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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鎮貫徹落實縣委三項機制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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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子長縣安定鎮委員會
子長縣安定鎮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安定鎮貫徹落實縣委三項機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安發〔2017〕12號
中國共產黨子長縣安定鎮委員會、子長縣安定鎮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7日
發布機關:子長縣人民政府
鎮文件

各行政村、鎮屬機關單位:

  現將《安定鎮貫徹落實縣委三項機制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子長縣安定鎮委員會

子長縣安定鎮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4日


安定鎮貫徹落實縣委三項機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子長縣黨政幹部激勵鼓勵辦法》、《子長縣黨政幹部容錯糾錯實施辦法》、《子長縣推進縣管科級幹部能上能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為鼓勵激勵鎮村幹部勇於擔當、奮發有為、真抓實幹,充分發揮幹事創業的積極性,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鎮村幹部激勵鼓勵、能上能下以年度責任考核、脫貧攻堅等績效考核評估結果為依據,充分運用平時考核、綜合研判等結果。

  第三條  鎮村幹部容錯糾錯,參照《子長縣黨政幹部容錯糾錯實施辦法》執行。

  第四條  評優方面

  (一)按照30%的比例,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綜合得分排序靠前的村、站(所),以黨委、政府名義授予先進單位。

  (二)按照黨委、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設黨的建設、山地蘋果開發、特色產業開發(一村一品)、黨風廉政、生態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7個單項獎。

  (三)以黨委、政府名義獎勵支持經濟建設、突出貢獻工作等「先進單位」。

  (四)以黨委、政府名義獎勵年度先進共產黨員10名,先進工作者20名,優秀第一書記3名,優秀大學生村官1名,產業開發先進個人3名,優秀黨員中心戶3名。

  第五條考核獎勵方面:

  (一)年度考核先進村(站所)獎勵1500元,單項考核先進村、支持支持經濟建設、突出貢獻工作等「先進單位」獎勵1500元,先進個人獎勵500元。

  (二)受到中央、國務院表彰的村(站所),獎勵3萬元,省委、省政府或國家部委表彰的村(站所),獎勵1萬元;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主管廳(局)表彰的村(站所)獎勵五千元;受到縣委、縣政府表彰的村(站所)獎勵2千元。獎金分配方案由各片片長指導制定,應體現差異化,獎金發放到人。

  (三)駐村幹部、第一書記、大學生村官,所在村連續三年獲得年度考核優秀等次,在評職獎優、考核轉正、後備幹部推選、推薦提拔方面給予傾斜。

  (四)村書記、村主任,所在村連續三年獲得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按原工資10%的比例增加工資1年,並在報考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方面,給予全力支持。

  (五)鎮黨委、政府每季度講評1次黨建、山地蘋果、脫貧攻堅、改善人居環境、一村一品等工作,對工作出色、資料規範、氛圍濃、特色亮,值班坐班、便民代辦、矛盾調處、廉潔自律等制度執行到位的村書記、村主任各獎勵500元,駐村幹部獎勵200元,獎金從扣發績效工資中支出,不足部分由鎮黨委負責補齊。

  第七條 停(扣)發績效工資。

  (一)參照《子長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銷假管理辦法(試行)》,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和陝西省財政廳關於公務員津貼補貼執行中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陝人社發〔2011〕170號)、《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和陝西省財政廳關於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執行中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陝人社發〔2011〕171號)等相關文件規定。

  1.一年內曠工連續3個工作日或累計5個工作日,停發1個月津貼補貼或績效工資;連續5個工作日或累計10個工作日,停發3個月津貼補貼或績效工資;連續10個工作日或累計20個工作日,停發6個月津貼補貼或績效工資。曠工連續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20個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或辭退,停發工資(含津貼補貼或績效工資)。如未解除聘用合同或辭退的,停發當年津貼補貼或績效工資。

  2.凡出現下列情況者,幹部職工按曠工處理:

  未請假或請假未獲得批准離開工作崗位的;

  請假期滿未續假或續假未獲得批准逾期不到崗的;

  不服從工作安排,不按時到崗工作的;

  騙取醫療疾病證明請病假的;

  離崗從事經商、承包工程、投資入股等活動的;

  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未喪失工作能力,且無醫療機構長期治療證明,拒不恢復工作者。

  3.累計遲到早退15次以上,扣發一個月津貼補貼或績效工資。

  (二)村幹部坐班值班1次不在崗扣績效200元,2次不在崗扣400元績效工資,3次不在崗扣3個月績效工資,4次不在崗扣半年績效工資,5次不在崗扣全年績效工資。凡上級有關部門抽查1次不在崗的扣發1個月績效工資,2次不在崗扣半年績效工資,3次不在崗扣全年績效工資,受到縣級單位3次通報批評或市級單位1次通報批評的停發工資,按本《辦法》十四條有關規定追責。

