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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館飯店視頻點播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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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館飯店視頻點播管理暫行辦法
制定機關: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發布於2001年5月28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號

第一條 為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對視頻點播業務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賓館飯店視頻點播,是指在賓館飯店中通過閉路電視系統或其他有線傳輸方式,向特定用戶播放其指定的視聽節目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負責全國賓館飯店視頻點播業務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級廣播電視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賓館飯店視頻點播業務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賓館飯店開辦視頻點播業務,須經省級廣播電視管理部門批准。

第五條 具備以下條件的賓館飯店,可申請開辦視頻點播業務:

(一)符合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對全國視頻點播業務的總體規劃;

(二)已完整轉播中央電視台、所在省(區、市)電視台、當地電視台的第一套節目;

(三)開展視頻點播業務所使用的設備應取得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頒發的《有線電視入網設備器材認定證書》;

(四)有健全的節目播出管理制度;

(五)有可行的節目監控方案;

(六)符合國家其他法規、文件的規定。

第六條 賓館飯店開辦視頻點播業務,須先向當地廣播電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廣播電視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安裝視頻點播設備。設備安裝完畢,經驗收合格的,省級廣播電視管理部門可以批准其開辦視頻點播業務,發給《賓館飯店視頻點播運營許可證》,並於3個月內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備案。

第七條 從事賓館飯店視頻點播設備安裝、施工業務的單位,必須經省級以上廣播電視管理部門批准。

第八條 對視頻點播節目的著作權保護,應當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

第九條 禁止播放載有下列內容的視頻點播節目:

(一)危害國家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三)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誹謗、侮辱他人的;

(六)宣揚淫穢、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它內容。

第十條 用於視頻點播的節目,應以國產節目為主。

第十一條 專門用於視頻點播的境外節目,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指定的機構負責引進,並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審查。經審查通過的,發給《進口視頻點播節目播放許可證》。

專門用於視頻點播的境外影視劇應在每集片首註明許可證編號。

第十二條 視頻點播節目限於以下幾類:

(一)取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或《電影片公映許可證》及《進口視頻點播節目播放許可證》的節目;

(二)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製作、播出的節目;

(三)依法設立的影視製作經營機構製作並經省級以上廣播電視部門審查批准的綜藝、專題節目。

第十三條 賓館飯店視頻點播節目,必須由廣播電視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統一提供。供片單位重新發行節目時,應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重新審查。

第十四條 開辦視頻點播業務的賓館飯店,需將前端播出的點播節目單通過網絡傳送到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和當地廣播電視管理部門。當地廣播電視管理部門應建立專門機構,對視頻點播節目播出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對持有《賓館飯店視頻點播運營許可證》的單位及為賓館飯店提供視頻點播節目的單位實行年檢制度。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未經許可擅自開辦視頻點播業務的賓館飯店,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未按規定播放視頻點播節目的賓館飯店,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根據情況給予暫停經營視頻點播業務一至六個月,直至取消開辦資格的處罰,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未按規定供片或未按規定審查節目的,由省級以上廣播電視管理部門暫停或取消供片資格,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上述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開辦視頻點播業務的賓館飯店,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核手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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