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委員會關於嚴格取締和禁止手工捲菸生產銷售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委員會文件 義工商姚字1758號 1963年9月28日 |
各專員公署,各市、縣人民委員會:
近兩年來,手工捲菸逐漸大量發展,已從農村集鎮蔓延到中小城市,製造手工捲菸工具及代客加工切製煙絲的也逐漸增多,經營手工捲菸的人員中有下放職工、居民、商販、未考取學校的學生,也有個別在職職工參加,甚至還有雇用工人經營的。生產手工捲菸所需的煙葉,多半是來自集市貿易,也有煙販送貨上門的,所需的盤紙和包裝盒皮紙,有的是從紙廠託運途中盜竊,有的是從煙廠、紙廠、印刷廠盜竊,有的是造紙廠銷毀的廢品在處理中流出來的,也有的是通過其他關係搞到的。
手工捲菸質次價高,如任其蔓延,不僅影響原料的合理使用,而且容易偷漏稅收,助長投機倒把的資本主義活動,有的地方已出現有冒牌煙和假煙。一些城市小商小販用揀來的煙頭,未經消毒處理,就製成捲菸出售,對人民的健康也有很大的危害,因此,必須根據中央的指示,對自發的地下捲菸工廠和手工捲菸堅決予以取締,這些工廠作坊、攤販的原料和產品,由供銷社和商業部門分別收購或處理。現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央決定,捲菸只能由輕工業部所屬煙廠生產,禁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機制或手工捲菸。現在生產手工捲菸的廠、店、社、組,必須立即停止,嚴加取締。現存的手工捲菸,一律由市、縣商業局指定當地糖業煙酒公司收購。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經營手工捲菸。從事手工捲菸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所存的烤曬菸,按照收購牌價,一律由市、縣供銷社按質論價予以收購,上報省供銷社會同輕工業廳統一分配供應各地煙廠使用。所積存的盤紙,一律由市、縣輕工業局(工業局)收購,上報省輕工業廳統一分配供應當地或附近煙廠使用,不能使用的碎盤紙應監督銷毀。
二、禁止製造、出售手工捲菸生產工具。各地生產銷售單位現存的手工捲菸工具,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處理或者銷毀。現存的切煙機,可以由批准保留的煙絲廠作價收購使用,但應造具清冊報省輕工業廳轉報輕工業部備案;多餘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處理或者銷毀。
三、對於從事生產、販賣手工捲菸工具和手工捲菸的無證工商戶,應當根據「國務院關於打擊投機倒把和取締私商長途販運的幾個政策界限的暫行規定」,嚴肅處理。
四、機制捲菸必須使用經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註冊的商標,並印有生產廠名。今後嚴禁生產和銷售無商標的白紙包裝或所謂「加工」、「試銷」牌等捲菸的生產和銷售。對冒牌煙和假煙,必須嚴加取締。
五、捲菸紙一律不准進入集市貿易自由買賣或作為清倉物資轉讓。紙廠不得以捲菸紙(包括廢次品的盤紙與平版紙)換原料。嚴禁以捲菸紙作為獎售協作物資,以防流入市場,給手工捲菸生產者以可乘之機。各地煙廠、紙廠、印刷廠應加強對捲菸紙、煙盒紙、鋁紙、封簽紙的管理,訂立檢查制度,嚴格防止能夠利用的各種捲菸用紙流出廠外。現存的和今後生產的各種廢棄捲菸用紙,盒皮紙,應由生產廠指定科室負責監督銷毀不准流出廠外。
以上規定,請即布置,認真執行。
安徽省人民委員會
一九六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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