事發當天運抵區內共有硝化棉及硝基漆片32.97噸。因此,認定最初着火物質為硝化棉。

瑞海1號監控視頻 40Kg桶裝硝化棉燃燒實驗
圖5 硝化棉燃燒產生固體顆粒燃燒物對比
環發4號監控視頻 40Kg桶裝硝化棉燃燒實驗
圖6 硝化棉燃燒產生大量氣體形成熱浮力對比

3. 認定起火原因。硝化棉(C12H16N4O18)為白色或微黃色棉絮狀物,易燃且具有爆炸性,化學穩定性較差,常溫下能緩慢分解並放熱,超過40℃時會加速分解,放出的熱量如不能及時散失,會造成硝化棉溫升加劇,達到180℃時能發生自燃。硝化棉通常加乙醇或水作濕潤劑,一旦濕潤劑散失,極易引發火災。

實驗表明,去除濕潤劑的干硝化棉在40℃時發生放熱反應,達到174℃時發生劇烈失控反應及質量損失,自燃並釋放大量熱量。如果在絕熱條件下進行實驗,去除濕潤劑的硝化棉在35℃時即發生放熱反應,達到150℃時即發生劇烈的分解燃燒。

經對向瑞海公司供應硝化棉的河北三木纖維素有限公司、衡水新東方化工有限公司調查,企業採取的工藝為:先製成硝化棉水棉(含水30%)作為半成品庫存,再根據客戶的需要,將濕潤劑改為乙醇,製成硝化棉酒棉,之後採用人工包裝的方式,將硝化棉裝入塑料袋內,塑料袋不採用熱塑封口,用包裝繩扎口後裝入紙筒內。據瑞海公司員工反映,在裝卸作業中存在野蠻操作問題,在硝化棉裝箱過程中曾出現包裝破損、硝化棉散落的情況。 對樣品硝化棉酒棉濕潤劑揮發性進行的分析測試表明:如果包裝密封性不好,在一定溫度下濕潤劑會揮發散失,且隨着溫度升高而加快;如果包裝破損,在50℃下2小時乙醇濕潤劑會全部揮發散失。

事發當天最高氣溫達36℃,實驗證實,在氣溫為35℃時集裝箱內溫度可達65℃以上。

以上幾種因素耦合作用引起硝化棉濕潤劑散失,出現局部乾燥,在高溫環境作用下,加速分解反應,產生大量熱量,由於集裝箱散熱條件差,致使熱量不斷積聚,硝化棉溫度持續升高,達到其自燃溫度,發生自燃。

(三)爆炸過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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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裝箱內硝化棉局部自燃後,引起周圍硝化棉燃燒,放出大量氣體,箱內溫度、壓力升高,致使集裝箱破損,大量硝化棉散落到箱外,形成大面積燃燒,其他集裝箱(罐)內的精萘、硫化鈉、糠醇、三氯氫硅、一甲基三氯硅烷、甲酸等多種危險化學品相繼被引燃並介入燃燒,火焰蔓延到鄰近的硝酸銨(在常溫下穩定,但在高溫、高壓和有還原劑存在的情況下會發生爆炸;在110℃開始分解,230℃以上時分解加速,400℃以上時劇烈分解、發生爆炸)集裝箱。隨着溫度持續升高,硝酸銨分解速度不斷加快,達到其爆炸溫度(實驗證明,硝化棉燃燒半小時後達到1000℃以上,大大超過硝酸銨的分解溫度)。23時34分06秒,發生了第一次爆炸。

距第一次爆炸點西北方向約20米處,有多個裝有硝酸銨、硝酸鉀、硝酸鈣、甲醇鈉、金屬鎂、金屬鈣、硅鈣、硫化鈉等氧化劑、易燃固體和腐蝕品的集裝箱。受到南側集裝箱火焰蔓延作用以及第一次爆炸衝擊波影響,23時34分37秒發生了第二次更劇烈的爆炸。

據爆炸和地震專家分析,在大火持續燃燒和兩次劇烈爆炸的作用下,現場危險化學品爆炸的次數可能是多次,但造成現實危害後果的主要是兩次大的爆炸。經爆炸科學與技術國家重點實驗室模擬計算得出,第一次爆炸的能量約為15噸TNT當量,第二次爆炸的能量約為430噸TNT當量。考慮期間還發生多次小規模的爆炸,確定本次事故中爆炸總能量約為450噸TNT當量。

最終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南側集裝箱內的硝化棉由於濕潤劑散失出現局部乾燥,在高溫(天氣)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熱,積熱自燃,引起相鄰集裝箱內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險化學品長時間大面積燃燒,導致堆放於運抵區的硝酸銨等危險化學品發生爆炸。

三、事故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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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爆炸前滅火救援處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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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22時52分,天津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瑞海公司火災報警,立即轉警給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與此同時,天津市公安消防總隊119指揮中心也接到群眾報警。接警後,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立即調派與瑞海公司僅一路之隔的消防四大隊緊急趕赴現場,天津市公安消防總隊也快速調派開發區公安消防支隊三大街中隊趕赴增援。

22時56分,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四大隊首先到場,指揮員偵查發現瑞海公司運抵區南側一垛集裝箱火勢猛烈,且通道被集裝箱堵塞,消防車無法靠近滅火。指揮員向瑞海公司現場工作人員詢問具體起火物質,但現場工作人員均不知情。隨後,組織現場吊車清理被集裝箱占用的消防通道,以便消防車靠近滅火,但未果。在這種情況下,為阻止火勢蔓延,消防員利用水槍、車載炮冷卻保護毗鄰集裝箱堆垛。後因現場火勢猛烈、輻射熱太高,指揮員命令所有消防車和人員立即撤出運抵區,在外圍利用車載炮射水控制火勢蔓延,根據現場情況,指揮員又向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請求增援,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立即調派五大隊、一大隊趕赴現場。

與此同時,天津市公安消防總隊119指揮中心根據報警量激增的情況,立即增派開發區公安消防支隊全勤指揮部及其所屬特勤隊、八大街中隊,保稅區公安消防支隊天保大道中隊,濱海新區公安消防支隊響螺灣中隊、新北路中隊前往增援。期間,連續3次向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119指揮中心詢問災情,並告知力量增援情況。至此,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和天津市公安消防總隊共向現場調派了3個大隊、6個中隊、36輛消防車、200人參與滅火救援。

23時08分,天津市開發區公安消防支隊八大街中隊到場,指揮員立即開展火情偵查,並組織在瑞海公司東門外側建立供水線路,利用車載炮對集裝箱進行泡沫覆蓋保護。23時13分許,天津市開發區公安消防支隊特勤中隊、三大街中隊等增援力量陸續到場,分別在躍進路、吉運二道建立供水線路,在運抵區外圍利用車載炮對集裝箱堆垛進行射水冷卻和泡沫覆蓋保護。同時,組織疏散瑞海公司和相鄰企業在場工作人員以及附近群眾100餘人。

(二)爆炸後現場救援處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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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事故涉及危險化學品種類多、數量大,現場散落大量氰化鈉和多種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不確定危險因素眾多,加之現場道路全部阻斷,有毒有害氣體造成巨大威脅,救援處置工作面臨巨大挑戰。國務院工作組在郭聲琨同志的帶領下,不懼危險,靠前指揮,科學決策,始終堅持生命至上,千方百計搜救失蹤人員,全面組織做好傷員救治、現場清理、環境監測、善後處置和調查處理等各項工作。一是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時傳達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先後召開十餘次會議,研究部署應對處置工作,協調解決困難和問題。二是協調調集防化部隊、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等專業救援力量,及時組織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各方職責,建立緊密高效的合作機制,完善協同高效的指揮系統。三是深入現場了解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優化救援處置方案,全力搜救、核查現場遇險失聯人員,千方百計救治受傷人員,科學有序進行現場清理,嚴密監測現場及周邊環境,有效防範次生事故發生。四是統籌做好善後安撫和輿論引導工作,及時協調有關方面配合地方政府做好3萬餘名受影響群眾安撫工作,開展社會輿論引導工作。五是科學嚴謹組織開展事故調查,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深入細緻開展現場勘驗、調查取證、科學試驗等工作,儘快查明事故原因,給黨和人民一個負責任的交代。

天津市委、市政府迅速成立事故救援處置總指揮部,由市委代理書記、市長黃興國任總指揮,確定「確保安全、先易後難、分區推進、科學處置、注重實效」的原則,把全力搜救人員作為首要任務,以滅火、防爆、防化、防疫、防污染為重點,統籌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公安以及安監、衛生、環保、氣象等相關部門力量,積極穩妥推進救援處置工作。共動員現場救援處置的人員達1.6萬多人,動用裝備、車輛2000多台,其中解放軍2207人,339台裝備;武警部隊2368人,181台裝備;公安消防部隊1728人,195部消防車;公安其他警種2307人;安全監管部門危險化學品處置專業人員243人;天津市和其他省區市防爆、防化、防疫、滅火、醫療、環保等方面專家938人,以及其他方面的救援力量和裝備。公安部先後調集河北、北京、遼寧、山東、山西、江蘇、湖北、上海8省市公安消防部隊的化工搶險、核生化偵檢等專業人員和特種設備參與救援處置。公安消防部隊會同解放軍(北京軍區衛戍區防化團、解放軍舟橋部隊、預備役力量)、武警部隊等組成多個搜救小組,反覆偵檢、深入搜救,針對現場存放的各類危險化學品的不同理化性質,利用泡沫、干沙、乾粉進行分類防控滅火。

事故現場指揮部組織各方面力量,有力有序、科學有效推進現場清理工作。按照排查、檢測、洗消、清運、登記、回爐等程序,科學慎重清理危險化學品,逐箱甄別確定危險化學品種類和數量,做到一品一策、安全處置,並對進出中心現場的人員、車輛進行全面洗消;對事故中心區的污水,第一時間採取「前堵後封、中間處理」的措施,在事故中心區周圍構築1米高圍埝,封堵4處排海口、3處地表水溝渠和12處雨污排水管道,把污水封閉在事故中心區內。同時,對事故中心區及周邊大氣、水、土壤、海洋環境實行24小時不間斷監測,採取針對性防範處置措施,防止環境污染擴大。9月13日,現場處置清理任務全部完成,累計搜救出有生命跡象人員17人,搜尋出遇難者遺體157具,清運危險化學品1176噸、汽車7641輛、集裝箱13834個、貨物14000噸。

(三)醫療救治和善後處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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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計委和天津市政府組織醫療專家,抽調9000多名醫務人員,全力做好傷員救治工作,努力提高搶救成功率,降低死亡率和致殘率。由國家級、市級專家組成4個專家救治組和5個專家巡視組,逐一摸排傷員傷情,共同制定診療方案;將傷員從最初的45所醫院集中到15所三級綜合醫院和三甲專科醫院,實行個性化救治;組建兩支重症醫學護理應急隊,精心護理危重症傷員;抽調59名專家組建7支隊伍,對所有傷員進行篩查,跟進康復治療;實施出院傷員與基層醫療機構無縫銜接,按轄區屬地管理原則,由社區醫療機構免費提供基本醫療;實施心理危機干預與醫療救治無縫銜接,做好傷員、犧牲遇難人員家屬、救援人員等人群心理干預工作;同步做好衛生防疫工作,加強居民安置點疾病防控,安置點未發生傳染病疫情。民政部將犧牲的消防員全部追認為烈士,就高標準進行撫恤;天津市政府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給予遇難、失聯人員家屬和住院的傷殘人員救助補償;組織1025名機關幹部和街道社區工作人員,組成205個服務工作組,對遇難、失聯和重傷人員家屬進行面對面接待安撫,傾聽訴求,解決實際困難。

總的看,在黨中央、國務院堅強領導下,國務院工作組團結帶領各有關方面,勇挑重擔、迎難而上、連續奮戰,現場處置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沒有發生次生事故災害,沒有發生新的人員傷亡,沒有引發重大社會不穩定事件。爆炸發生前,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及天津市公安消防總隊初期響應和人員出動迅速,指揮員、戰鬥員及時採取措施冷卻控制火勢、疏散在場群眾;爆炸發生後,面對複雜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天津市委、市政府快速反應、果斷決策,迅速協調組織各方面力量科學施救、穩妥處置,全力做好人員搜救、傷員救治、隱患排查、環境監測、現場清理、善後安撫等工作。但是,事故救援處置過程中也存在不少問題:天津市政府應對如此嚴重複雜的危險化學品火災爆炸事故思想準備、工作準備、能力準備明顯不足;事故發生後在信息公開、輿論應對等方面不夠及時有效,造成一些負面影響;消防力量對事故企業存儲的危險化學品底數不清、情況不明,致使先期處置的一些措施針對性、有效性不強。

四、事故企業相關情況及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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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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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海公司成立於2012年11月28日,為民營企業,事發前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為只峰,實際控制人為於學偉和董社軒,員工72人(含實習員工)。除董社軒外,該公司人員的親屬中無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人員。

(二)經營資質許可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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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4日,瑞海公司取得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發放的《港口經營許可證》,該證准予瑞海公司 「在港區從事倉儲業務經營」(危險貨物經營除外),有效期至2013年7月24日。在此期間,該公司未開展普通貨物經營。

