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枸杞產業促進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枸杞產業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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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枸杞產業促進條例
(2015年11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3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18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扶持
第三章 產地保護
第四章 質量監管
第五章 品牌保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枸杞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枸杞種植、加工、經營以及為其提供相關服務活動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枸杞產業發展應當堅持統一規劃、綠色發展、產業規範、質量監管、品牌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枸杞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健全促進枸杞產業發展協調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枸杞)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枸杞產業的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枸杞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枸杞產業行業協會應當發揮服務、協調作用,依法為枸杞生產經營者提供服務。
第二章 規劃與扶持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枸杞產業發展規劃。
枸杞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制定枸杞產業發展規劃。
枸杞產業發展規劃應當與自治區空間發展戰略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枸杞產業發展的資金投入,重點支持枸杞種質資源保護,新品種選育與推廣,關鍵技術創新,產區環境保護,人才培養,質量監測體系與信息平台建設,枸杞文化宣傳等。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枸杞產業發展優惠政策,加強枸杞種植基地、產業園區道路、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通過自治區級鑑定的枸杞生產、加工機械設備,列入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對購買產品目錄的農業機械設備的企業或者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補貼。
第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枸杞生產加工企業聯合建立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機制,開展枸杞良種選育、先進耕作栽培、新型機具裝備、精深產品加工等技術的研發和推廣。
枸杞生產加工企業生產食品飲料、生物製藥、養生保健、化妝製品等枸杞精深加工產品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枸杞產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枸杞產業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引進和培養枸杞種植、加工、研發、鑑定等職業技術人才。
第十一條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合枸杞產業發展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給予枸杞產業項目信貸支持。
鼓勵和支持枸杞生產加工企業通過多種方式進行融資,增強發展能力。
鼓勵和支持枸杞種植企業和個人參加種植保險,保險費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財政給予補貼。
第十二條 企業和個人承包開發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種植枸杞,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林木、林地不動產登記。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枸杞產業文化發展,加強對枸杞傳統加工工藝、枸杞文化遺產的保護,挖掘、整理、傳播枸杞文化,推進枸杞文化與枸杞產業的融合發展。
第三章 產地保護
第十四條 枸杞產區的縣級人民政府在枸杞種植集中的區域,可以劃定保護範圍,實行產地保護。
經劃定的枸杞產地應當登記造冊,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禁止侵占或者損壞枸杞產地保護範圍內的基礎設施。
因工程施工影響枸杞產地保護範圍基礎設施功能正常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並在施工結束時恢復原狀。
第十六條 禁止向枸杞產地保護範圍內排放、堆置或者處置廢棄物。
禁止在枸杞產地保護範圍周邊三公里內新建對土壤、水質、大氣造成污染的項目。已經建成的污染項目,應當依法限期整改或者搬遷。
第十七條 徵收枸杞產地保護範圍內的土地,應當實行占補平衡,穩定枸杞種植面積。
中寧縣是寧夏枸杞的核心產區,對核心產區枸杞種植面積實行保護。
第四章 質量監管
第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枸杞)管理部門依據職責應當加強對枸杞種植的技術指導和對使用農藥、化肥等投入品的監督管理,推廣使用高效有機肥,植物源、微生物源及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廣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推進病蟲害統防統治工作。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枸杞種植企業和個人進行標準化、規模化生產。
第二十條 林業草原(枸杞)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枸杞種苗生產、運輸和使用的管理,規範枸杞優良品種的繁育、示範和推廣。
枸杞種苗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苗木生產許可證、苗木經營許可證和苗木檢疫合格證。苗木出圃和調運,應當具有苗木出圃合格標籤。
第二十一條 企業和個人在枸杞種植過程中不得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以及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投入品。
第二十二條 枸杞生產加工企業應當按照枸杞及枸杞製品標準組織生產。鼓勵枸杞生產加工企業制定企業標準。
第二十三條 在枸杞製品生產、加工過程中不得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枸杞做原料,不得偽造枸杞原料的原始記錄、生產記錄和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廠名、廠址。
第二十四條 枸杞的制干、加工、貯存、運輸以及使用的容器、設備、防腐劑、添加劑、包裝材料等,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範。
第二十五條 預包裝枸杞產品、散裝枸杞的標籤標識,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鼓勵枸杞生產加工企業在其產品包裝上使用產品信息、防偽查詢技術。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枸杞產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枸杞質量標準體系。
枸杞及其產品實行質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立產品追溯與查詢系統。
枸杞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枸杞種植信息登記備案制度,進貨查驗、出廠檢驗、批發銷售記錄製度,並對各項登記記錄的真實性負責。
鼓勵枸杞生產加工企業建立在線監控網絡,實現對產品質量安全的控制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枸杞及其產品進行定期抽樣檢驗,並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檢驗結果。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枸杞產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寧夏枸杞及其產品綜合信息發布平台,定期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提供資訊服務。
第五章 品牌保護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加強枸杞品牌建設和保護,以品牌帶動枸杞產業的發展。
對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自治區著名商標、自治區名牌產品的,以及獲得國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予以保護。
第三十條 寧夏枸杞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內種植的枸杞可以申請使用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寧夏枸杞核心產區種植的枸杞可以申請使用「中寧枸杞」證明商標;其他產區種植的枸杞應當註明產區名稱。
申請使用寧夏枸杞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
申請使用「中寧枸杞」證明商標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向證明商標註冊人中寧縣人民政府枸杞產業主管部門提出。
第三十一條 獲准使用寧夏枸杞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和「中寧枸杞」證明商標的企業和個人,在其種植、生產的枸杞及其產品的標識、標籤、說明書或者廣告上應當註明產品保護專用標誌和證明商標標識。
第三十二條 獲准使用寧夏枸杞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的企業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產品保護專用標誌確定的枸杞及其產品使用範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轉讓、出租、出借或者買賣寧夏枸杞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不得改變產品保護專用標誌的表述方式、標識字體、圖案或者顏色等。
第三十三條 枸杞交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犯寧夏枸杞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中寧枸杞」證明商標以及其他枸杞品牌的商標專用權;
(二)在標註寧夏枸杞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和 「中寧枸杞」證明商標的枸杞中摻雜非本產區枸杞;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鼓勵企業和個人專營或者連鎖經營寧夏枸杞和「中寧枸杞」,支持利用電子商務平台開展銷售,拓展市場空間。
鼓勵企業和個人投資建設面向國際市場的枸杞種植、生產加工基地,擴大枸杞對外銷售渠道。
鼓勵企業和個人推行種植、加工、營銷、文化旅遊為一體的全產業鏈經營,擴大寧夏枸杞和「中寧枸杞」品牌的影響力。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寧夏枸杞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中寧枸杞」證明商標以及其他枸杞品牌商標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權,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枸杞及枸杞製品,並處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枸杞)管理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枸杞及其產品,違法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枸杞)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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