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弟袞
外觀
作詩寄弟袞,寫我心之幽。
比聞堂上安,讀書可優遊。
昨者得兄書,言汝看蔡侯。
蔡侯寶君子,小善固所收。
知汝言可否,果聞書相酬。
蔡侯讀吾策,言語何贅疣。
吾言至草略,聞說畏可羞。
昨又得汝書,嗟汝誠拙謀。
自言已可進,曾知易春秋。
人不患無位,患己德不修。
古人亦有言,富貴焉可求。
吾初將移任,將白高與劉。
恐人不我知,自後遽止休。
前時陸通判,令我速置郵。
吾誠欲求之,豈自無舌喉。
奈何不為耳,死且垂直鉤。
自吾到山治[1],於物無侵牟。
小民得辛苦,稍稍知饒優。
官家足厚利,私亦不怨尤。
福哥賣銀礦,軍人卻首偷。
案成被官杖,鞭箠見血流。
私恩重血肉,官法難庇庥。
此奴實癡戇,教誨不轉頭。
吾心不樂此,疾病苦未瘳。
淹忽兩月餘,讀易未一周。
夜思夢還家,朝食不滿甌。
為吾告兄長,選試在今秋。
汝姑事恬尚,不忘在軻丘。
壽姊可出嫁,言容常婉柔。
教招寧螺妹,摻摻縫衣裘。
無令澤孫散,照管六與留。
吾歸見汝時,一一訴所憂。
- ↑ 另有作「冶」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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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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