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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家棟尋釁滋事案 (2020) 豫 0191 刑初 566 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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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家棟尋釁滋事案刑事判決書
(2020) 豫 0191 刑初 566 號

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1日
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
(2020) 豫 0191 刑初 566 號

公訴機關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家棟,男,1979 年 4 月 27 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程度,務工,戶籍地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現住鄭州市金水區。因本案,於 2019 年 11 月 13 日被鄭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同月 22 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同年 12 月 3 日經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鄭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執行逮捕。

辯護人蘇朝帥、李蘇敬,河南曜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鄭開檢一部刑訴 [2020] 104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家棟犯尋釁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並建議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本案,經審查,本院決定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國家安全,本院決定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因案情涉及國家安全,經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批准,決定延長審限三個月。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家棟及其辯護人蘇朝帥、李蘇敬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 年 8 月至 2019 年 11 月期間,被告人孫家棟在境外推特網站上申請賬號 @BRAVEHEART8964, 用戶名為「自由雄心」,後被告人孫家棟在推特網站大量散布涉及國內重大事件、嚴重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虛假信息,起鬨鬧事,混淆視聽,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經鑑定,用戶名為「自由雄心」(推特賬號:@BRAVEHEART8964)的推特用戶頁面,該用戶共轉發、評論、發布涉港、涉台、涉疆、涉警、反共等內容 305 條,關注其他推特賬戶 136 個,被 27 個其他推特賬戶關注。經核實,被告人孫家棟發表的不當言論中,參與評論的網民 95 人次,參與點讚的網民 168 次,參與轉推的網民 10 人次。

2019 年 11 月 13 日,被告人孫家棟經電話通知到案。

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並提供了如下證據:被告人孫家棟的供述和辯解,河南聯合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戶籍證明、無前科證明、到案經過、核實情況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執行回執、發表言論信息、手機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等證據,據此認為被告人孫家棟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建議判處被告人孫家棟有期徒刑九個月,綜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公訴機關當庭調整量刑建議,建議判處被告人孫家棟有期徒刑十一個月,遂向本院提起公訴,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孫家棟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孫家棟在推特上發表的言論對國內社會秩序影響有限,且被告人孫家棟自願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孫家棟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7 年 8 月至 2019 年 11 月期間,被告人孫家棟在境外推特網站上申請賬號 @BRAVEHEART8964, 用戶名為「自由雄心」,後被告人孫家棟在推特網站大量散布涉及國內重大事件、嚴重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虛假信息,起鬨鬧事,混淆視聽,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經鑑定,用戶名為「自由雄心」(推特賬號:@BRAVEHEART8964)的推特用戶頁面,該用戶共轉發、評論、發布涉港、涉台、涉疆、涉警、反共等內容 305 條,關注其他推特賬戶 136 個,被 27 個其他推特賬戶關注。經核實,被告人孫家棟發表的不當言論中,參與評論的網民 95 人次,參與點讚的網民 168 次,參與轉推的網民 10 人次。

2019 年 11 月 13 日,被告人孫家棟經電話通知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被告人孫家棟的供述和辯解,河南聯合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戶籍證明、無前科證明、到案經過、核實情況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執行回執、發表言論信息、手機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等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家棟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鑑於被告人孫家棟經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願認罪認罰,系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孫家棟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家棟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11 月 22 日起扣除先行羈押的 9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2 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周國華
審 判 員 李金波
審 判 員 李 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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