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縣人民法院(2016)皖1225刑初77號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阜南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6)皖1225刑初77號 2016年4月14日 |
公訴機關安徽省阜南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曾某,女,於廣東省惠東縣,初中文化,農民,系廣東省惠東直達號傳媒有限公司員工,住廣東省惠東縣。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於2015年10月28日被阜南縣公安局決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執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經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阜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阜陽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曌,安徽張懷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阜南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公訴刑訴(2016)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尋釁滋事罪,於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6年3月25日、同年4月7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效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曾某及其辯護人張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4日,被告人曾某在其所屬的惠東直達號傳媒有限公司的內部員工微信群中,看到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轉發來的一段帶有死人的視頻和文字信息,文字描述此視頻為發生在安徽省阜南縣苗集鎮因拆房引發的命案。被告人曾某明知該視頻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七人死亡,然其為提高微信公眾號閱讀量及獲取公司獎勵,從該視頻中截取了4張圖片,對文字內容進行了複製、粘貼、刪減,與截圖配合,編輯成一篇圖文信息,製作了以「一家七又橫屍滿地!現場慘不忍睹,太恐怖了!」為標題的文章,於2015年10月24日18時22分在其具體負責的惠東直達號傳媒有限公司互聯網微信公眾號「惠東直達號」(微信號×××)上對公眾發布,該信息發布後,迅速傳播,截止到2015年10月25日上午11時39分,被閱讀達十萬餘次,引起不明真相的網民紛紛發表評論,導致廣大網民對政府不信任,對社會不滿,造成網絡公共空間秩序的嚴重混亂。後經阜南縣公安局查證,被告人曾某編造的該信息為虛假信息。
公訴機關為支持其指控的犯罪事實,提供了相關的書證、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在卷佐證,據此認為被告人曾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曾某當庭表示自願認罪,但辯稱其編輯的信息系徐某安排的,沒人告知她視頻的真實事件是交通事故,信息閱讀點擊量與其收入沒有關係。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曾某散布傳播虛假信息,其行為應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同時曾某具有自首情節,發現涉案信息系虛假信息後及時刪除,並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且被告人曾某當庭自願認罪,系初犯、偶犯,綜上,建議對被告人曾某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曾某系廣東省惠東縣惠東直達號傳媒有限公司員工,負責公司微信公眾號「×××」的編輯工作。