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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御覽/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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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部九 太平御覽
卷八百三十.資產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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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王制》曰: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步。古者百畝當今東田百四十六畝三十步。古者百里當今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周尺之數未詳聞也。案《禮》制,周猶以十寸為尺。蓋六國時多變亂法度,或言周尺八寸,則步更為八八六十四寸。以此計之,古者百畝,當今百五十六畝二十五步;古者百里,當今百二十五里。

漢書》曰: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長短也。度,音大各反。本起黃鍾之長,以子谷黍中者,師古曰:即黑黍。中者,不大不小也。言取黑黍穀子大小中者,率為分寸也。一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鍾之長,一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而五度審矣。其法用銅,高一寸,廣二寸,長一丈,而分、寸、丈、尺存焉。用竹為引,高一分,廣六分,長十丈,其方法矩,高廣之數,陰陽之象也。分者,自三微而成著,可分別也。寸者,忖也。尺者,篗也。師古曰:篗音約。丈者,張也。引者,信也。師古曰:信讀曰伸,言其長。夫度者,別於分忖於寸,篗於尺,張於丈,信於引。引者,信天下也。職在內官,內官,署名。廷尉掌之。師古曰:法度所起,故屬廷尉也。

《魏略》曰:昔長安市儈有劉仲始者,一為市吏所辱,乃感激,踏其尺折之。遂行學問,經明行修,流名海內。後以有道徵,不肯就。眾人歸其高。

《晉書·荀勗別傳》曰:魏杜夔制律乖錯。勗知漢魏尺漸長於古四分,夔依為律,故不諧,乃令佐著作劉恭依《周禮》制古尺、新律呂以諧音韻。後得古玉律鍾磬,與新律相合,詔賜古尺一具。

《隋書》曰:世稱有田父於野地中得周時玉尺,便是天下正尺。荀勗試以校尺所造金石絲竹,皆短校一米。

《管子》曰:尺、寸、尋、丈者,所以得短長之情也。故以尺寸量短長,則萬舉而萬不失矣。是故尺寸之度,雖富貴眾強,不為益長;雖卑辱貧賤,不為損度。公平而無所偏,故奸詐之人弗能誤也。故明法者,不可巧以詐偽;有尋丈之數者,不可欺以長短。

又曰:以規矩為方圓則成,以尺寸量短長則得,以法數治民則安。故事廣於理者,其成若神。

《孟子》曰:陳代謂孟子云:「枉尺直尋,若宜可為。」枉尺直尋,欲使孟子屈己宗道也。}}

《尸子》云:孔子曰:「詘寸而信尺,小枉而大直,吾為之者也。」

《韓子》曰:釋法朮而任心治,堯不能正一國;去規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輪;廢尺寸而差短長,王爾不能半中。使中主守法朮,拙匠執規矩尺寸,則萬不失。

《孔叢子》曰:跬,一舉足也,倍跬謂之步。四尺謂之仞,倍仞謂之尋,尋,舒兩肱也,倍尋謂之常。五尺謂之墨,倍墨謂之丈,倍丈謂之端,倍端謂之兩,倍兩謂之匹,兩有五謂之束。

《家語》曰:孔子曰:「夫布指知寸,布寸知尺,舒肱知尋,舒身知常,斯不遠之則也。」《白虎通》同。

《說苑》曰:度、量、衡,以粟生之。十粟為一分,十分為一寸,十寸為一尺,十尺為一丈。

《夢書》曰:丈尺為人正長短。夢得丈尺,欲正人也。

《魏武上雜物疏》曰:中宮用物,雜畫象列尺一枚,貴人、公主有象牙尺三十枚,宮人有象牙尺百五十枚,骨尺五十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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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冬官·考工記》曰:栗氏為量。改煎金錫則不耗,消氵柬之精不復減也。栗,古文或作曆。玄謂:量當與鍾鼎同齊,工異者大器。不耗然後權之,權謂稱分之也。雖異法,用金必齊。權之然後准之,准,故書或作水。杜子春云:當為水,金器有孔者,水入孔中,則當重也。玄謂:准,擊平正之,又當齊大小。准之然後量之。鑄之於法中也。量,讀如量人之量。量之以為釜,深尺,內方尺而圜其外,其實一釜。以其容為之名也。四升曰豆,四豆曰區,四區曰釜,釜六斗四升也,釜十則鍾。方尺積於寸。於今粟米法少二升八十一分升之二十二,其數必容釜,此言大方耳。圜其外者,為之唇。其臀一寸,其實一豆;故書臀或作唇。杜子春云:當為臀,謂覆之其底深一寸也。其耳三寸,其實一升;耳在旁,可舉也。重一鈞。重三十斤。其聲中黃鍾之宮。應律之首。概而不稅。鄭司農云:令百姓得以量,而不租稅。其銘曰:「時文思索,允臻其極。銘,刻之也。時,是也。允,信也。臻,至也。極,中也。言是文德之君,思求可以為民立法者,而作此量,信至於道之中矣。嘉量既成,以觀四國。以觀示四方,使放象之。永啟厥後,玆器維則。」

