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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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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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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寧波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8月2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8月2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

(1996年9月28日寧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6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4年5月29日寧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的《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1年12月27日寧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的《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3年12月25日寧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9年6月25日寧波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的《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1. 總則
  2. 河道規劃、整治和建設
  3. 河道保護
  4. 監督和保障
  5. 法律責任
  6.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的管理,保障防洪(潮)安全,改善水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以下簡稱三江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規劃、整治、利用、保護和其他相關管理活動。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有關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規。

第三條 三江河道實行按流域統一管理與按區域分級管理相結合的體制,堅持河道規劃統一編制、防汛統一調度和水資源統一管理。

按區域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三江河道的主管機關,負責三江河道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市三江河道管理機構具體承擔三江河道的相關管理工作。

沿江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三江河道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和沿江區(市)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港口管理)、海事、公安等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三江河道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沿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加強日常巡查,勸阻和制止危害堤防、阻礙行洪等影響河道安全的違法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條 三江河道的防汛和清障工作實行市和沿江區(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市和沿江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三江河道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重大事項協調工作機制,完善行洪、排澇、通航、供水、生態保護等工作的技術量化指標和目標考核管理體系,實現三江河道管理的專業化、科學化、精細化。

三江河道整治和維護費用按照區域分級管理的體制納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第八條 市和沿江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三江河道規劃、整治、利用、保護等管理工作情況。

市和沿江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三江河道管理工作的監督。

第二章 河道規劃、整治和建設

第九條 三江河道建設、整治、保護、利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甬江流域綜合規劃以及防洪治澇、清淤疏浚、幹流堤線、水域保護等專業規劃。

甬江流域綜合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等有關主管部門和沿江區(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江河道防洪治澇、清淤疏浚、幹流堤線、水域保護等專業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徵求相關部門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三江河道專業規劃應當符合甬江流域綜合規劃,並與港口、航道、漁業等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三江河道的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以及兩岸堤防和護堤地。三江河道幹流堤線專業規劃應當確定三江河道的具體管理範圍。

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應當設立界樁和公告牌,界樁和公告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沿江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損壞界樁和公告牌。

第十一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流域綜合規劃、三江河道幹流堤線專業規劃和其他相關專業規劃以及河道淤積監測情況,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河道整治年度計劃應當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防洪、排澇、通航、供水、生態標準以及其他有關河道功能維護的要求,明確防洪排澇、河道清淤、堤防修復、水閘建設、截污控污、濱水空間改造等整治目標,並確定具體整治項目名稱、整治內容、整治期限、責任單位和任務分工等。

對堤防毀損、河床抬高、河道縮窄等嚴重影響行洪、通航安全和環境景觀的河段,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應急措施,優先安排整治,及時消除河道安全隱患,改善河道的防洪排澇、通航灌溉、生態保護等綜合功能。

第十二條 三江河道整治應當注重保護、恢復河道及其周邊的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景觀。在三江河道兩岸有條件的區域可以結合周邊環境需求,建設人工濕地、慢行步道等公共設施。

三江河道整治採用的材料和使用的作業機械,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要求。

第十三條 城市建成區範圍內的三江河道整治完畢後,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建設單位應當將三江河道的沿河欄杆、公共綠地等設施移交市政設施、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第十四條 在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架設的橋梁、架空線等跨河建(構)築物應當一跨過江;確需在河道內設置橋墩、樁墩的,應當符合防洪、通航標準和相關技術規範,並具備與河道通航船舶等級相適應的防撞能力。

第十五條 在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規定,取得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規劃同意書。

第十六條 在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構)築物及設施,應當符合防洪要求、河道專業規劃和相關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其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法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涉及防洪安全的重大建設項目,應當進行防洪影響評價。

第十七條 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方案報沿江有關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因施工需要臨時築壩圍堰、開挖堤壩、管道穿越堤壩、修建阻水便道便橋的,應當事先報經沿江有關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

施工單位應當承擔施工期間施工範圍內河道的防洪安全責任,保證防洪排澇和通航安全,並保護水質。

施工圍堰或者臨時阻水設施影響防洪安全時,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緊急處理決定,立即清除或者採取其他緊急補救措施。施工結束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現場,並清除施工圍堰等臨時施工設施。

第十八條 在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開展水上旅遊、水上經營、水上運動等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河道規劃,不得影響防洪安全、污染水質、損害河道及其配套工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批准前,應當徵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河道保護

第十九條 在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住宅、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廠房等與河道保護和水工程運行管理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傾倒或者排放渣土、泥漿、礦渣、石渣、煤灰、廢磚、垃圾等廢棄物;

(三)從事採砂、取土、挖塘、打井、建窯等影響河勢穩定、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四)堆放阻礙行洪或者影響堤防安全的物料;

(五)擅自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六)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稈作物;

