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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1954年地方預算管理的幾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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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954年地方預算管理的幾項規定
1954年8月31日
發布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預算的編制與核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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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預算草案的編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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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預算包括單位預算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之一切收入與支出。編制單位預算時,應分別歲入、歲出兩部份並同時編送。

(二)各單位預算主管機關,接到同級財政機關編制下年度預算通知及預算指標後,應即根據年度國民經濟計劃指標,或上級下達之事業指標,確定所屬機關、企業下年度生產、事業計劃,適當分配所屬機關、企業的收支預算指標數字。

(三)各附屬單位接到上級主管機關頒發編制預算的通知和分配預算指標後,應按規定期限編制本單位預算草案,經本機關首長審查後,送上級主管機關審查匯編。如因特殊事故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擬編預算或系收支較為單純(如區政府),開支較固定的單位(如小學、文化館),得由其上一級機關或同級財政機關代為擬編,以便匯總,並同時通知該機關。

(四)各單位預算之附屬機關擬編附屬單位預算草案後,應逐級審核匯編上報。審核中如需變更原編數字,經詳細核實,就原送預算草案進行修正匯編,送經本機關首長審查後,遞送上級主管機關。

(五)各單位預算主管機關,應將所屬機關編報之附屬單位預算草案審核匯編成單位預算草案,送同級財政機關。

二、總預算草案編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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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級政府在接到上級政府發布的編制年度預算指示和預算指標後,應即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計劃指標、財源、稅源,事業情況進行研究,並擬出編制預算的具體規定,通知所屬單位編制預算草案。

(二)在編制總預算草案時,市、縣應就所屬單位預算之歲入歲出匯總編列;省應就本級所屬市、縣總預算草案匯總編列。

(三)各級財政機關應認真審核各單位預算草案和市、縣總預算草案,並在審核時注意下列事項:

收入方面:

1、對原有收入應注意其增減比例是否合乎社會經濟情況變化的規律與國民經濟計劃的要求,並根據所掌握之調查資料和計劃逐項進行核對。如:在稅收方面,應核對其稅源資料、課稅數量、價格;是否與當地經濟情況符合?企業收入方面,應根據其財務收支計劃,結合企業生產、經營情況進行審核;

2、新增之收入,應注意其法令根據及條件;

3、擬變更之收入,應注意其變更原因;

4、各項收入,應審核其計算標準及方法是否正確。

支出方面:

1、經常性支出,應注意人員編制、開支標準、定額及各項基數,是否與規定相符;

2、跨年度繼續使用的開支,應核對其原核定數字有無變更及變更原因;

3、新增或臨時性開支,應審查其法令根據及事業計劃;

4、企業投資,應與財務收支、基本建設、生產經營等計劃核對相符。

(四)審核單位預算草案如需修正時,同級財政機關應與原編制機關研究,在研究中如雙方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時,經報請同級政府決定後,按決定數字彙編,並通知原編制機關。審核市、縣級總預算草案如需修正時,應由省財政廳提出修正意見,報請省人民政府決定後匯編,並同時通知市、縣人民政府。編制地方預算的各項表式,由省財政廳根據中央財政部之規定,統一擬定印發。

三、預算核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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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預算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核定,附屬單位預算由單位預算機關逐級核定;市、縣總預算由省人民政府審查核定;省預算報華東轉報中央核定。

(二)各級預算在上級未核定前不得對所屬總預算或單位預算作正式核定。但是根據上級規定在既定的收支範圍內先行辦理。

第二部分:預算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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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季度執行預算的編審和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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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編制季度執行預算的根據:

(一)季度執行預算的編制,應根據核定的年度分配各季度預算數額及本身所控制的稅源、財務收支計劃、財源和事業、行政分季計劃指標,並結合收支的季節性和支出的需要與可能,確當的分配各季度執行預算。

(二)年度開始,年度預算尚未核定,而季度預算必需編制時,可根據上級確定的控制數字或臨時規定的辦法編造。

(2)編制季度執行預算的程序:

季度執行預算的編制,應採取自下而上的逐級審核匯編的原則,如遇特殊情況,所屬機關未能如期編送時,為不影響匯編期限,得由主管部門及市、縣財政部門根據所控制的資料,精確計算,代為編入預算,但下級機關仍應編送季度執行預算,如屬新設立機關得由主管部門代為編造。

(3)省級季度單位執行預算的編報(包括收入與支出):

(一)單位季度執行預算,分類分目按季分月每季編制一次,依照預算科目,原則上每款匯編為一表(專署可按類匯編,收入性質相同者,可並一表),並應分別列明預算科目、編號及名稱、年度預算數、本季分月執行預算數、截至本季度止預算累計數,並附計算的詳細說明。

(二)省級各主管機關(包括專署)的季度單位執行預算,應於季度前20日編制一式四份送省財政廳審核;屬於交通銀行監理的基本建設,應依基本建設撥款暫行辦法另行編制基本建設撥款季度分月計劃,隨季度執行預算一併附送各一式五份。

(三)省財政廳收到各主管機關所編制的季度單位執行預算,應即進行審核匯編,於收到10日內核定,一份批回,三份留財政機關;屬於交通銀行監督的基本建設,應將基本建設撥款季度分月計劃送交通銀行一份。市、縣對單位編報季度執行預算的要求,可比照此條自行規定。

(4)市、縣級季度總執行預算的編報:

(一)市、縣財政部門每一季度應根據核定各主管單位所編制的季度單位執行預算,按款分項匯編成季度總執行預算,並將其中情況詳加說明。季度內財政收支應保持平衡。

(二)市、縣季度總執行預算,應於季度前20天以一式兩份報送省財政廳核備,並抄送專署一份。

(5)季度預算的執行:

(一)省級季度單位執行預算經核定後,各主管機關在執行中應控制款內「項」與「項」不得變動,如因實際情況變化,確有修改必要時,在核定的年度預算各該「項」的預算範圍內,須申述理由並將變更項目編制季度調整預算(每季以一次為限)按照原編報程序經核准後執行。

經中央(或華東)及省府批准追加追減的事業、行政與基本建設資金年度預算,如本季需要使用時,由各主管機關提出追加追減季度執行預算,按原編程序辦理。

(二)市、縣季度總執行預算,應控制「款」與「款」之間預算數不得變動。如在執行中確需變動時,在核定的年度預算各該「款」的預算範圍內,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即可執行,如變更原季度預算的收支總額,應按原編報程序重新編制季度總執行預算送專署及省財政廳核備。在季度預算範圍內,月份之間可根據實際情況作必要的調整。省追加市、縣的年度預算,本季需開支時,由市、縣編制追加季度執行預算上報。

(三)為保證收入按計劃的完成與支出按計劃的使用,並防止資金積壓及靈活庫款調撥起見,各級財政部門對核定各機關之季度執行預算,應嚴格的監督執行。對預算撥款,一般應根據預算按期撥付,保證供給,並應通過當地銀行,及時掌握單位預算存款餘額,如發現存款過大,有積壓資金情形者,可根據具體情況減少或推遲下月份撥款。

(四)在匯編季度執行預算時,如支出超過收入,影響預算平衡者,除在執行中應積極組織收入以保證計劃完成外,並得由財政部門提請同級政府決定推遲可以緩辦的事業撥款。

二、歲入預算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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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算收入的劃分:

1、屬於地方預算的固定收入:

省級收入:包括省地方國營企業利潤、基本折舊基金、固定資產變價、繳回流動資金收入、公私合營企業收入、省事業收入、罰沒收入、公產收入、其它雜項收入,收回以前年度支出(凡以前年度已作支出而實際又有餘額,於本年度繳回者),土地證照費收入,省上年結餘收入。

市、縣級收入:包括印花稅、利息所得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城市房地產稅、文化娛樂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市、縣國營企業利潤、基本折舊基金、固定資產變價、繳回流動資金收入、公私合營企業收入、市縣事業收入、規費收入、罰沒收入、公產收入,其它雜項收入,收回以前年度支出、市縣上年結餘收入。