2013年4月8日,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批覆同意瑞海公司關於「開展8、9類危險貨物作業」的申請,有效期至2013年7月24日。5月18日,瑞海公司首次開展8、9類危險貨物經營和作業。7月11日,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批覆同意瑞海公司「從事2、3、4、5、6類危險貨物裝箱及運抵業務,暫不得從事儲存及拆箱業務」,有效期至2013年10月16日。但是,瑞海公司在當年6月4日即開始2、3、4、5、6類危險貨物經營和作業。兩項批覆到期後,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分別於2013年7月、10月同意瑞海公司危險貨物作業延期至2014年1月11日。到期後,瑞海公司未申請延期,但仍繼續從事危險貨物經營業務。

2013年5月7日,天津海關批准瑞海公司設立運抵區,12月13日批准瑞海公司運抵區面積由3150平方米增加至5838平方米。

2014年1月12日至2014年4月15日,瑞海公司無許可證、無批覆從事危險貨物倉儲業務經營。

2014年4月16日,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出具審批表,同意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自2014年4月16日至10月16日試運行。2014年5月4日,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批覆同意瑞海公司「在試運行期間從事港口倉儲業務經營」,儲存2、3、4、5、6、8、9類危險貨物,有效期自2014年4月16日至2014年10月16日。到期後,瑞海公司未申請延期,但繼續從事危險貨物倉儲業務經營。

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6月22日,瑞海公司在無許可證、無批覆的情況下,從事危險貨物倉儲業務經營。

2015年5月27日,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對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工程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

2015年6月23日,瑞海公司取得了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核發的《港口經營許可證》及《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

至此,瑞海公司正式取得在港口從事危險貨物倉儲業務經營和作業的合法資質(資質審批過程見附件1)。

期間,瑞海公司先後辦理過4次工商營業執照變更登記:

2013年1月24日,經營範圍由「倉儲業務經營(危化品除外、港區內除外)」變更為「在港區內從事倉儲業務經營(危化品除外)」。變更後,瑞海公司可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以外的普通貨物倉儲業務。

2014年5月8日,經營範圍由「在港區內從事倉儲業務經營(危化品除外)」變更為「在港區內從事倉儲業務經營(以津交港發〔2014〕59號批覆第二項批准內容為準,有效期2014年10月16日)」;由「裝卸搬運(港區內除外)」變更為「裝卸搬運」。變更後,瑞海公司可在港區內從事2、3、4、5、6、8、9類危險貨物倉儲業務以及裝卸搬運業務。

2015年1月29日,法定代表人由李亮變更為只峰,註冊資本由5000萬元增至1億元。

2015年6月29日,經營範圍由「在港區內從事倉儲業務經營(以津交港發〔2014〕59號批覆第二項批准內容為準,有效期限至2014年10月16日)」變更為「在港區內從事裝卸、倉儲業務經營[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經營許可證(津)港經證(ZC-543-03)號為準]」。

(三)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存放危險貨物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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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東至躍進路,西至中聯建通物流公司,南至吉運一道,北至吉運二道,占地面積46226平方米,其中運抵區面積5838平方米,設在堆場的西北側。

經調查,事故發生前,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內共儲存危險貨物7大類、111種,共計11383.79噸,包括硝酸銨800噸,氰化鈉680.5噸,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229.37噸。其中,運抵區內共儲存危險貨物72種、4840.42噸,包括硝酸銨800噸,氰化鈉360噸,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48.17噸(危險品倉庫和運抵區內危險貨物具體種類及數量見附件2、3)。

(四)存在的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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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海公司違法違規經營和儲存危險貨物,安全管理極其混亂,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致使大量安全隱患長期存在。

1.嚴重違反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濱海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未批先建、邊建邊經營危險貨物堆場。2013年3月16日,瑞海公司違反《城鄉規劃法》第9條、第40條[1]、《安全生產法》第25條[2]、《港口法》第15條[3]、《環境影響評價法》第25條[4]、《消防法》第11條[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11條[6]、《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第2條第3項[7]、《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9號)第5條[8]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違反《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和2009年10月《濱海新區西片區、北塘分區等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津濱管字〔2009〕115號)和2010年4月《濱海新區北片區、核心區、南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津濱政函〔2010〕26號)關於事發區域為現代物流和普通倉庫區域的有關規定,在未取得立項備案、規劃許可、消防設計審核、安全評價審批、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施工許可等必需的手續的情況下,在現代物流和普通倉儲區域違法違規自行開工建設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並於當年8月底完工。8月中旬,當堆場改造項目即將完工時,瑞海公司才向有關部門申請立項備案、規劃許可等手續。2013年8月13日,天津市發改委才對這一堆場改造工程予以立項。而且,該公司自2013年5月18日起就開展了危險貨物經營和作業,屬於邊建設邊經營。

2.無證違法經營。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在港區內從事危險貨物倉儲業務經營的企業,必須同時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和《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但瑞海公司在2015年6月23日取得上述兩證前實際從事危險貨物倉儲業務經營的兩年多時間裡,除2013年4月8日至2014年1月11日、2014年4月16日至10月16日期間依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的相關批覆經營外,2014年1月12日至4月15日、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6月22日共11個月的時間裡既沒有批覆,也沒有許可證,違法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倉儲經營業務。

3.以不正當手段獲得經營危險貨物批覆。瑞海公司實際控制人於學偉在港口危險貨物物流企業從業多年,很清楚在港口經營危險貨物物流企業需要行政許可,但正規的行政許可程序需要經過多個部門審批,費時較長。為了達到讓企業快速運營、儘快盈利的目的,於學偉通過送錢、送購物卡(券)和出資邀請打高爾夫、請客吃飯等不正當手段,拉攏原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長李志剛和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處處長馮剛,要求在行政審批過程中給瑞海公司提供便利。李志剛濫用職權,違規給瑞海公司先後五次出具相關批覆,而這種批覆除瑞海公司外從未對其他企業用過。同時,瑞海公司另一實際控制人董社軒也利用其父親曾任天津港公安局局長的關係,在港口審批、監管方面打通關節,對瑞海公司得以無證違法經營也起了很大作用。

4.違規存放硝酸銨。瑞海公司違反《集裝箱港口裝卸作業安全規程》(GB11602-2007)第4.4條[9]和《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安全規程》(JT397-2007)第5.3.1條的規定[10],在運抵區多次違規存放硝酸銨,事發當日在運抵區違規存放硝酸銨高達800噸。

5.嚴重超負荷經營、超量存儲。瑞海公司2015年月周轉貨物約6萬噸,是批准月周轉量[11]的14倍多。多種危險貨物嚴重超超量儲存,事發時硝酸鉀存儲量1342.8噸,超設計最大存儲量53.7倍;硫化鈉存儲量484噸,超設計最大存儲量19.4倍;氰化鈉存儲量680.5噸,超設計最大儲存量42.5倍。

6.違規混存、超高堆碼危險貨物。瑞海公司違反《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9號)第35條第2款[12]和《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安全規程》(JT397-2007)第5.3.45.3.4條的規定[13]以及《集裝箱港口裝卸作業安全規程》(GB11602-2007)第8.3條[14]的規定,不僅將不同類別的危險貨物混存,間距嚴重不足,而且違規超高堆碼現象普遍,4層甚至5層的集裝箱堆垛大量存在。

7.違規開展拆箱、搬運、裝卸等作業。瑞海公司違反《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安全規程》(JT397-2007)第6.1.4條[15],在拆裝易燃易爆危險貨物集裝箱時,沒有安排專人現場監護,使用普通非防爆叉車;對委託外包的運輸、裝卸作業安全管理嚴重缺失,在硝化棉等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裝箱、搬運過程中存在用叉車傾倒貨桶、裝卸工滾桶碼放等野蠻裝卸行為。

8.未按要求進行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瑞海公司沒有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25條第2款[16]、《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9號)第36條第2款[17]、第38條[18]和《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交水發〔2013〕274號)第2條第1款、第11條第1款[19]等有關規定,對本單位的港口危險貨物存儲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也沒有將重大危險源向天津市交通運輸部門進行登記備案。

9.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嚴重缺失。瑞海公司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44條[20]和《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9號)第17條第3款[21]的有關規定,部分裝卸管理人員沒有取得港口相關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書,無證上崗。該公司部分叉車司機沒有取得危險貨物岸上作業資格證書,沒有經過相關危險貨物作業安全知識培訓,對危險品防護知識的了解僅限於現場不准吸煙、車輛要帶防火帽等,對各類危險物質的隔離要求、防靜電要求、事故應急處置方法等均不了解。

10.未按規定製定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瑞海公司未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第40條[22]的規定,針對理化性質各異、處置方法不同的危險貨物制定針對性的應急處置預案,組織員工進行應急演練;未履行與周邊企業的安全告知書和安全互保協議。事故發生後,沒有立即通知周邊企業採取安全撤離等應對措施,使得周邊企業的員工不能第一時間疏散,導致人員傷亡情況加重。

五、有關地方政府及部門和中介機構存在的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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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原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濫用職權,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和項目審批;玩忽職守,日常監管嚴重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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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法違規審批許可。違反《港口法》第24條[23]、《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3號)第12條第1款[24]、《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9號)第18條第4項[25]和第19條第2款[26]的規定,在明知瑞海公司未取得安全評價審批、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安全設施專項驗收等法定審批許可手續,不具備港口危險貨物作業條件的情況下,以批覆形式違法批准瑞海公司從事港口危險貨物經營;違反《關於做好〈港口經營管理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交水發〔2010〕46號)第2條第5項[27]的規定,於2014年5月4日以批覆的形式批准瑞海公司港口危險貨物經營試運營資質,沒有同時核發《港口經營許可證》和《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且試運營時間提前至同年4月16日;在瑞海公司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6月22日試運營資質到期、處於無證違法經營狀態的情況下,違反《港口法》第22條第1款[28]和《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20條第2款[29]的規定,以換證方式代替新證審批,於2015年6月23日向瑞海公司頒發《港口經營許可證》和《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對給瑞海公司核發《港口經營許可證》、《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和給予瑞海公司危險貨物經營資質批覆的信息,未按照《港口法》第22條第2款[30]、《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第9條第1項[31]和《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12條第1款[32]的規定向社會公開。

2.違法違規審查項目。明知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未批先建,沒有按照《港口法》第46條[3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76條第2款[34]、《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52條[35]的規定,對瑞海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未及時制止並督促整改;對中濱海盛安全評價公司、天津市化工設計院等機構出具的不符合法律法規、標準且與實際不符的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初步設計以及天津水運安全評審中心組織的評審結果,沒有嚴格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進行審查把關,致使瑞海公司未批先建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得以驗收通過。

3.日常監管嚴重缺失。沒有嚴格履行監管職責,沒有依據《港口法》第48條第1款第1項[36]、《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36條第1款第1項[37]、《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54條[38]的規定對瑞海公司無證經營危險貨物的行為予以查處;沒有嚴格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5條第2款[39]、《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36條第2款[40]規定落實港口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台賬,督促瑞海公司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重大危險源備案;疏於安全監督檢查,未按照《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48條第1款[41]規定實施監督檢查,沒有發現瑞海公司違反《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35條第2款[42]和《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安全規程》(JT397-2007)第5.3.4條[43]以及《集裝箱港口裝卸作業安全規程》(GB11602-2007)第8.3條[44]的規定,超高碼放、超量存放危險貨物集裝箱,以及危險貨物集裝箱間距不足、貨品混放等問題,尤其沒有發現瑞海公司違反國家標準《集裝箱港口裝卸作業安全規程》(GB11602-2007)第4.4條[45]和行業標準《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安全規程》(JT397-2007)第5.3.1條[46]有關爆炸品和硝酸銨類危險貨物集裝箱應直裝直取、不准在港內存放的規定,在港區堆場內存放大量硝酸銨類貨物的問題,未及時查處和督促整改,導致事故損失和影響擴大。

(二)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方面玩忽職守,個別部門和單位弄虛作假、違規審批,對港區危險品倉庫監管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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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未履行港區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統籌協調港區企業的危險貨物安全管理工作;對天津港公安局及其消防支隊防火工作督促指導不力;違反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濱海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其下屬的天津港建設公司幫助瑞海公司騙取規劃許可、集團規劃建設部規劃許可初審把關不嚴格,對質量監督站違規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問題失察;港區內長期違反直裝直取規定堆存硝酸銨類貨物,導致事故危害擴大。天津港建設公司弄虛作假,將瑞海公司規劃許可申請材料中擬建項目「危品庫」修改為「倉庫」,卻保留申請材料所附平面圖中「危品庫」標註,幫助瑞海公司以欺騙手段取得規劃許可。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規劃建設部違反《天津市規劃建設項目審批業務管理指導手冊[47]的規定,發現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規劃設計方案、規劃許可申報表與所附平面圖在擬建項目這一關鍵信息上表述不一致(規劃許可證中建設項目為「倉庫一」、「倉庫二」,許可證所附平面圖中卻標註為「危品庫一」、「危品庫二」)時,仍出具同意的初審意見。天津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對瑞海公司未進行施工招標投標且未取得施工許可建設危險貨物堆場的行為,沒有予以制止[48];違反原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工作指南》(建建質〔2000〕38號)第1條[49]的規定,違法進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天津港公安局對所屬消防支隊疏於防火監督檢查、未按規定對港區危險品倉庫實施監管失察失管;對港區危險貨物儲存底數不清,未按規定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未對轄區內危險品倉庫的火災預防工作進行專題研究部署。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在瑞海公司未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情況下,違反《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19號)第15條第2款[50]的規定,錯誤地依據天津市規劃局文件[51],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進行消防設計驗收時未查驗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中提及的危品庫一(甲類)有關防爆措施情況;未按規定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雖多次到瑞海公司,但從未進入危險貨物堆場中的海關監管區,也未發現並糾正集裝箱阻塞消防通道問題。