(七)設置阻礙行洪的攔河漁具;

(八)破壞河道護岸、沿河欄杆、公共綠地等設施;

(九)從事非法網箱養殖和利用電網、地籠、魚箔等漁具進行捕魚;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在三江河道管理範圍附近區域從事堆土、堆物、爆破、打樁等各類活動,不得危害堤防等水利設施穩定和安全。

第二十一條 市和沿江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港口管理)等相關部門對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嚴重壅水、阻水或者已喪失使用功能的碼頭和其他建(構)築物,根據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進行檢查評估並提出整改計劃,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或者拆除。造成建設單位合法權益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二條 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排污口,其中城鄉排水設施覆蓋的地區,現有的入江排污口應當限期取消。

第二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核定三江河道水域的納污能力,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開展三江河道日常巡查監管中,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或者水功能區的水質未達到水域使用功能對水質的要求的,應當及時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報,並報告市人民政府採取治理措施。

對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水域,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二十四條 市和沿江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三江河道保潔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保潔實施方案應當明確保潔責任區、保潔單位的條件和確定方式、保潔要求和保潔費用標準、保潔經費籌集和監督考核辦法等內容。

市和沿江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河道保潔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保潔責任單位落實保潔人員和任務,保證責任區範圍內的河道整潔。

第二十五條 市和沿江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建立三江河道防洪排澇、水生態環境保護信息監測網絡和預警體系。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涉及三江河道保護的各類信息監測、預警的管理工作,完善防洪排澇、水生態環境保護的預警信息發布系統。

鼓勵和支持三江河道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淤積監測、清淤疏浚、截污控污、水體保潔等河道保護技術,提高三江河道的防洪排澇、水生態環境保護能力。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執法巡查制度、投訴和舉報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反三江河道管理規定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三江河道管理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勸阻並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投訴、舉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將處理意見及時答覆投訴人、舉報人。投訴、舉報經查實的,相關部門應當對投訴人、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二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建立三江河道管理執法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將涉及三江河道管理的各類規劃、整治計劃和防洪排澇、污染防治、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等信息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市民中聘請河道管理義務監督員,協助做好三江河道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發現、糾正違法行為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違法行為的查處和監督,並與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港口管理)、海事、公安等主管部門建立和健全三江河道管理協作、信息共享工作機制。

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違法行為時,涉及其他相關部門職能的,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進行查處,並將查處信息及時反饋水行政主管部門。

有關部門因查處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違法行為需要其他部門協助提供相關資料或專業意見的,協助部門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資料或者專業意見,不得推諉或者收取任何費用;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說明理由和延長的期限。

第二十九條 市和沿江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三江河道保護的實際需要和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建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港口管理)、海事、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等主管部門共同參與和協同配合的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及時聯合查處向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傾倒、排放渣土、泥漿、礦渣、石渣、煤灰、廢磚、垃圾等廢棄物的違法行為。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發現向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傾倒、排放渣土、泥漿、礦渣、石渣、煤灰、廢磚、垃圾等廢棄物的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依法查處。需要其他部門聯合查處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不得推諉、拖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在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傾倒、排放渣土、泥漿、礦渣、石渣、煤灰、廢磚、垃圾等廢棄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恢復原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施工企業和從事相關廢棄物清運的經營服務企業有前款規定行為,造成河道安全設施破壞或者河道淤積堵塞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將違法信息予以公告後納入各級政府的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

有前兩款違法行為,當事人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恢復原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代為治理,或者委託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涉及違反建築垃圾管理、水污染防治、航道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港口管理)等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並將違法信息予以公告後納入各級政府的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三江河道管理範圍附近區域從事堆土、堆物、爆破、打樁等各類活動,危害堤防等水利設施穩定和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堤防等水利設施損害的,責令限期修復或者賠償,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實施涉河建設項目審批的;

(二)不按規定履行河道整治、保潔等職責的;

(三)對發現的危害河道安全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推諉、拖延履行相關職責,造成較為嚴重後果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的三江河道為甬江、奉化江、餘姚江中的下列河段:甬江自寧波市區三江口至鎮海出海口河段,奉化江自奉化方橋三江交匯處至寧波市區三江口河段,餘姚江自餘姚蜀山大閘至寧波市區三江口河段。

前款所稱寧波市區三江口為新江橋、甬江大橋、江廈橋之間的水域;鎮海出海口為鎮海外游山東長跳咀與北侖夏老太婆礁燈連線。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的護堤地為三江河道堤防背水坡腳起向外延伸十米的地帶;有護塘河的,以護塘河為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送: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市政府

市監察委、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寧波海事法院

市級機關各部門、市直屬各單位,各駐甬部隊

各區縣(市)人大常委會、政府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各工作機構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委員,立法諮詢顧問、專家

市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

寧波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19年8月20日印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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