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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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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制定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安徽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安徽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5年12月2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6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安徽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2015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一、為了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三、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四、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縣(市、區)長、副縣(市、區)長,縣(市、區)人民法院院長,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五、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鎮)長、副鄉(鎮)長,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六、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

七、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綜合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副省長、副市長、副縣(市、區)長及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副院長,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

八、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派出機構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派出機構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任命後一個月內舉行。

九、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在任命後一個月內組織。

十、宣誓儀式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文本,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文本,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後,宣誓人應當報出本人姓名。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十一、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憲法宣誓的具體實施細則。

十二、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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