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糾告行鉛錫錢賞例奏(太和三年六月中書門下)
外觀
定糾告行鉛錫錢賞例奏〈(太和三年六月中書門下)〉 唐 作者:闕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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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和四年閏三月四日敕,應有鉛錫錢,並合納官,如有人糾得,一錢賞百錢。當時敕條,貴在峻切;今詳事實,必不可行。隻如告一錢賞百錢,則有人告一百貫錫錢,須賞一萬貫銅錢。執此而行,是無畔際。今請令以鉛錫錢交易者,一貫以下,州府行常杖,決脊杖二十;十貫以下決六十,徒三年;過十貫以上,集眾決殺。其受鉛錫錢交易者,亦準此。其鉛錫錢並納官。其能糾告者,一貫賞五千,不滿貫者準此,計賞累至三百千,仍舊取當處官錢給付。其所犯人罪不至死者,徵納家資,充填賞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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