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溫湯地熱水資源保護條例
宜春市溫湯地熱水資源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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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溫湯地熱水資源保護條例
(2018年4月18日宜春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
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保護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溫湯地熱水資源保護,發揮地熱水資源的綜合效益,保障地熱水資源科學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溫湯鎮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地熱水資源,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地熱水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蘊藏在地殼內部或者溢出地表、溫度25℃以上的地下水。
第四條 溫湯地熱水資源的保護,應當堅持統一規劃、保護優先、總量控制、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溫湯地熱水資源的統一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明月山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負責溫湯地熱水資源日常保護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地熱水資源保護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擬訂溫湯地熱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草案;
(三)組織實施溫湯地熱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
(四)制定並組織實施溫湯地熱水資源的具體保護制度;
(五)負責溫湯地熱水資源保護和管理相關協調工作;
(六)管理溫湯地熱水資源基礎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
(七)負責溫湯地熱水資源保護、利用和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水利、國土資源、環保、住建、規劃、城管、物價、市場和質量監督、衛生、公安、林業、農業、旅遊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溫湯地熱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保護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溫湯地熱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並向社會公布。
溫湯地熱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應當包括開發利用方案、保護措施、產業發展、規劃執行等內容。
溫湯地熱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並與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
第九條 經公布的溫湯地熱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編製程序修改。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溫湯地熱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劃定溫湯地熱水資源保護區。
溫湯地熱水資源保護區由開採井保護區、採補平衡井保護區、採補平衡水源地保護區構成,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一條 保護區內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建設化工、電鍍、皮革、造紙、製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及其他有污染的企業;
(二)設置垃圾、有毒有害物品堆放場和轉運站;
(三)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十二條 在開採井保護區、採補平衡井保護區內,除第十一條規定外,禁止私采地下水,以及未經論證進行建築樁基礎施工和地下鑽探施工。
第十三條 在採補平衡水源地保護區內,除第十一條規定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水源林、護岸林以及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二)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三)設置排污口,或者向水體排放污水;
(四)從事種植、放養畜禽、網箱養殖、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
(五)非法開墾、開礦、採石、挖沙、取土、占地;
(六)對河流進行截流、改向、填堵或者其他改變。
第十四條 明月山管委會應當加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明月山管委會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溫湯地熱水污水處理的監督和管理。
溫湯地熱水資源利用後產生的污水應當進行處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規定方可排放。
第十五條 明月山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溫湯溫泉古井、古井碑文等溫泉特色文化的挖掘與保護。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溫湯地熱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確定溫湯地熱水資源年度取水總量和日取水限量。
明月山管委會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年度取水總量及日取水限量,負責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核定取水人的取水量。
第十七條 開採溫湯地熱水資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和取水許可證;
(二)在核定的限量範圍內取水;
(三)符合井點總體布局和取水層位的要求,不得擅自變更井位、井徑和井深;
(四)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取水計量設施,並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八條 明月山管委會水行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科學制定採補平衡方案,並組織統一實施,取水權人應當承擔與取水量相適應的採補平衡費用。
採補平衡用水應當經檢測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要求。
第十九條 明月山管委會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溫湯地熱水資源年度取水總量和日取水限量,制定地熱水供應計劃和水量分配方案,實行統一調配、動態管理。
禁止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和新增房地產項目接入地熱水,有特殊原因需要接入地熱水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明月山管委會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溫湯地熱水供應和需求的變化制定錯峰供應辦法。
第二十一條 明月山管委會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溫湯地熱水的取水水位、水溫、水質、出水量等進行實時監測。
明月山管委會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監測結果的變化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年度取水總量及日取水限量對取水人的取水量作出調整。
第二十二條 明月山管委會應當推廣地熱水智慧水務和節能節水技術,加強節約用水宣傳。
供水、用水單位應當修建節能節水設施,泡池、泳池、水上娛樂項目應當採取節能節水措施,提高地熱水資源的利用率。
第二十三條 溫湯地熱水價格由明月山管委會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決策程序,分別制定分類水價、階梯水價、季節水價、峰谷水價,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溫湯地熱水供水企業應當與地熱水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實行一戶一表計量。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不按規定繳納水費;
(二)盜用或轉供地熱水;
(三)在規定的地熱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
(四)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地熱水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
(五)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地熱水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六)在地熱水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七)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地熱水公共供水設施。
第二十六條 明月山管委會應當發展以健康養生為特色的溫泉旅遊產業。
鼓勵在溫泉飲品、醫療保健、美容科研、生物工程等方面實行綜合開發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溫湯地熱水管理和保護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並依法予以處分:
(一)未執行已批准的地熱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的;
(二)未按照規定合理核定採礦權人取水量的;
(三)未制定溫湯地熱水的供應計劃和水量分配方案的;
(四)未執行已批准的溫湯地熱水的供應計劃和水量分配方案的;
(五)未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對應當制止和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溫湯地熱水污染的,由明月山管委會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明月山管委會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第三十條 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取水權的,由明月山管委會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未安裝計量設施的,由明月山管委會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安裝,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徵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由明月山管委會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徵收標準徵收水資源費,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開採溫湯地熱水資源造成地質環境破壞未進行恢復治理或者治理未達到規定標準的,由明月山管委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經催告仍不治理或者治理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由明月山管委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恢復治理費用由採礦權人全額承擔。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宜春市行政區域內的其他地熱水資源的保護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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