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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關於汶川地震抗震救災資金物資審計情況公告/審計署公告2008年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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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公告2008年第3號
2008年8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文件

  隨着抗震救災工作從緊急救援向安置受災群眾和恢復重建階段逐步轉移,審計署在繼續對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以下簡稱救災款物)進行全方位跟蹤審計的同時,及時調整工作重點,關注受災群眾救助和安置情況。到目前,全國各級審計機關已對18個中央部門和單位、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1126個省級部門和單位、5281個地級部門和單位、20741個縣級部門和單位進行了審計,對四川、甘肅、陝西、重慶、雲南等5省(市)延伸審計了2676個鄉鎮、5763個村,並對45149戶受災群眾進行了調查。

  審計結果表明,在黨中央、國務院的堅強領導下,災區和全國其他各地黨委政府高度重視抗震救災工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積極貫徹落實抗震救災各項政策,救災資金投入力度不斷加大,救災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水平不斷提高。一是切實做好受災群眾的安置救助;二是努力建立健全救災款物的管理辦法,不斷規範救災款物的接收、管理、分配和使用;三是積極組織恢復工農業生產,及時開展災後重建的規劃、對口支援協調等相關準備工作;四是高度重視審計公告和審計建議中反映的問題,積極整改。通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救災款物的使用效率和效果不斷提高。

  目前,審計尚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和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民政部、審計署《關於加強對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管的通知》等要求,現將上次公告以來至7月18日的審計情況公告如下:

  一、救災款物籌集、使用和結存的基本情況

  (一)中央及地方財政安排救災款物基本情況。

  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安排637.08億元。

  中央財政共安排應急搶險救災資金250.64億元(其中:直接安排專項補助資金175.89億元,通過交通部、衛生部等中央部門和相關單位安排資金58.76億元,安排用於災區糧食調撥經費、小麥收購和代儲經費、災區市場供應經費、救災物資採購經費及教育抗震救災補助的資金15.99億元);安排災後恢復重建資金300億元。

  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共安排財政性救災資金86.44億元。

  四川、甘肅、陝西、重慶和雲南5個地震受災省市收到中央及地方各級財政性救災資金共計486.95億元,已支出117.82億元,其中:綜合財力補助支出7.69億元,民政救濟支出61.81億元,衛生支出7.26億元,物資儲備和調運支出7.12億元,基礎設施搶修支出17.16億元,公安、教育、廣電等支出10.62億元,其他支出6.16億元。

  (二)社會捐贈救災款物基本情況。

  18個中央部門單位、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共接受捐贈款物586.33億元,其中:18個中央部門單位直接接收捐贈款物116.65億元,地方直接接收捐贈款物469.68億元;支出123.10億元,主要用於民政救濟、物資儲備和調運、基礎設施搶修等方面;結存款物463.23億元(其中資金453.43億元,物資9.8億元)。

  (三)「特殊黨費」基本情況。

  中央組織部接受「特殊黨費」81.93億元(含地方上繳67.23億元),已撥付災區12億元。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門共接受「特殊黨費」75.63億元,已匯繳中央組織部67.23億元。

  二、救災款物審計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社會捐贈款物結存於多級和多個部門、單位。

  接受的捐贈款物結存於中央、省、地、縣四級共計463.23億元,其中:中央部門單位結存69.16億元,占14.93%;省級結存195.7億元(其中27個非災省市112.17億元),占42.25%;市(地)級結存121.63億元(其中27個非災省市96.16億元),占26.26%;縣(區)級結存76.74億元(其中27個非災省市54.56億元),占16.56%。以上捐贈款物結存具體分布在 17個中央部門和省、地、縣三級的民政、慈善協會、紅十字會及其他行政事業單位、公募基金會、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眾多單位中。這種狀況不利於集中財力統籌安排使用。如四川省有4.22億元捐贈資金分別結存在交通廳、國土資源廳等21個單位;安徽省各市縣民政部門接收的社會捐贈資金5.89億元有近50%結存在各市縣民政部門。

  針對上述問題,各級各部門正按黨中央國務院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加大整合、統籌力度。

  (二)個別地區抗震救災物資存在積壓或不適用的情況。

  由於信息不暢、供需脫節、產品質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個別地區的部分救災物資出現積壓或不適用。如陝西省由於省民政廳核實的受災人數比原上報人數有所減少,使中央第一批救災糧計劃多下撥原糧1.68萬噸,分別積壓在民政和糧食部門的中轉點和各鄉鎮。四川省阿壩州茂縣、黑水縣帳篷需求已基本飽和,阿壩州政府又調入這兩個縣1萬餘頂。四川災區有7000餘噸消毒殺菌藥物,短期內無法用完,有的又沒有相應的儲存條件,存在安全隱患,理縣、漢源縣已出現消毒殺菌藥物自燃、泄漏等情況。浙江海寧市接收的9批次物資存在霉變、有異味、存放時間過長、PH值超標等情況,經質檢部門檢驗認定為不合格物品,無法發送受災地區使用。

