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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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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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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太原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12月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3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太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7年10月24日太原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本行為規範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規範公民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傳統美德,提升社會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社會共治、獎懲結合、系統推進的原則,發揮群眾主體作用,形成文明建設長效機制。

第五條 本市構建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各方協同配合、社會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保障全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持續、有效開展。

第六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

第七條 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要求,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遵守文明行為規範。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1. 基本行為規範

第九條 公民應當做到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

第十條 公民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社會公德、文明禮儀等行為規範,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遵守公共禮儀,在公共場所着裝整潔,輕聲接打電話,言行舉止文明;

(二)節約水、糧食、電力、燃油、天然氣等資源,減少使用塑料購物袋、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洗浴用具等,減少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等各類污染物排放,保護生態環境;

(三)文明節慶、文明辦理婚喪事宜、文明祭掃;

(四)使用電梯時先下後上,使用自動扶梯時依次有序,

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覺排隊,先下後上,主動為特需乘客讓座;

(五)遵循文明旅遊規範,服從景區景點引導、管理,愛護文物古蹟,尊重當地宗教信仰、文化傳統、風俗習慣;

(六)做文明觀眾,在紀念館、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體育館、影劇院等公共場館,遵守場館管理規定、秩序和禮儀規範;

(七)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配合開展診療活動,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

(八)建設文明家庭,培育良好家風,家庭成員做到尊老愛幼、男女平等、相互尊重、相互幫助、平等相待;

(九)助殘、助老、助學、助醫、救孤、濟困;

(十)自覺遵守居民公約、業主公約和其他相關規定,積極參與樓院、社區的綠化、美化、淨化活動;

(十一)自覺遵守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協議約定,規範用車、文明騎行、有序停放;

(十二)國家倡導的其他文明行為。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遵守公共環境文明行為規範,不得實施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隨意傾倒、丟棄垃圾雜物;

(二)擅自占用公共設施、設備;

(三)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

(四)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五)露天燒烤經營或者室內燒烤經營未安裝高效油煙淨

化裝置;

(六)其他損害公共環境的行為。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範,不得實施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在集會、娛樂、廣場舞等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音響器材等發出超過國家標準的噪聲,干擾周圍居民生活;

(二)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在建築物的陽台外、窗外、屋頂、平台、外走廊等空間堆放、吊掛危害安全的物品;

(三)違反規定跨門經營、占道經營;

(四)在觀看文藝演出或者體育比賽時,影響他人觀看演

出、比賽或者影響演出、比賽正常進行;

(五)使用網絡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信息;

(六)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遵守交通文明行為規範,不得實施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道路行駛,違反規定停放車

輛,不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

(二)駕駛非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指示行駛,逆向行駛,超速行駛,違反規定停車、載人載物;

(三)駕駛或者乘坐車輛時,向車外拋擲物品;

(四)使用公共自行車加裝兒童座椅,拆解、破壞公共自行車及其設備;

(五)行人不按照交通信號燈、道路指示行走,不走人行橫道,亂穿馬路,翻越道路隔離設施、設備;

(六)其他違反交通文明的行為。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遵守社區公共文明行為規範,不得實施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社區及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

施、設備及附屬設施;

(二)在未設置或者劃定車位的區域內停放車輛,阻礙社區交通道路或者消防通道;

(三)其他違反社區公共文明的行為。

第十五條 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

第十六條 禁止在城鎮道路、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市政及其他設施上塗寫、刻畫,擅自張貼廣告、牆報、標語和海報等宣傳品。

第十七條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辦公樓、學校、醫院、幼兒園、體育場館、博物館、藝術館、圖書館、影劇院、文化娛樂場所、城市公園、歷史名園、名勝古蹟園、動物園、候車(機)室、餐飲場所、商場、賓館等公共場所。

禁止攜帶犬只(導盲犬只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人員密集公共場所。

按照規定時間攜帶犬只出戶,應當為犬只束牽引帶,及時清除犬只糞便,不得影響公共衛生。

本市城市建成區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區域內禁止飼養烈性犬只、大型犬只(導盲犬只除外)和有可能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其他犬只。

公安機關應當設立犬只留檢機構,收留流浪犬只、養犬人送交的犬只和依法留置或者沒收的犬只。

  1. 實施與監督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工作總體目標、任務和要求,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予以保障。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社會組織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按照當事人自願原則,對公民參加慈善公益、志願服務、文明行為宣傳教育、不文明行為舉報、勸阻、制止等予以記錄,並作為實施表彰、獎勵等措施的依據。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指導、支持窗口服務單位、行業協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住宅小區等依法制定服務規範、自律章程、村規民約、業主公約等自律自治規範,推動文明建設有序開展。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健全普法責任制,結合職責範圍、行業管理特點、普法對象的實際情況,開展文明行為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

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有關部門、單位,可以聘請文明行為義務勸導員、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考核評價制度。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測評體系。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建立不文明行為信用懲戒和公開曝光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社會信用建設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可以依法將單位或者個人不文明行為納入信用記錄,對其參與相關活動依法予以限制,必要時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通報,並可以予以公開曝光。

第二十四條 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完善檢查監督、投訴舉報、教育指導、獎勵懲戒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機制,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和處罰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公民出行需求、城市承載能力和停放設施資源,科學設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總量,引導企業合理投放車輛,防止盲目擴張,干擾城市正常運行,實現有序發展。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公司應當做好現場停放自行車秩序管理和運營調度工作,及時清理違規停放自行車。

第二十六條 教育部門和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納入教育、教學內容,並結合文明校園創建活動,培育教師、學生的文明習慣和文明風氣。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可以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和其他戶外工作人員等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用茶水、加熱飯菜、遮風避雨等便利服務。

機場、車站、醫院、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應當配備獨立的母嬰室;女職工集中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獨立的母嬰室。

第二十八條 道路廣場、公園綠地、商業經營場所、文化娛樂活動場所、體育活動場所、醫院、住宅小區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並保持開放。

第二十九條 新聞出版、文化廣電、宣傳、普法、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組織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移動客戶端、戶外廣告設施等媒介和文藝團體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跡,批評和譴責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制定文明行為公約,動員村民、居民、職工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建設文明社區、文明村鎮和文明單位。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範圍內發生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向政府工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予以投訴、舉報。

  1.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自覺遵守文明行為規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隨地吐痰或者便溺的;

(二)隨意傾倒或者丟棄垃圾的;

(三)使用高音喇叭、音響器材等發出超過國家標準的噪

聲,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

(四)在建築物的陽台外、窗外、屋頂、平台、外走廊等空間堆放或者吊掛危害安全物品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除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的;

(二)在觀看文藝演出或者體育比賽時,影響他人觀看演

出、比賽或者影響演出、比賽正常進行的;

(三)使用公共自行車加裝兒童座椅,拆解、破壞公共自行車及其設備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燒烤經營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鎮道路、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市政及其他設施上塗寫、刻畫,擅自張貼廣告、牆報、標語和海報等宣傳品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可以代為清理,清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可以沒收犬只:

(一)攜帶犬只進入禁止進入場所的;

(二)未按照規定為犬只束牽引帶的;

(三)未及時清除犬只糞便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公司超量投放或者未及時清理違規停放自行車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文明行為規範而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後果,或者自願參加相關社會服務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政府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8年3月 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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