(三)天津海關系統違法違規審批許可,玩忽職守,未按規定開展日常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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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法違規審批許可。在審批瑞海公司設立海關監管場所和變更監管場所面積申請時,沒有根據《海關實施行政許可法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7號)第28條第1、2款[52]和《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1號)第7條第1款第1項第2項[53]、第11條[54]規定,審查瑞海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未發現瑞海公司超出工商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申請從事危險貨物經營業務的問題;違反《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第9條第1款[55]規定,在未作出批准設立海關監管場所決定之前已經進行了單項驗收;違反《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第9條第2款[56]規定,在未頒發《註冊登記證書》的情況下,違規提前給瑞海公司開通發送運抵報告權限,允許其提前經營危險貨物。

2.未按規定開展日常監管。沒有根據《海關實施行政許可法辦法》第57條第1款第4項[57]的規定,及時查處瑞海公司在無證期間違法從事危險貨物報關申報業務的行為,未撤銷其海關監管場所註冊登記;對瑞海公司違規發送危險貨物運抵報告的行為,未按照天津海關2011年第6號公告第3條第3款[58]規定,責令瑞海公司自查整頓,繼續在系統或業務流程上接受瑞海公司運抵報告傳輸,放縱其違法違規經營;未對瑞海公司違反《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第17條第2款[59]堆放危險貨物的行為進行糾正;未執行《海關行業標準管理辦法(試行)》(海關總署令第140號)第5條第2款[60]的規定,沒有監督檢查和制止瑞海公司海關監管場所內存放大量應直裝直取的危險貨物及危險貨物堆場作業和貨場堆碼、間隔存放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集裝箱港口裝卸作業安全規程》(GB 11602-2007)第4.4條[61]、第8.3條[62]及《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安全規程》(JT397-2007)第5.3.1條[63]的行為。

(四)天津市安全監管部門玩忽職守,未按規定對瑞海公司開展日常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也未對安全評價機構進行日常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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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監管局[64]未認真履行危險化學品綜合監管職責,未指導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共同開展港區危險化學品監管工作;未按職責對安全評價機構中濱海盛安全評價公司監督管理。

濱海新區安全監管局[65]未認真履行危險化學品綜合監管和屬地監管職責、未按規定對下屬第一分局和派出機構安監站進行督促檢查;組織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和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不力,對瑞海公司長期違法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隱患失察。

濱海新區安全監管局第一分局[66]未對瑞海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明知該公司從事危險化學品存儲業務,仍作為一般工貿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管。

天津港集裝箱物流園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站[67]作為天津市濱海新區安監局的派出機構,日常檢查發現瑞海公司從事危險化學品存儲業務後,未查驗瑞海公司危險化學品經營資質和相關證照,也未對危險化學品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

(五)天津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玩忽職守,在行政許可中存在多處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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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規劃局對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工作中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失察;對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違反《行政許可法》第24條[68]規定委託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對港區內建設項目進行規劃許可初審的行為未予制止;未糾正濱海新區違反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問題;未糾正濱海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按照工業用地標準[69]將倉儲用地容積率由上限控制調整為下限控制的問題。

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嚴重違反天津市總體規劃和濱海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70],違反《天津市規劃建設項目審批業務管理指導手冊》[71]的規定,在給瑞海公司危險品堆場改造項目發放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所附平面圖中對建設項目關鍵信息表述不一致[72],導致瑞海公司在非危險品物流用地[73]中早已建成的危險品倉庫最終取得規劃許可並通過規劃竣工驗收;違反《行政許可法》第24條[74]的規定,違法委託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對港區內建設項目進行規劃許可初審;未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建規〔2012〕22號)第9條[75]的規定,違反程序調整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所在地塊的規劃條件,按照工業用地標準將濱海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倉儲用地容積率由上限控制調整為下限控制。

在審批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規劃許可時,未按照《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第6.1.1條[76]的規定對危險品倉庫與周邊居民區、交通幹線的安全距離進行審查;未按照天津市規劃局、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對外公布的相關工作規範要求[77]進行現場踏勘,未發現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在申請規劃許可時已經建成並投入運營的問題[78]

對《城鄉規劃法》第64條[79]和《天津市規劃局關於加強天津市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規監字〔2012〕454號)[80]規定的日常區域巡查職責落實不到位,未發現瑞海公司危險品堆場改造項目未批先建的問題。

(六)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部門對瑞海公司日常監管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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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第57條第1款[81]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第4條[82]的規定,對天津港區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致使天津港區內作業的特種設備長期未按規定在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並接受日常監管。未按職責對濱海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工作指導檢查,對其存在的問題失察。

濱海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第57條第1款[83]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第4條[84]的規定,對瑞海公司進行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檢查,未及時發現並依法處理瑞海公司使用的部分叉車和集裝箱正面吊未依法辦理使用登記,特種設備及其操作人員、管理人員處於管理空白狀態,存在無證上崗的問題。未嚴格履行本部門「三定方案」中的「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的職責,未嚴格執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1號)第20條第2款第8項[85]、《公司法》第10條[86]的規定,在瑞海公司工商登記註冊時未發現登記住所不具備企業開展經營活動的條件和住所證明材料無日期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問題;對瑞海公司的日常監管缺失,未及時發現並處理瑞海公司異地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

(七)天津海事部門培訓考核不規範,玩忽職守,未按規定對危險貨物集裝箱現場開箱檢查進行日常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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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局在組織「船載危險貨物申報員」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培訓考核工作中,存在培訓簽到表代簽、考核試卷無評分標準、判分隨意的問題。未按規定對所屬北疆海事局和東疆海事局工作督促指導,對相關人員開箱檢查瑞海公司船載危險貨物集裝箱工作不規範等問題失察。

北疆海事局、東疆海事局未按規定對瑞海公司船載危險貨物集裝箱開箱檢查,存在現場檢查記錄表中執法文書號、箱號等要件記錄不全、一張表填寫多個集裝箱檢查結果等問題。

(八)天津市公安部門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未按規定開展消防監督指導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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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未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消防法律法規,未對天津港公安消防工作實施業務監督指導。

天津市公安局消防局未認真貫徹國家消防法律法規,未正確執行《鐵路、交通、民航系統消防監督職責範圍協調會議紀要》[(89)公消發字第292號]第6條規定[87],未對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天津市濱海新區公安局沒有按照《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條例》規定落實屬地管轄,未研究落實《鐵路、交通、民航系統消防監督職責範圍協調會議紀要》[(89)公消發字第292號]第6條規定,未對天津港公安局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九)天津市濱海新區環境保護局未按規定審核項目,未按職責開展環境保護日常執法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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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天津市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未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導則》(HJ616-2011)第4條[88]、第5.1.2條[89]、第6.14條[90]的規定進行現場考察、未核實環境影響報告書中的公眾參與意見以及環境影響報告書是否全面落實專家評審意見等情況進行審查,即審批通過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未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第36條[91]、《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1條[92]的規定,疏於日常環境保護執法監管,未發現並處罰瑞海公司未申請環境影響評價即開工建設的問題。

(十)天津市濱海新區行政審批局未嚴格執行項目竣工驗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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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第15條第3款[93]、第16條第2項[94]、第17條第1款[95]的規定,在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編制單位未參與的情況下,對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組織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並在事故應急池容量批建不符的情況下,通過驗收。

(十一)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濱海新區黨委、政府未全面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問題失察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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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未全面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國家安全生產、港口管理、公安消防等法規政策,對天津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統籌協調不到位,對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履行政府管理職能的問題負有責任,對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等部門和濱海新區黨委、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有關部門、單位違反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行為失察失管,對城市規劃執行、交通運輸、公安消防、安全生產工作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失察失管。

濱海新區黨委、政府未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規劃、交通等法規政策,未認真組織開展天津港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等所屬部門違反市、區域規劃行為失察失管,對城市規劃執行、安全生產工作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失察失管。

(十二)交通運輸部未認真開展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督促檢查,對天津交通運輸系統工作指導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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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未依照法定職責認真組織開展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督促檢查,對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工作和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導不到位。

(十三)海關總署未認真組織落實海關監管場所規章制度,督促指導天津海關工作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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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組織實施海關監管場所規章制度不到位,對天津海關監管場所審批及日常監管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不到位。

(十四)中介及技術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法違規進行安全審查、評價和驗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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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濱海盛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天津中濱海盛衛生安全評價監測有限公司作為同一法人單位,違反《安全評價機構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2號)第21條第3款[96]、第23條第4項[97]的規定,同時承接瑞海公司的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且安全預評價報告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弄虛作假,故意隱瞞不符合安全條件的關鍵問題,出具了「基本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要求」的結論。

天津水運安全評審中心在對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安全條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安全設施驗收審查活動中,審核把關不嚴,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瑞海公司堆場改造項目通過審查。特別是在安全設施驗收審查環節中,採取打招呼、更換專家等手段,干預專家審查工作。

天津市化工設計院在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設計中,違反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濱海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違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第25條第1款[98]的規定,在瑞海公司沒有提供項目批准文件和規劃許可文件的情況下,違規提供施工設計圖文件;違反《集裝箱港口裝卸作業安全規程》(GB11602-2007)第4.4條[99]和《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安全規程》(JT397-2007)第5.3.1條[100]以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4條[101]的規定, 在《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和總平面圖中,錯誤設計在重箱區露天堆放第五類氧化物質硝酸銨和第六類毒性物質氰化鈉。火災爆炸事故發生後,該院組織有關人員違規修改原設計圖紙。

天津市交通建築設計院管理制度不完善,審核審查程序不嚴,違規向天津港建設公司出借規劃編制資質。

天津市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在評估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過程中,未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導則》(HJ616-2011)第4條[102]、第5.1.2條[103]、第6.14條[104]的規定進行現場考察,未發現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未批先建問題;未對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中的公眾參與意見進行核實,未發現瑞海公司提供虛假公眾參與意見問題;未認真審核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未發現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沒有全面採納專家評審會合理意見問題。

天津博維永誠科技有限公司在對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放線測量、墨線覆核、竣工測量過程中,違反《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第45條[105]和第56條第2款[106]、《天津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管理規定》(規法字〔2011〕302號)第13條[107]、《天津市建築工程規劃測量成果編制標準》(規監字〔2012〕423號)第2.3.2條[108]和第2.3.3條[109]、《關於取消規劃驗線審批事項調整規劃放線流程有關問題的通知》(規業字〔2010〕109號)[110]的相關規定,在瑞海公司未取得堆場改造規劃許可的情況下進行放線測量;在墨線覆核中弄虛作假,未去現場實測,竣工驗收後採用倒推數據的方式補作墨線覆核實測報告。

此外,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現場存放的硝化棉的生產和運輸企業進行了調查取證,查明了河北衡水新東方化工有限公司、河北三木纖維素有限公司、河北新河縣匯通貨運有限公司和天津大川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以及涉及到的衡水市工商、交通運管,衡水市新區公安,新河縣工商、交通運管、安全監管,天津市西青區交通運管等部門存在的主要問題。有關問題移交河北省政府和天津市政府進行處理,並要求將處理結果報事故調查組。

相關單位責任情況見附件4。

六、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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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事故原因調查和事故責任認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提出處理意見:

公安機關對24名相關企業人員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術服務機構11人)。

檢察機關對25名行政監察對象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正廳級2人,副廳級7人,處級16人;交通運輸部門9人,海關系統5人,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5人,安全監管部門4人,規劃部門2人)。

事故調查組另對123名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意見。建議對74名責任人員(省部級5人、廳局級22人、縣處級22人、科級及以下25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撤職處分21人、降級處分[111]23人、記大過及以下處分30人);對其他48名責任人員,建議由天津市紀委及相關部門予以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1名責任人員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病故,建議不再給予其處分。

