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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甸滿族自治縣縣城市容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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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甸滿族自治縣縣城市容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寬甸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寬甸滿族自治縣縣城市容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寬甸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寬甸滿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7月1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7月2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寬甸滿族自治縣縣城市容管理條例

(2010年2月5日寬甸滿族自治縣第五屆人民代表

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1年11月24日遼寧省第

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2019年12月26日寬甸滿族自治縣第七屆人民代表

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0年5月11日遼寧省

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

於批准<寬甸滿族自治縣縣城市容管理條例(修訂)>

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縣城市容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有序的縣城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縣縣城建成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縣城建成區,是指在縣城行政區域內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縣城建成區範圍,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告。

第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縣城市容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和寬甸鎮人民政府、石湖溝鄉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縣城市容管理工作。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縣城市容管理工作,將縣城市容管理經費納入公共財政預算,提高城市公共服務能力。

第五條 在縣城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須經自治縣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發現違規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依法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樓房門面裝修、做外牆體保溫等,應結合本地自然條件、歷史文化特點,充分考慮市容要求,在建築造型、風格、外牆裝飾、色彩和景觀設計等方面突出地方特色、民族特色,並符合國家規定和自治縣縣城建設規劃的技術要求。

自治縣提倡中低層建築,限制高層建築。

對破損、危險或者影響市容環境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產權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組織修復、改造和拆除。

第六條 市政、環衛、郵政、電信、交通、電力、廣電等公用設施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所有權單位、設置單位、管護單位應加強管理,定期維護,及時維修更新,保持設施整潔完好。

第七條 在縣城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必須按批准的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化率進行建設,禁止擅自變更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化率。

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直至竣工驗收之前應當對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化率指標向社會進行公示。

第八條 縣城擴建時,供水、排水、供電、通訊、有線電視等各類管線工程應當同步實行地下敷設;建成區已有的架空線路設施應逐步改為地下敷設。

第九條 縣城道路建設與維修改造,相關管線管網配套工程應同步進行、同步完工。縣城道路、廣場、綠地、停車場、防洪堤等公共場所及設施應保持清潔完好,如有破損應及時修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或占用道路、廣場、防洪堤、停車場、綠化地及其供水、排水、供電、通信等附屬設施用地。確需挖掘或臨時占用的,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批。

施工時要設立標誌燈牌,竣工後7日內恢復原狀,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共同驗收。

第十條 臨街建(構)築物需要拆改門窗、裝修門面的,須事先向自治縣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和改裝圖紙,經審查同意後到有關部門辦理批准手續。

第十一條 設置戶外廣告牌匾、門市門店店牌等戶外廣告設施,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遵循一店一牌,保證亮化、規範、安全、美觀的原則。超過審批期限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延期手續或者自行拆除。

戶外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負責設施的維修保養和安全檢查,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損、腐蝕、陳舊的,應及時清洗、修復、更換;對存在安全隱患和失去使用價值的設施,應及時整修或者拆除。

占用公共空間的戶外廣告,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按規定的位置、規格、時間設置,不得擅自改變廣告設施功能。

第十二條 對排放生活垃圾和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垃圾及其它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垃圾處理費。

集貿市場從業者,應當及時清運由自己經營產生的垃圾,或者有償委託環衛部門代為清運。

縣城人行道的垃圾及其它廢棄物,由所在單位、商戶負責清掃。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維修、裝修建築物等產生建築廢棄物需要外運排放的,應到自治縣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築廢棄物排放手續,並簽定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管理承諾書,按照承諾清運建築廢棄物。

施工工地出入口處路面應採取硬化處理,運輸建築物料車輛上道行駛時,應將車輪泥土沖洗乾淨,運輸鬆散物料應覆蓋防護工布或防護網,防止車輛污染縣城道路。

第十四條 縣城主要街道兩側及居民住宅小區內的餐飲、刷車、洗浴等行業的業戶,必須有相應的上下水設施、水洗廁所、收集殘油裝置、專用煙道、淨化設施等。

縣城主要街道兩側及其他人流集聚場所,應當建設標準化水沖公廁及其它環境衛生設施。

第十五條 縣城內單位和個人應按自治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清雪責任區及時清除積雪,並運送到指定的堆放場地。

縣城人行道的積雪,由所在單位、商戶負責清除,並按指定地點進行堆放或清運。

第十六條 除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外,縣城建成區內禁止飼養家畜家禽。

第十七條 自治縣加強養犬行為管理。

縣城內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種,已經飼養的,必須限期牽離縣城。

縣城內犬主外出遛犬時,應當佩戴束犬繩或束犬鏈,束犬繩或束犬鏈長度不得超過1.5米。

縣城外出遛犬時間限於晚上6點至次日早晨8點;公園、休閒廣場、綠地、車站、飯店、商店等公共場所24小時禁止遛犬。

第十八條 縣城建成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蒂等廢棄物,不按規定地點傾倒垃圾、殘土、污水、糞便等。

