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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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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寧波市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寧波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4月2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6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寧波市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2017年12月26日寧波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18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三章 節目管理

第四章 運營服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廣播電視管理,保障廣播電視設施安全,促進廣播電視事業發展,維護廣播電視用戶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廣播電視管理條例》、《浙江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設施建設和管理、廣播電視節目管理、廣播電視運營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廣播電視管理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廣播電視事業的領導,完善廣播電視設施,推進應急廣播體系和鎮(鄉)廣播電視站建設,保障公眾收聽收看廣播電視的基本文化權益,促進多業務信息網絡融合,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水平。

第五條 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廣播電視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區縣(市)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財政、經濟和信息化、市場監管、公安、國家安全、城市管理、通信管理、無線電管理等有關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廣播電視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六條 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建設作為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的組成部分,統籌納入本級城鄉規劃,根據國家、省公共文化服務相關標準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狀況、環境條件、文化特色,結合現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種網絡資源,合理確定種類、數量、規模和布局。

第七條 城鄉規劃、建設活動應當根據相關規定,為廣播電視網和其他相關信息網絡預留所需的管廊通道以及場地、機房、電力設施等。

新建、改建和擴建住宅小區(含辦公、商業用房),應當按照廣播電視相關技術標準,配套設置廣播電視設施。公共建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應急廣播體系建設的要求配套設置廣播電視設施。

廣播電視設施因城鄉規劃調整、技術升級改造等原因被廢棄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拆除。

第八條 鼓勵廣播電視企業和電信企業相互合作,推動廣播電視、電信業務融合發展,提高網絡資源利用率。

市和區縣(市)廣播電視、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共同推動民用建築中廣播電視網和其他相關信息網絡等多業務信息網絡建設,實現資源共享,避免重複建設。

市和區縣(市)廣播電視、經濟和信息化、通信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行業監管,維護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

第九條 建設單位開展工程建設,應當確保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和廣播電視信號的正常傳輸。

建設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所在地區縣(市)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查詢施工範圍內廣播電視設施分布情況等資料,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在建設單位提出查詢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供。

工程建設可能影響廣播電視設施正常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十日前告知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並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可以指派專業人員現場指導。因施工不當造成廣播電視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工程建設確需廣播電視設施搬遷的,依照國務院《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受法律保護。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廣播電視設施周圍設立保護標誌,標明保護要求。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下列行為:

(一)向天線、饋線、衛星地面站、微波傳送設施、塔桅(杆)以及附屬設施射擊或者投擲物品;

(二)在廣播電視台(站)、廣播電視網絡機房周圍一百五十米範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燃燒廢棄物;

(三)在標誌埋設廣播電視地下纜線線路的地面上傾倒垃圾、礦渣;

(四)在廣播電視傳送線路上隨意鋪設其他線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的專用供電、供水、通信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予以保障。供電、供水、通信等企業因檢修、改造設施設備需要中斷服務的,應當在中斷服務七十二小時前通知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

第十二條 設立廣播電視台(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廣播電視發射、轉播設施,不得擅自占用、干擾廣播電視專用頻段和頻率。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統一聯動、安全可靠、快速高效、平戰結合的應急廣播體系,通過廣播、電視以及應急廣播智能終端等方式,向城鄉居民提供災害預警應急廣播和政務信息發布、政策宣講等服務。

應急廣播建設以及運行維護經費按照規定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完善本級應急信息發布流程,並對應急信息發布實施監督管理。

廣播電視台(站)、廣播電視網絡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信息廣播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應急廣播信號測試,保障應急廣播體系正常運行。

第三章 節目管理

第十五條 廣播電視台(站)、廣播電視網絡運營單位、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和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傳播廣播電視節目,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含有法律法規禁止或者危害社會公德的內容,不得轉播、鏈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廣播電視頻道節目。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廣播電視台(站)按照國家規定開展公共服務類廣播電視節目的製作和播出。

非公有資本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資廣播電台、電視台的音樂、科技、體育、娛樂節目的製作。

第十七條 廣播電視台(站)和廣播電視網絡運營單位應當完整轉播或者傳送中央和本省、市以及所在地縣級廣播電台、電視台的第一套節目。

廣播電視台(站)應當加強直播節目播出管理。直播節目應當具備必要的延時手段和應急措施。

第十八條 廣播電視台(站)和廣播電視網絡運營單位應當遵守廣告審查和播放管理制度,禁止播放虛假、違法廣告。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商業廣告,不得影響廣播電視節目的完整性,並應當遵守國家關於廣告時長、方式的規定,對廣告時長作出明顯提示。