《左傳·昭公三年》云:晏子曰:「齊舊四量,豆區釜鍾。四升為豆,各自其四,以登於釜,四豆為區,區斗六升。四區為釜,釜六斗四升。登,成也。釜十則鍾。六斛四斗。陳氏三量,皆登一焉,鍾乃大矣。登,加也。一,謂加舊量之一也。以五升為豆,五豆為區,五區為釜。則區二斗,釜八斗,鍾八斛。以家量貸,而以公量收之。貨厚而收薄。

漢書》曰: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於黃鍾之龠,用度數審其容,師古曰:因度以生量也。其容,謂其中所容受之多少也。以子谷黍中者千有二百實其龠,以井水準其概。概欲其直,故以水平之。井水清,清則平也。師古曰:概,所以概平斗斛之上者也。十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斗為斛,而五量嘉矣。其法用銅,方尺而圓其外,旁有𤶃焉。師古曰:𤶃,不滿之處也,音吐彫反。其上為斛,其下為斗。其上謂仰斛也,其下謂覆斛之底,受一斗也。左耳為升,右耳為合、龠。其狀似爵,以縻爵祿。靡,散也。上三下二,叄天兩地,圜而函方,左一右二,陰陽之象也。其圜象規,其重二鈞,備氣物之數,合萬有一千五百二十。三十斤為鈞,萬一千五百二十銖。聲中黃鍾,始於黃鍾而反覆焉,孟康曰:反斛聲中黃鍾,覆斛亦中黃鍾宮,宮為君也。臣瓚曰:仰斛受一斛,覆底受一斗,故曰而反覆焉。君制器之象也。龠者,黃鍾律之實也,躍微動氣而生物也,合者,合龠之量也;升者,登合之量也;斗也,聚升之量也;斛者,角斗平多平少之量也。夫量者,躍於龠,合於合,登於升,聚於斗,角於斛也。職在太倉,大司農掌之也。

《孔叢子》曰:一手之盛謂之溢,兩手謂之,四升也。四謂之豆,豆四謂之區,區四謂之釜,釜二有半謂之藪;藪謂之缶,缶謂之鍾,鍾二有半謂之秉。秉,十六斛也。

《曹瞞傳》曰:太祖常賦廩谷不足,私謂主者曰:「如何?」主者曰:「以小斛量之。」太祖曰:「善。」後軍中言太祖欺眾,太祖謂主者曰:「當特借汝死以厭眾,不然,事不解。」乃取徇曰:「行小斛,盜官谷。」斬之軍門。

《風俗通》曰:斛者,角也。庾,三斛四斗;秉,二十四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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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雅》曰:秤謂之衡,錘謂之權。

《說文》曰:秤,銓也。

《禮記·月令·仲春》曰:是月也,日夜分,則同度量,平權衡。因春分晝夜平則正之。同亦平也。丈尺曰度,斗斛曰量,稱錘曰權,稱上曰衡。

又《經解》曰:禮之於正國也,猶衡之於輕重也,繩墨之於曲直也,規矩之於方圜也。故衡誠縣,不可欺以輕重;繩墨誠陳,不可欺以曲直;規矩誠設,不可欺以方圜。

漢書》曰:衡權者,衡,平也;權,重也。衡所以任權而鈞物平輕重也,其道如厎厎,平也。謂以厎石厲物令平齊也。厎音指。以見准之正,繩之直,左旋見規,右折見矩。其在天也,佐助璇機,斟酌建指,以齊七政,故曰玉衡。