2015年10月24日13時許,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從他人處接收一段視頻,並轉發於公司內部群,附文字描述稱視頻內容系安徽省阜南縣苗集鎮兩戶人家因拆房糾紛引發命案致七人死亡。被告人曾某為了提高其負責的公司微信公眾號「×××」的閱讀量從而收取廣告費用,在明知該視頻的真實事件系一起交通事故後,仍使用公司電腦將視頻內容截圖並編輯文字說明,以「一家七又橫屍滿地!現場慘不忍睹,太恐怖了!」為標題製作了一則虛假信息,並於當日18時22分在其負責的公司微信公眾號「×××」上對公眾發布。截止至次日11時39分,該虛假信息點擊閱讀量超過十萬次,引發大量不明真相的網民、阜南縣苗集鎮外出務工人員對家鄉的社會治安及當地政府工作不滿。後該公司接到阜南縣公安局電話,將虛假信息刪除,在同一微信公眾號上發布闢謠信息,並轉發阜南縣公安局的聲明,稱阜南縣苗集鎮未發生命案,涉案信息系虛假信息。
認定上述事實,有經法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阜南縣公安局苗集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轄區內近兩年未發生過因拆房糾紛引發打架致使7人死亡的命案,網傳信息屬於故意編造的虛假消息。
2、阜南縣公安局指揮中心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2015年以來,該縣公安局沒接到致七人死亡的命案報警。
3、營業執照,證明惠東直達號傳媒有限公司成立於2015年4月3日,法定代表人徐某。
4、遠程勘驗工作記錄,證明2015年10月24日18時22分,惠東直達號傳媒有限公司名下的微信公眾號「惠東直達號」發布「一家七又橫屍滿地!現場慘不忍堵,太恐怖了!安徽省阜南縣苗集鎮兩戶人家因拆房糾紛引發的一起特大惡性殺人命案,縣城的小混混把對方一家七又活活打死,目前阜南縣政府已封鎖消息」的新聞,並配有圖片4張,截止至次日11時39分,該條信息閱讀次數超過十萬餘次,引起不明真相的網民對此信息留言評論,均表示對社會治安不滿,對政府公信力提出質疑。
5、惠東直達號內部群截圖,證明2015年10月24日,徐某在惠東直達號內部群內發布一段視頻,並配有文字稱:這是發生在安徽省阜南縣苗集鎮兩戶人家因拆房糾紛引發的一起特大惡性殺人命案,認為自己吃了虧、又有點社會關係的兇手找來縣城的小混混把對方一家七又活活打死,目前阜南縣政府已封鎖消息。法治社會、和諧社會做為一個有良知的人怎麼能夠接受兇手如此狠毒、目無王法、逍遙法外,希望有正義感的人都能轉發這個視頻早日將這伙兇手繩之以法。
6、惠東直達號網頁截圖,證明2015年10月24日,曾某通過名為「惠東直達號」的微信公眾號編輯標題為「一家七又橫屍滿地!現場慘不忍睹太恐怖了」的新聞在網絡上發布。後被不明真相的眾多網民在該信息下面留下長達近92頁的評論,給當地政府工作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次日,曾某在惠東直達號上發布闢謠信息,稱上述信息屬於故意編造的虛假信息。
7、惠東直達號內部群聊天截圖,證明2015年10月25日凌晨,曾某在公司群內聊天,好友孫某提醒其信息可信度不高,為怕麻煩要其規避政府字眼。10時許,徐某因其編造的信息點擊率高,獎勵其紅包。11時許,孫某在群內稱安徽警察打電話講內容系編造,曾某將獎勵紅包退還老闆徐某。
8、商城縣公安局出具的證明材料及現場圖片,證明2015年10月11日15時許,河南省商城縣雙椿鋪鎮三教洞村三教洞廟區內,村民謝長友駕駛送貨的三輪摩托車返回途中,9名村民搭乘其三輪車,在廟內失控撞至廟內牆上,致6人當場死亡,1人送醫途中死亡,共死亡七人,另有三人送醫院救治,善後工作已處理完畢。
9、百度網頁截圖,證明河南村民燒香下山時,遭車禍致7死3傷。
10、騰訊新聞、新華網、鳳凰網、搜狐網等多家媒體新聞網頁截圖,證明自2015年10月25日起,多家媒體均報道稱阜南警方已證實「安徽阜南拆遷致7死」為虛假謠言,涉案人員已被刑事拘留。
11、抓獲經過,證明2015年10月28日,阜南縣公安局決定對曾某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阜南縣公安局民警通知其到案,次日被執行刑事拘留。
12、違法犯罪查詢說明,證明被告人曾某無前科。