2、工商營業稅為中央、省、市、縣固定比例分成收入。

3、除上列劃歸市、縣的固定收入及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外,在中央規定的調劑稅分成範圍內,省視各市、縣具體收支情況,以實[貨]物稅調劑分成,彌補市、縣預算差額,其分成比例已另有規定。

(二)預算超征或短收的處理:

1、在年度收入預算確定後,執行結果如收入超過任務時,根據下列情況處理:

(1)屬市、縣之固定收入,其超征部分全部歸市、縣。

(2)屬中央,省、市、縣固定比例分成之工商營業稅及調劑收入之貨物稅,其超征部分仍按原計劃比例計算,分別歸中央、省、市、縣處理。

(3)凡不屬上列之商品流通稅、工商所得稅及營業稅收入,其超征部分,得根據各市、縣完成情況給以超征數10%到20%的提成獎勵。

2、如在預算執行中,根據已收情況,預計執行結果不能完成原計劃任務,其短收部分,應由各地負責,以超收應分部分或以支出預算結餘自行抵補,如抵補確有困難而短收又屬合理者,可提出短收理由和具體情況,報省考慮照顧,但各地不能因此而忽略收入,放棄主觀的努力。

3、如屬稅制改革而增加或減少稅種致增加或減少之收入,不視作超征或短收處理。

三、歲出預算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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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出管理的劃分:

屬於省管理範圍:經濟建設費類的地方工業支出、建築工程支出、農業支出、林業支出、水利支出、氣象支出、交通支出、郵電支出、市政建設支出、公私合營企業投資支出、其它經濟建設支出;社會文教費類的文化支出、教育支出、幹部訓練支出、體育支出、廣播支出、出版支出、衛生支出、優撫支出、社會救濟支出;行政管理費類的行政管理費支出、政治業務費支出、民主黨派及人民團體補助支出、公安和司法檢察支出。

屬於市縣管理範圍:經濟建設費類的地方工業支出、農業支出(包括市、縣農場投資、農作物改進費、畜牧獸醫費、病蟲害防治費、水產改進費、其它農業事業費)、林業支出(市、縣林場苗圃經費)、水利支出(市、縣水利人員經費)、交通支出、市政建築支出(包括公用企業投資、公共工程建築、消防隊、清潔隊、測量隊等人員經費及車輛維護費)、公私合營企業投資支出;社會文教費類的文化支出(包括市、縣文化館、圖書館、文化站經費)、教育支出(包括市、縣幼兒園小學教育、私立學校補助、掃盲經費)、幹部訓練支出(市、縣一般幹部訓練)、體育支出(體育運動事業費)、廣播支出、衛生支出(包括市、縣衛生院、區衛生所、婦幼保健站、公費醫療、防疫注射、環境衛生、社會醫療減免、幹部訓練經費、其它衛生事業費)、優撫支出(包括軍工傷殘優撫、烈士及病故人員家庭褒恤、烈軍屬優撫補助、其它優撫事業費)、社會救濟支出(包括農村社會救濟、城市社會救濟之老殘教養及遊民改造經費、城市失業人員救濟、其它社會事業費);行政管理費類的行政管理費支出(包括市、縣、區、鄉、鎮行政管理費、財務費,其它行政費)、政治業務費支出(包括人民代表會議費、其它政治業務費)、民主黨派及人民團體補助支出(黨團機關人員經費及事業補助費)、公安及司法檢察支出。

(二)預算撥款:

1、對各主管機關的預算撥款:

(1)各主管機關應按照規定期限,編制季度分月執行預算報送同級財政機關核定後按月撥付。但如在財政庫款不足時,也得分期撥付。

(2)各主管機關預算在執行中、如因情況變化,原編季度執行預算需要變更時,應辦理季度調整預算報送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後,改按變動後預算撥款。

