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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檔案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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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檔案條例
制定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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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安徽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11月1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12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安徽省檔案條例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檔案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事業建設,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黨派、團體、武裝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以及公民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事業的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健全檔案機構,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統籌安排發展檔案事業所需的經費,逐步實現檔案管理現代化。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管理,為檔案工作創造條件,保障檔案工作的開展。

第六條 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便於社會各方面利用。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檔案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或者向國家捐贈重要、珍貴檔案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檔案事業,對全省的檔案工作實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

市、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並實行監督和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本機關的檔案工作,並對所屬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進行指導。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開展檔案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依法行使檔案執法監督檢查權,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檔案工作的監督和指導,並依法對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條 各單位的檔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負責保管本單位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的檔案機構,經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定,可以制定本系統專業檔案工作的業務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各類檔案館,是集中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範圍內的檔案。

綜合檔案館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設置。專門檔案館和部門檔案館的設置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統籌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綜合檔案館、專門檔案館和部門檔案館收集檔案的範圍,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企業、事業單位設置檔案館及其收集檔案的範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從事檔案工作和檔案鑑定、評估的人員,應當具備專業知識。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三條 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屬於歸檔範圍的,應定期完整地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其它部門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第十四條 單位必須按國家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十五條 舉辦重大的政治、經濟、科學、技術、文化、衛生、體育、外事、宗教等活動,組織和承辦單位應當通知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活動中形成的材料應當收集齊全,並在活動結束之日起60日內到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檔案登記。

第十六條 基本建設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驗收、科學技術成果鑑定、重要設備開箱和其他技術項目的驗收、鑑定,應有本單位的檔案工作人員參加,驗收應當歸檔的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工程和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形成的檔案,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檔案機構驗收。

第十七條 綜合檔案館應當加強對具有地方特色的檔案、重大事件檔案和著名人物檔案的收集和保護。

第十八條 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可以向社會徵集、徵購檔案,可以接受捐贈寄存的檔案。

第十九條 檔案所有權的確認和變更,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檔案館和其他檔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配置適宜保管檔案的庫房、設施和設備,採用先進技術和消防措施等,確保檔案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 銷毀檔案必須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和辦法進行。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第二十二條 禁止出賣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

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複製件,需要贈送、交換、出賣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

前款所列檔案,檔案所有者可以向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捐贈、寄存或者出賣。需要向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出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禁止倒賣牟利。禁止賣給或者贈送給外國人。

第二十四條 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和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列的檔案以及這些檔案的複製件,單位和個人需要攜帶、運輸、郵寄出境的,應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海關憑批准文書查驗放行。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五條 檔案館和其他檔案機構應當改善條件,簡化手續,為各方面利用檔案服務。

第二十六條 利用和公布檔案,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合法權益;涉及知識產權的,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檔案館應當按國家規定向社會開放檔案;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

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保管的檔案,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和條件向社會開放。已到開放期限的檔案,檔案館必須審查。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需要保密不宜開放的檔案,可以延期開放。

第二十八條 檔案館提供利用的檔案,應當用複製件或者縮微品代替原件。檔案的複製件和縮微品,蓋有檔案保管單位印章的,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持有介紹信或者工作證、身份證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利用未開放的檔案,必須經檔案保管單位同意,必要時應報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外國組織或者外國人利用已經開放或未開放的檔案,必須遵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條 利用檔案不得擅自抄錄、複製,不得勾畫、塗改、偽造、損毀和丟失。

第三十一條 檔案館提供利用檔案和開展諮詢服務,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其移交、捐贈、寄存的檔案,檔案館應當無償服務並優先提供。

檔案館向社會提供利用寄存的檔案,應當徵得寄存者的同意。

第三十二條 向社會公布檔案,除按《[[1]]》的規定執行外,還可以採取計算機網絡傳輸的形式。

第三十三條 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在檔案館保管的,由檔案館公布。重要檔案的公布應當徵得檔案形成單位的同意,或者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其他檔案機構保管的檔案,由所在單位公布。重要檔案的公布需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個人所有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有權公布,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布不屬於自己所有的檔案。

第三十四條 檔案館和其他檔案機構應當加強對檔案的研究、整理,有計劃地編輯出版檔案材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視情節輕重,提出處分意見,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設置檔案館的;

(二)擅自從事檔案鑑定、評估活動的;

(三)未按國家規定辦理檔案登記的;

(四)未按國家規定向社會開放和提供利用檔案的。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丟失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塗改、偽造檔案的;

(四)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檔案的;

(五)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的;

(六)未按國家規定歸檔或者未按期移交檔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採取保護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八)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在利用檔案館的檔案中,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對單位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檔案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賠償的數額依據所損失檔案的價值及損壞程度確定。

有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徵購所出賣或者贈送的檔案。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擅自攜帶、運輸、郵寄檔案或者檔案複製件出境的,由海關予以沒收,可以並處罰款;並將沒收的檔案或者檔案複製件移交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收繳罰款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製發的罰款收據。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全額上交國庫。

第三十九條 有關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列行為的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應當將處分結果告知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條 拒絕、阻礙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檔案的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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