  針對上述問題,有關地方政府和部門,已採取措施,加強信息溝通,調劑物資餘缺,嚴格對接收物資的檢查驗收。

  (三)少數地方和個別單位在發放補助時存在搭車收費、自行提高標準的現象。

  一是個別地方設置門檻甚至搭車收費,損害受災群眾利益。例如,四川省廣元市元壩區丁家鄉青龍村337戶受災群眾的10.11萬元補助金被抵扣作為修路集資款。崇州市懷遠鎮將拆除危房與發放錢糧補助掛鉤,造成該鎮221戶不願拆除危房的困難群眾一直未能得到錢糧補助。漢源縣九襄鎮城鄉建設管理所依據受災農戶自報重建房屋面積,按每平方米15元的標準,向該鎮規劃區內的20戶因災重建房屋的農戶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共計4.61萬元。陝西省寶雞市陳倉區天王鎮曹家溝村擅自決定對全村98戶受災群眾建房收取每戶200元「建設規劃費」和2000元「重建保證金」,實際已向85戶收取18.7萬元。

  二是個別單位在國家規定補助標準的基礎上,使用上級單位撥付的捐贈資金向本系統職工發放補助。如四川省氣象局給予北川縣氣象局職工每人5萬元生活困難補助;四川省科學技術協會按每人2000元標準給予在災區的本系統遇難和困難職工補助。

  針對上述問題,有關地方政府已作出嚴肅處理,並制定了相關制度。

  (四)個別地區活動板房建設與災區實際要求銜接不夠。

  一是個別地方集中建設過渡安置的活動板房,與受災群眾生產生活實際需要不適應。安排受災群眾高密度、大規模集中居住的做法,造成農民遠離承包地,生產生活半徑過大等諸多不便。

  二是活動板房實際需求減少,個別地方已出現閒置。自建過渡安置房和自建永久性住房補助政策出台後,選擇自行過渡安置的受災群眾不斷增加,導致活動板房的需求量減少,四川災區的部分地區已經出現活動板房閒置的現象。如都江堰市個別安置點已建成的活動板房閒置4011間。

  三是少數地方由於活動板房援建計劃數量調減,導致活動板房的生產企業設備、原材料閒置。如重慶市有關部門按照前期援建計劃,向重鋼集團等六家企業採購活動板房共約3萬套。活動板房援建計劃調減後,將有1.65萬套不再繼續履約,造成廠家按照合同新購置的活動板房生產線和原材料閒置浪費。

  針對上述問題,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已加大規劃力度,及時調整計劃。

  (五)救災款物使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救災款物使用中,少數地方和個別單位存在上繳不及時、擠占挪用救災資金等違規問題,個別基層幹部存在優親厚友現象。審計共發現此類問題共36起。

  例如,山東省郯城縣楊集鎮民政辦公室會計徐某,在未向所在單位報告的情況下,沒有將13299.5元捐款及時上繳。審計查明並指出這一問題後,徐某交出了相關的存單和現金,郯城縣組成聯合調查組目前正在進一步核實和處理中。四川省都江堰市安龍鎮衛生院開假處方套取救災藥品22.68萬元。該市衛生局通報了審計查出的這一違規問題,已對該院院長鍾某予以停職處理。陝西省太白縣焦家山村支書陳某、村文書胡某將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本人及其親戚共3戶13人,列為「重建戶」和「三無」人員,已領取「三無人員」1個月生活補助3900元。審計揭示這一問題後,該縣已對陳某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對胡某進行了批評教育,取消了這3戶「重建戶」資格,追回已發放的上述補助款。

  上述問題,審計機關已移送相關地方政府或相關部門,各相關地方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高度重視,立即組織查處。現上繳不及時、擠占挪用的資金物資已全部追回,並對21名責任人給予了黨紀政紀處分。

  三、整改情況

  全國各級審計機關發揮對抗震救災款物的跟蹤審計優勢,及時提出審計建議2642條,其中,針對國家各項救災政策貫徹執行中存在問題的建議309條,規範救災款物接收、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建議1914條,提高救災款物的使用效益和避免損失浪費的建議115條,其他建議304條。

  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門、單位高度重視審計建議,已採納2545條,同時對審計中發現的各類違規問題,採取有效措施進行了糾正,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進行了處理。如四川省廣元市元壩區人民政府根據審計建議,已明令禁止將受災群眾補助款抵扣修建公路集資款,並將違規抵扣的補助款如數退還給了受災群眾,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處理;四川省交通廳等省直各有關部門根據審計建議,已將結存的捐贈資金全部繳入省財政專戶。

  各級政府根據審計建議已出台規定和完善制度411項。如黑龍江省政府辦公廳根據審計反映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專門制定下發了《關於加強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明確了加強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則,提出了統一計劃、統一調配、統一使用抗震救災款物等具體要求。四川省綿陽市根據審計建議建立健全救災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規章制度13項,彭州市根據審計建議制定了5項管理制度和規定,以確保救災款物科學、合理、有效使用。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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