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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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制定機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2017年3月6日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9號發布)

為維護安全生產法制統一,推進依法治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部分規章及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一、對3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2011年8月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公布,根據2015年5月2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9號修正)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中的「安全資格證」修改為「安全合格證」。

(二)將《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2012年11月1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7號公布,根據2015年5月2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9號修正)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中的「安全資格證」修改為「安全合格證」。

(三)將《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2016年2月1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6號公布)第六條第七項修改為:「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並按照規定設立礦山救護隊,配備救護裝備;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煤礦企業,所屬煤礦應當設立兼職救護隊,並與鄰近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二、對13件規範性文件予以廢止

廢止《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8號)、《煙花爆竹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1號)、《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4號)、《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7號)、《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8號)、《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9號)、《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公告六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0號)、《安全評價與檢測檢驗機構規範從業五條規定(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1號)、《勞動密集型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八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2號)、《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九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4號)、《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6號)、《強化煤礦瓦斯防治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2號)、《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4號),相關工作要求按有關規定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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