事故調查組建議對事故企業和有關中介及技術服務機構等5家單位分別給予行政處罰。

事故調查組建議對天津市委、市政府通報批評,並責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向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建議責成交通運輸部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一)瑞海公司(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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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於學偉,中共黨員,瑞海公司董事長。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2)董社軒,中共黨員,瑞海公司副董事長兼執行董事。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3)只峰,群眾,瑞海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4)尚慶森,群眾,瑞海公司副總經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5)曹海軍,中共黨員,瑞海公司副總經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6)郭向濱,中共黨員,瑞海公司安保部部長。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7)宋齊,群眾,瑞海公司財務總監。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8)李亮,群眾,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任瑞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9)劉振國,中共黨員,瑞海公司副總經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0)田旺,群眾,曾任瑞海公司副總經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1)周志剛,群眾,瑞海公司操作部業務員。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2)李雅翔,群眾,瑞海公司出口裝箱部副經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3)楊默,群眾,曾任瑞海公司辦公室主任。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二)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2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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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人員(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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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鄭慶躍,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15)李洪鋒,中共黨員,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總裁助理。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16)鄭樹國,中共黨員,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安監部副部長,南疆安全監督站常務副站長。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17)劉偉,群眾,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招商二部部長。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18)顧育農,中共黨員,天津港公安局局長。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2.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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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張麗麗,天津市委委員,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天津港發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天津港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公司內設職能部門和下屬管理單位督促檢查不到位,對公司相關領導及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20)袁寶童,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裁,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天津港港區範圍內的消防工作監督管理不到位,對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違規辦理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消防審核和驗收手續、未認真開展日常消防檢查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21)李偉,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總工程師,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分管部門和下屬管理單位督促檢查不到位,對該公司規劃建設部違規出具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規劃初審意見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違規進行安全監督工作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22)劉欣,中共黨員,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規劃建設部部長,南港指揮部副總指揮、辦公室主任。未認真履行職責,未認真組織開展規劃許可初審工作,對瑞海公司在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規劃許可申請材料中弄虛作假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23)胡肖峰,中共黨員,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規劃建設部建設管理科科長。工作失職,在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規劃許可初審工作中,發現規劃設計方案、規劃許可申報表與所附平面圖對擬建項目表述不一致時,仍違規出具初審同意意見。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24)鄒立,天津港建設公司黨總支書記、總經理,天津港濱工程招標諮詢中心總經理。未正確履行職責,在代辦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規劃許可申請工作中,對有關工作人員違規借用規劃編制資質和幫助瑞海公司弄虛作假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25)侯建飛,中共黨員,天津港建設公司副總經理。工作失職,在代辦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規劃許可申請工作中,違規借用其他單位規劃編制資質,對有關工作人員幫助瑞海公司弄虛作假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26)陳蕊,中共黨員,天津港建設公司項目二部科員。在代辦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規劃許可申請中弄虛作假,將申請材料中的擬建項目「危品庫」修改為「倉庫」,幫助瑞海公司違法申請規劃許可。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27)王世明,中共黨員,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站長。未正確履行職責,發現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未進行施工招標、未取得施工許可即已開工建設後,仍違規進行質量安全監督。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28)張月,天津港公安局消防黨支部組織委員、消防支隊副支隊長。工作失職,在進行消防設計驗收時,未查處瑞海公司未經驗收即已經營的違法行為;對防火建審科違規辦理消防審核手續和消防支隊四大隊未認真開展日常消防檢查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29)王洪順,中共黨員,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防火建審科副科長。工作失職,在瑞海公司未取得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情況下,違規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在進行消防設計驗收時,未查處該公司未經驗收即已經營的違法行為。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30)崔振河,天津港公安局消防黨支部紀檢委員、消防支隊四大隊大隊長。未認真履行職責,開展轄區內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對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海關監管場所內長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31)夏艷青,中共黨員,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六大隊科員。未認真履行職責,未對瑞海公司海關監管場所進行過消防安全檢查,未發現該監管場所內長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3.給予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的人員(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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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王存傑,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天津港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對消防隊伍建設重視不夠,對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缺少承擔消防監督檢查的職能科室問題失察,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33)黃永志,中共黨員,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防火建審科科員。違規為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工程項目辦理了消防審核合格手續,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34)寧大海,中共黨員,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防火建審科科員。發現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工程消防方面未驗先用的問題後,未依法進行處罰,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35)王婧,群眾,天津港建設公司項目一部科員。發現瑞海公司申報材料上「危品庫」名稱表述不一致的情況後仍同意通過初審,建議給予批評教育。

(三)天津市相關職能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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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門(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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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人員(7人)。

(36)武岱,中共黨員,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主任。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37)李志剛,中共黨員,原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長。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38)麼鐵柱,中共黨員,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副主任。2015年9月25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39)馮剛,中共黨員,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處處長。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40)高永吉,中共黨員,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綜合規劃處副處長。2015年9月22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41)董建韡,中共黨員,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處副處長。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42)楊寶清,中共黨員,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處調研員。2015年9月15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2.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4人)。

(43)吳秉軍,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分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指導督促不到位,對港口管理處違法辦理瑞海公司危險貨物經營許可手續和未認真開展日常監管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44)李國民,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任原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長(分管政務公開工作)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瑞海公司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後,未按規定向社會公開。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5)姜幼學,中共黨員,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安全監督處(應急管理辦公室)處長。工作失職,組織開展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核工作不到位,未發現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存在未審先建、距周邊建築物安全距離不足等問題;未對瑞海公司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對該公司長期存在的安全生產隱患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46)程錦,中共黨員,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對處內工作管理不到位,對該處工作人員違法辦理瑞海公司危險貨物經營許可手續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3.給予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的人員(3人)。

(47)張連選,中共黨員,天津市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和城市建設委員會副主任。任原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長期間,對安全監督處工作管理不嚴、指導不力,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48)沈毅,天津市市容和園林管理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任原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局長期間,對該局向瑞海公司頒發的港口普通貨物經營許可證存在許可期限不規範問題失察,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49)趙學峰,中共黨員,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行政審批處副主任科員。對該處行政審批專用章管理混亂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給予批評教育。

海關系統(1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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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人員(5人)。

(50)王家鵬,中共黨員,天津海關副關長。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51)潘軍,中共黨員,天津海關監管通關處副處長。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52)劉俊倩,中共黨員,天津新港海關關長。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53)孫革志,中共黨員,天津新港海關副關長。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54)柴政,中共黨員,天津新港海關物流監控處副處長。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2.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5人)。

(55)劉來久,天津海關黨組成員、副關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分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指導督促不到位,對天津海關和新港海關未認真開展日常監管工作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56)於樹剛,中共黨員,天津保稅區海關調研員。任天津海關監管通關處處長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對該處工作人員違規同意瑞海公司設立海關監管場所、違規提前開通運抵報告發送權限等問題失察;對該公司違規發送運抵報告、違法進行經營活動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57)周慧明,中共黨員,天津海關監管通關處物流管理科科長。工作失職,在瑞海公司未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違規同意該公司設立海關監管場所;在尚未製發海關監管場所註冊登記證書的情況下,違規提前開通瑞海公司發送運抵報告權限,允許其提前開展經營活動;對該公司違規發送運抵報告、違法進行經營活動等問題未按規定予以處置。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58)李承春,天津海關監管通關處黨支部書記、處長。任天津新港海關物流監控處處長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對處內有關工作人員違規初審同意瑞海公司設立海關監管場所的問題失察,對該公司違規發送運抵報告、違法進行經營活動等問題失察;擔任天津海關監管通關處處長期間,對瑞海公司違法經營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59)薄曉暉,天津新港海關物流監控處物流管理科黨支部書記、科長。未正確履行職責,在審查瑞海公司變更監管場所申請時,未發現其超工商核准經營範圍從事危險貨物經營業務問題;對該公司違規發送運抵報告、違法進行經營活動等問題未依法予以處置。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給予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的人員(8人)。

(60)冷連松,中共黨員,天津海關監管通關處副處長。對物流管理科督促指導不力,對相關人員未按規定處理瑞海公司違法經營行為等問題失察,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61)王新虎,群眾,天津海關技術處防偽檢查科科長。在瑞海公司未取得海關監管場所批准設立決定書前違反程序對該公司地磅進行驗收,建議給予批評教育。

(62)楊卉,群眾,天津海關監管通關處物流管理科主任科員。對瑞海公司設立海關監管場所的申報材料初審把關不嚴,對瑞海公司海關監管場所驗收材料審核不細緻,建議給予批評教育。

(63)孫陽,中共黨員,天津新港海關物流監控處港區監控科主任科員兼副科長。未及時解決瑞海公司海關監管場所監控探頭損壞問題,對該監管場所的監控工作造成影響,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64)高斌,中共黨員,天津新港海關物流監控處港區監控科科長。未及時解決瑞海公司海關監管場所監控探頭損壞問題,對該監管場所的監控工作造成影響,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65)張勇,中共黨員,天津新港海關物流監控處副處長。對瑞海公司違規發送運抵報告、違法進行經營活動等問題失察,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66)胡健彪,群眾,天津新港海關物流監控處物流管理科主任科員。對瑞海公司設立海關監管場所的申報材料初核審查不嚴,對瑞海公司海關監管場所驗收材料審核不細緻,建議給予批評教育。

(67)楊津哲,群眾,天津新港海關物流監控處物流管理科主任科員兼副科長。對瑞海公司海關監管場所申請變更面積材料審核把關不嚴,對瑞海公司違規發送運抵報告問題處理不到位,建議給予批評教育。

此外,天津海關原黨組書記、關長李佩林,在任職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貫徹落實海關監管場所有關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天津海關相關職能部門及新港海關的指導督促不到位,對天津海關和新港海關違規審批瑞海公司海關監管場所、未認真開展日常監管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原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鑑於其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病故,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不再給予處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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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人員(4人)。

(68)高懷友,九三學社社員,天津市安全監管局副局長。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69)肖映紅,中共黨員,天津市安全監管局監督管理三處處長。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70)曹春波,中共黨員,天津市濱海新區安全監管局局長。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71)鄧衛東,中共黨員,天津市濱海新區安全監管局第一分局局長、天津港集裝箱物流園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站站長。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2.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9人)。

(72)魏青松,天津市安全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未認真履行職責,貫徹落實國家和天津市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指導、協調、督促相關部門開展港區危險化學品監管工作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內設職能部門和濱海新區安全監管局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73)楊文彌,天津市安全監管局機關黨委第二黨支部書記、規劃與科技處處長。未正確履行職責,對安全評價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中濱海盛衛生安全評價監測有限公司為瑞海公司違規出具安全預評價與驗收評價報告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74)顧國強,天津市濱海新區安全監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未認真履行職責,組織開展「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和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不到位,對分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督促檢查不到位,對瑞海公司長期違法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隱患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75)陳德剛,中共黨員,天津市濱海新區安全監管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副處長。未認真履行職責,組織開展「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和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不到位,對瑞海公司長期違法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隱患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76)申林立,天津市濱海新區安全監管局機關黨委第一黨支部書記、第一分局主任科員,2014年10月至今借調至濱海新區安全監管局,主持該局安全監督管理處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組織開展「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安全生產檢查和年度執法監察工作不到位,對瑞海公司長期違法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隱患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77)於洪江,天津市濱海新區安全監管局第一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未認真履行職責,組織開展「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和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不到位,對瑞海公司長期違法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隱患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78)楊生軍,中共黨員,天津市濱海新區安全監管局第一分局安全生產監督科(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科)科長。未認真履行職責,組織開展「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和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不到位,對瑞海公司長期違法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隱患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79)李敬,中共黨員,天津市濱海新區安全監管局第一分局安全生產協調科科長。工作失職,未認真開展「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安全生產檢查和年度執法監察工作,知曉瑞海公司從事危險化學品儲存業務後,未進一步對該公司進行監督檢查。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80)李鵬,天津港國際物流發展有限公司黨總支委員、副總經理,兼任天津港集裝箱物流園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站常務副站長。工作失職,未正確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日常監督檢查工作,發現瑞海公司從事危險化學品儲存業務後,未查驗該公司危險化學品經營資質和相關證照,也未對該公司危險化學品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3.給予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的人員(8人)。

(81)高家明,天津市安全監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對分管部門未認真指導、協調、督促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全面落實「打非治違」工作方案、打擊治理瑞海公司違法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問題失察,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82)王強,中共黨員,天津市安全監管局監督管理二處處長。對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不到位,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83)張杰蓀,中共黨員,天津市安全監管局監督管理三處副處長。履行危險化學品綜合工作不力,未全面落實危險化學品「打非治違」的任務部署,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84)於學民,天津市濱海新區安全監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2015年2月病休。對分管部門未發現瑞海公司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儲存業務的問題失察,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85)王鳳山,九三學社社員,天津市濱海新區安全監管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處長,2014年4月病休。在落實2013年「打非治違」專項檢查中,對濱海新區安全監管局塘沽分局打擊危險化學品違法經營行為督促指導不力,建議給予批評教育。

(86)仝聚和,中共黨員,天津市濱海新區安全監管局事故調查處副處長。任該局監督管理處(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處)副處長期間,在「打非治違」等專項檢查中,對濱海新區安全監管局第一分局指導督促不力,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87)崔建平,中共黨員,天津港國際物流發展有限公司安全監察部經理,兼任天津港集裝箱物流園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站辦公室主任。對該站工作人員未發現瑞海公司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儲存業務等問題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88)李瑩,群眾,天津港國際物流發展有限公司安全監察部副經理,兼任天津港集裝箱物流園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站辦公室副主任。在對瑞海公司的日常安全生產檢查中,未查驗危險化學品經營資質及相關證照,未能發現瑞海公司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儲存業務的行為,建議給予批評教育。

規劃部門(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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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人員(2人)。

(89)朱立明,中共黨員,天津市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副局長。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90)李雲,中共黨員,天津市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建設項目處處長兼行政審批處處長。2015年9月15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2.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7人)。