13、全國常住人又信息,證明曾某出生於1988年3月29日,作案時已達到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14、證人孫某證言,證明他在廣東省惠東縣惠東直達號傳媒有限公司任策劃總監兼主編。曾某負責的是微信公眾號「×××」,他公司負責編輯的就他和曾某兩人。編輯部在公司微信公眾號上發布需要審核的信息,都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負責審核。他們公司內部有個內部員工微信群,群內14人,員工平時通過內部群交流,徐某平時會在群里轉發一些新聞,供員工參考,他們看到可以轉發的新聞,一般會再編輯一下圖片、文字,通過公司的微信公眾號對外公布,徐某有時也會轉發些供他們學習的文章,讓他們學習。2015年10月24日,他在內部員工微信群里看到徐某在群里發一段視頻和文字,他打開看視頻裡有幾個死人,內容記不清了,徐某發的視頻是想為編輯部提供新聞題材。當日18時22分,他看到公司的「惠東直達號」平台發布「一家七又橫屍滿地,現場慘不忍睹太恐怖了!」圖片和文字,信息是曾某編輯、發布的,他沒有參與。第二天中午該信息被證實為虛假信息,公司就把這條信息刪除了,並於當天在同一公眾號平台發布了相關的澄清信息。
15、證人康某證言,證明他在廣東省惠東縣惠東直達號傳媒有限公司主要負責微信公眾號的廣告和公眾號技術方面的問題。2015年10月24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在內部微信群發了一段阜南縣苗集鎮因拆房糾紛引發打架,致使7人死亡的視頻,並發一段描述該視頻內容的文字,後公司員工曾某對視頻進行截圖,並配上安徽省阜南縣苗集鎮因拆房糾紛引發打架致使7人死亡的文字,標題為「一家七又橫屍滿地!現場慘不忍睹太恐怖了!」的新聞在公司的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當日下午,這段視頻曾某提交騰訊公司審核沒有通過,曾某就問他怎麼將視頻上傳審核,他告訴曾某如何操作後,就外出辦業務了,後曾某又兩次打電話問他如何上傳審核,他教曾某後,曾某都說審核沒通過,他就懷疑這段視頻的真實性,他回公司後同事鄭某上網查詢這段視頻,發現該視頻其實是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7人死亡事件,並在辦公室告訴了曾某不能以安徽省阜南縣苗集鎮因拆房糾紛引發打架致使7人死亡的內容發布。曾某發布上述消息沒有將內容發給公司的任何人審核預覽,也沒將消息發到內部微信群,直到該消息在公司微信公眾號上被許多網友評論後,曾某才將這消息發到公司內部微信群內。徐某將視頻和文字轉發到內部微信群時不知道該消息為虛假消息,也沒有讓曾某在微信公眾號上發布,曾某編輯發送虛假消息是因為微信公眾號閱讀量越多,騰訊公司給微信公眾號公司的廣告費越多,公司收到廣告費後會給編輯紅包獎勵。
16、證人鄭某證言,證明她在廣東省惠東縣惠東直達號傳媒有限公司負責財務和微信公眾號的技術工作。2015年10月24日,她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在惠東直達號內部微信群發了一段視頻,並發了一段「安徽省阜南縣苗集鎮因拆房糾紛引發打架,致使7人死亡事件」的文字,後公司員工曾某將視頻截為4張圖片,並編輯文字在公司的微信公眾號上發布,在發布之前曾某曾將視頻提交騰訊公司審核,但沒通過,她就上網查詢一下,發現視頻的事實是一起交通事故,並告知曾某該視頻內容是交通事故導致的7人死亡事件。曾某發布這段虛假消息的目的是為了增加公司微信公眾號閱讀量,閱讀量越高,騰訊公司給公司的廣告費就越高,公司再對員工進行獎勵,徐某不知道曾某發布的是虛假消息,並在公司內部微信群給曾某發50元紅包。曾某發布的消息是自己編輯、審核,並發送出去的。
17、證人徐某證言,證明惠東直達號傳媒有限公司是他於2015年4月註冊的,他是法定代表人。共有員工14人,設有同城快遞和惠東直達號兩個部門,惠東直達號的業務主要是做廣告,免費發布招工、出租等信息,並設有兩個公眾微信號,分別為×××、zdh8555114,曾某在惠東直達號採編部工作,負責微信公眾號「×××」的管理和發布信息。2015年10月24日13時5分,他的個人微信收到朋友小李發的一段視頻,視頻內容有死人的情況,他問小李視頻是哪裡,小李發了一段文字說是「發生在安徽省阜南縣苗集鎮兩戶人家因拆房糾紛引發的一起特大惡性故意殺人命案,認為自己吃了虧,又有點社會關係的兇手找來了縣城的小混混把對方一家七又活活打死,目前阜南縣政府已封鎖消息。法治社會、和諧社會做為一個有良知的人怎麼能夠接受兇手如此狠毒、目無王法、逍遙法外?希望有正義感的人都能轉發一下這個視頻,早日將這伙兇手繩之以法」。13時17分,小李說不知道視頻真假。