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優秀歷史建築保護辦法
孝感市優秀歷史建築保護辦法 孝感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 制定機關:孝感市人民政府 有效期:2020年11月1日至今 |
(2020年9月14日孝感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 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孝感市優秀歷史建築的保護與利用,傳承優秀歷史文化,促進經濟、社會、文化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優秀歷史建築的保護與利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優秀歷史建築是指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優秀歷史建築保護名錄的,具有地域文化特色和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建築,包括民居、祠堂、牌坊、亭、台、樓、閣、橋、碼頭、井、塘等建(構)築物。
優秀歷史建築屬於文物的,其保護和利用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條 優秀歷史建築保護遵循保護為主、搶救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應當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優秀歷史建築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優秀歷史建築的保護與利用,建立協調工作機制,加強對優秀歷史建築保護工作的領導,並設立優秀歷史建築保護專項資金,用於優秀歷史建築保護補助、搶修補助、優秀歷史建築利用項目貸款貼息、政府獎勵等。
第六條 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優秀歷史建築的調查認定、保護指導、監督管理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公安、應急管理、生態環境、民族宗教、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優秀歷史建築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優秀歷史建築保護工作中承擔以下職能:
(一)組織本行政區域優秀歷史建築的保護和修繕;
(二)完善優秀歷史建築配套基礎設施;
(三)協調優秀歷史建築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四)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和措施;
(五)依法制止違反優秀歷史建築保護規定的行為;
(六)組織開展轄區優秀歷史建築普查、申報;
(七)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做好優秀歷史建築保護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優秀歷史建築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保護優秀歷史建築的意識。對優秀歷史建築保護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保護名錄確定
[編輯]第九條 本市實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名錄製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將具有保護價值的對象列入保護名錄的建議。
已被核定公布為省級或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直接列入優秀歷史建築名錄。
第十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建(構)築物,可以確定為優秀歷史建築:
(一)突出反映本地不同歷史時期社會生產、生活歷史;
(二)建築樣式、結構、材料、施工工藝和工程技術具有建築藝術特色和科學研究價值;
(三)突出反映本地建築歷史文化特點;
(四)本地代表性、標誌性建築或著名設計師的代表作品;
(五)本地重要名人故居或紀念性建(構)築物;
(六)其他具有歷史文化意義的建(構)築物。
第十一條 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具有保護價值的建(構)築物進行定期普查,根據普查結果,提出優秀歷史建築保護建議名錄,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並徵求歷史建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及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二條 依法批准的優秀歷史建築名錄不得擅自變更。因自然災害等特殊原因造成優秀歷史建築本體不存在或損毀無法修復的,由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從名錄中撤除,並予以公布。
第三章 保護與利用
[編輯]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優秀歷史建築設置統一保護標識,掛牌明示,並建立優秀歷史建築檔案。優秀歷史建築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築藝術特徵、歷史特徵、建設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築的有關技術資料;
(三)建築的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
(四)建築的修繕、裝飾裝修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資料;
(五)建築的測繪信息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每處優秀歷史建築的保護圖則,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優秀歷史建築保護圖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優秀歷史建築名稱、地址、編號等基本屬性;
(二)優秀歷史建築的風貌特色及其相關環境要素;
(三)優秀歷史建築保護和使用要求,包括保護類型、功能用途、重點保護內容以及內外部設施設置等要求。
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優秀歷史建築還應當明確保護範圍和必要的建設控制地帶。保護圖則劃定的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應當列為本行政區域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內容。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對優秀歷史建築保護作出具體安排。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優秀歷史建築保護圖則,將優秀歷史建築的保護和使用要求,書面告知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和物業管理單位。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轉讓或者出租優秀歷史建築的,應當將有關保護和使用要求告知受讓人、承租人。
