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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節約用水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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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節約用水條例
制定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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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安徽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5年7月1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5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安徽省節約用水條例

(2015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節約用水,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 節約用水堅持統籌規劃、綜合利用、分類指導、市場調節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設節水型社會。

節約用水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街道辦事處、開發園區管理機構等政府派出機構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節約用水工作,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節約用水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環保、農業、財政、科技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節約用水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推廣體系建設,培育和發展節水產業。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開展節水科學技術研究、節水產品研製開發,推廣應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和產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節約用水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開展節約用水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提高節約用水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節約用水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對節水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有權舉報浪費水和不履行節約用水監管職責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並向社會公布;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九條 用水應當堅持節水優先。優先利用地表水,限制開採地下水,鼓勵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

第十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城鎮規模、產業結構應當與當地的水資源條件相適應。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專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農業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專業規劃,編制本行業節約用水實施方案。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資源承載能力、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節約降耗的要求,制訂行業用水定額,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監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省人民政府公布。無行業主管部門的用水定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質監部門制訂,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行業用水定額應當根據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修訂並公布。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水資源狀況,制訂嚴於省規定的用水定額。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預測來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專業規劃和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劃,對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進行水資源論證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水資源論證報告;取水量較少並對周圍生態與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可以不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但應當依法填寫水資源論證表,並報有關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依法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按年度提出用水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取水許可權限審批。

市、縣人民政府城鎮供水行政部門應當對年用水量在五十萬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單位建立用水檔案,根據用水定額安排用水量。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取水申請不予審批: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者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目錄淘汰類的;

(二)產品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

(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卻通過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

(四)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取用水總量已經達到或者超出控制指標的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建設項目新增取水申請;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以及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區限排總量的地區,應當限制審批其建設項目新增取水申請。

第十七條 用水應當計量,實行計量收費。

用水單位應當安裝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設施,並保證其正常運行。

用水單位需要執行不同用水價格計價的,應當根據用水性質類別分別安裝計量設施。未按照用水性質類別分別安裝計量設施的,按照用水性質類別中水價最高的標準計算收費。

任何單位不得實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費制。

第十八條 取得取水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單位產品的用水定額核定取水量,並按取水量繳納水資源費;超過單位產品用水定額取水的,對其超出部分的水資源費實行累進加價。具體辦法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水價制度,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促進節水、公平負擔的原則和定價權限制定。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因施工需要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應當向有取水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臨時取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臨時取水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經批准的臨時取水單位應當裝表計量,並繳納水資源費。

第二十條 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明確責任,指定專人具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

年用地表水達到五十萬立方米或者地下水二十萬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單位,在產品結構、生產工藝發生變化或者申請延續取水許可證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法和規程進行水平衡測試。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的用水監控管理,建立用水單位重點監控名錄,並對其進行在線監控,實時採集用水數據。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列入重點監控名錄用水單位節水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年度行業用水、節水情況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章 節水措施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節約用水產業投資項目指導目錄和高耗水產業投資項目限制目錄,結合本省水資源狀況和經濟技術條件,制定並公布本省補充目錄。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並公布耗水量高的用水產品、設備、生產工藝的淘汰名錄和實施辦法。生產經營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約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節約用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產。

第二十五條 工業生產用水應當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採取循環用水、綜合利用以及廢水處理回用等措施,降低單位產品或者產值耗水量,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工業生產企業用水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用水重複利用率的,應當進行整改。經整改,仍不達標的,核減其用水指標。

第二十六條 工業生產的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等,應當循環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直接排放的,按其工藝設計最大排放量核減用水指標。

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飲料、純淨水等產品的企業,應當採用先進制水工藝、技術,減少水量損耗。

礦山採選等生產用水應當優先使用採礦排水。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水資源條件,優化農業生產布局,調整種植結構,扶持旱作農業、節水型畜牧業的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廣抗旱農作物新品種、土壤保墒、節水灌溉和畜牧業節水新技術。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節約用水灌溉設施建設,通過渠道防滲改造、管道輸水等方式,對農業蓄水、輸水工程採取相應的防滲漏措施,減少農業灌溉用水在蓄集、輸送過程中的損耗。

