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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精緻城市建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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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精緻城市建設條例
制定機關:威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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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威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威海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9月2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威海市精緻城市建設條例

(2020年8月31日威海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0年9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1. 總則
  2. 精當規劃與精美設計
  3. 精心建設與精細管理
  4. 精準服務與精到保障
  5.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保障本市向精緻城市方向發展,提升城市品質,改善居民生活環境和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精緻城市建設,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精緻城市,是指秉承勵精緻遠、追求卓越的精神,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服務等相關要素進行優化和規制,構建的特色鮮明、包容和諧、宜居宜業、安全韌性的生態文明城市類型。

第三條 精緻城市建設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精當規劃、精美設計、精心建設、精細管理、精準服務、精明增長,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參與,促進城市高品質發展。

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精緻城市建設的領導,制定精緻城市建設規劃綱要、指標評價體系和行動方案,將精緻城市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

第五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精緻城市建設推進工作議事協調機制,負責精緻城市建設重大政策研究、重點問題協商等工作。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精緻城市建設的綜合協調和監督指導工作。

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精緻城市建設活動。

對在精緻城市建設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精當規劃與精美設計

第七條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因地制宜,遵循尊重自然、傳承歷史、綠色低碳、安全韌性的理念,將環境容量、綜合承載能力和城市安全作為確定城市定位和規模的重要依據,綜合考慮城市功能定位、文化特色、產業發展、便民利民等多種因素,有序協調山、海、城的空間關係,科學規劃功能區空間布局,系統保護本市城市總體風貌特色。

詳細規劃應當統籌現代城市發展與傳統街區保護,傳承漁耕文化特色和膠東民居特點,重點保護傳統街巷格局、古遺址遺蹟、傳統村落、特色歷史建築等歷史文化資源,延續城市文脈,促進城市內涵式發展。

第八條 編制城市建設詳細規劃和制定城市更新計劃,應當將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停車場所、農貿市場、公交場站、公共文化、市民健身和社區教育、醫療、養老以及行政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納入規劃、計劃要求。

第九條 編制城市公共交通發展規劃,應當貫徹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建立完善城市公共交通體系和公眾出行信息服務系統,優化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設置,為公眾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務。

城市主要道路應當根據車輛流量、車道數量、公交客運量、公交車流量等情況設置公交專用車道或者公交車輛優先通行信號系統。

第十條 制定綠色出行行動計劃應當結合城市建設和改造,按照便捷、順暢、安全的要求,同步建設立體步行系統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完善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網絡體系。

第十一條 綠道規劃應當突出本市地貌特色,構建山海互聯互通網絡體系,並與公共交通網絡相銜接。

綠道應當合理配套建設服務驛站,並保持開放狀態。

第十二條 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兼顧資源節約利用和停車需求調控,處理好當前需求與城市長遠發展、經濟發展與居民生活需求的關係。

第十三條 合理規劃各類公園。公園規劃應當融合歷史、文化、藝術、時代特徵等元素,突出公園文化藝術內涵和地域特色,完善文化娛樂、科普教育、健身休閒、調蓄防澇、防災避險等綜合功能。

第十四條 城市公共廁所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城市地段功能、周邊環境和人員密度等因素,優化點位布局,完善服務功能,方便公眾就近如廁。

第十五條 城市應急避難場所規劃應當符合安全可靠、交通便利、就近避難、平災結合的要求,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空間布局,滿足發生突發性災害時的應急救助和保障避難人員的基本生存需求。

城市應急避難場所應當設置統一、規範的標識,提供必要的生活和醫療條件,並保持正常使用狀態。

第十六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本着節儉、實用、美觀的原則,按照有關技術規範編制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規劃。

下列區域應當設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

  1. 威海灣陸地向海一側和劉公島向陸一側的山體、堤岸及其主要建築物、構築物的立面;

(二)大型廣場周邊和商業區範圍內的主要建築物、構築物的立面;

(三)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大型建築物、構築物的立面;

(四)標誌性建築物和大型博物館、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益性建築物、三星級以上賓館等公共場所;

