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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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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制定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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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安徽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3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招標投標法》辦法

(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協調本省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招標投標的綜合性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對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房屋建築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工作。省人民政府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進口機電設備採購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經貿、水利、交通、農業、科技、信息產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相關行業和產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工作。

第二章 招標、投標

第四條 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省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調整的,由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建設單位在向項目審批部門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同時擬定項目的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以及國家出資項目的招標範圍,報項目審批部門核准。

項目審批後,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15日內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告知所確定的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以及招標範圍等情況。

第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

(二)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並經項目主管部門批准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不進行招標的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提出不招標申請,並說明原因。

第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因項目技術複雜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對專有技術和專利權保護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限制等原因不宜公開招標的。

前款規定邀請招標的具體程序,由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九條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7日前,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從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進口機電設備採購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省人民政府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三)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按管理權限分別由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認定。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依法認定招標代理機構後的15日內向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通報,並向社會公布招標代理機構的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招標人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按照項目審批權限,在國務院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但發布國際招標公告除外。指定媒介應當在收到文本之日起7日內發布招標公告。

第十二條 招標人可以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後審。資格預審的標準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資格後審的標準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三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決定是否設置標底。

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由招標人按照國家或者省有關規定編制和確定。接受委託編制標底的單位及其人員不得參與編制與該招標項目有關的投標文件。

標底應當嚴格保密,在開標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十四條 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下列行為: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二)招標人在開標前,私自開啟密封的投標文件,或者將投標情況告知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內容;

(三)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向評標委員會成員暗示或者明示,使某投標人中標;

(五)招標人和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下列行為:

(一)一致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

(二)事先約定中標者,然後以此為報價策略參加投標;

(三)相互串通投標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十六條 開標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人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十七條 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應當進入招標投標交易市場開標的招標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招標投標交易市場與政府部門及其所屬機構、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由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組成的評標專家名冊,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並將評標專家名冊向社會公布。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應當在評標專家名冊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按比例隨機抽取,國家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在評標期間的相關活動及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開標和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廢標處理:

(一)投標文件未密封,或者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二)投標文件無投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印章或者簽字的;

(三)投標人以聯合體方式投標,無共同投標協議的;

(四)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沒有作出響應的;

(五)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六)評標委員會認定投標價格低於成本報價競標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作為廢標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7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二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方式和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二)招標文件和領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名單;

(三)開標現場記錄和投標人簽到名單;

(四)評標方法、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合同總價額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簽訂合同時,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可以以銀行保函的形式提交招標人。在合同條款執行完畢後30日內,招標人應當將履約保證金退還中標人;不按時退還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中標人拒絕提交履約保證金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並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行政監察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招標項目開標、評標活動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核准進行招標,或者未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核准的內容進行招標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進行邀請招標的,由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而自行招標,或者未按照要求發布招標公告,或者未發布招標公告而招標的,招標結果無效,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招標,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拒不重新招標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或者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資格認定的;

(三)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強制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

(四)干涉招標文件的編制、評標委員會的組建以及開標、評標和定標的;

(五)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有權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10日內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答覆投訴人。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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