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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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
制定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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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安徽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6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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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

(1996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合肥、淮南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需要設定罰款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非經營活動中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

(二)對經營活動中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0元。

第三條 法律、法規已經設定了罰款,規章需要在其範圍內作具體規定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本規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公布前制定的規章中關於罰款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合的,應當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予以修訂,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訂完畢。修訂前,按原規定執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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