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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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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制定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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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安徽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8年7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紅十字會法》辦法

(1998年4月10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以下簡稱《紅十字會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紅十字會是以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促進和平進步事業為宗旨,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依照《紅十字會法》和本辦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會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並對其活動進行監督;紅十字會協助本級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有關的活動。

全社會都應當關心和支持紅十字事業。

第四條 本省縣級以上按行政區域建立各級紅十字會地方組織,設立辦事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鄉鎮、街道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紅十字會基層組織。

第五條 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工作。全國性行業紅十字會在本省建立的紅十字會組織同時接受省紅十字會的指導。

第六條 本省公民和社會組織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自願參加紅十字會並繳納會費的,可以成為紅十字會的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

各級紅十字會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

紅十字會地方組織設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由理事會聘請。

第七條 紅十字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紅十字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

(二)開展救災準備工作,對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的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救助;

(三)普及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進行初級衛生救護培訓,對容易發生意外傷害的行業的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救護培訓,組織群眾參加現場救護;

(四)參與輸血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

(五)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六)按照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的部署,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

(七)開展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

(八)依照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人民政府委託的事宜。

第八條 省紅十字會依法開展同其他地區和國外紅十字會、紅新月會的交流合作。

第九條 紅十字會使用白底紅十字標誌。紅十字標誌的使用範圍和辦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的規定執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濫用紅十字標誌。

第十條 紅十字會經費主要來源:

(一)紅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三)紅十字會的動產、不動產以及興辦社會福利事業和經濟實體的收入;

(四)基層紅十字會和行業紅十字會所在單位和部門的資助;

(五)人民政府的撥款。

第十一條 紅十字會為開展人道主義救助,可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也可進行其他形式的社會募捐活動。紅十字會的社會募捐活動,由省紅十字會依法統一組織、管理。

第十二條 紅十字會接受用於救助和公益事業的捐贈物資,以及用捐贈款購置用於救助和公益事業物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稅費的優惠待遇。

第十三條 省紅十字會依法設立紅十字基金會,所籌資金全部用於發展紅十字事業。

第十四條 紅十字會興辦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福利事業和開展初級衛生救護培訓等工作,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給予支持。

第十五條 紅十字會地方組織配備的設有固定裝置及專門標誌的賑災救護、指揮車輛,經省紅十字會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核批,免繳公路養路費。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執行救助任務並標有紅十字標誌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車輛免繳路、橋、輪渡通行費。執行緊急救助任務的人員有優先使用交通工具和公用通訊工具的權利。

第十六條 海關、商檢、檢疫等有關部門對紅十字會接受的救災物資,應當優先辦理有關手續;交通運輸部門對紅十字會分發的救災物資,應當優先承運;受援地的人民政府應承擔救災物資到本區域後的轉運費用。

第十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對紅十字會開展的公益和救助活動,應做好宣傳工作。

第十八條 紅十字會有權處分其接收的捐贈款物;在處分捐贈款物時,應當尊重捐贈者的意願,並接受捐贈人的監督。

第十九條 紅十字會應當建立經費收支、財產管理、社會福利事業財務活動及捐贈款物專項帳目的審查監督制度,每年向理事會報告執行情況,並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 紅十字會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挪用。對侵占、挪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歸還,對直接責任者由所在單位或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貪污挪用救災款物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在人道主義救助服務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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