之後,他把該視頻和小李發的文字轉發到他公司內部員工微信群里,後曾某根據該視頻和文字編輯成一條標題為「一家七又橫屍滿地!現場慘不忍睹,太恐怖了!」內容為新聞摘要:這是發生在安徽省阜南縣苗集鎮兩戶人家因拆房糾紛引起的一起特大惡性殺人命案,縣城的小混混把對方一家七又活活打死,目前阜南縣政府已封鎖消息,並配有視頻截圖4張及截圖文字說明,並將上述信息在公眾微信號「×××」上發布,發布後他沒有仔細看,直到2015年10月25日上午,阜南縣公安人員打電話詢問這事,他就安排人員將該信息刪除了,並於同日17時38分在同一公眾號上發布了標題為「『一家七又橫屍體滿地』警方發言了…」的闢謠信息,並在該貼文內一併全文發布了「阜南縣公安局關於阜南縣近期未發生命案的聲明」。平時曾某用公眾微信號「×××」發布信息不需要他審核,他之前在公司要求過要核實信息的真實性,發布前要報他預覽,小李的微信號是「zhongming3710」暱稱為「無敵小子」。
18、證人李某證言及其微信截圖,證明2015年10月24日13時4分,他通過微信發送給徐某一段內容有死人的視頻及因為拆遷引起打架的一段文字,並告知徐某視頻是從朋友圈裡看到的,不知道視頻的真假。13時17分,文字被他撤回,視頻內容是他外甥陳某通過微信發送給他的。
19、證人陳某證言及其微信截圖,證明2015年10月24日12時35分,他給舅舅李某發送了一段有死人的視頻,並發送一段文字,內容為「這是發生在安徽省阜南縣苗集鎮兩戶人家因拆房糾紛引發的一起特大惡性故意殺人命案…」李某說這是安徽的,不知道是真是假。因他也不知道真假,就沒有回覆他。視頻信息是他在「吉隆板房精英人才群」的微信群看到的,是一個微信名為「記憶更新」的人於2015年10月24日11時57分發的。次日14時23分,「記憶更新」再次在「吉隆板房精英人才群」發送該信息,並說「這肯定是真實的」。
20、證人劉某甲證言及其微信截圖,證明他微信名為「記憶更新」。2015年10月24日11時57分,他在「吉隆板房精英人才群」的微信群內發布一段視頻,內容是關於七個死人的,並發送一段文字內容是安徽省某縣兩戶人家因土地糾紛引起打架,打死七人,政府封鎖消息,請求轉發,次日下午,微信成員劉木榮說看不到,他就再次把視頻發送一次,他又發了「這肯定是真的」這幾個字。視頻是他初中同學群譚義(微信名:義不容辭)發的,他於2015年10月24日11時18分收到的,他感覺視頻和文字很詳細就以為是真的。
21、證人冷某證言,證明他在阜南縣新時空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任技術主管,主要負責公司對接騰訊公司微信業務。公司微信號需要向騰訊公司申請,騰訊公司要求公司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開戶行銀行賬戶等資料,申請後公司通過微信公眾號向外發布廣告,騰訊公司會使用企業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推文下面使用廣告位,發布騰訊公司發布的廣告,騰訊公司會給他們公司廣告費用,廣告費用以微信用戶有效閱讀量計算,有效閱讀量越多,騰訊給公司的廣告費用越多,公司如果通過微信公眾號向外發布視頻,視頻需上傳到騰訊公司視頻網,騰訊公司視頻網對該視頻進行轉碼、審核,審核通過後視頻才能通過微信公眾號向外正式發布,審核不成功,推文無法使用該視頻,但微信個人用戶互相轉發視頻不需要騰訊公司審核,因為微信公眾號發布的視頻面向大眾,傳播廣,閱讀量大,所以騰訊公司有嚴格的視頻審查要求,這是騰訊公司對全國申請流量主的微信公眾號公司要求的,騰訊公司規定不得上傳未經授權的他人作品,以及色情、反動等違法視頻。
22、證人郭某證言,證明他在阜南縣苗集鎮政府黨政辦公室工作。2015年10月24日,他的手機微信群里收到「苗集鎮因房屋拆遷致七人死亡」的圖文信息,其他同事也都收到這條微信,經核實該條信息為虛假消息,這件事對苗集鎮政府的工作及形象造成很大的影響,其他鄉鎮的工作人員都打電話詢問事情的真實性,好多人還在微信圈內討論,都以為信息是真實的,是政府部門封鎖消息,對政府不信任。
23、證人劉某乙證言,證明他在阜南縣苗集鎮前進村村委會工作。2015年10月底,他在手機的微信朋友圈看到一條關於「安徽省阜南縣苗集鎮兩家因拆房糾紛,引發打架,其中一家將另一家七又人打死,案件發生後,阜南縣政府封鎖消息「的微信。他不知道消息真假,就詢問村幹部及苗集鎮幹部,他們都說收到了這條微信,但沒有發生這樣的案件,他才知道信息是假的,這事越傳越廣。他到苗集鎮政府辦事時,鎮幹部和群眾都在議論此事,直到同年11月初,公安民警把造謠的人從廣東抓住,阜南縣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闢謠後,才沒有人再議此事。這條謠言對政府的影響太大了,特別是一些不明真相的群眾,對阜南縣政府及苗集鎮政府產生誤解,降低了政府在群眾心中的形象。
