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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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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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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寧波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1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4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寧波市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2019年10月29日寧波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閱讀服務設施

第三章 閱讀推廣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民閱讀服務工作,保障市民閱讀權利,提高市民文化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促進書香寧波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全民閱讀服務設施建設、閱讀推廣及其保障和監督等促進工作。

第三條 全民閱讀促進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優化服務、公益普惠的原則,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傳承優秀傳統文化,傳播現代文明理念,普及科學文化知識,通過提高閱讀服務質量、提升市民閱讀興趣、增強市民閱讀能力,引導和推動形成人人愛讀書、讀好書、善讀書的全民閱讀社會氛圍。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全民閱讀基本公共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按照公益、基本、均等、便利和城鄉一體化的要求,完善公共閱讀服務設施,推廣全民閱讀服務活動,健全全民閱讀服務體系,提高全民閱讀服務水平和保障能力。

市和區縣(市)設立由新聞出版、文化旅遊、財政、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民政、衛生健康、交通運輸、科技等主管部門組成的全民閱讀指導委員會,統籌、協調和督促解決本行政區域內全民閱讀促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其日常相關工作由本級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承擔。

第五條 市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結合本市全民閱讀工作實際,擬定全民閱讀公共服務基本標準並報市全民閱讀指導委員會審定。

市和區縣(市)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根據全民閱讀公共服務基本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擬定本行政區域內全民閱讀促進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報本級全民閱讀指導委員會審定後組織實施。

全民閱讀促進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應當包括全民閱讀服務設施的建設、閱讀服務單位和組織培育、閱讀服務活動推廣、閱讀服務保障等內容,並明確完成相關目標和任務的時間安排、工作標準、部門和單位職責。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好全民閱讀促進工作,並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和鄉鎮(街道)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站)等公益性文化單位,開展相關活動。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全民閱讀促進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和文聯、科協、社科聯等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開展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鄉鎮(街道)公共閱讀服務設施的日常管理,並在其職責範圍內支持相關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全民閱讀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支持本村(社區)內的全民閱讀服務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相關服務活動,並在其職責範圍內,根據居民需求,開展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第二章 閱讀服務設施

第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和全民閱讀促進工作規劃、年度工作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規模、分布和閱讀服務需求,科學合理地確定公共圖書館、村(社區)圖書室、國有實體書店、公共閱讀欄(屏)、數字閱讀設備終端等公共閱讀服務設施的數量、規模和布局,形成便利可及的公共閱讀服務圈。公共圖書館等基本公共閱讀服務設施建設應當納入本級國土空間規劃。

第八條 市和區縣(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公共圖書館建設標準、服務規範和本市全民閱讀公共服務基本標準,建立以市級公共圖書館為中心館、縣級公共圖書館為總館,鄉鎮(街道)公共圖書館為分館,村(社區)圖書室為基層服務點的公共圖書館服務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利用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的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站)、農村文化禮堂等公共服務設施,設置鄉鎮(街道)公共圖書館和村(社區)圖書室。

公共圖書館應當完善數字化、網絡化服務和配送體系,實現本市行政區域內圖書文獻資源統一流通、統一檢索和通借通還。區縣(市)公共圖書館應當定期為鄉鎮(街道)公共圖書館、村(社區)圖書室補充、更新閱讀資源,豐富圖書、報刊的種類和內容。

第九條 市和區縣(市)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旅遊等有關主管部門推行全民閱讀服務設施的數字化和信息網絡建設,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網等現代傳播技術提供閱讀服務,推廣運用數字圖書館、電視圖書館、電子閱報屏等數字化閱讀服務設施,豐富閱讀服務內容和形式。

公共圖書館應當創新技術手段,通過開發應用多媒體閱讀產品,提供優質便利的數字閱讀資源。市級公共圖書館應當會同區縣(市)公共圖書館,利用互聯網、移動客戶端等現代傳播技術和信息載體,建設全市統一的數字文獻資源共享平台,為全市公共圖書館用戶免費提供遠程查詢、文獻閱讀等數字化閱讀服務。

公共圖書館和村(社區)圖書室應當在其服務場所設置公共電子閱覽設備或者數字閱讀設備終端,免費提供數字化閱讀服務。公共電子閱覽設備、數字閱讀設備終端的數字閱讀資源應當與全市數字文獻資源共享平台互聯互通,共享共用。

