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井洋大黃魚繁殖保護區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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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井洋大黃魚繁殖保護區管理規定
制定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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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福建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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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井洋大黃魚繁殖保護區管理規定[編輯]

(1985年10月16日福建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1985年10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根據1997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官井洋大黃魚繁殖保護區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1年3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會議《關於修改〈官井洋大黃魚繁殖保護區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編輯]

第一條 官井洋是我國著名的大黃魚產卵場。為切實保護大黃魚資源,加強對官井洋大黃魚的繁殖保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國務院《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官井洋大黃魚繁殖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範圍,為保護區界各點的經緯度順次連線所圍的水域。具體坐標值附後。

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設置「官井洋大黃魚繁殖保護區」標誌。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官井洋大黃魚種質資源與生態環境的保護,建立調查與評估制度。

保護區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在保護區內,禁止圍繒和拖網作業;嚴禁炸魚、毒魚、電力捕魚、敲舟古作業等破壞水產資源的捕魚方式。

在保護區的東沖水道與三沙灣口外水域等大黃魚洄游通道上,禁止定置網、流刺網作業。

第五條 保護區流動作業的禁漁期為每年的5月1日至5月31日;定置作業的禁漁期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16日。

為保護大黃魚洄游與繁殖,每年5月至6月,寧德市人民政府應當發布公告,限制船舶在保護區內通行。

第六條 保護區內的漁業生產,實行許可證制度。許可證由「官井洋大黃魚繁殖保護管理站」(以下簡稱管理站)頒發。

禁漁期間,如確需科研、探捕的,須持有管理站頒發的特別許可證,並懸掛由管理站制定的特殊標誌。

第七條 對在保護區內從事漁業生產的,管理站可徵收大黃魚繁殖保護、增殖費。收費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禁止向保護區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油類、油性混合物、熱污染物,以及其它污染物和廢棄物。嚴格控制在三沙灣內新建工業排污口。

保護區周邊不得安排有嚴重污染的項目。保護區周邊新建、改建、擴建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並依法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或者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防治污染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保證排放的污染物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九條 保護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保護區及其周邊海域的水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動態監測,對保護區周邊的海域實行排污總量控制,保持保護區的水質達到《海水水質標準》的一類標準要求。

第十條 對繁殖保護大黃魚資源有顯著貢獻,或使大黃魚資源免受重大損失的,管理站應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由管理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對處罰已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官井洋大黃魚繁殖保護管理站」是保護區的專門管理機構,在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實施本規定。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198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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