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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寧夏回族自治區資源稅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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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寧夏回族自治區資源稅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
制定機關: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寧夏回族自治區資源稅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寧夏回族自治區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7月2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9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寧夏回族自治區資源稅適用稅率等

有關事項的決定

(2020年7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為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以下簡稱《資源稅法》)的授權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對我區資源稅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決定如下:

一、《資源稅法》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資源稅稅目具體適用稅率按《寧夏回族自治區資源稅稅目稅率表》(附件)執行。

二、《資源稅法》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資源稅稅目中,石灰岩實行從價計征;地熱、其他粘土、砂石、礦泉水實行從量計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可以申報減免資源稅,並將相關材料留存備查:

(一)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礦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自遭受損失的次月起,連續12個月繳納的資源稅應納稅額減按50%徵收,減徵稅額最多不超過遭受損失的金額。

(二)納稅人開採銷售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伴生礦減征30%資源稅。沒有分開核算的,伴生礦按主礦產品的稅目和適用稅率計征資源稅。

(三)納稅人開採低品位礦,減征50%資源稅。

(四)納稅人開採尾礦,免徵資源稅。

四、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要求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部門提供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等證明材料以及與減免稅相關的其他信息,相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寧夏回族自治區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7月28 日

附件

寧夏回族自治區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序號 稅 目 徵稅對象 稅率
1 能源礦產 太西煤 原礦 10%
選礦 9%
其他 原礦 6.5%
選礦 6%
2 煤成(層)氣 原礦 1%
3 地熱 原礦 10元/立方米
4 金屬礦產 黑色金屬 原礦 4.5%
選礦 3%
5 有色金屬 原礦 3%
選礦 2%
6 原礦 3%
選礦 2%
7 原礦 3%
選礦 2%
8 鎂(冶鎂用白雲岩) 原礦 7%
選礦 5%
9 原礦 3%
選礦 2%
10 原礦 3%
選礦 2%
11 原礦 3%
選礦 2%
12

非金屬

礦產

礦物類 石灰岩 原礦 6%
選礦
13 原礦 4%
選礦 3%
14 硫鐵礦 原礦 3%
選礦 2%
15 天然石英砂 原礦 5%
選礦 3.5%
16 芒硝 原礦 3%
選礦 2%
17 膨潤土 原礦 3.5%
選礦 2.5%
18 陶瓷土 原礦 3.5%
選礦 2.5%
19 非金屬 礦產 礦物類 耐火粘土 原礦 3%
選礦 2%
20 石膏 原礦 8.5%
選礦 6%
21 其他粘土(鑄型用粘土、磚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紅土、水泥配料用黃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溫材料用粘土) 原礦 3元/立方米
選礦
22 岩石類 大理岩 原礦 3%
選礦 2%
23 白雲岩 原礦 3.5%
選礦 3%
24 石英岩 原礦 6.5%
選礦 6%
25 砂岩 原礦 3%
選礦 2%
26 輝綠岩 原礦 3%
選礦 2%
27 板岩 原礦 3%
選礦 2%
28 頁岩 原礦 3%
選礦 2%
29 砂石 原礦 2元/噸
選礦
30 寶玉石類 玉石(賀蘭石) 原礦 12%
選礦 8%
31 水氣礦產 礦泉水 原礦 5元/立方米
32 鈉鹽 選礦 液體形態 14%
固體形態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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