(五)其他應當設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

第十七條 編制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城市發展遠景和人民防空需要,結合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地下管線、道路交通等專項規劃,合理確定工程布局、管線敷設方式、管線種類、斷面形式、平面位置、豎向控制等建設要素,實現建設規模、時序與城市發展相協調。

第十八條 編制街區改造方案應當因地制宜,注重文明傳承、文化延續,保留街區肌理和風貌,體現街區的建築、歷史、文化和經營特色。

第十九條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老舊居民小區改造提升規劃,組織對小區內破損欠缺的基礎設施、公共交通設施和建築物、構築物等進行修補更新,完善優化停車出行、園林綠化、文化娛樂、運動健身、衛生醫療、健康養老等服務功能。

第二十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水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堅持開源與節流並舉,統籌推進海綿城市、節水城市建設。

海綿城市和節水城市的建設目標、技術指標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納入規劃。

第二十一條 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制度構建。推進互聯網、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的創新應用,實現深層次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促進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的精準化、智能化、便捷化。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完善海岸帶、山體和水體保護專項規劃,明確保護範圍、標準和管控要求等,強化保護措施,實現環境資源的永續利用和發展。

已被破壞的海岸帶、山體和水體,應當制定生態修復計劃並嚴格落實。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精緻城市與美麗鄉村建設。美麗鄉村建設應當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兼顧鄉村風土民情和居民生活習慣,合理配套建設生活服務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住房和其他建築物應當與環境相協調,鼓勵選用具有鄉村特色和地域風格的建築圖樣,倡導建設綠色住房。

第二十四條 完善文化遺產管理機制。編制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加強古遺址遺蹟、特色歷史建築、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現代文化資源的挖掘整理、保護傳承和合理利用,確定保護辦法,強化文化品牌創建,提升城市的知名度、美譽度和影響力。

第二十五條 建立城市設計制度。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城市設計工作。

城市設計應當包含城市色彩、建築風格、街道界面、景觀照明、公共環境藝術品、戶外廣告等要素。

第二十六條 城市設計應當尊重城市發展規律,堅持以人為本,保護自然環境,防控重大風險,傳承歷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優化城市形態,創造宜居公共空間。

城市項目設計應當優先考慮地域性特徵,追求美觀大方、經濟實用、布局精巧,不盲目求大求洋。

第二十七條 總體城市設計、區段城市設計和專項城市設計的管控要求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區段城市設計、地塊城市設計的管控要求應當列入建設項目規劃條件。

第二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核重大項目和重要地段的建築設計方案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審查。

專家審查意見應當作為審核建築設計方案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建立重大項目和重要地段建築設計方案審核前向社會公示制度。公示內容包括項目位置、用地性質、總平面圖、效果圖、技術經濟指標等。對反對意見比較集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重新組織論證,論證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 精心建設與精細管理

第三十條 城市建設應當遵循生態環保、綠色節能、節約集約、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實現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項目建設應當堅持質量優先,科學施工,關注細節,打造精品。

第三十一條 城市精細化管理應當按照注重細節、立足專業、科學量化的原則,理順管理體制,完善管理機制,細化管理空間,量化管理對象,規範管理行為,創新管理流程,實現城市管理活動的全方位覆蓋、全時段監管、高效能治理。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管理規範,明確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清雪防滑、垃圾處置、容貌秩序、農貿市場等方面的管理標準規範。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管理規範。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科學合理、方便治理的原則,對城市管理事項實行網格化管理。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綜合管理平台,發現、調度和處理城市管理中的問題,提升城市精細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三條 建立城市管理網格員隊伍,負責採集城市管理中的問題信息,並即時上傳城市綜合管理平台處理。

鼓勵市民以多種形式參與城市管理,對發現的問題,可以通過政務服務熱線以及其他公共服務網絡反映,或者將拍攝的視頻、照片傳送至城市綜合管理平台處理。

第三十四條 鼓勵新建建築工程執行優於國家、地方或者行業標準的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標準,推廣使用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中,應當明示地塊的綠色建築等級要求。

