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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節約用水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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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節約用水條例
制定機關:威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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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威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威海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1月1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月1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威海市節約用水條例

(2017年6月28日威海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7年7月28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9年12月27日威海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並經2020年1月15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的《威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威海市城市風貌保護條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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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三章 節約用水措施

第四章 非常規水利用

第五章 激勵和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節約利用水資源,提高用水效率,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及用水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把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制定完善相關政策,推動全社會節約利用水資源,建設節水型社會。

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節約用水工作。

第五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按照優先利用地表水、限制開採地下水、鼓勵使用非常規水的原則,實行統一調度、合理配置。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廣泛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活動,將節約用水納入市民文明素質教育和中小學教育教學內容,普及節約用水知識,提高全社會保護水資源意識和節約用水意識。

每年三月為全市節約用水宣傳月。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並有權對浪費水資源的行為進行舉報。

市、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節約用水舉報處理機制,及時調查處理接到的舉報。

第二章 用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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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市、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水資源狀況和水資源綜合規劃,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編制城鄉規劃、區域和行業發展規劃,應當包括節約用水的內容。

第九條 實行規劃期用水控制指標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標相結合的用水總量控制制度。

對用水量達到或者超過規劃期用水控制指標、年度用水控制指標的區域,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停止審批該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取水許可。

第十條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供水的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價格制度。

第十一條 非居民用水戶用水實行計劃管理。

納入計劃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戶應當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一年度用水計劃建議;年度內新增非居民用水戶應當在用水前提交本年度用水計劃建議。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根據年度用水控制指標、用水計劃建議、用水定額和生產經營計劃等,下達本年度用水計劃。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減非居民用水戶的用水計劃指標:

(一)單位用水量高於用水定額標準的;

(二)使用國家和山東省明令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或者設備的;

(三)洗浴、游泳、水上娛樂等行業的淋浴設施未採用符合國家和山東省標準的節水型器具的;

(四)洗車等行業未採取節約用水措施的;

(五)未按照規定進行水平衡測試的;

(六)具備使用非常規水條件而不使用的。

第十三條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供水、納入計劃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戶用水量超過計劃的部分,按照下列標準加收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

(一)百分之十以內的部分,按照到戶綜合水價的一倍加收;

(二)超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按照到戶綜合水價的二倍加收;

(三)超過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按照到戶綜合水價的三倍加收。

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專項用於節約用水設施、設備的建設和管理。

第十四條 非居民用水戶應當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記錄和統計台賬,加強對用水狀況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條 納入計劃管理並且年用水量二萬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戶,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水平衡測試,並將測試結果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生產技術、工藝流程和規模等發生變化的,非居民用水戶應當重新進行水平衡測試。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水平衡測試國家標準,對非居民用水戶的水平衡測試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

第十六條 市、區(縣級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每三年對城市公共供水進行一次定期成本監審,根據成本監審結果,綜合考慮水資源供求形勢、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按照法定程序適時調整城市供水價格。

在啟動城市公共供水定調價程序時,市、區(縣級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公共供水進行定調價成本監審,並向社會公開成本監審結論。

第十七條 嚴格控制開採地下水。確需開採地下水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辦理取水許可手續,並限制取水量。

在地下水超採區內,禁止農業、工業和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逐步壓縮地下水開採量。在地下水限制開採區內,嚴格限制新開鑿取水井的數量和地下水的開採量。在地下水禁止開採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第三章 節約用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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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計量合格的用水計量器具。

居民住宅應當分戶安裝用水計量器具。工業企業的生產用水和生活用水應當分別計量,主要用水車間和用水設備應當單獨安裝用水計量器具。

第十九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採用節水型工藝、設備和產品。

禁止使用國家和山東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二十條 禁止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設備和產品。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約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使用低耗水建築材料。建設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建築基坑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

第二十三條 城市綠化應當優先選用耐旱型或者低耗水植物。綠化灌溉應當優先使用雨水、再生水、建築基坑水、池塘水等非常規水。鼓勵採用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

第二十四條 洗浴、游泳、水上娛樂等行業的淋浴設施應當採用符合國家和山東省標準的節水型器具。

洗車行業應當採用低耗水洗車技術,降低用水消耗。鼓勵洗車用水循環利用。

第二十五條 提倡居民生活用水一水多用。

第二十六條 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管網的日常維護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定期進行管網查漏。

