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市翠屏山保護條例
宜賓市翠屏山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宜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宜賓市翠屏山保護條例
(2017年10月20日宜賓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7年 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翠屏山生態環境,合理利用翠屏山自然資源、人文資源,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宜賓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翠屏山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翠屏山,是指依據翠屏山總體規劃界定,主要包含翠屏山山體和真武山山體兩個區域。
其區域界限由市人民政府依據經批准的翠屏山總體規劃劃定,設置界標,予以公告。
第四條 翠屏山的保護堅持科學規劃、統一管理、永續利用和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翠屏山保護管理工作,負責決定翠屏山保護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對翠屏山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中需要統籌解決的事項進行協調。
第六條 翠屏區人民政府是翠屏山保護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翠屏山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級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共同做好翠屏山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翠屏山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翠屏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八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翠屏山保護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舉報破壞翠屏山生態環境、文物古蹟和公共設施的行為。
第二章 規 劃
第九條 翠屏山總體規劃應當堅持有利於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可持續利用的原則,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護森林植被、促進生態平衡;
(二)以自然景觀為主,控制人造景點的設置;
(三)限制永久性設施的建設。
第十條 翠屏山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翠屏區人民政府及市級有關職能部門,編制翠屏山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翠屏山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與宜賓市城市總體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規劃報送審批前,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社會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批准翠屏山總體規劃前,應當將規劃制定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市人民政府批准翠屏山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後,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經批准的翠屏山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和批准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翠屏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要求依法對翠屏山內的居民、有關單位等實施搬遷。
第三章 建 設
第十四條 翠屏山內應當限制工程建設。確因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配套和保護性維修需要進行建設的,應當符合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並按程序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翠屏山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完善休閒娛樂、遊覽觀賞和防災避險等基礎設施,合理設置各類標誌。
第十六條 翠屏山內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配套建設相應防治污染的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翠屏山內的建設活動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通信基站、發射塔、氣象觀測站等基礎設施建設,在辦理審批手續前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有關主管部門在作出批准決定前,應當徵求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八條 在翠屏山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場地周圍的自然和人文景觀、森林植被等制定保護方案,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施工場地,恢復植被和環境風貌。
第四章 保 護
第十九條 翠屏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翠屏山保護管理工作制度,制定保護措施,落實保護責任制。
第二十條 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對翠屏山內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保護:
(一)組織對森林植被、山形水體等生態系統信息進行記錄,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生態系統;
(二)建立碑碣、石刻、古建築等文物古蹟檔案,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製定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翠屏山的植被及採伐林木。
確因建設、安全、病蟲防治、自然災害、更新和撫育等需要採伐林木的,應當依法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符合補植條件的,應當及時補植。
第二十二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建立健全護林防火和植保制度,設置防火和植保設施及消防通道,做好封山育林、護林防火、防治有害生物等工作。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督促林區有關單位訂立護林公約,劃定護林責任區,建立翠屏山森林防火監測點和森林有害生物防控監測點。
第二十三條 山內有關單位、經營者及居民應當採取污染防治措施,確保垃圾處置、污水和煙氣排放等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翠屏山的生態環境,不得非法占用翠屏山的公共資源。
山內有關單位、經營者、居民和遊客應當愛護翠屏山的自然和人文景觀、森林植被和各項設施。
山內有關單位應當在核准的區域內依法開展活動。
第二十五條 翠屏山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林開墾、找礦採礦、採石、挖沙、取土等活動,致使森林植被受到毀壞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
(三)刻劃、污損樹木、岩石和文物古蹟的;
(四)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區域內公共服務設施、設備及各種標誌的;
(五)未達到環保要求排放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及其他污染物的;
(六)野外用火、燃放煙花爆竹、焚燒垃圾和秸稈的;
(七)在吸煙區外吸煙,在非宗教活動場所焚燒香蠟紙燭的;
(八)擅自擺攤設點、兜售物品的;
(九)違法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和亂拉亂接電源線等管線的;
(十)擅自採摘、採挖花草、樹木、藥材等植物的;
(十一)隨地吐痰、便溺及亂扔垃圾等不文明行為的;
(十二)新建、改建、擴建墳墓的;
(十三)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
(十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六條 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交通工具、遊樂設施、危險地段的安全保護設施確定安全責任人,並監督安全責任人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清除事故隱患。
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不得對公眾開放。
第二十七條 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以現有道路和設施為基礎,合理設置遊覽線路。
遊覽線路內,應當使用環保清潔的公共交通工具。
提倡遊客採用步行的遊覽方式。
第二十八條 翠屏山內實行交通管制,具體辦法由公安機關會同翠屏區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告。
進入翠屏山的車輛應當服從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按照指定的線路行駛,在劃定的停車區域停放。
第二十九條 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翠屏山規劃和功能需要,擬定經營服務網點規劃方案,報翠屏區人民政府審核批准。
擬在翠屏山內從事經營或者設置戶外廣告,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有關主管部門作出批准決定前,應當徵求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經批准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時限以及經批准的範圍內依法經營或者設置戶外廣告。
第三十條 在翠屏山內開展或者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的,有關主管部門作出批准決定前,應當徵求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
(一)新增石刻、碑碣、雕塑等;
(二)開展影視拍攝、文藝演出;
(三)其他可能影響生態環境的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下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由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刻劃、污損文物古蹟,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區域內公共服務設施、設備及各種標誌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在吸煙區外吸煙,在非宗教活動場所焚燒香蠟紙燭,在野外用火、燃放煙花爆竹、焚燒垃圾和秸稈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亂拉亂接電源線等管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採摘、採挖花草、樹木、藥材等植物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六)新建、改建、擴建墳墓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可並處工程造價1%—10%的罰款;不能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未按照指定的線路行駛、未在劃定的停車區域停放的,由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八項、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不按規定的地點、時限和經批准的範圍經營或者擅自擺攤設點、兜售物品的,由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並處個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單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翠屏山保護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 1日起施行。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