第三十五條 新建建築外立面建設和既有建築外立面改造,應當合理設置空調室外機、太陽能等外置設施設備的位置。沒有預留位置的,安裝外置設施設備不得妨礙他人正常生活。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城市臨街建築的空調室外機、太陽能等外置設施設備實施美化、遮蔽,臨街建築所有人或者設施設備所有人應當協助配合。

第三十六條 建築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應當保持建築物外立面整潔美觀,對有殘損、污損、脫落、嚴重變色,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應當及時修補或者粉刷。登錄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按照文物保護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城市道路應當保持路面清潔平整,設施完備乾淨,標線標牌清晰。在人行道上施劃臨時停車泊位的,不得妨礙行人正常通行。

行車通道和停車區域應當採用不宜破損的材料鋪裝。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八條 建立建設項目土地出讓前和老舊居民小區改造前區域性交通影響評價制度。

交通影響評價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公共停車信息系統,向社會提供停車指引服務。

經營性停車場應當配置停車管理信息系統,並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開放數據端口。

第四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停車場,應當按照一定的比例配置電動汽車專用停車泊位和充電設施設備。鼓勵在居民小區停車場所集中設置電動自行車、摩托車充電設施設備。

新建居民小區和改造老舊居民小區應當按照方便市民、便於管理的原則集中設置自行車、摩托車、電動車存放場所。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建設管理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交通狀況,在城市道路、街巷施劃停車泊位,設置交通標誌,明確停車時段。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在建築退讓紅線公共區域施劃停車泊位。

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街巷和建築退讓紅線公共區域設置停車泊位,不得擅自占用、損毀、撤除停車泊位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十二條 車輛停放不得長期占用公共免費停車泊位或者公共區域。長期占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建設管理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駛離或者處置。

第四十三條 公園、廣場應當保持生態優美、環境整潔、功能完善、設施安全。

公眾應當遵守公園、廣場的管理規定,舉止文明,愛護花草樹木和各類設施設備,不得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妨礙社會秩序管理的行為。

除養護、施工或者執行公務外,未經管理人同意,汽車、摩托車等機動車不得進入公園、廣場的休閒、健身區域。

第四十四條 公園、廣場、綠地等公共場所和居民小區應當配套建設全民健身活動場地,配備健身器材。

全民健身設施所在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制定設施的使用、安全和衛生等管理制度,定期對設施進行檢查、保養和更換。

第四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公共建築、公共交通設施、居民小區、居住建築,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下列機構、場所應當優先實施無障礙設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復、福利、養老等機構;

(二)國家機關的公共服務場所;

(三)機場、車站、客運碼頭、金融、郵政、通信、市政公用、商業、旅遊等公共服務場所;

(四)學校、幼兒園、醫院、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單位的公共場所;

(五)城市的主要道路、公園、廣場、景區等公共場所;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機構、場所。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或者損壞無障礙設施。

第四十六條 戶外廣告、門頭牌匾的設置應當安全牢固、協調美觀,符合設置規劃、技術規範和城市容貌標準。

城市建成區不得設置立柱式大型廣告牌,嚴格限制設置屋頂廣告招牌。

第四十七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政策鼓勵、服務吸引等措施,引導城市建成區內的各類專業市場和集貿市場進入室內經營。

室內經營場所應當設施完備、環境整潔、通風良好、秩序規範、責任落實,方便交易和服務。

第四十八條 城市建成區可以設置早市、夜市、季節性農副產品臨時經營攤點。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段、範圍進行經營,並遵守相關管理規定。

早市、夜市、季節性農副產品臨時經營攤點的經營區域由城市建設管理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劃定。

第四十九條 城市建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一次性集中建設和改造的原則,建立健全城市管網設施建設和改造綜合協調機制,組織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給水、排水、燃氣、熱力等管網設施的集中建設和改造活動。

第五十條 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單位在居民小區敷設線路時應當充分利用管線綜合溝和建築預留通道,不得敷設明線。

建築物未預留通道的,應當採用開挖溝槽或者鋪設線管、線槽的方式敷設。

禁止在建築物外私自架線拉線。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敷設的線路,不符合第一款、第二款要求的,有關單位應當實施改造。