24、證人劉某丙證言,證明他任阜南縣苗集鎮杏集村黨支部書記。2015年10月份下旬,他的手機微信朋友圈一直在轉發一條「安徽省阜南縣苗集鎮兩家因拆房糾紛引發打架,致使七人死亡,政府封鎖消息」的消息,很多微信好友向他詢問消息的真假,還有很多在外務工的親戚、朋友,在網上看到家鄉有這樣的惡性案件,人心慌慌,覺得家裡治安亂,認為政府在群眾矛盾初期不及時化解,才會發生這件惡性案件,也無法理解政府封鎖消息,都打電話向他詢問這事,他告訴說是謠言。直到同年11月初,阜南縣公安局抓獲了造謠的人,並召開了關於該謠言的編造者被抓的新聞發布會,安徽電視台、阜陽電視台等相關媒體報道後,才沒人向他詢問此事。在縣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之前,他的工作很大一部分都是向在外地的農民工闢謠,從10月底到11月初,苗集鎮的群眾都在議論這條消息,大家都以為是真的,只要手機有微信的人,都收了到這條微信。
25、證人王某、劉某丁證言,證明他們分別在阜南縣苗集鎮計生辦、苗集鎮政府工作。2015年10月25日左右,均在微信朋友圈內收到「阜南縣苗集鎮因拆房打死七人」的圖文信息,之後,很多外地務工人員、朋友都向他們打電話詢問核實信息的真實性,直到阜南縣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後,才沒人詢問此事。虛假謠言對他們的正常工作造成了很大影響。
26、證人張某證言,證明他在阜南縣苗集鎮苗集村工作。2015年10月24日,他們村在廣東省惠州市創辦企業的農民企業家張永堂通過微信發給他一則圖文信息,內容為「阜南縣苗集鎮兩戶人家因拆房引發糾紛,打死七人,阜南縣政府封鎖消息」,並詢問他消息的真實性。因他村在廣東省打工的人較多,很多在外務工的農民工都打電話詢問這事,並且很多人都在微信圈裡轉發這條消息,他進行闢謠後仍有很多人詢問此事,直到阜南縣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後,才沒人詢問此事。這條謠言對他的生活和工作均造成了很大影響,外出務工的農民工都認為家鄉真發生了惡性案件,對政府封鎖消息的行為十分不滿,農民企業家張永堂還特意打電話向他再次核實謠言的真實性,認為發生惡性案件,阜南縣政府封鎖消息的行為讓他覺得家裡環境太差。
27、證人袁某證言,證明2015年10月24日,他阜南縣的兩個同學打電話問苗集鎮是不是因為拆遷打死七個人,他說是虛假消息,他手機朋友圈也收到了關於「安徽省阜南縣苗集鎮因拆房打死7人」此類的微信信息,次日10時43分,他在微信朋友圈內發了闢謠消息,讓大家不要相信,這事對苗集鎮黨委政府的形象有很大的負面影響。
28、被告人曾某供述,證明她在惠東直達號傳媒有限公司負責編輯工作,主要負責在微信公眾號為「×××」的公眾號上編輯發布文章。2015年10月24日14時許,她在公司內部的微信群里看到公司老闆徐某轉發來一段視頻,並配有文字「安徽省阜南縣苗集鎮因拆房糾紛引起的故意殺人命案」的信息,她就在公司管理員鄭某、康某的指導下將視頻發送到騰訊公司進行審核,發送幾次視頻都沒有審核成功,因她是實習生,不會把視頻發送騰訊公司審核,就在辦公室的電腦上把視頻內容做了四張截圖圖片,並對文字進行複製、刪減、粘貼,製作成標題為「一家七又橫屍滿地!現場慘不忍睹,太恐怖了!」的信息,內容為:新聞摘要,這是發生在安徽省阜南縣苗集鎮兩戶人家因拆房糾紛引起的一起特大惡性殺人命案,縣城的小混混把對方一家七又活活打死,目前阜南縣政府已封鎖消息,並配有截圖四張,第一張截圖文字說明是「現場一家七又橫屍滿地」;第二張截圖文字說明是「現場慘不忍睹」;第三張截圖文字說明是「事發現場」;第四張截圖沒有配文字。在圖片後,她又編輯一段文字,內容為「法治社會、和諧社會做為一個有良知的人怎麼能夠接受兇手如此狠毒、目無王法、逍遙法外,希望有正義感的人都能轉發這個視頻,早日將這伙兇手繩之以法」,最後她又用放大加粗的黑體字寫一句「讓我們一起伸出援手,傳遞分享正能量,拒絕冷漠!!!」她把文章發到她手機上拿給管理員鄭某看後,就在公司的「×××」微信公眾號上發布了。截止25日早上,該條信息的閱讀量為三萬多次,當日10時許,徐某打電話給她說消息是假的,讓她刪了,她刪除信息時發現閱讀量達到了九萬多次。她發布這條消息沒有對其真實性進行核實,徐某還在她們內部群里獎勵她50元紅包,她們公司在微信公眾號上發送吸引讀者的新聞是為了提高閱讀量、點擊量,從而提高騰訊公司給公司的廣告費。阜南縣公安民警告知她發布的消息是虛假消息後,她通過微信公眾號「×××」發布了闢謠文章。
以上各證據,來源合法,且經查證屬實,應當予以確認。