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漏損率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超標準的部分不得計入水價成本。

第二十七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期對用水設施、設備進行檢修和保養,減少水的漏損量。用水設施、設備損壞造成跑水、冒水、滴水、漏水的,應當及時維修。

第二十八條 因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原因影響正常供水時,市及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採取限制用水措施,並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第四章 非常規水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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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使用雨水、再生水、海水、建築基坑水等非常規水,並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優化用水結構。

凡有條件使用非常規水的,禁止將自來水作為城市道路清掃、城市綠化、景觀用水和洗車使用。

第三十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下列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規範和標準,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一)建築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公寓、綜合性服務樓;

(二)建築面積三萬平方米以上的國家機關、非企業單位和綜合性文化體育設施;

(三)日均排水量超過三百立方米的工業企業。

鼓勵住宅小區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三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基礎設施、建築和住宅小區,應當同步建造雨水收集、利用、下滲等設施,推行雨污分流,提高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效率。

第三十二條 鼓勵現有城市基礎設施、建築物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改造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和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第三十三條 再生水的管道、水箱不得與自來水、地下水供水管道直接連接。

公共場所的再生水出水口應當標有「非飲用水」字樣或者其他明顯標誌。

第三十四條 工業企業應當採用先進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區域內的工業企業,使用冷卻循環再生水的比例不得低於企業循環用水量的百分之二十。

火力發電使用再生水的比例不得低於總用水量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廠,應當採用先進的污水處理技術、工藝,提高再生水水質標準,滿足再生水使用者的用水需求。

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廠,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區域內的用水戶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第三十六條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建設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等設施,科學開發利用海水資源。

第三十七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地熱水、礦泉水納入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對地熱水、礦泉水進行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

嚴格控制地熱水、礦泉水取水井的審批數量。開發利用地熱水、礦泉水應當依次分別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五章 激勵和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水資源狀況,在確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基礎上,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建立激勵節約用水的水價機制,推動全社會節約用水。

第三十九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獎勵制度,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一)非居民用水戶在節約用水、減少水資源消耗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

(二)公共供水單位供水損耗明顯低於國家標準的;

(三)在非常規水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四)研究推廣節約用水技術、工藝、設備、產品等有突出貢獻的;

(五)在節約用水宣傳教育工作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嚴重浪費水的行為予以舉報,經查證屬實的。

第四十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資金保障,培育和發展節約用水產業,加強節約用水配套設施建設。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扶持節約用水技術、設備和產品的研究、開發、推廣和利用,將重點節約用水技術研究開發項目優先列入各類技術創新計劃和科技計劃。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完善非常規水輸配管網等設施,提高非常規水供水能力。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投入,支持節約用水農業設施和小型水利設施建設。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個人對池塘、水壩等進行保護、開發與利用,建設蓄水工程,攔蓄雨水,增加有效水源。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行節約用水灌溉方式,因地制宜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灌溉、噴灌和微灌等灌溉技術,發展節水高效農業。

第四十三條 市、區(縣級市)農業農村、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農業節約用水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提高農業用水效率。

第四十四條 市、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科技等有關部門,加強對用水單位和個人節約用水的技術指導和培訓,推廣節約用水先進經驗和做法。

第四十五條 市、區(縣級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國家和山東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藝、設備和產品的公開公示工作,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或者山東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藝、設備和產品等行為。

第四十六條 市、區(縣級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做好用水計量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使用應當強制檢定而未檢定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用水計量器具等行為。

第四十七條 市、區(縣級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用水計量器具銷售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銷售不合格用水計量器具等行為。

第四十八條 市、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節約用水檢查,並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用水場所進行調查。

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提供真實情況,不得拒絕、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納入計劃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戶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水計劃建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非居民用水戶未按照規定進行水平衡測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用水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山東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藝、設備和產品的,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更換或者進行節約用水改造;逾期未更換或者改造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有條件使用非常規水而不使用,將自來水作為城市道路清掃、城市綠化、景觀用水或者洗車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的,由城區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將再生水管道、水箱與自來水、地下水供水管道直接連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追究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開採地熱水、礦泉水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採,賠償損失,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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