《論語》云:「立則見其參於前也,孟康曰:權、衡、量三等為參。在車則見其倚於衡也。」又曰:「齊之以禮。」此衡在前居南方之義也。權者,銖、兩、斤、鈞、石也,所以稱物平施,知輕重也。本起於黃鍾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之為兩,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忖為十八,《易》十有八變之象。孟康曰:忖,度也,度其義有十八也。黃鍾、龠、銖、兩、鈞、斤、石,凡七,與下十一象為十八也。五權之制,以義立之,以物鈞之。其餘大小之差,以輕重為宜。圜而環之,令之肉倍好者,孟康曰:謂為鍾之形如環也。如淳曰:體為肉,孔為好。周旋無端,終而復始,無窮已也。銖者,物繇忽微,至於成著,可殊異也。兩者,兩黃鍾律之重。李奇曰:黃鍾之重,重十二銖,兩十二得二十四銖。二十四銖而成兩者,二十四氣之象也。斤者,明也,三百八十四銖,《易》二篇之爻,陰陽變動之象也。十六兩成斤者,四時乘四方之象也。鈞者,均也,陽施其氣,陰化其物,皆處其成就平均也。權與物均,重萬一千五百二十銖,當萬物之象也。四百八十兩者,六旬行八節之象也。孟康曰:六甲為六旬,一歲有八節,六甲周行成歲,以六乘八節得之也。三十斤成鈞者,一月之象也。石者,大也,權之大者也。始於銖,兩於兩,明於斤,均於鈞,終於石,物終石大也。四鈞為石者,四時之象也。重百二十斤者,十二月之象也。終於十二辰而復於子,黃鍾之象也。孟康曰:稻之數始於銖終於石。石重百二十斤,象十二月。銖之重本取於子律黃鍾,一龠容千二百黍為十二銖。故曰復於子,黃鍾之象也。千九百二十兩者,陰陽之數也。三百八十四爻,五行之象也。四萬六千八十銖者,萬一千五百二十物,曆四時之象也。而歲功成就,五權謹矣。

《魏志》曰:鄧哀王沖,字倉舒,少聰察岐嶷。生五六歲,智意所及,有若成人。孫權曾致巨象,太祖欲知其斤重,訪之群下,咸莫能出其理。沖曰:「置象大船之上,而克其水所至,稱物以載之,則立可知矣。」太祖大悅,即施行焉。

《吳志》曰:薛宗上疏云:九真會稽朱符,多以鄉人虞褒、劉彥之徒作長吏,侵虐百姓,強賦於民,黃魚一枚,收稻一稱。

《唐書》曰:安祿山晚年益肥,垂肚過膝。自秤得三百五十斤。每朝見,玄宗戲之曰:「朕適見卿肚幾垂至地。」

《管子》曰:權衡者,所以起輕重之數也。然而人不事者,非心惡利也,權不能為之多少其數,而衡不能為之輕重其量也。知事權衡之無益,故不事也。

又曰:有權衡之稱者,不可欺以輕重;有尋丈之數者,不可差以長短。

又曰:四會諸侯,令曰:「修道路,偕度量,一稱數。」偕,同也。稱,斤兩也。數,多少也。

《莊子》曰:聖人不死,大盜不止。為權衡以稱之,則並與權衡而竊之。雖有軒冕之賞,弗能勸,斧鉞之威不能禁。掊斗折衡,而民不爭也。

《慎子》曰:厝鈞石,使禹察錙銖之重,則不識也,縣於權衡,則犛發之微識矣。及其識之於權衡,則不待禹之智,中人之知,莫不足以識之矣。

《慎子》曰:君臣之間猶權衡也。權左橛則右重,右重則左橛,輕重迭相折,天地之理也。

《孔叢子》曰:二十四銖曰兩,兩有半曰楗,倍楗曰舉,倍舉曰鋝。鋝謂之鍰,二鍰四兩謂之斤,斤十二謂之衡,衡有半謂之倍,倍稱謂之鈞,鈞四謂之石,石四謂之鼓。然則鼓四百八十斤也。

《韓子》曰:人之不事衡石者,非貞廉而遠利也,石不能為人多少,衡不能為人輕重,求索不得,故人不事也。明主之國,官不敢枉法,吏不敢為私利,貨賂不行,是境內之事,盡如衡石也。

《說苑》曰:度量衡以十粟生之。十粟重一豆,六豆重一銖,二十四銖重一兩,十六兩重一斤,三十斤重一鈞,四鈞重一石。

《語林》曰:孟業為幽州,其人甚肥,或以為千斤。武帝欲秤之,難,其大臣乃作大秤掛壁,業入見,帝曰:「朕欲試自秤有幾斤。」業答曰:「陛下正是欲稱臣耳,無煩復勞聖躬。」於是遂稱業,果得千斤。