  (三)第一書記坐班值班1次不在崗建議所在單位停發1個月相關補助,受到上級單位通報批評的建議所在單位停發全年相關補助,並退回縣委組織部。

  (四)大學生村官坐班值班1次不在崗建議縣委組織部扣發當月工資,受到上級單位通報批評退回縣委組織部。

  第八條  鎮村幹部經組織提醒、教育或者函詢、誡勉未及時改正,具有以下情形的機關幹部進行調整或退回縣人老局另行安排,村幹部就地免職或啟動罷免程序。

  (一)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高度保持一致。

  (二)理想信念動搖,政治立場不穩,鑑別力不強,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的。

  (三)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或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鬧無原則糾紛,致使班子軟弱渙散、內部矛盾突出,不正之風盛行,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

  (四)大局意識淡薄,本位主義、個人主義嚴重,落實中省市縣和鎮黨委、鎮政府決策部署不堅決,執行不力,打折扣、做選擇,或搞陽奉陰違、慵懶怠工、耽誤工作任務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組織觀念淡薄,不執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對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填報甚至隱瞞不報的;

  (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違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本村黨員幹部「四風」問題蔓延的;

  (七)能力平庸,工作要求不嚴,黨支部班子長期軟弱渙散,工作打不開局面、被動落後,或者出現較大失誤的。

  第九條 根據幹部年度考核、單位目標責任考核、綜合研判結果等,具有下列情形的鎮村相關進行調整、停職或啟動罷免程序:

  (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連續兩年被評為一般等次,或者當年被評為較差等次的;

   (二)在平時考核、迎驗檢查、半年考核、督查督辦、交辦任務等方面綜合評比得分低於60%的;

   (三)個人年度考核中民主測評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稱職得票率超過15%的;考核結果被評為末尾人員的;考核結果為不稱職或連續兩年為基本稱職的鎮村幹部。

  第十條 根據扶貧績效考核結果,具有下列情形的對主要鎮村幹部相關進行問責追責:

   (一)扶貧工作力度不大,未完成年度減貧計劃任務的;

   (二)扶貧績效考核連續兩年被評為一般等次,或者當年被評為較差等次的;

   (三)在扶貧抽查驗收中,措施不力,敷衍應付,未能如期實現脫貧任務,受到上級通報批評的;

   (四)違反貧困退出規定,弄虛作假、欺瞞上級,或者貧困人口識別和退出準確率低於90%、幫扶工作群眾滿意度低於90%的。

  第十一條 根據生態環境工作不力責任認定結果,具有下列情形的對相關鎮村幹部進行調整、停職或啟動罷免程序:

   (一)落實中省市縣和鎮黨委、政府生態文明建設決策部署不力,致使所轄區區域生態資源問題突出,環境明顯惡化,受到中省市縣通報批評的;

   (二)對所轄區域發生的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沒有及時組織處理,或者處置失當造成次生災害的。

   第十二條 根據安全生產工作不力責任認定結果,具有下列情形的鎮村相關幹部進行調整、停職或啟動罷免程序:

   (一)轄區內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轄區內發生四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條 根據維穩綜治工作不力責任認定結果,具有下列情形的對鎮村幹部相關幹部進行停職或免職:

(一)調處化解矛盾不力,轄區內一年發生3次以上越級上訪事件或一年內發生1起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

   (二)連續兩年被黨委、政府確定為信訪案件多發村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重點整頓村的。

   第十四條  根據黨的建設工作不力責任認定結果,具有下列情形的對鎮村相關幹部除扣除停發績效工資外,進行問責追責:

   (一)不認真執行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所在村不正之風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受到縣級以上通報批評的;

   (二)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黨建工作不力、問題突出,受到市級以上通報批評的,年度考核結果為較差等次或者連續兩年排名靠後的;

   (三)因明察暗訪、專項督查等,黨建工作連續受到縣級以上通報批評或約談的;

   (四)管轄範圍內意識形態方面出現嚴重錯誤導向,造成惡劣影響,受到縣級以上通報批評的。

   第十五條 幹部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拿醫院相關證明,可以安排修養或工作崗位調整。恢復健康後,參照原任職務進行安排。因個人原因、工作能力等因素,本人主動提出深造學習,離崗要求的,按照縣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整崗位的機關幹部一年內不得評職獎優、評選後備幹部或推薦提拔;免職的村幹部二年內不做為村「兩委」班子成員候選人。影響期滿後,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的,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推薦使用。

  第十七條  奔辦法由鎮黨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鎮紀委負責。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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