第五十一條 城市綠化應當以空氣清新、環境優美、生態良好、自然和諧為目標,統籌平面綠化與立體綠化、道路綠化與園林綠化、山體綠化與城區綠化,實現城市公園化。

具備綠化條件的公共建築和公用市政設施應當實行立體綠化。鼓勵屋頂、陽台、外立面等以建築物、構築物為載體的立體綠化。

第五十二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規範在文化、體育、交通等公共建築和公園、廣場、街區等開敞空間配置公共環境藝術品。

下列場所應當配置公共環境藝術品:

(一)建築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文化、體育等公共建築;

(二)占地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園和廣場;

(三)機場、車站、客運碼頭等交通場站;

(四)其他適宜配置公共環境藝術品的場所。

前款規定建設項目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中,應當明示公共環境藝術品配置要求。

第五十三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家具設置導則,系統配置城市家具。

城市家具應當體現地方特色,突出城市文化,兼具美觀、實用和文化傳承功能。

城市家具的設置應當保證行人通行的通暢性、安全性,與周圍環境保持協調。

第五十四條 全面推行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分類的實施應當符合本市實際,處理好垃圾分類與運輸、處置和方便市民生活之間的關係。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便民、環保的原則,設置廢棄大件生活物品集中投放場所並公示,城市建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協調組織定期清運和處置。

提供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單獨收集、存放餐廚垃圾,由符合條件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送至規定的場所進行處置。

第五十五條 建築垃圾應當實行資源化、無害化處置,減輕對生態環境的破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不得向經批准的建築垃圾消納場所以外的區域傾倒建築垃圾。

車輛運輸建築垃圾應當覆蓋密閉,不得灑漏。

第五十六條 露天擺放的垃圾容器應當保持擺放整齊、外觀清潔、密閉完好,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定期清洗、消毒。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自用垃圾容器沿街擺放。

第五十七條 建築施工現場應當實行全封閉圍擋。圍擋牆應當美觀潔淨、安全牢固、底邊封閉。

建築施工現場內的堆土和裸露地面應當覆蓋或者綠化。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管理,防止污染環境。

第五十八條 城市道路兩側的環境和秩序管理實行「門前三包」管理責任制。

「門前三包」的責任區域和管理要求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責任人簽訂「門前三包」協議確定;對「門前三包」的責任區域和管理要求有爭議的,由區(縣級市)城市建設管理主管部門確定。

第五十九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築處置機制,明確責任分工,做好違法建築的防控和治理工作。

第六十條 機場、車站、城市交通站點,大型國際活動承辦、接待場所,國際體育賽事和國際展覽活動場所,文化、旅遊、體育等重要公共文化和體育場館以及城市應急避難場所,應當設置外文標識。

其他公共場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外文標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外文標識譯寫規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門確定。有國際通用標識的,優先使用國際通用標識。

第四章 精準服務與精到保障

第六十一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建設完備的公共服務設施,為公眾享有教育、科技、衛生、文化、交通、體育、社會福利、生活服務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優質服務提供保障。

第六十二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一刻鐘社區生活圈規劃導則,加強社區服務場所建設,完善公共服務設施網絡,營造舒適方便、環境友好、設施完備、充滿活力的社區生活圈。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鄰里中心建設規劃,在城市居住區建設集教育、衛生、文化、體育、養老、居家服務等於一體的鄰里中心,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務。

第六十三條 市民文化中心、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城市書房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應當向公眾免費開放,並保持正常運行。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各類文化設施向公眾免費開放。

第六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體育場館、健身設施和學校體育設施應當按照規定向公眾免費開放。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各類體育健身設施向公眾免費開放。

第六十五條 公共廁所和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共服務單位、國有企業、商業服務企業的內部廁所,應當向公眾免費開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不宜開放的除外。

公共廁所應當提供如廁用紙、清潔洗手用品等服務。鼓勵公共廁所提供熱水洗手等服務。

第六十六條 海水浴場應當建設完備的安全瞭望、救助、安全防護、淡水淋浴、公共廁所等設施設備,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救護人員。政府投資興建的海水浴場應當免費向公眾提供服務。

