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仙女寨區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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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底市仙女寨區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婁底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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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婁底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婁底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1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3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婁底市仙女寨區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2019年9月29日婁底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

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

四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仙女寨區域生態環境,發揮仙女寨區域生態服務功能,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仙女寨區域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仙女寨區域的具體範圍按照《婁底市仙女寨區域總體規劃》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婁底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仙女寨區域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

婁底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利、林業等部門應當做好仙女寨區域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婁星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建立工作考核機制,加強對仙女寨區域的保護和管理。

婁星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仙女寨區域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仙女寨區域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仙女寨區域的保護和管理職責。仙女寨區域內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仙女寨區域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婁星區人民政府設立的仙女寨區域管理機構,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仙女寨區域保護和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調查仙女寨區域內的自然和人文資源,建立數據檔案;

(三)建立健全仙女寨區域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經營服務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嚴格保護、科學利用仙女寨區域資源;

(五)負責仙女寨區域內生態與景觀保護、交通、公共廁所、污水處理、垃圾收運等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等工作;

(六)負責日常巡查,依法處理仙女寨區域內的違法行為;

(七)依法監督管理仙女寨區域內建設項目和有關活動;

(八)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對於本條例授權仙女寨區域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事項,仙女寨區域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

對於本條例未授權仙女寨區域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事項,婁底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婁星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託仙女寨區域管理機構在仙女寨區域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對於本條例未授權、婁底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婁星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委託仙女寨區域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事項,仙女寨區域管理機構發現相關違法行為後,應當予以勸阻並告知有關部門和仙女寨區域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理,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仙女寨區域管理機構。

第七條 仙女寨區域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由婁星區人民政府承擔,婁底市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第八條 對因建設、保護和管理仙女寨區域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婁星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婁底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婁星區人民政府、仙女寨區域管理機構編制仙女寨區域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仙女寨區域總體規劃應當以婁底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為依據,與水府廟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相協調。涉及仙女寨區域的其他規劃,應當與仙女寨區域總體規劃相銜接。

仙女寨區域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經婁底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報婁底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未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不得修改或者變更。

第十條 仙女寨區域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的劃分應當與水府廟國家濕地公園各級保護區的劃分相協調,具體界線由仙女寨區域管理機構標明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在仙女寨區域二級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建設活動:

(一)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二)建設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鍊汞、煉油、電鍍、農藥、化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等污染環境的企業;

(三)開發建設商業住宅區、高爾夫球場、風力和光伏發電項目;

(四)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五)其他破壞生態環境的建設活動。

已經建成的,婁星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予以拆除或者搬遷。

第十二條 在仙女寨區域一級保護區內,除禁止從事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建設活動外,還禁止從事下列建設活動:

(一)新建、擴建賓館、招待所、度假村、療養院;

(二)在劃定範圍外新建、擴建居民住宅。

已經建成的,婁星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予以改造或者遷出。

第十三條 在仙女寨區域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依法報有關部門審批,有關部門審批前應當書面徵求仙女寨區域管理機構的意見。

經批准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的選址、布局、造型、風格、色調、高度、體量等,應當符合仙女寨區域的規劃要求。

經批准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好周圍景物、水域岸線、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建設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環境原貌。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 仙女寨區域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植樹綠化、封山育林、護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等工作,保持仙女寨區域良好的生態環境。

仙女寨區域內禁止採伐林木;因林相改造、撫育更新等原因確需採伐林木的應當依法報有關部門審批,有關部門審批前應當書面徵求仙女寨區域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五條 仙女寨區域內的生產生活污水,應當經過處理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後方可排放。

婁底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仙女寨區域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對仙女寨區域內排污口和污染源的排查、清理。

第十六條 仙女寨區域內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達標排放油煙。

仙女寨區域內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煤鍋爐。

第十七條 仙女寨區域內鼓勵發展生態農林業,使用有機肥。

仙女寨區域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控制仙女寨區域內的畜禽散養數量。

第十八條 仙女寨區域管理機構應當協助宗教事務部門對仙女寨區域內的宗教活動場所加強監督檢查。

仙女寨區域內具有一定歷史、文化、科學、藝術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遺蹟、遺址等,仙女寨區域管理機構應當協助文物保護等部門進行嚴格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遷移、拆除。

第十九條 在仙女寨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依法報有關部門審批,有關部門審批前應當書面徵求仙女寨區域管理機構的意見:

(一)張貼、懸掛大型戶外廣告;

(二)舉辦大型體育賽事、節慶、演藝、遊樂等活動;

(三)拍攝電影、電視;

(四)其他可能影響生態環境的活動。

第二十條 仙女寨區域內禁止在劃定範圍外建造墳墓,禁止在劃定範圍內超標準建造墳墓、建造永固性墓冢或者活人墓。

第二十一條 在仙女寨區域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開山、採石、採砂、開礦、取土、開窯、開荒等破壞植被或者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三)隨意傾倒、堆放、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四)燃放許願燈、孔明燈等帶有明火的空中飄移物,燃放煙花爆竹,在禁火區戶外生火、燒薪炭、燒香點燭;

(五)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的農藥;

(六)在劃定範圍外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七)獵捕野生動物,採集國家和本省保護的野生植物;

(八)引入可能破壞生態環境的外來物種;

(九)損毀界碑、界樁、標誌、標牌等公共設施;

(十)隨地吐痰、便溺;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建設或者開採資源等行為造成仙女寨區域生態環境破壞的,從事建設、開採資源等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負責治理修復。

第二十三條 仙女寨區域管理機構應當協助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對仙女寨區域內的經營活動加強監督管理,規範經營行為。

第二十四條 仙女寨區域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生產生活垃圾加強管理,實行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運、分類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仙女寨區域內從事違法建設活動的,由婁星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恢復原狀,可以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仙女寨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婁底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婁底市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婁星區人民政府林業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由婁星區人民政府林業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婁星區人民政府林業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或者未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婁底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煤鍋爐的,由婁底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組織拆除燃煤鍋爐,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的,由相關部門分別實施下列處罰:

(一)開山、採石、採砂、開礦、取土、開窯、開荒等破壞植被或者地形地貌的,依法賠償損失,由婁星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焚燒塑料、垃圾、橡膠、瀝青、油氈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或者惡臭氣體物質的,由婁底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隨意傾倒、堆放、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仙女寨區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四)燃放許願燈、孔明燈等帶有明火的空中飄移物,燃放煙花爆竹,在禁火區戶外生火、燒薪炭、燒香點燭的,由婁星區人民政府林業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由婁星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造成農業環境污染事故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在劃定範圍外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仙女寨區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隨地吐痰、便溺的,由仙女寨區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未規定處罰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仙女寨區域管理機構、仙女寨區域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仙女寨區域規劃審批建設活動;

(二)侵占、截留、挪用生態補償等資金;

(三)對仙女寨區域內的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查處不力;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劃定範圍,是指允許從事居民住宅建設、墳墓建造、露天燒烤等特定活動的地域範圍。

劃定範圍由婁底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仙女寨區域管理機構、水府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等單位按照仙女寨區域規劃依法劃定,報婁底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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