關於被告人曾某辯稱其編輯的虛假信息系徐某安排,沒人告知她視頻的真實事件是交通事故,信息點擊閱讀量與其收入沒有關係的辯解意見與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人證言均相互矛盾,本院不予採信。
關於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有自首情節,其散布虛假信息的行為並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曾某到案後,並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雖當庭表示認罪,但不應認定為自首。被告人曾某為了提取廣告費用,編輯虛假信息在公司公眾號上發布,信息閱讀量達十萬餘次,引發不明真相的網民、當地外出務工人員對當地治安及政府工作的不滿,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故辯護人的上述辯護觀點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曾某的行為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系初犯、偶犯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採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明知編造的系虛假警情,仍故意在信息網絡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應受刑事處罰。阜南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曾某犯尋釁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曾某的行為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並進行第二次開庭,組織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何罪進行辯論,公訴人堅持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工作中具體適用修訂刑法第十二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如果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認為是犯罪,修訂刑法也認為是犯罪的,按從舊兼從輕原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人曾某的行為按照當時的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而按照刑法修正案(九)修訂的刑法規定,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新法處刑較輕,具有溯及力,應對被告人曾某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曾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定性有誤,應予以糾正。為懲罰犯罪,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不受侵害,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曾某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可眾
代理審判員 李媛媛
人民陪審員 劉國芬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程 苗
附(2016)皖1225刑初77號刑事判決書適用的相關法律條文摘錄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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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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