第六十七條 大型公園、廣場,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醫療救護物品,濱海公園還應當配備必要的救生物品,其管理服務人員應當接受必要的醫療救護和救生培訓。

第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和城市建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在客運站點、公共交通樞紐、風景旅遊區、商業聚集區、大型醫療機構、公共服務機構等人員集中區域劃定營運車輛專用候客點,並設置顯著標誌。

第六十九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郵政、通信、廣播電視、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企業,應當發揮精緻城市建設的骨幹作用,創新服務機制、優化服務流程、提升服務品質。

鼓勵其他各類企業結合企業特點,發揮自身優勢,助力精緻城市建設。

第七十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充分利用智慧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向公眾提供城市數字地圖、交通、氣象、醫療、食宿、娛樂等實時服務信息,滿足公眾多元化信息需求。

第七十一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發揮精緻城市建設的主導作用,協調社會各界力量共同推進精緻城市建設目標任務的落實。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單位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任務分工做好精緻城市建設工作。

群團組織、社會組織應當結合本組織工作特性和業務屬性,明確定位,發揮優勢,協同做好精緻城市建設工作。

第七十二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通過立法、制定規範性文件、設立標準等措施,將本條例規定的內容進行責任分解、措施細化,保障精緻城市建設目標和任務的落實。

第七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建立參與精緻城市建設的志願服務組織,拓寬志願服務範圍,開展多樣性志願服務活動。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第七十四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應當發揮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作用,採用多種形式,解讀政策,反映民意,提升全社會的參與意識和公眾的自律意識,營造建設精緻城市的良好氛圍。

倡導自媒體參與精緻城市建設的各項公益活動宣傳。

第七十五條 鼓勵公眾對精緻城市建設提出建議、參與實踐、實施監督,制止和舉報妨害精緻城市建設的行為。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保障公眾參與精緻城市建設的體制和機制,為公眾有效參與精緻城市建設提供必要條件。

第七十六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體檢評估制度,從生態宜居、風貌特色、交通便捷、多元包容、安全韌性等方面,定期對城市進行評價。

第七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精緻城市載體評選活動,對體現精緻理念的居民小區、街道、公園、公共廁所、綠道步道、校園、城市書房等予以表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對其法律責任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九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精緻城市建設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安裝空調室外機等外置設施設備妨礙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城市建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擅自設置、占用、損毀、撤除停車泊位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城市建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車輛所有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拒絕駛離、處置或者無法與車輛所有人取得聯繫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城市建設管理主管部門將車輛拖移至指定的場所存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城市建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通過公共媒體公示被拖移車輛信息,車輛所有人應當及時認領處置。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公園、廣場從事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妨礙社會秩序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駕駛汽車、摩托車等機動車進入公園、廣場的休閒、健身區域的,由城市建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單位未按照要求敷設管線的,由城市建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在建築物外私自架線拉線的,由城市建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建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保持垃圾容器擺放整齊、外觀清潔、密閉完好或者實施定期清洗、消毒的;

(二)將自用垃圾容器沿街擺放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八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1. 綠道,是指以綠化為特徵,供市民運動健身、休閒遊憩的自行車騎行、步行以及騎行步行兼有的慢行道路。
  2. 服務驛站,是指供綠道使用者途中休憩、交通換乘等場所。
  3. 公共環境藝術品,包括城市雕塑、壁畫、綠化造景等藝術作品和藝術化的景觀燈光、水景、城市家具等公共設施。
  4. 城市家具,是指城市中為公眾生活、出行等提供公共服務的指路標誌、垃圾容器、站點、座椅等配套設施,一般設置在街道、廣場、綠地或者其他公共部位,是城市生活、環境和景觀的重要組成部分。

(五)一刻鐘社區生活圈,是指在十五分鐘步行可達範圍內,配備生活所需的基本服務功能與公共活動空間,形成安全、友好、舒適、便捷的社會基本生活平台。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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