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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奏請判官條例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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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奏請判官條例詔
作者:李亶 後唐
(後唐明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107

藩鎮幕職,皆有舊規,奏薦官寮,須循前例。苟或隳紊,難止弊訛。承前使府奏請判官,率皆隨府除移停罷,近年流例,有異前規,使府雖已除移,判官原安舊職。起今後,若是朝廷除授者,即不計使府除移,如是使府奏請,即皆隨府移罷。舊例藩侯帶平章事者,所奏請判官,殿中已上許奏緋,中丞已上許奏紫。今不帶平章事亦許同帶平章事例處分,如防禦團練使奏請判官,員外郎已下,不在奏緋之限。其所奏判官州縣官,並須將曆任告身隨奏至京,如未有官,假稱試攝,亦奏狀內分明署出。如藩鎮留後權知軍州事,並不在奏請判官之限。如刺史要奏州縣官,須申本道,請發表章,不得自奏。近日州使奏請從事,本無官緒,妄結虛銜,不計職位高卑,多是請兼朱紫,不惟紊亂,實啟僥求。宜令諸道州府切準敕命處分。

本五代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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