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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糾告行鉛錫錢賞例奏(太和三年六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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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糾告行鉛錫錢賞例奏(太和三年六月中書門下)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66

元和四年閏三月四日敕,應有鉛錫錢,並合納官,如有人糾得,一錢賞百錢。當時敕條,貴在峻切;今詳事實,必不可行。隻如告一錢賞百錢,則有人告一百貫錫錢,須賞一萬貫銅錢。執此而行,是無畔際。今請令以鉛錫錢交易者,一貫以下,州府行常杖,決脊杖二十;十貫以下決六十,徒三年;過十貫以上,集眾決殺。其受鉛錫錢交易者,亦準此。其鉛錫錢並納官。其能糾告者,一貫賞五千,不滿貫者準此,計賞累至三百千,仍舊取當處官錢給付。其所犯人罪不至死者,徵納家資,充填賞錢。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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