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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榮譽市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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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方性法規已於2023年8月7日被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寧波市榮譽市民條例》的決定廢止。
寧波市榮譽市民條例
制定機關: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寧波市榮譽市民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寧波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12月1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寧波市榮譽市民條例

(2017年10月24日寧波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鼓勵和表彰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對外交流合作、提升本市國際形象和影響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港澳台同胞、華僑、外國人和市外其他「寧波幫」、幫寧波人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後表決產生的寧波市榮譽市民的稱號授予、服務保障、撤銷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華僑、外國人和市外其他「寧波幫」、幫寧波人士,可授予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為促進本市對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關係,開展國際交流合作,提升本市國際形象和影響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為促進本市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交流與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為本市制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城鄉規劃,保護生態環境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議或者信息,被採納後產生重大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

(四)為本市引進資金,在本市直接投資,拓展國內外市場,促進經濟建設和經貿活動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為本市引進高新技術、高端人才,對本市科技進步、創新驅動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為本市發展教育、文化、衛生和體育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七)為本市發展社會公益、慈善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

(八)為本市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四條 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一般每兩年舉行一次,也可根據需要適時授予。符合本條例規定授予條件的人士,可由本市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有關組織推薦為寧波市榮譽市民人選,也可由本人自薦。

推薦和自薦為寧波市榮譽市民人選的,向下列受理部門申報:

(一)被推薦人或者自薦人是港澳同胞和華僑的,向市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二)被推薦人或者自薦人是台灣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三)被推薦人或者自薦人是外國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四)被推薦人或者自薦人是市外其他人士的,按照其作出突出貢獻的領域,向市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第五條 推薦寧波市榮譽市民人選的單位或者組織,應當在徵得被推薦人本人同意後,向受理部門提交《寧波市榮譽市民推薦表》以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自薦為寧波市榮譽市民人選的,應當向受理部門提交《寧波市榮譽市民自薦表》以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六條 受理部門在收到推薦、自薦材料後,應當徵詢有關單位的意見,提出初審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核。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寧波市榮譽市民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核寧波市榮譽市民人選名單,並向社會公示。

寧波市榮譽市民資格審查委員會的組成部門和人員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擬定寧波市榮譽市民人選名單後,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三十日前,將提請授予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報送市人大常委會。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全體會議上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授予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和相關說明。經分組審議後,提出授予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草案,由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對決定草案進行表決,以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授予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授予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舉行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儀式,頒發榮譽證書和證章。寧波市榮譽市民證書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簽發。

第十一條 寧波市榮譽市民享受下列禮遇:

(一)應邀列席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政協寧波市委員會的全體會議;

(二)應邀參加本市的重大活動,享受貴賓禮遇;

(三)應邀參加本市有關部門組織的專題調研、決策諮詢等活動;

(四)進出寧波有關客運口岸時,由有關單位依法向主管部門提出通關便利的申請;

(五)每年在本市指定醫院免費體檢,並享受就醫優先服務;

(六)獲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資料;

(七)寧波市給予的其他禮遇。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有關組織,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做好寧波市榮譽市民相關工作,應當通過上門走訪慰問、定期或者不定期召開座談會、組織專題考察以及邀請參加有關活動等方式,與寧波市榮譽市民保持經常性的聯繫。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大常委會,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寧波市榮譽市民事跡的宣傳報道,鼓勵和表彰海內外人士為寧波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獻智獻力。

市人民政府設立寧波市榮譽市民榮譽館,對寧波市榮譽市民集中予以宣傳。

市人民政府設立寧波市榮譽市民榮譽堂,對已故寧波市榮譽市民予以紀念。

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各種途徑,徵集寧波市榮譽市民對本市有關工作的意見建議,由市人民政府組織辦理,並將辦理結果及時反饋提出該意見建議的寧波市榮譽市民本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士。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寧波市榮譽市民意見建議辦理情況。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大常委會,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關心、支持寧波市榮譽市民,依法保障和維護其在本市的各項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寧波市榮譽市民在本市興辦產業;鼓勵和支持寧波市榮譽市民以本人、其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義在本市投資;鼓勵和支持寧波市榮譽市民開展扶貧濟困、扶老助殘、助學助醫等慈善公益活動。

第十七條 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宣傳報道、服務保障等活動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八條 寧波市榮譽市民應當關心、愛護和支持寧波經濟社會發展。

寧波市榮譽市民不得從事有損寧波城市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第十九條 寧波市榮譽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出撤銷其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一)提供虛假信息騙取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的;

(二)因犯罪被依法判處刑罰的;

(三)有其他與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嚴重不相稱的行為的。

寧波市榮譽市民主動放棄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出終止其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撤銷和終止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授予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工作中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獲得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的,適用本條例。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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