(91)嚴定中,天津市委候補委員,天津市規劃局黨組書記、局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對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督促檢查不到位,對有關工作人員違規同意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的規劃許可和規劃驗收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92)霍兵,無黨派,天津市規劃局副局長、天津市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局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內設部門的規劃管理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對有關工作人員違規同意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的規劃許可和規劃驗收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93)馮志庚,中共黨員,天津市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執法監察處(信訪處)處長。未認真履行職責,組織開展規劃驗線、施工查驗、規劃驗收等工作不到位,對該處工作人員違規通過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規劃驗收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94)康俊剛,中共黨員,天津市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執法監察處(信訪處)副調研員。工作失職,未對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進行規劃驗線和施工查驗;發現該項目存在擬建項目性質表述不一致、墨線覆核報告造假等問題後,仍同意對該項目通過規劃驗收。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95)馬強,群眾,天津市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建設項目處主任科員。作為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批工作的承辦人員,工作失職,未按規定進行現場踏勘,未發現未批先建等問題,違規同意該項目的規劃許可。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96)曹宇,中共黨員,天津市建築設計院設計六所幹部,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在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建設項目處借調工作。作為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規劃許可證審批工作的承辦人員,工作失職,未按規定進行現場踏勘,未發現未批先建等問題,違規同意該項目的規劃許可。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97)王森,中共黨員,天津市渤海規劃設計研究院建築所科員,2010年11月至事故發生時在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建設項目處借調工作。作為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批工作的承辦人員,工作失職,未按規定進行現場踏勘,未發現未批先建等問題,審查不嚴,違規出具同意意見。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3.給予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的人員(6人)。

(98)鄭嘉軒,天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任天津市規劃局副局長期間,督促分管部門指導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建設項目管理工作不力,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99)魯承斌,天津市規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督促指導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規劃執法監察工作不力,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100)張占佳,九三學社社員,天津市規劃局地名管理處處長。任天津市規劃局執法監察處處長期間,對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的規劃執法監察工作指導不力,建議給予批評教育。

(101)孫銀,中共黨員,天津市規劃局建設項目管理處處長。對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的建設項目審批工作指導不力,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102)張義明,中共黨員,天津市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執法監察處主任科員。作為規劃執法監察日常巡查人員,未到瑞海公司堆場改造工程項目現場進行巡查,沒有發現該項目未批先建問題,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103)李新武,群眾,天津濱海新區城建檔案館工程部職員。在配合驗收部門對瑞海公司堆場改造項目進行現場驗線測量時,沒有嚴格按照規範要求操作,建議給予批評教育。

環境保護部門(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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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4人)。

(104)王維斌,天津市濱海新區發展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任天津市濱海新區行政審批局副局長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在事故應急池建設容量與設計標準不符的情況下,違規同意該項目的環保竣工驗收。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05)白冰冰,民進成員,天津市濱海新區行政審批局(行政服務中心)投資項目處處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在事故應急池建設容量與設計標準不符的情況下,違規同意該項目的環保竣工驗收。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106)劉恩林,天津市濱海新區環境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工會主席。未正確履行職責,對天津市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是否進行現場考察、是否核實公眾參與意見、是否落實專家評審意見等情況審查不嚴格,違規同意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對該公司未申請環境影響評價即已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07)胡萬里,中共黨員,天津市濱海新區環境局總量控制處處長。任該局行政審批處處長期間,在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環保竣工驗收工作中,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發現事故應急池建設容量與設計標準不符的情況下,違規同意該項目的環保竣工驗收。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給予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的人員(1人)。

(108)黃春農,中共黨員,天津市濱海新區環境局行政審批處副處長。在瑞海公司堆場改造工程項目進行環評審批過程中,對公眾參與調查問卷失真問題失察,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公安和消防部門(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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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4人)。

(109)顧玉健,天津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公安消防工作。履行職責不到位,對天津市公安消防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10)張亮,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長,濱海新區區委常委、政法委副書記、公安局局長。未認真履行職責,指導督促天津港公安局開展消防工作不到位,對天津港港區範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檢查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11)喬旭,中共黨員,天津市公安消防總隊副總隊長。履行職責不到位,指導督促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開展消防工作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12)王以革,中共黨員,天津市公安消防總隊防火監督部部長。未認真履行職責,指導督促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開展消防工作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給予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的人員(2人)。

(113)尤勝站,天津市寶坻區公安消防支隊黨委副書記、支隊長。任天津市公安消防總隊防火監督部副部長期間,未按要求對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進行消防業務指導,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114)劉山瀛,天津市濱海新區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對公安消防業務屬地管理原則認識不到位,未按照法定職責對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工商和質檢部門(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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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3人)。

(115)李榮強,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履行職責不到位,對有關人員未認真審核瑞海公司工商註冊登記申請材料、未發現其擅自變更經營住所、未對瑞海公司特種設備使用情況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16)苑納新,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任天津市濱海新區工商局副局長兼濱海新區工商局塘沽分局局長期間,履行職責不到位,對有關人員未認真審核瑞海公司工商註冊登記申請材料的問題失察,對該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擅自變更經營住所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17)潘維生,中共黨員,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質量管理處處長。任濱海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塘沽分局局長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未組織對瑞海公司特種設備使用情況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給予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的人員(6人)。

(118)張文樹,中共黨員,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對特種設備監督處和塘沽分局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未按規定對瑞海公司使用特種設備及操作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管等問題失察,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119)鄭博文,中共黨員,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處處長。任該局行政審批處處長期間,對東疆港辦事處工商註冊工作指導不力,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120)張衛東,中共黨員,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認證認可處處長。任該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處長期間,未督促塘沽分局對瑞海公司使用特種設備及操作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管,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121)楊文利,中共黨員,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副處長。未安排人員對瑞海公司使用特種設備及操作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管,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122)仇福河,中共黨員,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主任科員。未對瑞海公司使用特種設備及操作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管,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123)張東風,中共黨員,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處主任科員。對瑞海公司工商註冊登記材料審查不嚴,對瑞海公司擅自變更經營住所的問題失察,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海事部門(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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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人員(1人)。

(124)隋旭東,中共黨員,天津海事局辦公室主任。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2.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4人)。

(125)劉福生,天津海事局黨組副書記、局長。履行職責不到位,對內設部門及下屬單位組織危險貨物申報員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培訓考核不規範、開箱檢查工作不規範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26)豐磊,天津海事局危管防污處黨支部書記、處長。未認真履行職責,組織危險貨物申報員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培訓考核不規範,對北疆海事局和東疆海事局督促指導工作不力,對相關人員開箱檢查瑞海公司船載危險貨物集裝箱工作不規範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27)孫清,天津北疆海事局黨委書記、局長。未認真履行職責,組織危管防污工作不到位,對瑞海公司船載危險貨物集裝箱的開箱現場檢查記錄不完整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28)李慶剛,天津東疆海事局黨委書記、局長。未認真履行職責,組織危管防污工作不到位,對瑞海公司船載危險貨物集裝箱的開箱現場檢查記錄不完整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給予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的人員(6人)。

(129)楊新宅,天津海事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對危管防污處工作管理不到位,對該處組織危險貨物申報員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培訓考核不規範問題失察,對北疆海事局、東疆海事局指導不力,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130)李禕東,中共黨員,天津海事局危管防污處副處長。組織危險貨物申報員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培訓考核不規範,對北疆海事局、東疆海事局填寫瑞海公司《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集裝箱開箱檢查記錄表》不規範等問題失察,建議予誡勉談話。

(131)王仲良,天津北疆海事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對危管防污工作管理指導不到位,對該局現場執法人員填寫瑞海公司《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集裝箱開箱檢查記錄表》不規範的問題失察,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132)李永濤,中共黨員,天津北疆海事局危管防污處副處長。對船載危險貨物集裝箱現場抽檢工作要求不嚴,對現場執法人員填寫瑞海公司《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集裝箱開箱檢查記錄表》不規範的問題失察,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133)高侃,中共黨員,天津海事局法規規範處副處長。任東疆海事局副局長期間,對危管防污工作管理不到位,對現場執法人員填寫瑞海公司《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集裝箱開箱檢查記錄表》不規範的問題失察,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134)鄭啟波,中共黨員,天津東疆海事局危管防污處處長。對船載危險貨物集裝箱現場抽檢工作要求不嚴,對現場執法人員填寫瑞海公司《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集裝箱開箱檢查記錄表》不規範的問題失察,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四)中介評估機構和設計單位(24人)。

1.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人員(11人)。

(135)趙伯揚,中共黨員,天津中濱海盛衛生安全評價監測有限公司總經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36)曾凡強,群眾,天津中濱海盛衛生安全評價監測有限公司安全評價師。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37)雷全川,群眾,天津中濱海盛衛生安全評價監測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38)孫金霞,中共黨員,天津中濱海盛衛生安全評價監測有限公司安全評價師。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39)劉潤柱,群眾,天津中濱海盛衛生安全評價監測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工程師。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40)宋維敏,群眾,交通運輸部天津水運工程科學研究院天津水運安全評審中心副主任。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41)吳學強,中共黨員,曾任天津港中化石化碼頭有限公司總經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42)唐躍民,中共黨員,天津市東方泰瑞科技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43)徐鳳霞,中國農工民主黨黨員,天津東方泰瑞科技有限公司諮詢與信息化部部長。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44)王夢海,群眾,天津中濱海盛衛生安全評價監測有限公司安全評價師。2015年8月26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145)朱超祥,群眾,天津濱海安全評價師事務所評價師。2015年8月26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2.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9人)。

(146)朱建華,交通運輸部天津水運工程科學研究院黨委委員、副院長兼天津水運安全評審中心主任。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安全審查工作中,對有關工作人員干預專家審查工作,提供虛假報告幫助該項目違規通過驗收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47)戴文惠,天津市化工設計院黨委副書記、院長,天津市化工科技信息研究所所長。未正確履行職責,在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施工設計工作中,對有關工作人員違規提供施工設計圖以及設計錯誤等問題失察;事故發生後,同意有關工作人員違規修改原設計圖。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148)劉偉國,中共黨員,天津市化工設計院總工程師。未正確履行職責,在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施工設計工作中,對有關工作人員違規提供施工設計圖以及設計錯誤等問題失察;事故發生後,同意有關工作人員違規修改原設計圖。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149)田麗煥,天津市化工設計院工藝設計室黨支部書記、主任。工作失職,在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施工設計中,出現露天存儲有關危險化學品的設計錯誤;事故發生後,參與違規修改原設計圖。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150)閻蕾,天津市化工設計院綜合黨支部組織委員、民建工程部副主任。工作失職,在瑞海公司未取得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批准文件和規劃許可的情況下,違規提供施工設計圖,且在露天存儲有關危險化學品等方面存在設計錯誤;事故發生後,違規修改原設計圖。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151)張進寶,天津市第一運輸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兼天津市交通建築設計院院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內部日常管理不嚴格,對天津市交通建築設計院相關人員違規向天津港建設公司出借規劃編制資質印章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52)萬寧,天津市環境工程評估中心黨支部書記、主任。未認真履行職責,在對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技術評估的過程中,未按規定進行現場踏勘,未發現未批先建的問題,未按規定核實公眾意見的真實性。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53)魏子章,群眾,2011年12月至2015年12月任天津市環境工程評估中心評估部副總工程師。未正確履行職責,在對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技術評估的過程中,未按規定進行現場踏勘,未發現該項目未批先建的問題;未按規定對該項目環評報告中公眾意見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154)蔡明,中共黨員,天津市濱海新區城建檔案館館長,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地理信息中心主任,天津博維永誠測繪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天津博維永誠測繪科技有限公司有關人員在開展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墨線覆核中存在的造假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3.給予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的人員(4人)。

(155)沈偉,天津市化工設計院黨委書記、副院長,天津市化工科技信息研究所副所長。對事故發生後該院有關人員違規修改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原設計圖的問題失察,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156)趙光琪,中共黨員,天津市化工設計院民建工程部主任。對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設計錯誤等問題失察,事故發生後默許有關人員違規修改原設計圖,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157)李宗晟,中共黨員,天津市化工設計院副院長,天津市化工科技信息研究所副所長。對分管部門在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設計中存在的錯誤問題失察,事故發生後默許有關人員違規修改原設計圖,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158)趙德元,中共黨員,天津市交通建築設計院返聘專家。違反規定給本單位沒有參與設計的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修詳規總平面圖、市政規劃圖、道路交通規劃圖等圖紙加蓋規劃資質印章,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五)地方黨委、政府(共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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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宗國英,天津市委常委、濱海新區區委書記。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不到位,未認真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要求,督促天津市濱海新區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60)孫文魁,天津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貫徹落實國家港口管理、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部門監督管理不力,對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存在的嚴重失職瀆職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161)何樹山,天津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決策部署不到位,組織、指導、督促開展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不到位,對天津市安全監管局存在的失職瀆職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62)張勇,天津市委委員,濱海新區區委副書記,濱海新區政府黨組書記、區長。未認真履行職責,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到位,對濱海新區相關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63)孫濤,天津市濱海新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分管規劃國土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分管部門違規審批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規劃許可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64)金東虎,天津市濱海新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組織開展「打非治違」專項行動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165)張鐵軍,天津市濱海新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兼濱海新區行政審批局(行政服務中心)局長(主任)。履行職責不到位,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六)國務院相關部委(共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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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人員(1人)。