第十條 市和區縣(市)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旅遊、交通運輸、民政、衛生健康等有關主管部門在下列場所和單位設置公共閱報欄(屏)或者數字閱讀設備終端,為公眾提供閱讀服務,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其中,政府設立的相關場所和單位應當利用自身設施和條件,引入實體書店或者開設公共閱讀服務空間:

(一)住宅小區和機場、車站、碼頭、公園、廣場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

(二)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科技館、體育館、檔案館、城市展覽館、婦女兒童活動中心、青少年宮、工人文化宮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

(三)養老機構、醫療機構等單位。

鼓勵旅遊景區、銀行、商場、賓館等場所和單位設置公共閱報欄(屏)或者數字閱讀設備終端。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在第一款規定的場所和單位設立自助圖書借閱設施、圖書借還服務點或者開展流動圖書服務。鼓勵公共圖書館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在相關場所和單位合作設立借閱服務設施,為公眾提供閱讀服務。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結合公共圖書館網點布局,統籌設置二十四小時自助借還、開放閱讀服務的公共閱讀空間。

公共圖書館應當利用自身圖書文獻資源、服務能力和信息化技術等條件,為公眾免費提供二十四小時自助借還、開放閱讀服務的公共閱讀空間。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建設或者參與建設二十四小時自助借還、開放閱讀服務的公共閱讀空間。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旅遊、教育、財政等有關主管部門通過建設文化街區(廣場)、培育閱讀品牌等途徑,扶持實體書店發展。商業綜合體、特色小鎮等公共設施規劃建設應當配套引入實體書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公共閱讀服務設施建設布局,在其管轄區域內扶持實體書店網點建設。

鼓勵和支持在住宅小區、公園、廣場等公共區域周邊和高等院校、旅遊景區、商場、賓館、民宿、文化場館等場所開設實體書店。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利用本單位場地和設施,引入實體書店或者開設公共閱讀空間。

第十三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利用本單位場地和設施設立職工書屋,為職工提供閱讀服務。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對職工書屋的設立及其閱讀活動的開展給予指導和扶持,促進形成閱讀條件完備、覆蓋範圍廣泛的職工閱讀設施。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開展數字閱讀、有聲閱讀、視頻閱讀等多媒體閱讀服務研究,並與公共圖書館、實體書店和其他閱讀服務組織合作,開發和推廣應用閱讀新技術、新載體、新設施,提高閱讀服務水平。

鼓勵出版發行單位、實體書店、網絡運營商、移動通訊運營商創新技術手段,開發和推廣應用各類多媒體閱讀產品,採用積分獎勵等閱讀激勵措施,通過各類閱讀服務平台,向公眾提供特色化閱讀資源和閱讀服務指導。

第十五條 公共閱讀服務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基本公共文化服務規定和本市全民閱讀公共服務基本標準,建立健全公共閱讀服務設施管理、維護制度和服務規範,開放公共閱讀服務設施,並確定公共閱讀服務設施的管理人,向社會公告服務內容、開放時間等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公共閱讀服務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圖書館、村(社區)圖書室、公共閱讀欄(屏)、數字閱讀設備終端等公共閱讀服務設施的性質和功能或者縮小其設施配置標準、建築面積。

因規劃調整或者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拆除公共閱讀服務設施或者改變相關服務設施性質、功能和設施配置標準、建築面積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全民閱讀公共服務基本標準重建、改建,並堅持先建設後拆除、改變或者建設與拆除、改變同時進行的原則。重建、改建相關服務設施,不得低於原有設施配置標準、建築面積和標準。

第三章 閱讀推廣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全民閱讀推廣工作,通過創建全民閱讀品牌、開展主題閱讀活動、組織全民閱讀公益宣傳等途徑,引導市民樹立終身閱讀理念,培養日常閱讀習慣,營造全民閱讀的社會氛圍。

新聞出版、文化旅遊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民閱讀促進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公益性、普惠性、經常性閱讀活動,對閱讀推廣人、閱讀服務志願者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開展閱讀活動給予支持。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領域和相關公共服務活動,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公益性、普惠性閱讀活動。

第十八條 每年4月份為寧波讀書月,每年10月31日為書香寧波日。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新聞出版、文化旅遊等有關主管部門、人民團體、公共圖書館、實體書店和其他閱讀服務組織應當在寧波讀書月、書香寧波日期間,通過開展主題論壇、演講誦讀、讀書沙龍、圖書展覽、優秀讀物推介、閱讀品牌展示等途徑,組織公眾參與具有地方、行業特色的公益性、普惠性閱讀活動。

