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制定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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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990年4月25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2月10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修正 2006年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每年第一次會議一般於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時間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會議召開日期和建議會議審議、討論的主要事項書面通知代表,並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法規草案發給代表。
臨時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等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四)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組織代表聽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的意見。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一般以設區的市為單位組成代表團。中國人民解放軍駐皖部隊單獨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一人、副團長若干人。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負責會議期間本代表團工作。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各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本次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決定事項,以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
預備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在舉行預備會議前,各代表團對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進行審議,提出意見。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條 主席團的主要職責:
(一)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二)向會議提出議案和決議草案;
(三)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報告;
(四)依法提出各項候選人名單;
(五)提出選舉辦法草案,主持會議選舉;
(六)決定議案、質詢案的處理意見;
(七)發布公告;
(八)需要由主席團決定的其他事項。
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
主席團的決定,以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一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通過主席團成員擔任每次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名單,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日期;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二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
第十三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組成常務主席會議,常務主席會議行使職權,以主席團常務主席過半數通過。
主席團常務主席會議的職責:
(一)對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
(二)根據需要,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三)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有關議案和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四)聽取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對議案和報告審議、處理意見的說明,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討論;並根據需要安排有關負責人列席會議,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六)根據主席團的授權,處理主席團職責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
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質詢案,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五條 主席團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有關議案和報告發表意見。
第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可以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在主席團領導下,進行有關的工作。委員會成員的人選,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從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提交預備會議通過。
第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須請假。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機構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等單位的負責人,經常務委員會決定,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會議召開日期和建議會議審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二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會議上發言的主要意見整理成簡報,印發會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設旁聽席。會議旁聽按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公民旁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審議,或者並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第二十二條 代表團或者代表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
代表團和代表提出的議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二)內容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三)要求列入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進行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代表議案一般應當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符合議案基本條件的,也可以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代表議案,在大會開始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交大會秘書處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與會議期間提出的代表議案一併處理。
第二十四條 代表團或者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的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在提出議案的截止日期之後提出的,作為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議案處理。
第二十五條 代表團提出議案,應當經代表團全體會議討論,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並由代表團團長簽署。
代表聯名提出議案,領銜代表應當向參加聯名附議的代表分別提供議案文本,經附議人認真審閱同意後簽名附議;或者經集體討論取得一致意見後,簽名提出。
第二十六條 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應當以書面形式,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
第二十七條 下列事項可以作為代表議案提出:
(一)制定、修改、廢止或者解釋地方性法規;
(二)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三)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四)對本省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五)應當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大會秘書處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應當召開議案處理協調會議,研究議案處理的具體建議,向大會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
大會主席團根據大會秘書處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的報告,決定代表議案是否列入本次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經大會主席團通過的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應當印發會議。
第二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提供資料。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
第三十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並可以同時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是否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一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時,應當邀請提案人、有關方面的代表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案的提出和審議,按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審查,審議結果報告或者審查處理意見報告經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印發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按照《安徽省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聽取和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報告工作的機關應當向會議提供相關資料。
第三十七條 在每年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發給代表。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在審議工作報告時,主席團可以將工作報告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並將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印發會議。
第三十九條 各項工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和小組會議審議。對報告中重要和專門性的問題,主席團可以組織有關代表進行專題審議。審議工作報告時,提出工作報告的機關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
第四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在審議工作報告時,提出工作報告的機關,應當根據代表的審議意見,對工作報告作必要的修改,並將修改情況向主席團匯報;必要時,作補充報告。
主席團應當將修改後的工作報告和修改情況印發會議。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代表的審議意見,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本省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在15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交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處理。有關部門應當在10日內將採納初審意見的情況向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並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指標(草案)、財政預算收支表(草案)印發各代表團,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並由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代表,並將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關於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財政經濟委員會審查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時,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並回答詢問。
第五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或者三十人以上代表聯合書面提名。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
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
第四十五條 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提名人應當如實介紹所提名的候選人的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省人民政府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常務委員會副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三人,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應選人數在選舉辦法中規定具體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
第四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進行差額選舉。由主席團將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印發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符合法定的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法定的最高差額比例,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大會選舉辦法規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選舉。
省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代表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時,候選人數可以多於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可以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確定候選人。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不足的名額的另行選舉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
另行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時,依照法律規定,確定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
第五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的,始得當選。
大會全體會議進行選舉時,應當設秘密寫票處。
選舉結果和候選人的得票數,由總監票人向主席團報告,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五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的具體辦法,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五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三個以上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代表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依照本規則第七章的規定,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主席團交代表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罷免和辭職,經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後,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罷免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議,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六條 代表審議議案和報告時,可以向有關地方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機關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或者對代表提出的詢問作說明。
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和審查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財政預算及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時,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負責人應當分別參加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時,省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五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一個代表團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和它所屬各工作部門及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八條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在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覆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覆質詢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五十九條 質詢案在受質詢機關答覆以前,提質詢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對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一條 主席團、三個以上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工作。
第六十二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的國家機關、組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六十三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
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其常務委員會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六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五條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次會議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大會執行主席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發言時間。
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第六十六條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七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六十八條 會議表決議案採用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具體表決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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