(二)亂棄動物屍體,在公共場所屠宰家禽、家畜等動物,在門面房前擺放畜頭、畜皮等。

(三)在公共場所和主要街道上擺祭品、送燈、燒香燒紙及焚燒其他祭祀品,出殯吹鼓、撒紙錢等。

(四)擅自採摘園林樹木花果,損毀、破壞路樹,在建築物、公用設施、綠化樹木上隨意塗寫、刻畫、拉接架設管線、張貼懸掛宣傳品、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等。

(五)臨街商場、門店或住宅超出門、窗、外牆擺攤經營、作業、展示商品、堆占晾曬物品、搭建設施等。

(六)擅自占用道路及廣場公園等公用場所擺攤設點、搭灶生火、露天燒烤蒸煮食品,將燒烤店鋪排風排煙通道開在人行步道,占道從事鐵藝加工、車輛維修和清洗、廢品收購、電器修理安裝、牌匾和鋁塑門窗製作等經營活動。

(七)破壞綠地、綠籬、草坪、花壇等綠化設施,損壞路燈和景觀燈飾及其他市政設施、衛生設施等。

(八)橫跨街道搭掛標語橫(條)幅、搭建拱門。重大活動需搭掛標語橫幅、搭建拱門、設置彩旗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

(九)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招攬顧客;在縣城主幹路組織站隊式、遊街式、車載式等發布廣告。

第十九條 自治縣加強縣城交通秩序管理,禁止街道亂停亂放機動車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行為。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縣城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施劃、撤銷或塗改停車泊位,阻礙或者設置障礙影響停車泊位使用。

縣城天華山路(中心路)除公交車外,白天全路段禁止機動車停放。機動車在其它街路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已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停車泊位內不得長時間停車,白天停車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

縣城內7時至19時,禁止各類貨運汽車、低速車、拖拉機駛入董鄂妃大街(南環路)以北、花脖山路(東環路)以西、阮國長大街(北環路)以南、天橋溝路(西環路)以東的合圍區域。確需進入的,應當到公安機關交警部門辦理臨時通行證。大型客車、三輪摩托車、人力三輪車、畜力車禁止駛入天華山路(中心路)。

未經公安機關交警部門批准,不得在車行道內擅自銷售、擺放物品或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部門和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在縣城建成區國有空閒地設置臨時停車場,在街道兩側選擇適合的路段設置臨時停車泊位。

第二十一條 縣城內汽車貿易和二手車經營企業,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通道、公共場地、待開發地段等作為售賣場地。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並向社會公布施行。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自治縣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限期牽離,拒不牽離的,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並處2000元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罰款;處罰滿三次的,強制收容犬只並吊銷《養犬登記證》。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改正,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對非經營性活動的,處500元罰款;對經營性活動的,處3000元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00元罰款;造成破壞的,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5000元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未改正的,強制改正,並處2000元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非經營性行為的,處500元罰款;對經營性行為的,處200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強制改正,並處100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並處3000元罰款。

(五)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按時繳納垃圾處理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垃圾處理費3倍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未及時清理垃圾或廢棄物的,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處每立方米10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車輛上道行駛污染縣城道路的,處3000元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承擔清除費用,並對個人處200元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及時清理積雪的,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承擔清除費用,並處200元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處理;逾期不做處理的,予以沒收,並處200元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對個人處100元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處30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對非經營性的處1000元罰款;對經營性的,處200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並處所造成損失3倍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八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0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九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處50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警部門或相關部門予以處罰:

(一)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未妨礙其他機動車、非機動車或行人通行,駕駛人能立即駛離的,給予警告。

(二)在禁止停放和臨時停放機動車的地點停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處100元罰款,並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指定的地點停放。

(三)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擅自駛入禁行道路的,處以200元罰款;人力三輪車、畜力車駛入禁行路段的,處30元罰款。

(四)擅自施劃或撤銷、塗改停車泊位,阻礙或者設置障礙影響停車泊位使用的,責令恢復原狀,並收繳影響停車泊位使用的物品,給予500元罰款。

(五)未經公安機關交通部門批准,在車行道內擅自銷售、擺放物品或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處3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縣城市容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侵犯當事人權益的要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縣城建成區以外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工業園區、旅遊區市容管理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 2020年7月20日起施行。2010年2月5日寬甸滿族自治縣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寬甸滿族自治縣縣城市容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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