第十九條 廣播電視台(站)和廣播電視網絡運營單位應當通過播放公益性廣告、傳播公益性信息、開設專題教育節目等形式,履行社會公益服務義務,承擔社會宣傳教育職責。

發生和可能發生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增播、轉播或者停播特定節目的,廣播電視台(站)、廣播電視網絡運營單位和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以及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調整播放安排。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運營單位增播、轉播或者停播的內容、原因、依據、期限以及具體要求。

第二十條 廣播電視台(站)、廣播電視網絡運營單位、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和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與國家網絡信息安全相適應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體系和技術保障手段,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廣播電視台(站)、廣播電視網絡運營單位、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和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播出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活動。

第二十一條 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傳播廣播電視節目,應當履行運營主體責任,加強對其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建立健全節目審查、安全播放、播放備份保存制度。

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應當保障安全播放,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錯誤播放或者非法信息侵入。發現錯誤播放或者非法信息侵入的,應當立即停止播放,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相關管理規範,建立健全廣播電視監測機制,組織實施對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安全播出情況的監督檢查,接受社會公眾對廣播電視節目播出的舉報。對發現的安全播出事故隱患,及時督促相關責任單位予以消除。

廣播電視台(站)、廣播電視網絡運營單位、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和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應當配合廣播電視監測等監督檢查活動,如實提供廣播電視節目信號以及相關信息。

第四章 運營服務

第二十三條 廣播電視網絡運營單位應當完善廣播電視公共服務,向社會公布其業務種類、服務範圍、服務時限、資費標準。

廣播電視網絡運營單位應當在用戶知情、自願的前提下與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廣播電視網絡運營單位提供的格式合同條款應當公平合理。

第二十四條 廣播電視網絡運營單位應當保障用戶的基本收視權益,根據用戶的需要提供基本收視服務並提高基本收視服務質量,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用戶購買非基本型機頂盒等終端設備,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用戶訂購付費頻道等增值服務。

廣播電視網絡運營單位應當向居民用戶免費提供基本型機頂盒,並保障社會公眾免費收看中央和本省、市以及所在地縣級電視台第一套節目。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引導、推動廣播電視網絡運營單位之間開展合作和採用共同定製、集中採購等方式,提高廣播電視機頂盒等用戶終端設備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通用水平。

第二十六條 廣播電視網絡運營單位提供有線電視收視服務,可以按照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定價原則,合理收取相關服務費用。

廣播電視網絡運營單位根據用戶需要提供基本收視服務的,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收取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服務費。

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其有線電視基本服務費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減免。

第二十七條 用戶申請安裝、移裝廣播電視用戶終端設備的,廣播電視網絡運營單位應當在其公布的時限內裝機開通。

廣播電視網絡運營單位接到用戶故障報修需要上門維修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維修時間內上門維修。在約定時間內不能修復的,應當順延收視服務期。順延的收視服務期自因故障中斷收視服務報修之日起至修復之日止計算。

第二十八條 廣播電視網絡運營單位提供收費服務或者免費使用服務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十五日內向用戶作出明確提示,由用戶確認是否延續服務。未經用戶確認延續提供服務的,廣播電視網絡運營單位對延續提供的服務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縣(市)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廣播電視運營服務監督舉報制度,組織開展廣播電視運營服務質量評價活動,督促廣播電視網絡運營單位提高服務質量。

廣播電視網絡運營單位應當配合市和區縣(市)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廣播電視設施損壞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履行運營主體責任的,由區縣(市)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廣播電視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是指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台(站)以及對廣播電視傳輸網中的信號發射設施、信號專用傳輸設施、信號監測設施承擔維修保養義務的機構。

(二)廣播電視網絡運營單位,是指利用有線方式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輸和接入服務的機構。廣播電視網絡運營與廣播電視台(站)未分離的區縣(市),廣播電視台(站)即為廣播電視網絡運營單位。

(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是指經依法批准取得《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以計算機、電視機、各類手持電子設備等為接收終端,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局域網絡、利用互聯網架設的虛擬專網等信息網絡,從事製作、編輯、播放(含點播、轉播、直播)、集成、傳輸、下載視聽節目服務,以及為他人提供上載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等活動的單位。

(四)公共視聽載體,是指固定在廣場、建築物(構築物)內外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內,向公眾日常播放節目的視聽顯示裝置(僅發布廣告的戶外廣告設施除外)。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寧波市有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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