第十六條 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優秀歷史建築的保護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優秀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二)不得擅自在優秀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或進行其他影響安全和外觀的行為;
(三)不得在優秀歷史建築內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的物品,不得從事損壞優秀歷史建築主體承重結構或者其他影響優秀歷史建築安全的活動;
(四)不得在優秀歷史建築上設置牌匾、景觀燈光等外部設施,確需設置的,應當經過批准並符合保護要求,與該優秀歷史建築外部造型及周圍環境風貌相協調。
第十七條 優秀歷史建築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應當承擔優秀歷史建築本體保護責任,主動履行加固、修繕、保護性設施建設等義務。優秀歷史建築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不明的,由優秀歷史建築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代為履行優秀歷史建築本體保護責任。
第十八條 優秀歷史建築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村(居)民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承擔優秀歷史建築本體保護責任,履行義務的,可以向所在地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優秀歷史建築保護補助。
優秀歷史建築保護補助發放前,優秀歷史建築所在地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護圖則要求,與申請人簽訂優秀歷史建築保護協議。保護協議應當對優秀歷史建築的保護義務、維護修繕、合理利用、享受補助及違約責任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 根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以及存續年份、完好程度等,按照下列標準對優秀歷史建築實行分級:
(一)對於具有特定歷史時期典型特徵和歷史紀念意義,結構保存較為完好,外部裝飾與內部空間保存較為完整的,確定為一級優秀歷史建築;
(二)對於歷史價值較高,結構較為完整,外部裝飾仍有一定遺存的,確定為二級優秀歷史建築;
(三)對於具有一定歷史價值,結構基本完整,外部細節缺失,整體保持狀況較差的,確定為三級優秀歷史建築。
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每處優秀歷史建築的保護級別,在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優秀歷史建築名錄時,一併提交。
第二十條 對優秀歷史建築進行保養、維護、修繕,不得改變優秀歷史建築原狀,並符合分級保護的要求:
(一)屬於一級優秀歷史建築的,建築的立面、結構體系、空間格局和內部裝飾風格不得改變;
(二)屬於二級優秀歷史建築的,建築的立面、結構體系、基本空間格局不得改變;
(三)屬於三級優秀歷史建築的,不改變主要立面、主要結構和有價值的建築構件。
為適應現代生活的需要,優秀歷史建築的內部設施可以合理改善。必要時可以採用現代科技與工藝,增強其抗震、防火、防雷、防災、防潮、防蛀等性能,延長存續年限。
第二十一條 優秀歷史建築維護修繕技術複雜,保護責任人無法自行組織修繕的,可以向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技術指導和協助。
屬於文物的優秀歷史建築,其修繕還應當遵守文物保護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優秀歷史建築存在毀損危險或被鑑定為危險等級的,保護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加固、修繕等保護措施,並向當地人民政府或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保護責任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和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第二十三條 鼓勵、支持優秀歷史建築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合理利用優秀歷史建築資源,研究開發特色民俗文化項目,發展旅遊、文化產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優秀歷史建築利用項目貸款貼息。
屬於文物的優秀歷史建築,法律法規對開發利用或改變文物用途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以新宅基地置換原宅基地、合作入股等方式,對優秀歷史建築進行統一利用。
被列入保護名錄的優秀歷史建築原住戶符合農村宅基地安置條件的,可以優先異地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五條 優秀歷史建築所有權人捐獻自有民居的,政府給予一定獎勵,並可以使用原所有權人姓名冠名該優秀歷史建築。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編輯]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秀歷史建築保護工作的督促檢查。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優秀歷史建築保護狀況進行動態監測,對優秀歷史建築利用情況進行年度評估,及時上報同級人民政府,並向社會公布。
經動態監測、年度評估認定優秀歷史建築受到破壞的,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發出警示;因開發利用造成民居破壞性影響的,應當發出瀕危警示。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政府部門或其他有關單位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優秀歷史建築保護專項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歷史建築保護經費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接受保護補助的優秀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未按照保護協議對優秀歷史建築進行維護和修繕的,或違背本辦法第二十條關於分級保護要求的,由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回補助資金。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履行或怠於履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一)未開展優秀歷史建築調查、認定的;
(二)未設置保護標識、建立優秀歷史建築檔案的;
(三)未組織編制優秀歷史建築保護圖則並向社會公布的;
(四)未按規定將優秀歷史建築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範圍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五)未按規定與申請人簽訂優秀歷史建築保護協議的;
(六)未開展動態監測、年度評估工作的;
(七)未進行警示或者瀕危警示的;
(八)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編輯]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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