第十九條 新聞出版、文化旅遊、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科協等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定期向公眾推薦面向不同讀者群體的包括數字化作品在內的全民閱讀基礎書目和分類推薦書目。

公共圖書館應當優先將全民閱讀基礎書目和分類推薦書目納入採購目錄。

全民閱讀基礎書目和分類推薦書目應當包含反映本地歷史文化特色的優秀作品。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聯等單位建立優秀本地出版物創作扶持機制,鼓勵發掘、創作反映寧波港口、海上絲綢之路、歷史文化名城和其他具有本地地域文化特色的作品,支持優秀作品的出版、發行和傳播。

本市出版單位應當向市公共圖書館交存正式出版物。

第二十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通過組織開展閱讀能力輔導、知識講座、文獻展覽、讀書交流、演講誦讀、閱讀經驗分享、優秀讀物推薦、圖書互換共享、閱讀積分激勵等活動,推廣全民閱讀,並制定全民閱讀活動計劃,明確活動的內容、次數、時間,提前向社會公布。

公共圖書館應當通過免收借閱押金、免費提供文獻信息查詢及借閱、二十四小時開放網絡數字服務資源、定期開展流動圖書服務、提供個性化圖書預約配送服務等途徑向社會公眾提供平等、開放、共享、便利的閱讀服務。

市級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立少年兒童圖書館,其他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立少年兒童圖書館或者單獨設置少年兒童閱覽區域。少年兒童圖書館或者少年兒童閱覽區域應當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建立圖書分類閱讀指導目錄,開展面向少年兒童的閱讀服務活動,並為學校組織開展有關課外閱讀活動提供閱讀空間、專業指導等方面支持。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圖書館、科研單位圖書館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的職工書屋定期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一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學校、家庭與社會相結合的學生閱讀指導工作機制,制定學生閱讀指導工作計劃,定期公布學生閱讀基礎書目和分類推薦書目,並組織開展針對有閱讀障礙的學生的閱讀指導、幫扶和研究工作。

幼兒園、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高等院校應當建立校園圖書館(室)等閱讀服務設施,根據學生身心發展狀況設置閱讀課程,並通過開設校園閱讀興趣小組、加強課外閱讀指導、開展校園閱讀比賽等途徑,豐富校園閱讀內容和形式,培養學生閱讀習慣,提高學生閱讀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發揮言傳身教的作用,為未成年人做好閱讀示範和表率,通過陪伴閱讀、親子閱讀、家庭成員閱讀交流等途徑,營造良好的家庭閱讀氛圍。教育等主管部門和婦聯、共青團等人民團體應當對家庭閱讀提供指導和支持。

鼓勵家庭之間通過開展閱讀經驗交流、讀書交換共享、閱讀才藝展示等途徑,提升家庭閱讀興趣,豐富家庭閱讀內容和形式。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旅遊、民政和殘聯等部門和單位,定期為有需要的視障人士等閱讀障礙者提供盲文出版物、大字出版物、有聲讀物等特殊閱讀資源,並通過完善特殊閱讀設施,開展特殊閱讀指導服務,幫助閱讀障礙者參加閱讀活動。

市和區縣(市)公共圖書館應當開設視障人士閱覽室、借閱區。各類公共閱讀服務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為老年人、殘障人士提供便利服務和無障礙服務。

養老機構和居家養老服務組織應當結合自身條件,將老年人閱讀服務納入養老服務內容,組織開展老年人閱讀活動。民政、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應當對老年人閱讀提供支持。

第二十四條 監獄、看守所、戒毒場所和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全民閱讀基礎書目和分類推薦書目,結合各自條件和實際情況,為服刑人員、羈押人員、戒毒人員和社區矯正對象制定閱讀計劃,提供閱讀資源,組織開展閱讀活動,並提供指導。

第二十五條 實體書店可以開設集閱讀、學習、展示、交流於一體的公共閱讀區域,通過舉辦讀書講座(沙龍)、組織演講朗讀、提供閱讀指導、推薦優秀讀物、培訓閱讀服務志願者、設置流動書攤等途徑,開展閱讀服務活動。

