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 制定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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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專題詢問辦法
(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職能,規範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題詢問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題詢問,是指常務委員會在舉行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列席會議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就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相關工作進行的專門詢問活動。
第三條 專題詢問工作遵循實事求是、合法有序、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詢問專題圍繞全省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由主任會議結合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題或者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擬進行專題詢問的建議,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匯總後由主任會議討論決定詢問專題,並列入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詢問專題需要調整的,由主任會議決定。
除列入常務委員會工作要點的專題詢問以外,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書面聯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可以在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議題時提出與會議審議議題有關的專題詢問議題,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進行專題詢問。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協助常務委員會開展專題詢問工作。
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根據主任會議的決定承辦有關專題詢問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制定專題詢問實施方案提請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及時將專題詢問的相關事宜通知被詢問單位。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專題詢問前應當與被詢問單位溝通,組織召開專題詢問協調會,落實專題詢問的具體事項。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根據下列途徑了解的情況,擬出詢問的重點:
(一)常務委員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與詢問專題有關的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就詢問專題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建議中反映的突出問題;
(五)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就詢問專題開展的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六)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圍繞詢問專題,通過代表座談會、代表接待日、人民來信來訪、徵求意見函、媒體網絡等了解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七)其他途徑反映的意見比較集中的問題。
第十條 專題詢問一般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聯組會議上進行。
根據詢問專題所涉及的工作,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也可以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到會回答詢問。
根據專題詢問需要,經主任會議允許,被詢問單位可以邀請有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到會說明情況。
第十一條 詢問人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分組會議推薦、個人報名等方式產生。
常務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和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其他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要求提問的,經主持人同意,也可以現場向被詢問人提出詢問。
第十二條 詢問人應當在被詢問單位職責和詢問專題範圍內詢問,提出的問題應當重點突出、清晰明確。
被詢問人應當客觀準確地回答詢問人提出的問題,不得推脫或者迴避問題,不得對詢問人提出反問或者質疑。
第十三條 詢問人在聽取答覆後,經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同一問題補充詢問。
第十四條 詢問問題涉及多個部門的,應當以承擔主要職責的部門為主答覆,其他有關部門補充答覆。
第十五條 被詢問人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說明原因,經主持人同意後,在下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前書面答覆。
詢問問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不宜回答的,被詢問人應當作出說明,經主持人同意後,可以不作答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被詢問人不能拒絕答覆。
第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十日內,將專題詢問和分組審議中的意見進行整理、歸納,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以審議意見書的形式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和整改。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審議意見書後的兩個月內,將研究處理和整改情況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情況複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主任會議同意。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被詢問單位在詢問答覆中提出的具體事項應當進行連續跟蹤督辦,直至有關事項得到解決。督辦情況的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就專題詢問涉及的相關工作作出決議、決定。
第十七條 專題詢問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 對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立的不屬於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國家機關進行專題詢問,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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