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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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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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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寧夏回族自治區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11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寧夏回族自治區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2020年11月2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全民閱讀服務

第三章 重點群體閱讀服務

第四章 全民閱讀保障

  1.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民閱讀,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定文化自信,傳承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全民閱讀促進、服務和保障等活動。

第三條 全民閱讀促進工作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益普惠、保障重點、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全民閱讀服務設施建設,建立全民閱讀促進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規劃、指導、協調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聞出版管理部門負責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文化和旅遊、教育、科學技術、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實際,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群團組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全民閱讀的宣傳,引導公民增強閱讀意識。

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單位應當設立全民閱讀專欄、專版、節目和時段,宣傳報道全民閱讀活動,刊播全民閱讀公益廣告。

鼓勵網絡運營商開展全民閱讀公益宣傳。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組織參與全民閱讀促進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全民閱讀服務

第七條 自治區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優秀出版物的出版。

自治區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和旅遊、教育、科學技術、農業農村等部門,定期面向不同讀者群體推薦優秀出版物目錄。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公共圖書館、鄉鎮綜合文化站、農家書屋、社區書屋、職工書屋等全民閱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有計劃地建設各類全民閱讀公共服務設施,保障全民閱讀公共服務設施的正常運營和服務。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數字閱讀服務平台,加強數字閱讀設施建設,推動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和衛星網絡等現代化傳播技術提供閱讀服務,提升數字閱讀服務能力,深化數字閱讀與傳統閱讀融合發展。

第十條 公共圖書館加強數字資源建設,建立數字文獻信息共享平台,實現與農家書屋、社區書屋等場所閱讀終端的互聯互通,為社會公眾提供數字化閱讀服務。

鼓勵全民閱讀服務單位利用數字技術,開發應用多媒體閱讀產品,推廣網絡閱讀、電子閱讀等數字閱讀方式。

第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通過開展公益性講座、閱讀指導、讀書交流、演講誦讀、圖書互換共享等活動,推廣全民閱讀。

全民閱讀公共服務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其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並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向公眾免費開放。鼓勵全民閱讀公共服務設施在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期間適當延長開放時間,保障公眾的閱讀需求。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者寒暑假期間向公眾開放內部圖書館、圖書室等,提供全民閱讀公益服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實體書店的扶持。鼓勵實體書店創新經營模式,提升服務水平。

鼓勵有條件的實體書店設置閱讀專區、延長營業時間、開展流動售書和公益性閱讀活動,滿足讀者多樣化閱讀需求。

第十四條 高等院校應當加強校園實體書店的建設規劃,並在場地、租金等方面給予支持。

校園實體書店應當設置閱讀專區,提供免費閱讀服務。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車站、機場、賓館、商場、銀行、醫院、公園、景區、體育場館等場所,設立書架、報刊欄、電子閱讀屏、移動圖書館等自助閱讀設施或者提供數字閱讀服務,方便公眾就近閱讀。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層全民閱讀公共服務設施和服務的投入,促進全民閱讀均衡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託鄉鎮綜合文化站、農家書屋、郵政局(所)、便民超市、電商服務站點等設立出版物代銷點或者網絡代購點。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立全民閱讀推廣人隊伍信息庫,為閱讀推廣人提供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提升閱讀推廣人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服務能力。

鼓勵教育機構、文化團體、新聞媒體、出版發行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發展閱讀推廣人隊伍。鼓勵教師、新聞出版工作者、科研人員、圖書館工作人員、在校大學生等加入閱讀推廣人隊伍。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設立全民閱讀促進協會,培育全民閱讀推廣機構,發展閱讀推廣人隊伍,開展專業閱讀輔導。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特點和條件創辦各種品牌的閱讀活動。

第二十條 自治區開展「書香寧夏」全民閱讀活動。每年定期舉辦「塞上書香節」,每年4月23日所在的周為「寧夏讀書周」。

第三章 重點群體閱讀服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未成年人閱讀促進計劃,建立家庭、學校與社會相結合的全民閱讀工作促進機制。

鼓勵開展家庭閱讀,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做好閱讀示範和指導,培養未成年人的閱讀意識和閱讀習慣。學校、共青團、婦聯等有關部門指導家庭閱讀。

第二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開展全民閱讀活動,培養學生閱讀習慣,提升學生閱讀能力。

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設置閱讀場所和設施,配備閱讀指導教師,開設閱讀課程,組織閱讀教學,開展校園閱讀活動。

第二十三條 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青少年宮等場所,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特點,建立和完善專門面向未成年人的閱讀服務設施,營造良好閱讀環境,開展未成年人閱讀指導服務。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留守兒童、外來務工隨遷子女、特困和低收入家庭兒童、福利院兒童的閱讀需求納入未成年人閱讀促進計劃,為其提供必要的閱讀指導和專項服務。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殘疾人提供符合其特點和需求的閱讀服務,提供盲文出版物、有聲讀物、視頻讀物等閱讀資源。

新建、改建和擴建全民閱讀公共服務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環境建設標準。

第四章 全民閱讀保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經費,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步提高經費保障標準。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全民閱讀指標評價體系,定期開展全民閱讀調查,發布全民閱讀報告,評估全民閱讀發展水平。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補貼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全民閱讀公益活動。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全民閱讀公益基金,用於扶持全民閱讀公益活動。

鼓勵社會力量捐贈、資助全民閱讀活動,為開展全民閱讀活動提供場地、設施,組織參與全民閱讀志願服務。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全民閱讀公共服務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全民閱讀公共服務設施的功能和用途。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全民閱讀公共服務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不低於原有的規模和標準重建、改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挪用全民閱讀工作資金的;

(二)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全民閱讀公共服務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重建、改建全民閱讀公共服務設施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全民閱讀公共服務設施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未按照規定對公眾開放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全民閱讀公共服務設施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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