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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治安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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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治安管理規定
1992年12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43號

客船治安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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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客船治安管理,維護客船治安秩序,保障客船航行和旅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旅客運輸的船舶。

第三條本規定由交通航運公安機關負責實施。

第四條客船乘務民警隊是交通航運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依照國家法律維護客船治安秩序。任何人不得拒絕和阻礙乘務民警執行公務。

第五條客船負責人應當組織船員與乘務民警隊共同維護船舶治安秩序,保障客船航行安全。

第六條客船乘務民警應當向旅客進行安全旅行的宣傳教育,對有違法犯罪嫌疑或攜帶違禁物品嫌疑人員的行李物品,可以進行檢查。

第七條客船開辦電影、錄像放映、音樂茶座、舞會等營業性公共娛樂項目,必須經主管的交通航運公安機關同意,並由客船按照有關規定製定管理辦法,組織專人管理。乘務民警隊應當協助維護公共秩序。

第八條乘坐客船的旅客,必須遵守客船治安管理規定和公共秩序,服從乘務民警的管理,並有責任協助乘務民警維護客船的治安秩序。

第九條乘坐客船須持有效船票,對號進入艙位。不得無票或越級、越港乘船。

第十條乘船旅客不得進入駕駛台、電報房、機艙等工作區以及船員生區,以維護船舶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證航行安全。

第十一條乘船旅客在旅途中應當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現金、財物、文件等行李物品,防止遺失、被盜及其他意外事故的發生。

第十二條旅客在艙位、餐廳、閱覽室、小賣部等場所休息或活動時,不得有防害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的行為。

第十三條嚴禁旅客攜帶下列物品上船:

  (一)炸藥、雷管、導火索、鞭炮、汽油、香蕉水、賽璐璐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劇毒、腐蝕、放射性危險物品;

  (二)匕首、三棱刀、彈簧刀和其他管制刀具;

  (三)反動、迷信、淫穢書刊、畫報、音像製品和其他淫穢物品;

  (四)違反規定攜帶的槍支、彈藥及警械;

對符合管理規定攜帶的槍支、彈藥及警械,必要時,乘務民警隊可以臨時集中保管,離船時發還。

  (五)其他違禁物品或客運規定不准攜帶的物品。

第十四條禁止各類商販上船叫賣、亂設攤點。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可以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客船乘務民警隊對違反本規定的,可以實放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的罰款的處罰;超過五十元罰款或者拘留處罰的,由交通航運公安局(分局)或船籍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裁決。

第十七條乘務民警要嚴格依法辦事,文明執勤,不准濫用職權。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複議。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交通部、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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