(166)王金文,中共黨員,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副巡視員。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2.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5人)。

(167)何建中,交通運輸部黨組成員、副部長,分管水運、交通公安等工作。指導督促分管部門對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督促檢查不到位,指導督促分管部門對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工作和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導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68)魯培軍,海關總署黨組副書記、副署長,分管監管司等。指導督促分管部門組織實施海關監管場所規章制度不到位,指導督促分管部門對天津海關監管場所審批和日常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69)李天碧,中共黨員,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局長。督促落實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對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工作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70)李國平,中共黨員,交通運輸部公安局局長。履行港航公安領導職責不到位,對基層港航公安消防業務指導督促不到位,對天津港公安局及其消防支隊隊伍建設的管理工作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71)徐道文,中共黨員,海關總署監管司司長。組織實施海關監管場所規章制度不到位,對天津海關監管場所審批和日常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七)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5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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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企業。

依據《安全生產法》吊銷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有關證照[112]並處罰款[113],企業相關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114](天津市人民政府負責)。

2.中介和技術服務機構。

(1)中濱海盛安全評價公司。

依法沒收中濱海盛安全評價公司瑞海項目評價的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的罰款[115](天津市人民政府負責);撤銷中濱海盛安全評價公司的甲級安全評價資質,依法吊銷中濱海盛安全評價公司參與瑞海項目預評價、驗收評價有關人員的安全評價執業資格[116](安全監管總局負責)。

(2)天津市化工設計院。

依法吊銷天津市化工設計院的化工石化醫藥行業工程設計資質[117](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

(3)天津市交通建築設計院。

依法處天津市交通建築設計院3萬元罰款[118](天津市人民政府負責)。

(4)天津博維永誠科技有限公司。

沒收天津博維永誠科技有限公司在瑞海項目違法測繪所得,並處標準測繪費百分之一百的罰款[119](天津市人民政府負責)。

(八)其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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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責成天津市分管建設規劃的副市長尹海林,天津市市長助理、天津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趙飛向天津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2.建議責成安全監管總局深刻總結教訓,改進工作。

3.對司法機關已立案偵查人員中屬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後,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負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七、事故主要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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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企業嚴重違法違規經營。瑞海公司無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置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於不顧,只顧經濟利益、不顧生命安全,不擇手段變更及擴展經營範圍,長期違法違規經營危險貨物,安全管理混亂,安全責任不落實,安全教育培訓流於形式,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及操作工、裝卸工都不知道運抵區儲存的危險貨物種類、數量及理化性質,冒險蠻幹問題十分突出,特別是違規大量儲存硝酸銨等易爆危險品,直接造成此次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二)有關地方政府安全發展意識不強。瑞海公司長時間違法違規經營,有關政府部門在瑞海公司經營問題上一再違法違規審批、監管失職,最終導致天津港「8·12」事故的發生,造成嚴重的生命財產損失和惡劣的社會影響。事故的發生,暴露出天津市及濱海新區政府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決策部署不到位,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足、擺位不夠,對安全生產領導責任落實不力、抓得不實,存在着「重發展、輕安全」的問題,致使重大安全隱患以及政府部門職責失守的問題未能被及時發現、及時整改。

(三)有關地方和部門違反法定城市規劃。天津市政府和濱海新區政府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法規意識不強,對違反規劃的行為失察。天津市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違法通過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和易燃易爆堆場的行政審批,致使瑞海公司與周邊居民住宅小區、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辦公樓等重要公共建築物以及高速公路和輕軌車站等交通設施的距離均不滿足標準規定的安全距離要求,導致事故傷亡和財產損失擴大。

(四)有關職能部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有的人員甚至貪贓枉法。天津市涉及瑞海公司行政許可審批的交通運輸等部門,沒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工作規定,沒有嚴格履行職責,甚至與企業相互串通,以批覆的形式代替許可,行政許可形同虛設。一些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在人情、關係和利益誘惑面前,存在失職瀆職、玩忽職守以及權錢交易、暗箱操作的腐敗行為,為瑞海公司規避法定的審批、監管出主意,呼應配合,致使該公司長期違法違規經營。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沒有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管職責,沒有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對瑞海公司的日常監管嚴重缺失;天津市環保部門把關不嚴,違規審批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平時對轄區疏於檢查,對瑞海公司儲存的危險貨物情況不熟悉、不掌握,沒有針對不同性質的危險貨物制定相應的消防滅火預案、準備相應的滅火救援裝備和物資;海關等部門對港口危險貨物尤其是瑞海公司的監管不到位;安全監管部門沒有對瑞海公司進行監督檢查;天津港物流園區安監站政企不分且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眼皮底下」的瑞海公司嚴重違法行為未發現、未制止。上述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相關法律法規形同虛設。

(五)港口管理體制不順、安全管理不到位。天津港已移交天津市管理,但是天津港公安局及消防支隊仍以交通運輸部公安局管理為主。同時,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天津市建設管理委員會、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違法將多項行政職能委託天津港集團公司行使,客觀上造成交通運輸部、天津市政府以及天津港集團公司對港區管理職責交叉、責任不明,天津港集團公司政企不分,安全監管工作同企業經營形成內在關係,難以發揮應有的監管作用。另外,港口海關監管區(運抵區)安全監管職責不明,致使瑞海公司違法違規行為長期得不到有效糾正。

(六)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不順、機制不完善。目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進出口等環節涉及部門多,地區之間、部門之間的相關行政審批、資質管理、行政處罰等未形成完整的監管「鏈條」。同時,全國缺乏統一的危險化學品信息管理平台,部門之間沒有做到互聯互通,信息不能共享,不能實時掌握危險化學品的去向和情況,難以實現對危險化學品全時段、全流程、全覆蓋的安全監管。

(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標準不健全。國家缺乏統一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環境風險防控的專門法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危險化學品流通、使用等環節要求不明確、不具體,特別是針對物流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規定空白點更多;現行有關法規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違法行為處罰偏輕,單位和個人違法成本很低,不足以起到懲戒和震懾作用。與歐美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危險化學品缺乏完備的准入、安全管理、風險評價制度。危險貨物大多涉及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涉及監管環節多、部門多、法規標準多,各管理部門立法出發點不同,對危險化學品安全要求不一致,造成當前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乏力以及企業安全管理要求模糊不清、標準不一、無所適從的現狀。

(八)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能力不足。瑞海公司沒有開展風險評估和危險源辨識評估工作,應急預案流於形式,應急處置力量、裝備嚴重缺乏,不具備初起火災的撲救能力。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沒有針對不同性質的危險化學品準備相應的預案、滅火救援裝備和物資,消防隊員缺乏專業訓練演練,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能力不強;天津市公安消防部隊也缺乏處置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預案以及相應的裝備;天津市政府在應急處置中的信息發布工作一度安排不周、應對不妥。從全國範圍來看,專業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伍和裝備不足,無法滿足處置種類眾多、危險特性各異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需要。

八、事故防範措施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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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安全生產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堅決守住「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的紅線,進一步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明確要求,建立健全與現代化大生產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安全監管體系,大力推進「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的建立健全與落實,積極推動安全生產的文化建設、法治建設、制度建設、機制建設、技術建設和力量建設,對安全生產特別是對公共安全存在潛在危害的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等環節實行嚴格規範的監管,切實加強源頭治理,大力解決突出問題,努力提高我國安全生產工作的整體水平。

(二)推動生產經營單位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充分運用市場機制,建立完善生產經營單位強制保險和「黑名單」制度,將企業的違法違規信息與項目核准、用地審批、證券融資、銀行貸款掛鉤,促進企業提高安全生產的自覺性,建立「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的企業自我管理機制,並通過調整稅收、保險費用、信用等級等經濟措施,引導經營單位自覺加大安全投入,加強安全措施,淘汰落後的生產工藝、設備,培養高素質高技能的產業工人隊伍。嚴格落實屬地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深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活動,推動企業建立完善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機制,實行重大危險源信息向社會公布制度,並自覺接受社會輿論監督。

(三)進一步理順港口安全管理體制。認真落實港口政企分離要求,明確港口行政管理職能機構和編制,進一步強化交通、海關、公安、質檢等部門安全監管職責,加強信息共享和部門聯動配合;按照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將港口公安、消防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監管職能交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承擔。在港口設置危險貨物倉儲物流功能區,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分類儲存,嚴格限定危險貨物周轉總量。進一步明確港區海關運抵區安全監管職責,加強對港區海關運抵區安全監督,嚴防失控漏管。其他領域存在的類似問題,尤其是行政區、功能區行業管理職責不明的問題,都應抓緊解決。

(四)着力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法治化水平。針對當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快速發展及其對公共安全帶來的諸多重大問題,要將相關立法、修法工作置於優先地位,切實增強相關法律法規的權威性、統一性、系統性、有效性。建議立法機關在已有相關條例的基礎上,抓緊制定、修訂危險化學品管理、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危險貨物安全管理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以法律的形式明確硝化棉等危險化學品的物流、包裝、運輸等安全管理要求,建立易燃易爆、劇毒危險化學品專營制度,限定生產規模,嚴禁個人經營硝酸銨、氰化鈉等易爆、劇毒物。國務院及相關部門抓緊制定配套規章標準,進一步完善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制定程序和原則,提高標準的科學性、合理性、適用性和統一性。同時,進一步加強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執行的監督檢查和宣傳培訓工作,確保法律法規標準的有效執行。

(五)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建議國務院明確一個部門及系統承擔對危險化學品安全工作的綜合監管職能,並進一步明確、細化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消除監管盲區。強化現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增補海關總署為成員單位,建立更有力的統籌協調機制,推動落實部門監管職責。全面加強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危險貨物安全管理,強化口岸港政、海事、海關、商檢等檢驗機構的聯合監督、統一查驗機制,綜合保障外貿進出口危險貨物的安全、便捷、高效運行。

(六)建立全國統一的危險化學品監管信息平台。利用大數據、物聯網等信息技術手段,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廢棄處置進行全過程、全鏈條的信息化管理,實現危險化學品來源可循、去向可溯、狀態可控,實現企業、監管部門、公安消防部隊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之間信息共享。升級改造面向全國的化學品安全公共諮詢服務電話,為社會公眾、各單位和各級政府提供化學品安全諮詢以及應急處置技術支持服務。

(七)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嚴格安全准入條件。修訂《城鄉規劃法》,建立城鄉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的安全評價制度,提高城市本質安全水平;進一步細化編制、調整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規範和要求,切實提高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穩定性、科學性和執行剛性。建立完善高危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與環境風險評估制度,推行環境影響評價、安全生產評價、職業衛生評價與消防安全評價聯合評審制度,提高產業規劃與城市安全的協調性。對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實施住建、規劃、發改、國土、工信、公安消防、環保、衛生、安監等部門聯合審批制度,嚴把安全許可審批關,嚴格落實規劃區域功能。科學規劃危險化學品區域,嚴格控制與人口密集區、公共建築物、交通幹線和飲用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之間的距離。

(八)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合理布局、大力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推動高危行業企業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整合共享全國應急救援資源,提高應急協調指揮的信息化水平。危險化學品集中區的地方政府,可依託公安消防部隊組建專業隊伍,加強特殊裝備器材的研發與配備,強化應急處置技戰術訓練演練,滿足複雜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需要。各級政府要切實汲取天津港「8·12」事故的教訓,對應急處置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預案開展一次檢查清理,該修訂的修訂,該細化的細化,該補充的補充,進一步明確處置、指揮的程序、戰術以及輿論引導、善後維穩等工作要求,切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最大限度減少應急處置中的人員傷亡。採取多種形式和渠道,向群眾大力普及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知識和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九)嚴格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中介機構的監管。相關行業部門要加強相關中介機構的資質審查審批、日常監管,提高准入門檻,嚴格規範其從事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工程設計、施工管理、工程質量監理等行為。切斷中介服務利益關聯,杜絕「紅頂中介」現象,審批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所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部門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相關部門每年要對相關中介機構開展專項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嚴肅處理。建立「黑名單」制度和舉報制度,完善中介機構信用體系和考核評價機制。

(十)集中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在全國範圍內對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等的單位、場所普遍開展一次徹底的摸底清查,切實掌握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和安全隱患情況,對發現掌握的重大危險源和安全隱患情況,分地區逐一登記並明確整治的責任單位和時限;對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問題,採取改造、搬遷、停產、停用等措施堅決整改;對違反規劃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擅自擴大許可經營範圍等違法行為,堅決依法糾正,從嚴從重查處。

此外,建議天津市和有關方面繼續做好天津港「8·12」事故的各項善後處理工作,進一步強化環境監測、污染防治以及遇難、失蹤、重傷人員家屬救助安撫等措施,有效控制事故影響。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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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瑞海公司危險貨物資質審批示意圖