《夢書》曰:銓衡,為人正也。夢得衡,為平端也;以銓稱量,平財錢也。重者價貴,輕者賤也,銓衡折敗,無平人也。

李尤《權衡銘》曰:夫審輕重,莫若權衡;正是非,其惟賢明。

剪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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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雅·釋言》曰:劑,剪齊也。郭璞注曰:南方人呼剪刀為劑刀。

《釋名》曰:剪刀,剪,進也,所剪稍進。前也。

《齊書》曰:范雲幸於竟陵王子良,江祐求雲女婚姻,因酣以巾箱中剪刀與雲曰:「且以為聘。」雲笑受之。至是祐貴,雲又因酣曰:「昔與將軍俱為黃雀,今將軍化為鳳皇,荊布之室,理隔華盛。」因出剪刀還之。

《南史》曰:沙門寶志,不知何許人。齊宋之交,稍顯靈跡,被髮徒跣,語默不倫。恆以銅鏡、剪刀、鑷屬掛杖負之而趨,預言未兆,識之多驗。

《修復山陵故事》曰:後梓宮用剪刀六枚。

《東宮舊事》曰:太子納妃,有龍頭金縷交刀四、銀牙釒巢彩帶副。

《世說》曰:爰綜為新安太守。郡南界有刻石,爰至其下燕飲。忽有人得剪刀於石下者,眾咸異之。綜問主簿,主簿對曰:「昔吳長沙桓王嘗飲餞孫洲,父老云:『此洲狹而長,君當為長沙乎?』事果應。夫三刀為州,得交刀,君亦當交州。」後果交州。《幽明錄》同。

衣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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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說》曰:張華將敗,有飄風吹衣軸六七倚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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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內則》曰:針管線纊。

荀卿《針縷賦》曰:管以為母。

《魏武上雜物疏》曰:中宮雜物,雜畫象牙針管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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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文》曰:針,綴衣也。

《禮記·內則》曰:舅姑衣裳綻裂,紉針請補綴。

《左傳·成公上》曰:楚伐魯,賂以執針百人。女工。

《吳書》曰:虞翻年十二,客詣翻兄,不遇之,乃與客書曰:「虎魄不受腐芥,慈石不受曲針。」

王隱《晉書》曰:東宮舊制,月請五十萬以供眾用,愍懷太子桓釆取三月以供賤妾,舍人杜錫數諫。太子後取針著錫常坐處氈中,錫上床剌足,血流。

《晉書》曰:鳩摩羅什嘗講經於草堂寺,姚興及朝臣、大德沙門千餘人肅然觀聽。什忽下高坐,謂興曰:「有二小兒登吾肩,慾障,須婦人。」興乃召宮女進之,一交而生二子焉。興嘗謂什曰:「天師聰明超悟,天下莫二,何使法種無嗣?」遂以妓女十人,逼令受之。爾後不住僧坊,別立廨舍。諸僧多效之,什乃聚針盈缽,引諸僧謂之曰:「若能見效食此者,乃可畜室爾。」因舉匕進針,與常食不別,諸僧愧服乃止。

又曰:顧愷之常悅一鄰女,挑之,弗從。乃圖其形於壁,以棘針釘其心,女遂患心痛。愷之因致其情,女從之,遂密去針而愈。

《宋書》曰:傅琰為山陰令。賣針、賣糖老姥爭團絲,來詣琰。琰樹團絲於柱,鞭之,密視有鐵屑,乃罰賣糖者。

《南史》曰:齊王奐為雍州刺史加都督,與寧蠻長史劉興祖不睦。十一年,奐遣軍主朱公息徵蠻失利,興祖欲以啟聞,奐大怒,收付獄。興祖於獄以針畫漆合槃為書,報家稱枉,令啟聞。而奐亦馳信啟上,誣興祖扇動荒蠻,上知其枉,敕送興祖還都。