(3)各主管機關的基本建設撥款,如其年度基本建設控制數字和年度基本建設綜合計劃已經批准,應依基本建設撥款暫行辦法編制基本建設季度分月撥款計劃,經同級財政機關核定後,通知交通銀行監督撥款;如其年度基本建設控制數字已經確定,而年度基本建設綜合計劃尚未編制或雖已編制尚未批准,一般不予撥款,個別工程因特殊情況,主管機關認為必需用款時,得報經該項基本建設計劃之批准機關批准後撥款。凡不通過交通銀行監督撥付的基本建設資金,按一般預算撥款辦理。

(4)臨時批准的追加經費,由主管機關辦理追加季度預算,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後撥款。

2、補助市、縣支出及上解支出的處理:

(1)省對市、縣的補助款,按年度預算確定的補助額,根據其季度執行預算及實際收支情況按季撥付,必要時也得分期撥付;撥付時省作預算支出,市、縣作預算收入,不辦理申請撥款手續。

(2)在年度預算成立時,市、縣應行上解之款項,應按預算確定數額,按期匯解省財政廳,市、縣作為本級支出,省作預算收入。

(3)年度預算成立後,省臨時追加追減市、縣年度預算時,則增加或減少其上級補助或上解支出,其增加預算之撥款也得視庫款情況予以一次或分期撥付。

(三)歲出預算科目流用:

各主管機關在執行年度單位預算中,遇有科目流用時,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在同項內「目」與「目」的流用,除基本建設資金、流動資金的流用必須報省批准,工資與供給生活費之間流用須經同級財政機關審核外,其餘各目間的流用,一般由各主管機關批准執行,並報同級財政機關備案。

(2)在同一款內「項」與「項」間的流用,市、縣級經市、縣財政機關核轉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財政廳備查;省由各主管廳(局)報所屬委或財委各辦公室審查批准,通知財政廳和原報主管機關,按流用數執行。

(3)在同一類內「款」與「款」的流用,屬於市、縣級預算者,如不變更原訂事業計劃,又經有關雙方同意,並不再要求上級增撥款項者,得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執行,並報省備查;但如變更事業計劃時,則須由市、縣人民政府報所屬專署審核提出意見轉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屬於省預算者,由省人民政府核准。

(4)凡屬「類」與「類」間的流用,一律報省人民政府核准。

(四)省總預備費:

1、省總預備費,在上級分配的預算控制指標和上年度的結餘中酌予設置。市、縣總預算暫不設置預備費。

2、省總預備費的使用範圍:

(1)一般情況下發生之重大開支,在原預算內不能調劑解決者;

(2)臨時性之緊急開支(如臨時災荒救濟),原預算未包括而又必須解決者;

(3)根據地方需要興辦某些必辦的建設事業。

3、動用預備費,應由使用部門編報事業計劃和財政預算,報各有關委或財委各辦公室審查後轉報主席批准動支。其動支情況,財政廳按月匯總向省財委和主席報告一次。

(五)市、縣總預算周轉金的設置:

為了平衡季度現金收支與適應年終結轉,解決財政上的調度困難,按市、縣年度開支預算總額的2%設置周轉金,列於本年度收支平衡表之下,以上年結轉收入與結轉下年度支出相互抵平,在總預算現金收入少、支出多時,可用以周轉,至第四季度必須歸還,不得移作開支,並長期保持,逐年結轉。

(六)超征提成使用的規定:

1、市、縣預算執行結果,如收入超過,其結算後,劃歸市、縣之超征或分成收入,主要應用於補充市、縣企業資金或與修小型農田水利,並應保留部分後備力量,以防意外災荒,但不得用於增加編制、提高工資及興辦擴充國家應行控制的各項建設事業。

2、超征分成收入的使用,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籌劃,並編制分配預算一式三份,報所屬專署審核轉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七)對差額補助單位的預算管理:

1、實行差額補助的縣農場、衛生院(所)等單位,必須將其全面收支編制年度預算,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轉請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後,按預算差額予以補助,並於年度終了編報決算。

2、差額補助單位,應就其收入情況,按季編造執行預算,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撥款。年度執行結果,收支相抵後,如有結餘,可轉入該單位下年度預算收入。