2. 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危險貨物種類及數量表

3. 瑞海公司運抵區危險貨物種類及數量表

4. 相關單位責任示意圖

5. 有關危險品術語解釋


  1. 《城鄉規劃法》第9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40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 《安全生產法》第25條規定: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3. 《港口法》第15條規定:建設港口工程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4.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25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准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准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5. 《消防法》第11條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
  6.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7.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第2條第3項規定:對於《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8.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5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建設項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未經安全條件審查通過,港口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9. 《集裝箱港口裝卸作業安全規程》第4.4條:危險貨物集裝箱應按JT397和其他有關危險貨物運輸、保管等規則進行裝卸和儲存。
  10. 《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安全規程》第5.3.1條:危險貨物集裝箱應在專門區域內存放。其中1.1、1.2項爆炸品和硝酸銨類物質的危險貨物集裝箱,應實行直裝直取,不准在港內存放。
  11. 天津市濱海新區行政審批局津濱審批批准〔2014〕753號批覆:瑞海公司設計危險品年周轉量5萬噸左右。
  12.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35條第2款:危險貨物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13. 《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安全規程》第5.3.4條:易燃易爆危險貨物集裝箱,最高只許堆碼兩層,其他危險貨物集裝箱不超過三層,並根據不同性質的危險貨物,做好有效隔離。
  14. 《集裝箱港口裝卸作業安全規程》第8.3條:貨場內應設置冷藏集裝箱和危險貨物集裝箱用箱區。危險貨物集裝箱區應與其他箱區隔離,箱內貨物性質與施救互抵的危險貨物集裝箱應分類和分隔堆放。
  15. 《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安全規程》第6.1.4條:拆、裝易燃易爆危險貨物集裝箱,應使用防爆型電器設備和不會摩擦產生火花的工具,並有專人負責現場監護。
  16.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5條第2款: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17.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36條第2款: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員等情況,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18.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38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確定重大危險源級別,進行分級管理,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並報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對涉及船舶航行、作業安全的重大危險源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19. 《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2條第1款: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其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第11條第1款:港口經營人在對港口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分級,並完成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後,應將港口重大危險源備案申請表和第10條規定的檔案材料(其中第五項規定的文字資料只需提供清單),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對涉及船舶航行、作業安全的重大危險源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20.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44條: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21.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17條第3款: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港口經營人,企業主要負責人,危險貨物裝卸管理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書。
  22.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40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23. 《港口法》第24條:予以許可的,頒發港口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24.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12條第1款:符合資質條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港口經營許可證》,並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報刊公布;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行政許可,並應當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25.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18條第4項:申請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資質,除按《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要求提交相關文件和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安全設施專項驗收合格證明。
  26.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19條第2款: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頒發《港口經營許可證》,並對每個具體的危險貨物作業場所配發《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
  27. 《關於做好〈港口經營管理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第2條第5項:港口設施需要試運行的,港口工程項目法人應依法辦理試運行備案手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憑試運行備案證明文件核發一次性有效期不超過12個月的《港口經營許可證》,並在證書上註明「僅適用於試運行期間」。
  28. 《港口法》第22條第1款:從事港口經營,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書面申請取得港口經營許可,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29.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20條第2款: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在《港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30. 《港口法》第22條第2款: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港口經營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31.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9條第1項:行政機關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32.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12條第1款:符合資質條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港口經營許可證》,並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報刊公布。
  33. 《港口法》第46條:未經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設危險貨物作業場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34.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76條第2款: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35.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52條: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6. 《港口法》第48條第1款第1項:未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從事港口經營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37.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36條第1款第1項:未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從事港口經營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38.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54條:未依法取得相應的港口經營許可證,從事港口危險貨物經營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39.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5條第2款: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40.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36條第2款: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員等情況,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41.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48條第1款: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實施監督檢查,對危險貨物裝卸、儲存區域進行重點巡查。
  42.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35條第2款:危險貨物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43. 《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安全規程》第5.3.4條:易燃易爆危險貨物集裝箱,最高只許堆碼兩層,其他危險貨物集裝箱不超過三層,並根據不同性質的危險貨物,做好有效隔離。
  44. 《集裝箱港口裝卸作業安全規程》第8.3條:貨場內應設置冷藏集裝箱和危險貨物集裝箱用箱區。危險貨物集裝箱區應與其他箱區隔離,箱內貨物性質與施救互抵的危險貨物集裝箱應分類和分隔堆放。
  45. 《集裝箱港口裝卸作業安全規程》第4.4條:危險貨物集裝箱應按JT3 97和其他有關危險貨物運輸、保管等規則進行裝卸和儲存。
  46. 《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安全規程》第5.3.1條:危險貨物集裝箱應在專門區域內存放。其中1.1、1.2項爆炸品和硝酸銨類物質的危險貨物集裝箱,應實行直裝直取,不准在港內存放。
  47. 《天津市規劃建設項目審批業務管理指導手冊》:「擬建項目指標」欄中的填寫內容應與所報送的設計圖紙相一致,具體要求如下:擬建項目與總平面標註的擬建項目名稱及編號相一致。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件和附圖應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致。
  48. 《港口法》第46條規定:「未經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設危險貨物作業場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2006年6月3日,天津市交委《關於對關於申請對天津港水運建築市場管理授權委託的請示的批覆》(津交委規〔2006〕118號)規定,「授權天津港集團公司管理其公司範圍內的港口工程招投標備案、合同管理和施工許可證管理,負責全市水運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天津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按照內部分工,負責全市水運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根據上述批覆,天津港集團公司明確天津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負責全市水運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
  49.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工作指南》第1條: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在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工作完成後,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之前,應攜有關資料到所在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手續。
  50.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15條第2款: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
  51. 2010年12月6日,天津市規劃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規劃建設項目消防審核工作的通知》(規建字〔2010〕689號)規定,各級城鄉規劃部門應覆核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或《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通知書》後方可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該規定與2009年5月1日施行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第15條第3項規定不一致。2013年11月6日,天津市規劃局下發關於《進一步簡化審批要件提高審批效率的通知》(規業字〔2013〕352號),取消將消防設計審核意見作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報要件的規定。
  52. 《海關實施行政許可法辦法》第28條第1、2款:海關受理海關行政許可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海關總署規章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或者需要對申請人是否具備准予海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條件進行實際核查的,海關可以就有關內容進一步進行核查。
  53. 《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第7條第1款第1項第2項:申請企業應當向直屬海關提交以下書面材料:(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註冊登記申請表》;(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54. 《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第11條:經營企業需要變更企業業務範圍、監管場所面積等的,應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變更申請書》,向直屬海關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材料。
  55. 《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第9條第1款:申請企業應當自海關製發《批准設立決定書》之日起1年內向直屬海關申請驗收,直屬海關根據《設置標準》規定的條件對監管場所進行驗收。
  56. 《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第9條第2款:監管場所驗收合格,經直屬海關註冊登記並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註冊登記證書》後,可以投入運營。
  57. 《海關實施行政許可法辦法》第57條第1款第4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海關行政許可決定的海關或者其上級海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海關行政許可:……(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海關行政許可的。
  58. 天津海關2011年第6號公告第3條第3款:海關對準予發送運抵報告數據的監管場所實行動態管理,如發現企業發送運抵報告有異常情況的,責令相關企業進行自查、整頓,自查、整頓期間海關不接受其運抵報告傳輸;凡經海關查實,屬於違規或走私行為的,根據海關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59. 《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第17條第2款:監管場所內液/氣體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險品、有毒及放射性貨物應當帶有明顯標識,並不得與其他類貨物一起存放。
  60. 《海關行業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第5條第2款:海關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並積極採用相應的國際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
  61. 《集裝箱港口裝卸作業安全規程》第4.4條:危險貨物集裝箱應按JT397和其他有關危險貨物運輸、保管等規則進行裝卸和儲存。
  62. 《集裝箱港口裝卸作業安全規程》第8.3條:貨場內應設置冷藏集裝箱和危險貨物集裝箱用箱區。危險貨物集裝箱區應與其他箱區隔離,箱內貨物性質與施救互抵的危險貨物集裝箱應分類和分隔堆放。
  63. 《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安全規程》第5.3.1條:危險貨物集裝箱應在專門區域內存放。其中1.1、1.2項爆炸品和硝酸銨類物質的危險貨物集裝箱,應實行直裝直取,不准在港內存放。
  64. 根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3年第23號公告以及2009年、2014年天津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天津市安全監管局具有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管和指導協調職責,並負責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65. 根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濱海新區安全監管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津濱黨辦發〔2010〕40號文)以及《濱海新區安全監管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濱黨法〔2015〕17號文),濱海新區安全監管局從綜合監督管理全區安全生產工作的角度指導、協調和監督消防、交通等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66. 根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濱海新區安全監管局《關於對塘漢大地區中央和市屬重點企業進行直接或綜合監管的通知》(津濱安監〔2014〕125號),濱海新區安全監管第一分局對瑞海公司具有直接監管職責(瑞海公司在該港區內)。另外,《濱海新區安全監管局2015年度行政執法監察工作計劃》中,將事故企業瑞海公司作為工貿行業執法監察的對象。
  67. 根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濱海新區安全監管局印發的《關於成立天津港集裝箱物流園區安全生產檢查站的通知》(津濱安監〔2014〕44號文)規定,天津港集裝箱物流園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站以濱海新區安全監管局的名義,直接負責天津港集裝箱物流園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對瑞海公司具有直接監管職責。
  68. 《行政許可法》第24條: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責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69. 國土資源部《關於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4號)第4條規定,容積率控制指標應當符合表2的規定,表2中工業用地的容積率指標為下限(≥)控制。就上述通知是否適用於倉儲用地的問題,事故調查組專門發函徵求了國土資源部的意見。他們認為,上述通知不適用於倉儲用地。
  70. 《城鄉規劃法》第60條要求,不得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規劃許可。
  71. 《天津市規劃建設項目審批業務管理指導手冊》:「擬建項目指標」欄中的填寫內容應與所報送的設計圖紙相一致,具體要求如下:擬建項目與總平面標註的擬建項目名稱及編號相一致。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件和附圖應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致。
  72. 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中建設項目為「倉庫一」、「倉庫二」,許可證所附平面圖中卻標註為「危品庫一」、「危品庫二」。
  73. 2009年1月13日頒布的《天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天津市政府令第16號)將大類W(倉儲用地)分為:W1(普通倉庫)、W2(危險品倉庫)、W3(堆場用地)、W4(物流用地)。 天津市濱海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瑞海公司危險品堆場改造項目所在地塊屬於物流用地(W4)。
  74. 《行政許可法》第24條: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責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75. 《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第9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或出讓後,擬調整的容積率符合劃撥或出讓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的,應當符合以下程序要求:(一)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就是否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組織技術人員、相關部門、專家對容積率修改的必要性進行專題論證;(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本地主要媒體和現場進行公示等方式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必要時應進行走訪、座談或組織聽證;(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議並附有關部門意見、論證、公示等情況報城市、縣人民政府批准;(五)經城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方可辦理後續的規劃審批,並及時將變更後的容積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門。
  76.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第6.1.1條: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選址在遠離市區和居民區的當地主導風向的下風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與周圍公共建築物、交通幹線(公路、鐵路、水路)、工礦企業等距離至少保持1000m。
  77. 在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政府網站對外公開的辦事指南中,規定了申請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需要現場踏勘。
  78. 《城鄉規劃法》第64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79. 《城鄉規劃法》第64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80. 《天津市規劃局關於加強天津市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的附件《天津市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工作方案》第3條第2款規定:建立市級巡查、濱海新區及區縣巡查、功能區及鄉鎮巡查的市、區縣、功能區及鄉鎮三級區域網格化巡查體系,實現對全市範圍的全部覆蓋。……濱海新區及區縣區域巡查由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區縣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巡查工作,重點對市級、區級重點區域進行區域巡查。
  81.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57條第1款: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82.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4條: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
  83.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57條第1款: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84.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4條: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
  85.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0條第2款第8項: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住所證明。
  86. 《公司法》第10條: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87. 《鐵路、交通、民航系統消防監督職責範圍協調會議紀要》第6條:各地鐵路、交通、民航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業務指導。
  88.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導則》第4條: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工作程序:接受委託,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初步審核,現場考察建設項目選址及周圍環境、建設情況等,召開專家評估會,組織專家論證提出評審意見,提出技術評估報告的工作流程,提交技術評估報告。
  89.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導則》第5.1.2條:環境影響技術評估結論必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90.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導則》第6.14條:對公眾參與中的工作程序、信息公開、信息交流和公眾意見處理四個部分進行把關,判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公眾參與部分形式與內容的合法性。分析建設單位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意見採納或者不採納的說明的合理性。
  91. 《環境保護法》第36條: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92.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1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93.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15條第3款: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單位應當參與驗收。
  94.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16條第2項: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是: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實,環境保護設施經負荷試車檢測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適應主體工程的需要。
  95.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17條第1款:對符合第十六條規定的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
  96. 《安全評價機構監督管理規定》第21條第3款: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不得委託同一個安全評價機構。
  97. 《安全評價機構監督管理規定》第23條第4項: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中,不得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安全評價報告。
  98.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25條第1款: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以下列規定為依據:(一)項目批准文件;(二)城鄉規劃;(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四)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99. 《集裝箱港口裝卸作業安全規程》第4.4條:危險貨物集裝箱應按JT397和其他有關危險貨物運輸、保管等規則進行裝卸和儲存。
  100. 《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安全規程》第5.3.1條:危險貨物集裝箱應在專門區域內存放。其中1.1、1.2項爆炸品和硝酸銨類物質的危險貨物集裝箱,應實行直裝直取,不准在港內存放。
  101.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4條: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102.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導則》第4條: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工作程序:接受委託,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初步審核,現場考察建設項目選址及周圍環境、建設情況等,召開專家評估會,組織專家論證提出評審意見,提出技術評估報告的工作流程,提交技術評估報告。
  103.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導則》第5.1.2條:環境影響技術評估結論必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104.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導則》第6.14條:對公眾參與中的工作程序、信息公開、信息交流和公眾意見處理四個部分進行把關,判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公眾參與部分形式與內容的合法性。分析建設單位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意見採納或者不採納的說明的合理性。
  105. 《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第45條: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根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要求繪製核定用地圖。核定用地圖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後,作為規劃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組成部分。
  106. 《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第56條第2款:設計、施工和測繪單位不得為違法建設項目進行設計、施工和測繪。
  107. 《天津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管理規定》第13條:建設工程規劃竣工測量應當嚴格按照實際建成情況進行實測。
  108. 《天津市建築工程規劃測量成果編制標準》第2.3.2條:建築工程施工至墨線時,測量單位對建設項目進行現場實測,製作墨線成果數值對比表。表中應填寫項目長寬尺寸的實測數據,並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證載數據對照。
  109. 《天津市建築工程規劃測量成果編制標準》第2.3.3條:建築工程施工至墨線時,測量單位對建設項目進行現場實測,製作墨線相關間距對比表,表中應載明實測的建(構)築物與相關建(構)築物、規劃控制線的間距,並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證載數據對照。
  110. 《關於取消規劃驗線審批事項調整規劃放線流程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設單位在施工圖設計完成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報前,到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申請辦理放線業務。
  111. 降級處分是指降低公務員的一個行政「級別」,而非降低其職務層次,該處分在「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種處分中由輕到重居第四位。
  112.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113.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114.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115. 《安全生產法》第六章第八十九條:承擔安全評價、…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2號)第五章第三十七條規定: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者虛假評價報告,…。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撤銷其相應的資質。《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五章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6.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2號)第五章第三十九條規定: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對甲級資質評價機構的處罰,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可以委託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撤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原資質審批機關決定。
  117.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2號)第四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准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涉及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責任。
  118.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第五章第三十八條規定: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9. 《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五章第八十四條規定:未按照測繪規範和有關規定進行測繪的,或者為違法建設項目測繪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測繪,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標準測繪費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測繪的,由測繪主管部門決定停止其兩年以內在本市參與測繪投標。