《後魏書》曰:胡太后臨朝,常幸西林園,命侍臣射。不能者,罰之。又自射針,中之,大悅。

《吳楚春秋》曰:勾踐與妻入臣吳,妻奉針縷,北面為妾。

《管子》曰:女必有一刀、一針,然後成為女。

《淮南子》曰:先針而後縷,可以成帷;先縷而後針,不可以成衣。針成幕,蕢成城。幕,帷也。縷非針無以通,故宜先。蕢,土籠也。始於一蕢,以成其城也。

《淮南萬畢朮》曰:首澤浮針。取頭中垢塗針,塞其孔,水中則浮針。

《抱朴子》曰:彈鳥,則千金不及丸泥;縫緝,則長劍不及數分之針。

又曰:結巾投地而菟走,針綴丹帶而蛇行。

《西京雜記》曰:漢彩女常以七月七日夜穿七針於開襟樓,俱以習之。

《說苑》曰:客因孟嘗君寄於齊王而不用,客反見孟嘗君曰:「不知君之過,臣之罪?」孟嘗君曰:「夫縷因針而入,不因針而急。」

《典論》曰:劉表子弟好酒,設大針於坐端,有醉伏者輒刺,驗其醉醒。

《王子年拾遺記》曰:魏文帝美人薛夜來妙於針巧,雖處於深帷重幕之內,不用燈燭,裁衣製作立成。非夜來所縫制,帝不服也。宮內號曰「針神」。

《諸葛元遜傳》曰:昔元遜對南陽韓文晃誤呼其父字,晃難之曰:「何人子前呼人父字,是禮乎?」諸葛笑答曰:「向天穿針而不見天,何者?不輕天意有所在耳。」即罰文晃酒一杯。

王郎《新奏議》曰:至於遺針御衣,懼傷至尊之體,故加之以髡刑,將欲懲戒先傷,以防絕後傷。

《輿地誌》曰:齊武起曾城觀,七月七夕,宮人登之穿針,世謂之「穿針樓」。

劉義恭《啟事》曰:聖恩賜金銀針、七色縷並格一,犀棟刷匣,副綿布兆,珍服寶玩,以協嘉辰。

孫卿《針賦》曰:有物於此,生於山阜,處於堂室。不盜不竊,穿窬而行,日夜合離,以成文章。以能合從,又善連橫,下覆百姓,上飾帝王。時用則存,不用則亡。臣愚弗識,敢請之王。

曹大家《針賦》曰:秋金之剛精,形微妙而直端,性通達而漸進,博庶物而一貫。

醫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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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志》曰:樊何從華他學。何善針,凡醫咸言背及胸藏之間不可妄針,何針背入一二寸,巨闕入五六寸,疾輒瘳。

《三輔舊事》曰:江充為桐人長尺,以針刺其腹,埋太子宮中。充曉醫朮,因言其事。

《惇煌實錄》曰:張存善針。存有奴,好逃亡,存宿行針縮奴腳,欲使則針解之。

《王渾表》曰:臣有氣病,善夜發,服半夏湯,或服湯不解,尚取針。前殿中醫趙恭思纂見給事醫,在醫署。纂能針,有方技,乞以纂名課,稱考課醫,給臣自療治。

《梁書》曰:王僧孺多識古事。侍郎金元起欲注《素問》,訪以砭石。僧孺答曰:「古人當以石為針,必不用鐵。《說文》有此『砭』字,許慎云:『以石刺病也。』《東山經》『高氏之山多針石。』郭璞云:『可以為砭針。』《春秋》『美疹不如惡石』,服子慎注云:石,砭石也。季世無復佳石,故以鐵代之耶?」

《唐書》曰:貞觀中,太宗幸甄權宅。權,潁川人,醫朮為天下最。孫思邈師之,以授針法。時年一百三歲。

《唐書》曰:太宗徵高麗,江夏王道宗在陣損足,上親為之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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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文》曰:鐕,可以綴著物者也。

《韻集》:鐕,綴衣細竹也。

《晉東宮舊事》曰:太子納妃,金鐕二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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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文》曰:縫,綴也。縷,線也。

《周禮·春官下》曰:縫人,掌王宮縫線之事,以役女御縫王及後之衣服。

《淮南子》曰:秦代天下,婦不得剡麻、考縷。

《抱朴子》曰:高岩將霣,非細縷所綴;龍門沸騰,非掬壤所遏。

《西京雜記》曰:賈佩蘭云:「在宮時,七月七日臨百子池作于闐樂。樂畢,以五色縷相羈,謂為連愛。」

《鄴中記》曰:北方五月五日自作飲食祠神,乃作五色縷花相遺,謂為介子推。

《離騷·大招》曰:秦𦃪、齊縷、鄭線絡。

崔駰《縫銘》曰:惟歲之始,承天嘉德,皇靈顧國,絲綏充贄,□以朝迪。

《魏武上雜物疏》:兗州刺史上物,縫帳二,絲縷十斤。

《鄭氏婚禮渴文贊》曰:長命之縷,女工所制,縫君子裳,高松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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