3、預算執行過程中,如收入超過預算,其超收部份,可自行計劃開支;如收入短少,則應緊縮開支,自行彌補。

四、地方預算的追加追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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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執行年度預算過程中,由於國民經濟計劃的變更,或實際情況的變化,致使原年度核定數不能適應實際情況,得增加或減少原核定歲入歲出預算。在核定年度預算外增加之歲入歲出預算,稱追加預算,在核定預算內減少之歲入歲出預算,稱追減預算。

(二)單位預算機關追加追減預算的根據和編製程序:

1、歲出單位預算,須具有下列情事之一,始得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1)照上級政府規定調整工資,供給生活費及開支標準,其經費原預算未列者;

(2)經批准舉辦之事業,因發生不可抵抗之事故,其經費超出預算者;

(3)依照上級政府指示擴充原有之事業或機關,其經費不能在原預算範圍內勻支者;

(4)遇有重大緊急事件需及時處理,其經費無預算者。

2、歲出預算單位依照規定停辦其所屬事業或撤銷所屬機關或因歲入短收由同級政府指定緊縮開支時,應由單位預算機關提出追減預算。

3、歲入單位預算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得提出追加追減歲入預算:

(1)由於稅制改變,增加或減少稅種致影響稅收增加或減少者;

(2)由於國民經濟計劃的變化,致影響收入的增加或減少者;

(3)由於重大的自然災荒影響致收入減少者。

4、歲入歲出單位預算的追加追減,得由主管機關提出追加追減預算,並按下列規定辦理。

(1)歲出單位預算的追加追減可以科目流用在各單位預算調節解決者,得按預算科目流用程序辦理核准流用。

(2)歲出單位預算的追加,確需動支省預備費者,應先報所屬委或財委各辦公室審查報省人民政府主席批准。

(3)歲入單位預算的追加追減,非本級所能解決者,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後上報。

(三)市、縣總預算的追加追減,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市、縣總預算的追加追減預算及各項計劃,須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查核准後報所屬專署提具意見轉報省府批准執行。

2、凡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減少市、縣收入或增加市、縣支出時,由省負責撥款補助。

(四)省、市縣總預算的年度預算經上級核定後,所有科目流用或動支預備費,均不變更原核定各科目年度預算數,但開支後應分別列入有關科目報銷,並於編造年度決算時,另附表說明。

第三部分:地方預算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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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保證年度所確定的收入任務正確地及時地完成並爭取超過,及對既定的支出預算有計劃的合理使用,並作到最大限度的節約,各級預算執行機關,必須加強對預算的監督。

二、監督重點:收入方面主要的是稅收和企業收入;其次是其它收入;支出方面主要是事業費和基本建設,其次是行政經費。

三、監督的方法:

(一)加強對預算、會計報表的分析。專級財政部門事前應對各主管機關所提送的預算報表,認真進行審核,分析其編制根據和預算數字的真實可靠程序(包括收入來源及支出基礎數字、開支標準等);事後應根據各主管機關所編造的會計報表(包括計算)研究其收支執行進度和短收、超征的原因,在檢查支出上,應注意其有否按原核定開支範圍使用,有無超支和浪費現象。

(二)現場檢查:

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報表和文件上發現的問題,有重點的深入現場檢查,通過現場檢查,了解其預算管理和制度貫徹執行情況。專署並應經常的組織對所屬各縣的巡徊檢查。

四、監督的分工:

(一)各級主管事業單位,應對所屬各級預算單位的財務活動及預算收支情況,經常進行檢查監督。

(二)市、縣財政機關應對各級預算單位的財務活動情況及預算收支的執行,經常進行檢查監督。

(三)專署財政部門應經常對所屬各市、縣總預算的收支進度、存在問題,進行檢查和解決。

(四)省財政廳主要是有重點的深入市、縣,對其預算的執行,進行專門性和綜合性的檢查。

(五)省、專署、市、縣在檢查預算執行上所發現的問題及預算管理工作上的經驗,應及時的相互交流,藉以改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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