鼓勵和支持實體書店創新經營模式,拓寬閱讀服務空間,延長營業時間,提供公益性閱讀服務,實現集閱讀服務、休閒文化體驗、本地歷史文化展示和公益宣傳於一體的多業態融合發展,提升服務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全民閱讀推廣、全民閱讀志願服務活動。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設立為社會公眾提供閱讀推廣、閱讀志願服務的各類閱讀服務組織。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註冊登記、經費扶持、活動組織、閱讀推廣人和志願者隊伍建設等方面給予支持。

閱讀服務組織可以通過開展閱讀宣傳指導、閱讀輔導、閱讀講座、讀書沙龍、圖書展覽、閱讀推廣人和閱讀服務志願者培訓、為閱讀障礙者和老年人提供助讀伴讀服務等活動,向社會公眾提供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閱讀服務。

鼓勵公共圖書館、實體書店、出版發行單位、閱讀服務組織、閱讀推廣人、閱讀服務志願者依法建立全民閱讀促進協會、學會,開展閱讀推廣活動。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出版物的交換、捐獻和贈與,促進圖書循環利用。公共圖書館、村(社區)圖書室可以在相關公共場所設置圖書捐贈點,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的圖書,並向社會公眾提供免費借閱、贈閱等服務。

接受捐贈的機構應當加強捐贈出版物的鑑別和管理,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和互聯網信息服務平台應當通過宣傳報道全民閱讀活動、開設全民閱讀專題欄目(節目)、推薦介紹優秀讀物、普及閱讀知識等途徑,提供全民閱讀信息服務,參與全民閱讀推廣活動。

公共圖書館、實體書店、機場、車站、碼頭、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或者投放全民閱讀公益廣告,宣傳全民閱讀活動。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縣(市)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應當利用門戶網站、新媒體公眾平台或者在其他適當場所,將本行政區域內公共閱讀服務設施的名稱目錄、所在位置、服務時間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閱讀服務組織開展的全民閱讀服務活動信息予以公布,並定期更新,方便公眾查詢和參與。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閱讀服務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向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提供全民閱讀服務活動信息資源。

第三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省、市有關基本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使用管理的規定,結合全民閱讀促進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安排相應的補助資金,對村(社區)閱讀服務設施建設、實體書店建設、閱讀服務組織培育、閱讀推廣活動開展、閱讀推廣人和閱讀服務志願者培訓以及其他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給予支持。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項目補貼、以獎代補等途徑,合理安排使用補助資金。補助資金的使用應當優先面向為農村、社區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殘障人士、外來務工人員、低收入人群等群體提供的公益性閱讀服務。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閱讀促進工作資金的補助使用、實施效果、服務效能的監督和評估,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發起設立公益性全民閱讀基金。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通過捐贈等方式依法設立或者參與設立全民閱讀基金。

全民閱讀基金應當用於扶持閱讀服務組織的設立、閱讀推廣活動的開展、閱讀服務志願者和閱讀推廣人的培育、特殊對象和困難群體的閱讀服務等公益性閱讀促進工作。

第三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全民閱讀促進工作職責進行檢查和監督,並將檢查監督情況予以通報和向社會公布。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不履行全民閱讀工作職責以及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市和區縣(市)新聞出版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民閱讀投訴舉報工作機制,及時受理、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投訴、舉報。

第三十三條 市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旅遊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全民閱讀調查評估制度,定期開展面向各類閱讀服務組織和全體社會公眾的全民閱讀實際狀況、社會效果的調查和評估,形成全民閱讀調查評估報告和指數,並向社會公布。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民閱讀激勵機制,對在全民閱讀促進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通過樹立先進典型、培育優秀品牌等方式給予宣傳、鼓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公共閱讀服務設施的管理單位未建立公共閱讀服務設施管理、維護制度和服務規範、未按服務規範開放公共閱讀服務設施或者未明確公共閱讀服務設施管理人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侵占、損壞、擅自拆除公共閱讀服務設施,或者改變其性質、功能和設施配置標準、建築面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擔全民閱讀促進工作職責的各級人民政府和新聞出版、文化旅遊等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及時組織編制全民閱讀公共服務基本標準、全民閱讀促進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和完善閱讀服務設施或者有關設施建設不符合全民閱讀公共服務基本標準的;

(三)擅自拆除公共閱讀服務設施或者改變其性質、功能、規模的;

(四)不依照規定職責開展全民閱讀推廣服務活動的;

(五)侵占、挪用全民閱讀工作經費、補助資金或者基金的,以及其他違反規定使用全民閱讀工作經費、補助資金和基金的情形;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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