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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甸滿族自治縣農村人居環境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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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甸滿族自治縣農村人居環境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寬甸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寬甸滿族自治縣農村人居環境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寬甸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寬甸滿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7月1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7月2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寬甸滿族自治縣農村人居環境管理條例

(2019年12月26日寬甸滿族自治縣第七屆人民代表

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20年5月11日遼寧省第十三

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倡導文明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縣城建成區以外的農村人居環境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人居環境管理是指以農村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廁所無害化改造、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村容村貌提升和加強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為主要內容,對農村人居環境進行規劃、建設、保護、治理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農村人居環境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保護優先、村民主體、公眾參與、因地制宜、保護與治理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統籌推進自治縣農村人居環境改善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財政、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和草原、衛生健康、水利、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村人居環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農村人居環境管理的具體工作。指導和督促村民委員會(社區)、相關單位開展農村人居環境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社區)應當組織村民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農村人居環境管理規劃,並向社會公布。規劃應當與鄉村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人居環境管理經費列入公共財政預算。建立持續穩定的資金投入增長機制,加強農村人居環境管理的基礎設施建設。

自治縣建立村民委員會(社區)和村民自籌、受益主體付費、社會資金支持的農村人居環境管理多元化投入機制。

自治縣推進農村人居環境管理中經營性服務項目的市場化,為農村人居環境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七條 自治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人居環境管理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參與人居環境管理活動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對農村人居環境管理進行公益宣傳、輿論監督。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把農村人居環境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納入農村學校、幼兒園的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人居環境的義務,維護農村人居環境管理成果,對損害、破壞農村人居環境的行為有權勸導、制止和舉報。農村人居環境管理相關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查處。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中表現優秀或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社區)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農村人居環境管理的村規民約。

農村人居環境管理的村規民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村民清潔自家庭院、房前屋後衛生的行為規範。

(二)生產、生活垃圾、廢棄物的處理行為規範。

(三)遵守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為規範。

(四)維護農村公共空間的行為規範。

(五)愛護農村環境保護設施的行為規範。

(六)違反村規民約的處理辦法。

(七)保潔員的雇用和管理、保潔費的籌集和使用辦法。

(八)其他應當納入的內容。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確定農村生活垃圾收集、分類、轉運、處置及監督管理模式,村鎮垃圾應當實施分類減量和資源化利用。

距離縣城垃圾處理廠較近的村鎮,應當將農村生活垃圾與城市生活垃圾一體處理;距離縣城垃圾處理廠較遠、人口相對集中的村鎮,可採取戶分類、村收集、鄉鎮處理的模式;地處偏遠、人口分散的村,可採取戶分類、村收集、村轉運的分散治理模式。

第十二條 自治縣實行農村垃圾清掃、投放責任人制度,由責任人負責責任區域內垃圾的清掃和投放。責任人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村民的宅基地和居住地,村民為責任人。

(二)農村承包地、林地,承包者或者經營者為責任人。

(三)村(社區)範圍內的道路、河流、溝渠、湖泊等公共空間,村民委員會(社區)為責任人。

(四)集市、農貿市場,管理者為責任人。

(五)旅遊、餐飲、娛樂、商店等經營場所,經營者為責任人。

(六)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者為責任人。

(七)各類法人及社會組織的辦公和經營場所,該單位為責任人。

(八)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確定責任人。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公布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具體辦法。

第十四條 農村生活垃圾的運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定點清運。

(二)對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分裝運輸。

(三)採取密閉等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丟棄、揚撒、遺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中轉站、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場所及其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影響垃圾治理的下列行為:

(一)在非指定地點堆放、棄置、傾倒垃圾。

(二)城鎮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工業廢棄物、醫療廢棄物等向指定場所以外的農村轉移、傾倒、填埋。

(三)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場所或者改變其用途。

(四)其他影響垃圾治理的行為。

第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推進農村廁所無害化改造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鄉村廁所無害化改造工作。村民委員會(社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確定農村戶用無害化廁所的建設改造標準,合理選擇改造模式。

農村戶用無害化廁所建設和改造應當與廁所糞污處理設施建設同步實施。

推行農村新建住房同步配套建設戶用無害化廁所。農村居民對原有旱廁進行改造應當符合無害化要求。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農村的人口密度、自然環境和經濟條件,科學確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模式,鼓勵支持應用新技術、新工藝處理生活污水,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

距離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較近的村鎮,應當將生活污水排入其管網集中處理;人口比較集中、經濟條件較好的村鎮,應當建設集中污水處理設施;居住分散、地形條件複雜、人口較少或者不具備管網建設條件的村,可以因地制宜採取戶用污水處理設施。

第十九條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應當納入河(湖)長制管理體系,以房前屋後、河塘溝渠為重點實施清淤疏浚,採取綜合措施恢復水生態,消除農村黑臭水體。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水體清潔,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向河道、湖泊、水庫、溝渠等水體直接排放糞便、污水以及丟棄畜禽屍體、傾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二)向公共場所、村莊街道傾倒生活污水。

(三)損毀污水管網或處理設施,向其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四)其他影響水體清潔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化肥、農用薄膜、秧盤等,及時清理、回收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物品的包裝物以及農用薄膜、秧盤等農業生產廢棄物。對盛裝農藥的容器、包裝物、過期報廢農藥和不可降解的農用薄膜,應當予以分類,統一交到集中回收點,不得隨意拋棄。

鼓勵使用環保農用薄膜等環保產品。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影響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的下列行為:

(一)亂堆亂放和露天焚燒秸稈。

(二)隨意堆放畜禽糞便。

(三)隨意丟棄農藥包裝物、化肥包裝袋、農膜等生產廢棄物。

(四)隨意丟棄、掩埋、焚燒病死畜禽。

(五)其他影響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社區)應當組織村民對鄉村公共區域、閒置宅基地進行清潔,拆除殘牆斷壁及年久失修構築物,保持農村人居環境整潔衛生。

村民應當對住宅庭院、房前屋後進行清理,物品擺放整齊有序,不得亂扔亂堆亂放。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在村莊內部和周邊、道路兩側、房前屋後開展植樹綠化,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美化自然景觀和田園景觀。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影響村容村貌的下列行為:

(一)隨處張貼和噴塗小廣告。

(二)在公共場所、鄉村道路堆放秸稈、樹枝、雜物。

(三)占用道路或公共場地亂停亂放車輛、農用機械。

(四)違規搭建生產生活用房和畜禽養殖棚圈。

(五)侵占、損毀公共綠地、廣場、道路及其配套設施。(六)隨地便溺、亂扔雜物。

(七)其他影響村容村貌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自治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由鄉(鎮)、村安排代為清除,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對個人處200元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並處2萬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恢復原狀,並對個人處500元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200元罰款,對責任單位處200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100元罰款,對責任單位處5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的,由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100元罰款,對單位處5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100元罰款,對單位處5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安排代為拆除,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處30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自治縣負責農村人居環境管理的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0年7月20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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