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永生尋釁滋事案 (2020) 遼 0291 刑初 200 號刑事判決書
姚永生尋釁滋事案刑事判決書 (2020) 遼 0291 刑初 200 號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8日於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 |
被告人姚永生系大連理工大學城市學院工作人員,因感覺本人生活狀況不盡人意,進而對國家政治制度、國家領導人產生不滿情緒。2012 年 7 月至今,姚永生利用 SSR 翻牆軟件登陸社交軟件 Twitter(推特),大量發布、轉發涉及損害國家形象、危害國家利益、侮辱黨和國家領導人的虛假有害言論的推文。2020 年 6 月 28 日,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293 條、第 67 條第 1 款、第 3 款、第 64 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形式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5 條之規定,做出 (2020) 遼 0291 刑初 200 號判決,認定被告人姚永生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 6 個月。 |
公訴機關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姚永生,男,1977 年 5 月 8 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文化,大連理工大學城市學院網絡工程師,住大連市甘井子區(戶籍所在地: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經大連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決定,於 2019 年 12 月 18 日被該局刑事拘留。經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於 2020 年 1 月 19 日被大連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逮捕。經本院決定,於 2020 年 6 月 17 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郭榮慶,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王東,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大開檢訴刑訴 [2020] 86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永生犯尋釁滋事罪,於 2020 年 5 月 15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質證階段轉為不公開質證)。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民廷出席法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姚永生及其辯護人郭榮慶、王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姚永生系大連理工大學城市學院工作人員,因感覺本人生活狀況不盡人意,進而對國家政治制度、國家領導人產生不滿情緒。2012 年 7 月至今,姚永生利用 SSR 翻牆軟件登陸社交軟件 Twitter(推特),大量發布、轉發涉及損害國家形象、危害國家利益、侮辱黨和國家領導人的虛假有害言論的推文。大連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對其使用推特賬號的勘驗,發現符合上述內容的轉發推文共 29 條。2019 年 12 月 18 日,姚永生經民警電話傳喚到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姚永生尋釁滋事,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鑑於被告人姚永生系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被告人姚永生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接受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姚永生的行為在是否構成犯罪方面存在商榷空間,退一步講,即使構成犯罪,其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本案中被告人姚永生的立場和動機,不能證明其有擾亂社會秩序的主觀故意,其「轉發」行為更不可能引起社會秩序混亂;被告人的 Twitter 的關注人數少,且沒有證據證明關注的人員轉發過被告人的推文,難以產生廣泛的「影響力」,更難以達到「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程度;被告人已經真誠認罪悔罪,且其系家庭唯一支柱,希望法院從寬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姚永生自 2005 年 7 月起在大連理工大學城市學院擔任網絡工程師。2012 年 7 月至 2019 年 12 月即案發前,被告人姚永生利用 SSR 翻牆軟件登錄國外社交軟件 「Twitter」(推特),關注了部分擁有大量人員關注度的如「紐約時報中文網」、「美國駐華使領館」、「自由亞洲電台」等賬號及部分經常發表不實言論的好友賬號,通過閱讀以上賬號發表的涉及損害國家形象、危害國家利益、侮辱黨和國家領導人的虛假言論的推文,轉發到自己的推特賬號中,經過偵查機關勘查,其轉發了推文共計 28 篇,其發表具有上述內容的原創推文共計 1 篇,合計 29 篇。
2019 年 12 月 18 日,被告人姚永生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認罪悔罪。
另查,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姚永生所有的、用以犯罪的手機一部(黑色一加牌直板智能手機)。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物證手機一部(附扣押清單、扣押決定書);書證戶籍證明、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前科查詢記錄、工作證明、悔過書;被告人姚永生的供述與辯解;勘驗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永生明知是損害國家形象、危害國家利益、侮辱黨和國家領導人的虛假信息而進行編造,明知是編造的具有上述內容的虛假信息而在信息網絡上進行散布,起鬨鬧事,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其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對其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永生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主動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予以從輕處罰。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應予沒收。
網絡空間並非法外之地,互聯網雖然區別於現實空間,但在網絡中人的行為卻是具體的,網絡秩序也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被告人姚永生作為工作十餘年的大學網絡工程師,應該具有分辨虛假信息的判斷能力,其利用自身網絡技術、藉助專業翻牆軟件到國外社交平台大量閱讀具有損害國家形象、危害國家利益、侮辱黨和國家領導人的虛假信息並予以大量轉發、推送,其行為的主觀故意明顯,且給推送上述虛假信息的「網絡大 V」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其行為足以給網絡秩序、社會公共秩序造成嚴重混亂,綜上分析,本院對辯護人的與上述分析不符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姚永生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17 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一加牌直板智能手機一部,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 馬曉倩 |
人民陪審員 | 徐靈芝 |
人民陪審員 | 馬忠山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 |
書記員 | 王苓宇 |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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