農田水利建設,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條件,優先安排農業節水灌溉項目。

第二十九條 大中型灌區管理單位應當制訂用水分配方案和年度用水計劃,加強灌溉用水管理、取水和輸配水設施管理。

灌區改造、新建泵站或者泵站技術改造等農業灌溉項目建設,應當同時安裝灌溉用水計量設施。

第三十條 鼓勵和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興建集水池、塘壩等小型蓄水工程攔蓄雨雪水,增加有效水源。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建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加強農業灌溉節水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高耗水服務業的管理。在水資源短缺地區,嚴格限制高耗水服務業發展。

洗車、洗浴、游泳場館、高爾夫球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場所,應當配套節水設施、設備。未配套節水設施、設備或者節水設施、設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的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逐步改造城市公共老舊管網,推廣使用節水型用水器具,創建節水型城市。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安裝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已安裝使用的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產權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逐步更新改造。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區域內,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井用於餐飲、洗浴、洗車等服務業和小區、單位集中供水等。

第三十三條 供水單位應當採用先進的制水技術,制水損耗不得高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供水單位、用水設施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用水和節水設施的維護管理,保障設施正常完好運行。

第三十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應當採用節水型澆灌方式,禁止採用漫灌等方式。在水資源短缺地區,園林綠化應當選用耐旱型植物。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雨水、再生水、採礦排水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的引導,組織編制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規劃,將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並保證其正常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公共供水設施或者自建供水設施的供水對超過排污標準的污水進行稀釋。

城市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應當鋪設再生水利用管網,建設滲水路面和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第三十七條 在再生水輸配管線覆蓋區域內,工業生產用水應當使用符合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和住宅小區、單位內部景觀綠化以及施工、洗車等,應當使用再生水。

第三十八條 皖北平原地區應當限制高耗水、重污染產業發展,提高城鎮污水處理標準,加強污水、採礦排水再生利用;支持規模農業使用高效節水灌溉技術;對地下水超采地區,應當制定綜合治理措施,控制開採量,逐步實現採補平衡。

江淮丘陵地區應當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合理配置水資源,推進優水優用;加快灌區節水改造,推廣旱作農業技術。

大別山區、皖南山區、其他易旱地區中的極度缺水的地方,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有針對性地制定節水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調整種植結構,因地制宜興建集水、蓄水、節水工程。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投入機制,完善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融資渠道,引導、鼓勵社會資金投入節水產業,並對節水項目貸款安排財政貼息。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節約用水的財政投入,主要用於節水新技術和新產品的研究、開發、推廣。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生產生活節水、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節水產品研究開發、節水新技術推廣應用的創新項目,納入本地科技發展規劃,促進節水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對節水改造項目、節水示範項目和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項目優先立項,並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稅費等政策和資金扶持。對符合貸款條件、具有償還能力的節水項目,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安排貸款。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管理隊伍建設,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和必要的裝備,保障工作經費,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落實工作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節約用水管理人員和用水單位的有關人員免費組織節約用水業務培訓,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提高節約用水管理與服務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部門加強對農業節約用水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建立農業節約用水技術推廣和社會化服務體系,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應用節水技術措施。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供水、用水單位節約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提供真實情況,不得拒絕、阻撓、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節約用水主要指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的主要指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逐級分部門落實工作責任,並對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進行綜合考核評價的依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沒有按照規定配套建設、驗收節約用水設施,建設項目擅自投產使用的;

(二)工業生產的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等未循環使用或者未回收利用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再生水輸配管線覆蓋區域內,工業生產用水拒絕使用符合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和住宅小區、單位內部景觀綠化以及施工、洗車等拒絕使用再生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取水或者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編制或者履行節約用水專業規劃、行業用水定額、以及年度用水計劃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取水申請的;

(三)未按照規定徵收水資源費的;

(四)未依法履行節約用水監管職責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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