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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得浄明法者,雕印二顆,各二寸四分,一曰太上浄明之印,一曰浄明法主之印。浄明之印,奏牘即用之。法主之印,即遣呼召鬼神等用之。又有職稱者,印雕職印。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30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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