附件1 瑞海公司危險貨物資質審批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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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危險貨物種類及數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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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貨物正確運輸名稱 危險性分類 總量(噸)
1 氖氮混合氣 2.2 2.4
2 氬氣(液態) 2.2 144.6
3 三氟化氮 2.2 9.4
4 六氟化硫 2.2 1.5
5 甲基氯硅烷 2.3 279.5
6 油漆類 3 37.2
7 剎車系統清洗劑 3 76.1
8 丁酸乙酯 3 0.7
9 丁酮 3 315.8
10 二甲二硫 3 20.0
11 六甲基二硅氮烷 3 6.9
12 碳酸二甲酯 3 121.0
13 碳酸二乙酯 3 39.0
14 亞磷酸三甲酯 3 20.0
15 乙酸乙烯酯 3 132.0
16 異丙胺70% 3 27.4
17 一甲基三氯硅烷 3 76.3
18 乙酰丙酮 3 16.0
19 金屬鎂 4.1 495.5
20 二甲苯麝香 4.1 12.0
21 硝化棉類 4.1 207.5
22 固體甲醇鈉 4.2 33.8
23 硫氫化鈉 4.2 44.4
24 三氯氫硅 4.3 25.7
25 金屬鈣 4.3 152.2
26 鈣鋁合金 4.3 22.8
27 硅鈣 4.3 170.4
28 金屬鍶 4.3 40.7
29 金屬鈉 4.3 179.0
30 氫化鈉 4.3 11.1
31 硅鈣鋇鐵合金 4.3 20.0
32 硝酸銨 5.1 800.0
33 超氧化鉀 5.1 3.5
34 次氯酸鈣 5.1 45.4
35 過硫酸鉀 5.1 22.2
36 過氧化鈣 5.1 16.1
37 氯酸鈉 5.1 150.5
38 三氯異氰脲酸 5.1 121.6
39 硝酸鈣 5.1 195.8
40 硝酸鉀 5.1 1342.8
41 亞硝酸鈣 5.1 76.2
42 過氧化氫殘液 5.2 20.0
43 喹啉 6.1 24.5
44 間苯二胺 6.1 6.08
45 2,4-二甲基苯胺 6.1 22.0
46 4,6-二硝基鄰仲丁基苯酚 6.1 69.0
47 對苯二胺 6.1 80.6
48 對氯氰苄 6.1 18.0
49 二甲基苯胺 6.1 70.2
50 二氯甲烷 6.1 208.1
51 二水氯化鋇 6.1 25.1
52 甲基環戊二烯三羰基錳 6.1 99.4
53 糠醇 6.1 96.6
54 氯化苄 6.1 21.1
55 氰化鈉 6.1 680.5
56 三氯乙烯 6.1 86.6
57 四氯化鈦 6.1 40.0
58 無水咖啡因 6.1 119.8
59 重鉻酸鉀 6.1 43.4
60 雜酚油 6.1 22.0
61 百草枯二氯鹽母藥 6.1 271.9
62 環己胺 8 98.5
63 氨基磺酸 8 25.1
64 固態氫氧化鉀 8 114.5
65 甲酸 8 307.9
66 硫化鈉(含水不低於30%) 8 484.0
67 馬來酐(順丁烯二酸酐) 8 40.2
68 羥基乙酸 8 51.5
69 氫氧化鉀溶液 8 49.8
70 氫氧化鈉 8 1885.7
71 氰乙酸 8 24.8
72 十二烷基苯磺酸 8 6.3
73 四甲基氫氧化銨 8 67.6
74 乙酸 8 40.0
75 氫氧化鋇 8 25.5
76 氫碘酸 8 5.87
77 椰油烷基苄基二甲基氯化銨溶液 —— 16.7
78 環氧苯乙烷 —— 36.0
79 乙酸苯乙酯 —— 1.4
80 苯乙醇 —— 8.2
81 乙酸二甲基苄基原酯 —— 0.72
82 濃度為50%佳樂麝香 —— 11.7
83 佳樂50 —— 10.72
84 佳樂原液 —— 2.4
85 環己基戊醇 —— 0.34
86 丁酸二甲基苄基原酯 —— 3.6
87 二甲基苯乙基原醇 —— 0.72
88 苄基丙酮 —— 0.6
89 乙酸環己基乙酯 —— 0.19
90 —— 6.0
91 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環體 —— 51.3
92 紡織助劑 —— 1.2
93 磺化脂肪衍生物 —— 1.2
94 異戊氧基丙酸丙酯 —— 3.33
95 新癸酸乙烯酯 —— 14.4
96 硝基漆片 —— 21.87
97 2-萘酚 —— 11.0
98 對叔丁基苯甲酸 —— 18.0
99 N-乙基-N-羥乙基-間甲基-對苯二胺硫酸鹽 —— 0.1
100 蘇合香醇 —— 0.1
101 香豆素 —— 3.15
102 氰乙酸乙酯 —— 9.0
103 溴氯海因 —— 13.5
104 福隆亮黃RD-E —— 0.1
105 3-二乙氨基酚 —— 22.0
106 異丙基化磷酸三苯酯 —— 20.0
107 歐思德 —— 1.3
108 液體乙二胺四乙酸四鈉 —— 73.5
109 丙二酸 —— 1.8
110 硫氰酸銨 —— 10
111 雜類 9 240.5
總計 11383.79(噸)

說明:1.數據來自天津市港口危險貨物管理信息系統、天津海事局海事業務網上電子申報系統、天津海關H2010通關管理系統、證人證言以及生產企業(截至9月2日)。2.表中部分物質無危險性分類數據。

附件3 瑞海公司運抵區危險貨物種類及數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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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貨物正確運輸名稱 危險性分類 運抵區量(噸)
1 氬氣(液態) 2.2 39
2 六氟化硫 2.2 1.5
3 油漆類 3 33.4
4 剎車系統清洗劑 3 76.1
5 丁酮 3 26.4
6 二甲二硫 3 20.0
7 六甲基二硅氮烷 3 6.0
8 碳酸二甲酯 3 121.0
9 碳酸二乙酯 3 39.0
10 亞磷酸三甲酯 3 20.0
11 一甲基三氯硅烷 3 76.3
12 乙酰丙酮 3 16.0
13 金屬鎂 4.1 238.8
14 二甲苯麝香 4.1 10.02
15 硝化棉類 硝化棉溶液 4.1 15.2
硝化纖維素 4.1 11.1
16 三氯氫硅 4.3 21
17 金屬鈣 4.3 56.0
18 鈣鋁合金 4.3 22.8
19 硅鈣 4.3 146.0
20 硅鈣鋇鐵合金 4.3 20.0
21 超氧化鉀 5.1 3.0
22 氯酸鈉 5.1 80.0
23 硝酸鈣 5.1 129.0
24 硝酸鉀 5.1 1046
25 硝酸銨 5.1 800
26 喹啉 6.1 24.5
27 間苯二胺 6.1 6.08
28 2,4二甲基苯胺 6.1 22.0
29 對苯二胺 6.1 40.0
30 二水氯化鋇 6.1 25
31 甲基環戊二烯三羰基錳 6.1 90.8
32 氰化鈉 6.1 360.0
33 三氯乙烯 6.1 20.88
34 四氯化鈦 6.1 40.0
35 無水咖啡因 6.1 81.0
36 雜酚油 6.1 22.0
37 糠醇 6.1 50
38 固態氫氧化鉀 8 85.0
39 甲酸 8 48
40 硫化鈉(含水不低於30%) 8 211.25
41 羥基乙酸 8 10.0
42 氫氧化鈉 8 345.0
43 氰乙酸 8 4.75
44 氫氧化鋇 8 25.5
45 丙二酸 8 1.8
46 環氧苯乙烷 —— 36.0
47 乙酸苯乙酯 —— 1.4
48 苯乙醇 —— 8.2
49 乙酸二甲基苄基原酯 —— 0.72
50 濃度為50%佳樂麝香 —— 11.7
51 佳樂50 —— 10.72
52 佳樂原液 —— 2.4
53 環己基戊醇 —— 0.34
54 丁酸二甲基苄基原酯 —— 3.6
55 二甲基苯乙基原醇 —— 0.72
56 苄基丙酮 —— 0.6
57 乙酸環己基乙酯 —— 0.19
58 —— 6.0
59 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環體 —— 51.3
60 紡織助劑 —— 1.2
61 磺化脂肪衍生物 —— 1.2
62 異戊氧基丙酸丙酯 —— 3.33
63 新癸酸乙烯酯 —— 14.4
64 硝基漆片 —— 21.87
65 2萘酚 —— 11.0
66 對叔丁基苯甲酸 —— 18.0
67 蘇合香醇 —— 0.1
68 香豆素 —— 3.15
69 氰乙酸乙酯 —— 9.0
70 溴氯海因 —— 13.5
71 福隆亮黃RDE —— 0.1
72 液體乙二胺四乙酸四鈉 —— 22.5
總計 4840.42(噸)

說明:1.以上數據主要來自天津海關H2010通關管理系統截止8月12日16:00的數據。2.表中有關硝酸銨、糠醇的數據根據公安機關對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確定。3.表中部分物質無危險性分類數據。

附件4 相關單位責任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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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有關危險品術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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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學品:指各種化學元素和化合物以及混合物,無論其是天然的,還是人工合成的(摘自:國際勞工組織《關於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據美國化學文摘統計,全世界已有化學品多達700萬種,其中已作為商品上市的有10萬餘種,經常使用的有7萬多種,每年全世界新出現化學品1000多種。

二、危險化學品: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摘自:《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我國危險化學品的分類採用聯合國《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籤制度》(GHS)的分類方法。2015年2月,安全監管總局會同相關部門聯合發布了《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現行的《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收錄危險化學品2828種(包括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148種。

三、危險物品:安全生產領域的專門術語,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摘自:《安全生產法》)。

四、危險貨物:運輸行業的專門術語,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摘自:GB6944-2012《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具體以列入GB12268-2012《危險貨物品名表》為準,鐵路運輸危險貨物具體以列入《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鐵運〔2009〕130號)》為準,水路運輸危險貨物具體以列入《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附件一「各類引言和危險貨物明細表」為準。我國危險貨物的分類採用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範本》的分類方法。

危險貨物根據GB6944-2012《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分為9大類:

第1類 爆炸品

第2類 氣體

第3類 易燃液體

第4類 易燃固體、易於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第5類 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

第6類 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

第7類 放射性物質

第8類 腐蝕性物質

第9類 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

五、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社會公共安全領域的專門術語,是指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於製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具體以列入《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2011年版)》為準。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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