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催科賞罰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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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催科賞罰敕
作者:郭威 後周
(後周太祖)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123

秋夏徵賦,素有常規,苟或催督及時,官吏奉法,自然辦及,不至愆期。前後所行條流,頗甚苛細,殊虧大體,且類空言,宜有改更,以示懲勸。起今後,夏秋徵賦,省限滿後,十分係欠三分者,縣令主簿罰一百直勒停,錄事參軍本曹官罰七十直殿兩選,孔目官罰七十直降職次,本孔目勾押官典決停,本判官罰七十直。若係欠三分已上,奏取進止,係欠三分已下者,等第科斷殿罰。其州縣徵科節級所由,委本州重行決責。其本判官錄事參軍本曹官孔目勾押官典,取一州都徵上比較,縣令主簿,即本縣都徵上比較分數。州縣官吏等各處員僚,司分寄任,所徵賦稅,乃是職司,苟或慢公,何以食祿?將勸能吏,仍立賞科。應諸州縣令錄佐官,在任徵科,依省限了絕者,至參選日,若是四選已上者減一選,若不及四選者則與轉官。其已前所行賞罰條流,一切不行。

本五代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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